衡平法普通法制定法定义

衡平法

equity

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 、两种法院 、两种诉讼程序。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到19世纪,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加剧,这种繁琐复杂而又不时发生对立的双轨法制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统治的需要 。为简化司法制度 ,议会于1873年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法》,1875年生效,对英国的司法机构作了重大改革,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虽然衡平法作为不成文法,起初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大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法官也不断总结一些判例作为先例,

并从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审判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或格言主要包括:

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衡平法是对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衡平法遵从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清白(He who comes 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或者拖延击败衡平法,Delay defeats equity)。衡平法注重意图而不重形式(Equity looks at the intent rather than the form)。衡平法可以推定出履行义务的意图(Equity imputes an intention to fulfill an

obligation)。衡平法把应做之事看成是已做之事(Equity regards as done that which ought to be done)。等分即公平。

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如果由于某些技术上的缺陷,一种权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强制实施,那么,衡平法将出面干预,以保护这种权利。它表明,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济,衡平法院就会干预,给他提供救济。不过,但是,不是任何一项错误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济。事实上,衡平法院准备干预并给予救济的“错误”,首先是指那些能够在司法上予以强制实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强制实施,衡平法也爱莫能助。

衡平法上的救济为:(1)禁制令:(2)特定履行;(3)废除:(4)改正。

禁制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一人或数人不要做某项具体的事或者做某项具体的事:但后一种指示较少。禁制令只能为强制执行或保护一种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才能做出。

特定履行是对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发出的一种命令。只有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诉讼中胜诉人只能取得名义上的损害赔偿以及债务属于持续的债务,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时普通法的教济是不足的,只有发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损害赔偿更完善的救济时,就可使用特定履行。

废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导致其在衡平法上的无缘,合同当事人有权废陈合同。而法院可以做出废除的命令。

改正是一项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确反映当事人意思的权力。不能将它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纠正文件中明显存在的错误的权力相混淆,因为改正是将当事人曾真正达成的协议,而文书没有纪录的内容予以证明。

最典型的运用衡平法进行补偿的行为是信托: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如果声称这些财产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没有什么救济,因为在普通法上,那些财产确实是受托人的,他是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请求衡平法干预,以实现他的权利。

普通法

概念: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又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对应,是当代世界上三个法系之一。其成员主要是讲英语的国家。主要特征是:1以判例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2没有欧洲大陆国家那样的成文法典,其制订法或法典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

在英国、美国、香港和大多数英联邦国家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都普遍使用的法律体系。与建立在条例基础上的大陆法系不同的是,普通法庭的决议来源于程序,也就是说,以前的法庭决议。大多数境外金融中心都把普通法系作为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基础。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制定法

制定法是由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

在理论界,关于制定法、成文法两个法学概念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就是制定法。持这种观点的人通常将其与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法这几个相关概念放在一起讨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成文法的一种而非全部,凡以文字加以表现并进行公布,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约束执法者又约束守法者的双重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皆为成文法。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判例法是以文字记载的,一经公布,它也是成文法,因为它符合由执法者与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征。 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

衡平法

equity

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 、两种法院 、两种诉讼程序。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到19世纪,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加剧,这种繁琐复杂而又不时发生对立的双轨法制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统治的需要 。为简化司法制度 ,议会于1873年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法》,1875年生效,对英国的司法机构作了重大改革,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虽然衡平法作为不成文法,起初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大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法官也不断总结一些判例作为先例,

并从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审判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或格言主要包括:

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衡平法是对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衡平法遵从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清白(He who comes 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或者拖延击败衡平法,Delay defeats equity)。衡平法注重意图而不重形式(Equity looks at the intent rather than the form)。衡平法可以推定出履行义务的意图(Equity imputes an intention to fulfill an

obligation)。衡平法把应做之事看成是已做之事(Equity regards as done that which ought to be done)。等分即公平。

