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甲方) 地 址: 电 话:
营业执照号码: 抵押权人:(乙方) 地 址: 电 话:
营业执照号码:
甲、乙双方在遵守《担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着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理解本合同及附带条款后,同意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确保借款合同( 年 字第 号)的履行,甲方自愿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作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全面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情况后同意接受抵押。
第二条:本合同所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数额为(大 写): 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土地占用 或分摊面积共 平方米,抵押房屋共作价 (大写): 元。
第四条:本次房屋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项下的金 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已经抵押的房屋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应维护该房屋 的安全与完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上述房屋并 可要求提前清偿上述借款:
1、甲方在债务履行期内连续 月或累计 月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的;
2、 3、 4、 第七条:甲方所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后,须甲乙双方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八条: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给乙方。
第九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 消灭。
第十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 押登记。
第十一条:抵押的房地产,因自然损耗或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 房地产价值明显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或提供 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甲方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 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 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二条:甲方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应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人
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甲方未通知乙方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 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合并、更名, 由变更的法人承担或享有本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甲方依法宣告破产的, 其破产前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乙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在 建 工 程 抵 押
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设定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双方商订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管理登记 部门存档一份。
抵 押 人:(签章) 抵 押 权人:(签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约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核准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年
字第号
合同
抵押人:(甲方) 地 址: 电 话:
营业执照号码: 抵押权人:(乙方) 地 址: 电 话:
营业执照号码:
甲、乙双方在遵守《担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着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理解本合同及附带条款后,同意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确保借款合同( 年 字第 号)的履行,甲方自愿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作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全面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情况后同意接受抵押。
第二条:本合同所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数额为(大 写): 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土地占用 或分摊面积共 平方米,抵押房屋共作价 (大写): 元。
第四条:本次房屋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项下的金 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已经抵押的房屋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应维护该房屋 的安全与完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上述房屋并 可要求提前清偿上述借款:
1、甲方在债务履行期内连续 月或累计 月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的;
2、 3、 4、 第七条:甲方所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后,须甲乙双方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八条: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给乙方。
第九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 消灭。
第十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 押登记。
第十一条:抵押的房地产,因自然损耗或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 房地产价值明显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或提供 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甲方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 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 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二条:甲方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应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人
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甲方未通知乙方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 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合并、更名, 由变更的法人承担或享有本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甲方依法宣告破产的, 其破产前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乙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在 建 工 程 抵 押
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设定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双方商订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管理登记 部门存档一份。
抵 押 人:(签章) 抵 押 权人:(签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约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核准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年
字第号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