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户证明英文

银行开户证明 英文

一、申请书(行文报送外贸局)

1、投资者名称、住址和国籍;

2、投资种类和规模;

3、企业类型;

4、投资的主营行业和从事的生产、服务;

5、投资的实施阶段和期限。

二、投资者情况介绍

(一)在企业法人投资者情况介绍中应提供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国籍、地址、电话、电传、传真、网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2、企业成立的年、月、日,注册登记号码;

3、在国内和国外从事的生产和服务,如国外有分支机构,应注明其经营种类;

4、如在蒙古国和其他国家设有代表机构,应注明其名称、地址、电话、电传和传真号码;

5、领导机构及成员;

6、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

7、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二)在个人投资者情况介绍中应提供下列事项:

1、姓名、性别、国籍;

2、出生年、月、日及地点;

3、护照种类、号码、发证机关、地点及有效期限;

4、文化程度和专业;

5、职业;

6、如属蒙古国或其他国家企业的成员,应注明该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7、护照复印件(公证);

8、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9、外资最低注册金:10万美元

填写固定格式表格,需带照片。

注:开户银行资信证明,是指开户银行对该投资者的支付能力予以说明的证明,其原件经公证后与译文一并提交。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应提供护照的带照片页面和签证页面复印件)

注:复印件需经主管或公证机构公证,或在注册登记处复樱

四、命名许可

(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国家注册办公室申请)

五、合同书

注:提交经公证的蒙文和外国投资者所选文字书写的合同书至少各4份。也可使用外资外贸局的固定格式合同。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无需合同,但属两个以上入股者投资时,彼此间应签订合作合同。

1、双方签订合同的代表应持有委托证书;

2、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国籍、专业、地址;

3、企业法定名称、类型、辖区、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件信箱、所在地;

4、生产、服务种类和经营期限;

5、注册资金总额、份额,股票数量及每股定价和面值;

6、投资各方所占份额、股票数量、所投股份资本的种类(列表)、数额,其中以现金形式投入拟建外资企业的资金额,应明确转入的阶段和期限;

7、应投入的股份,其中以现金形式投入的股份,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比例到位的情况下,投资者应承担责任;

8、(董事会)议事表决制度,表决中支持与反对的意见相等时做出决议的制度;

9、代表外资企业及其领导的制度;

10、如需设监事会,应制定该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义务、任期和成员的选举制度;

11、外资企业的最终结算人员;

12、合同的延期、解除和补充修改办法;

13、投资者之间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章程

注:提交经公证的蒙文和外国投资者所选文字书写的章程文本至少各4份。也可使用外资外贸局的固定格式章程文本。

1、企业法定名称、地址、所在地、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址;

2、从事生产、服务种类、实施阶段和期限;

3、注册资金数额、若属股份公司应明确入股条件、股票数额、面值及种类;

4、投资者数量;

5、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领导机构的选举制度,以及其任期、权限和议事表决、做出决议的制度。若属股份公司,应设最高权力机构,制定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及权限;

6、领导机构和监事会成员人数、选举办法和任职期限;

7、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投资者未履行义务或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股份公司因投资者拖延投入股份资金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等制度;

8、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制度;

9、财务统计及报告制度;

10、职工的劳动、社会保障等问题;

11、外资企业经营活动的终止、撤消和最终结算制度;

12、投资者之间发生争议纠纷的解决办法;

13、投资者商订的其他事宜。

七、其他附加协议

(除创建公司的合同之外,如各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附产品销售和出口、设备供应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

八、拥有财产的证明

(投资者投入的注册资本中如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应附确认财产的说明和证书复印件)

九、特别许可证

(如从事《关于蒙古国企业经营活动特别许可法》中规定的生产、服务项目,应提前办理相关特别许可证)

十、公司地址

(如自己无房屋需租用时,除与出租房屋的公司签订办公室租赁合同外,还应签订从事生产、服务活动的厂房租赁合同,或由出租者出据可以租用的证明)

十一、厂房的卫生鉴定证书

(由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局对厂房是否符合从事生产、服务活动的卫生条件要求做出鉴定)

十二、经济技术指标核算

(外资公司对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分别进行经济技术核算)