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如果由于某些技术上的缺陷,一种权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强制实施,那么,衡平法将出面干预,以保护这种权利。它表明,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济,衡平法院就会干预,给他提供救济。不过,但是,不是任何一项错误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济。事实上,衡平法院准备干预并给予救济的“错误”,首先是指那些能够在司法上予以强制实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强制实施,衡平法也爱莫能助。

衡平法上的救济为:(1)禁制令:(2)特定履行;(3)废除:(4)改正。

禁制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一人或数人不要做某项具体的事或者做某项具体的事:但后一种指示较少。禁制令只能为强制执行或保护一种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才能做出。

特定履行是对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发出的一种命令。只有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诉讼中胜诉人只能取得名义上的损害赔偿以及债务属于持续的债务,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时普通法的教济是不足的,只有发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损害赔偿更完善的救济时,就可使用特定履行。

废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导致其在衡平法上的无缘,合同当事人有权废陈合同。而法院可以做出废除的命令。

改正是一项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确反映当事人意思的权力。不能将它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纠正文件中明显存在的错误的权力相混淆,因为改正是将当事人曾真正达成的协议,而文书没有纪录的内容予以证明。

最典型的运用衡平法进行补偿的行为是信托: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如果声称这些财产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没有什么救济,因为在普通法上,那些财产确实是受托人的,他是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请求衡平法干预,以实现他的权利。

普通法

概念: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又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对应,是当代世界上三个法系之一。其成员主要是讲英语的国家。主要特征是:1以判例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2没有欧洲大陆国家那样的成文法典,其制订法或法典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

在英国、美国、香港和大多数英联邦国家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都普遍使用的法律体系。与建立在条例基础上的大陆法系不同的是,普通法庭的决议来源于程序,也就是说,以前的法庭决议。大多数境外金融中心都把普通法系作为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基础。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制定法

制定法是由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

在理论界,关于制定法、成文法两个法学概念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就是制定法。持这种观点的人通常将其与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法这几个相关概念放在一起讨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成文法的一种而非全部,凡以文字加以表现并进行公布,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约束执法者又约束守法者的双重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皆为成文法。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判例法是以文字记载的,一经公布,它也是成文法,因为它符合由执法者与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征。 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


相关内容

  • 法律英语_何家弘编_第四版课文翻译
  • 第一课 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 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 ...

  • 法理学大纲
  • 第一部分 法 理 学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法 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 ...

  • 外国法制历史
  •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基本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理解:罗马法的发展,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熟悉: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并能够分析借鉴. 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 ...

  • 论信托的本质_法学荟萃_
  • 众所周知,信托是基于衡平法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普通法系制度,被法律史学家梅特兰(Maitland)誉为"普通法皇冠上的宝石".[1]然而,基于信托在现代商业社会的强大功能和广泛运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引进了信托法律制度.例如,日本在1905年颁布了<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信 ...

  • 公平原则的伦理意义对民法的影响分析
  • 公平原则的伦理意义对民法的影响分析 作者:黄婷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9期 摘 要 我国民法公平原则属于伦理性原则,是对传统民事习惯的概括,直接反映了社会主体对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因此,公平原则成为民法中最高的行为准则,能够对我国民法发展产生推动性作用.本文指出未来制定.修 ...

  • 平法识图与钢筋计算
  • 1 平法识图与钢筋计算 本章在这里主要介绍平法识图概述.钢筋计算的主要内容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以便为后面各章具体的技术内容讲述奠定基础. 1.1 平法识图概述 1.1.1 平法及其产生 1)什么是平法 "平法"系指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简称平法.它是我国目前现行的具体工 ...

  •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完整版
  • 第一部分 法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节 早期希腊的理论 ★ 古希腊的法学理论 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 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 ...

  • 英美法系的发展
  • 英美法系的发展 英美法系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前,英国各地施行的是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东北部则施行入侵的丹麦人传入的北欧条顿人习惯法.诺曼人在英国建立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王权专制国家,在历史上第一次设立权威极大 ...

  • 国际商法教案
  •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2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