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标准起征怎么算

新个税起征怎么算?

今年9月1日开始,修改后的个税法将正式实施。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张中秀表示,8月份工资在9月份发放,那么员工的个税按照3500元的个税新标准来扣除。他强调,只要钱是在9月1日之后发的,税款都按新标准来扣。而钱是9月1日之前得到的,即便被扣税金是在9月1日之后支付,也按旧个税标准计算。

“实际取得”被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时反复强调,指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中秀强调,“实际取得”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这份工资薪金归属的时间。个税调整采用了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指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

“以月收入5000元工资计算”,他举例算到,7月份工资8月份发放,应扣税金按照旧标准为(5000-2000)*15%-125=325元;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应扣税金按新标准计算是(5000-3500)*3%-0=45

元。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做客人民网时表示,本次个税改进由原来2000元提高到3500元,把第一级征税税率由5%降到3%,这对于中等偏低收入群体来说受益较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透露,免征额3000元时有4800万人不用纳税,再提500元后免交个税人数增加了1200万人,总计有6000万人不用纳税。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针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主要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如何适用税法修改前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问题及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缴纳税款,还公布了含有速算扣除数的税率表。

二、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

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扣缴义务人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在计算方法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由于新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到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

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四、能否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答: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五、对生产经营所得为什么采取这种计算方法?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附件1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如:原来以月收入20000元工资计算,扣除相关三金二险2000元后,实际征税为18000元。

旧所得税法个人负担税金为:(18000-2000)*20%-375=2825元; 新所得税法个人负担税金为(18000-3500)*25%-1005=2620元。

如:原来以月收入35000元工资计算,扣除相关三金二险2000元后,实际征税为33000元。

旧所得税法个人负担税金为:(33000-2000)*25%-1375=6375元; 新所得税法个人负担税金为(33000-3500)*25%-1005=6370元。

新个税起征怎么算?

今年9月1日开始,修改后的个税法将正式实施。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张中秀表示,8月份工资在9月份发放,那么员工的个税按照3500元的个税新标准来扣除。他强调,只要钱是在9月1日之后发的,税款都按新标准来扣。而钱是9月1日之前得到的,即便被扣税金是在9月1日之后支付,也按旧个税标准计算。

“实际取得”被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时反复强调,指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中秀强调,“实际取得”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这份工资薪金归属的时间。个税调整采用了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指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

“以月收入5000元工资计算”,他举例算到,7月份工资8月份发放,应扣税金按照旧标准为(5000-2000)*15%-125=325元;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应扣税金按新标准计算是(5000-3500)*3%-0=45

元。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做客人民网时表示,本次个税改进由原来2000元提高到3500元,把第一级征税税率由5%降到3%,这对于中等偏低收入群体来说受益较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透露,免征额3000元时有4800万人不用纳税,再提500元后免交个税人数增加了1200万人,总计有6000万人不用纳税。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针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主要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如何适用税法修改前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问题及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缴纳税款,还公布了含有速算扣除数的税率表。

二、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

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扣缴义务人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在计算方法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由于新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到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

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四、能否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答: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五、对生产经营所得为什么采取这种计算方法?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附件1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如:原来以月收入20000元工资计算,扣除相关三金二险2000元后,实际征税为18000元。

旧所得税法个人负担税金为:(18000-2000)*20%-375=2825元; 新所得税法个人负担税金为(18000-3500)*25%-1005=2620元。

如:原来以月收入35000元工资计算,扣除相关三金二险2000元后,实际征税为33000元。

旧所得税法个人负担税金为:(33000-2000)*25%-1375=6375元; 新所得税法个人负担税金为(33000-3500)*25%-1005=6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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