1、对投资的研究和投资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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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行文报送外贸局)

1、投资者名称、住址和国籍;

2、投资种类和规模;

3、企业类型;

4、投资的主营行业和从事的生产、服务;

5、投资的实施阶段和期限。

二、投资者情况介绍

(一)在企业法人投资者情况介绍中应提供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国籍、地址、电话、电传、传真、网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2、企业成立的年、月、日,注册登记号码;

3、在国内和国外从事的生产和服务,如国外有分支机构,应注明其经营种类;

4、如在蒙古国和其他国家设有代表机构,应注明其名称、地址、电话、电传和传真号码;

5、领导机构及成员;

6、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

7、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二)在个人投资者情况介绍中应提供下列事项:

1、姓名、性别、国籍;

2、出生年、月、日及地点;

3、护照种类、号码、发证机关、地点及有效期限;

4、文化程度和专业;

5、职业;

6、如属蒙古国或其他国家企业的成员,应注明该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7、护照复印件(公证);

8、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9、外资最低注册金:10万美元

填写固定格式表格,需带照片。

注:开户银行资信证明,是指开户银行对该投资者的支付能力予以说明的证明,其原件经公证后与译文一并提交。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应提供护照的带照片页面和签证页面复印件)

注:复印件需经主管或公证机构公证,或在注册登记处复樱

四、命名许可

(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国家注册办公室申请)

五、合同书

注:提交经公证的蒙文和外国投资者所选文字书写的合同书至少各4份。也可使用外资外贸局的固定格式合同。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无需合同,但属两个以上入股者投资时,彼此间应签订合作合同。

1、双方签订合同的代表应持有委托证书;

2、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国籍、专业、地址;

3、企业法定名称、类型、辖区、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件信箱、所在地;

4、生产、服务种类和经营期限;

5、注册资金总额、份额,股票数量及每股定价和面值;

6、投资各方所占份额、股票数量、所投股份资本的种类(列表)、数额,其中以现金形式投入拟建外资企业的资金额,应明确转入的阶段和期限;

7、应投入的股份,其中以现金形式投入的股份,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比例到位的情况下,投资者应承担责任;

8、(董事会)议事表决制度,表决中支持与反对的意见相等时做出决议的制度;

9、代表外资企业及其领导的制度;

10、如需设监事会,应制定该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义务、任期和成员的选举制度;

11、外资企业的最终结算人员;

12、合同的延期、解除和补充修改办法;

13、投资者之间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章程

注:提交经公证的蒙文和外国投资者所选文字书写的章程文本至少各4份。也可使用外资外贸局的固定格式章程文本。

1、企业法定名称、地址、所在地、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址;

2、从事生产、服务种类、实施阶段和期限;

3、注册资金数额、若属股份公司应明确入股条件、股票数额、面值及种类;

4、投资者数量;

5、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领导机构的选举制度,以及其任期、权限和议事表决、做出决议的制度。若属股份公司,应设最高权力机构,制定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及权限;

6、领导机构和监事会成员人数、选举办法和任职期限;

7、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投资者未履行义务或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股份公司因投资者拖延投入股份资金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等制度;

8、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制度;

9、财务统计及报告制度;

10、职工的劳动、社会保障等问题;

11、外资企业经营活动的终止、撤消和最终结算制度;

12、投资者之间发生争议纠纷的解决办法;

13、投资者商订的其他事宜。

七、其他附加协议

(除创建公司的合同之外,如各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附产品销售和出口、设备供应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

八、拥有财产的证明

(投资者投入的注册资本中如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应附确认财产的说明和证书复印件)

九、特别许可证

(如从事《关于蒙古国企业经营活动特别许可法》中规定的生产、服务项目,应提前办理相关特别许可证)

十、公司地址

(如自己无房屋需租用时,除与出租房屋的公司签订办公室租赁合同外,还应签订从事生产、服务活动的厂房租赁合同,或由出租者出据可以租用的证明)

十一、厂房的卫生鉴定证书

(由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局对厂房是否符合从事生产、服务活动的卫生条件要求做出鉴定)

十二、经济技术指标核算

(外资公司对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分别进行经济技术核算)

1、对投资的研究和投资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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