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定义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针对委托人提请鉴定的事由,通过对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证据的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论证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是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活动所取得的一种诉讼证据,通常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或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形式提交。

(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种类

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无论结果如何,都应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如果证明材料充分,通过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数学方法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应出具结论明确的鉴定报告,如损失、赔偿的数额,贪污财产数额等;反之,则出具无法做出明确结论的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可以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分为确定性结论、限定性结论、倾向性结论三种。

1.确定性鉴定结论,是指不附带判定条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会计实践中,通常只有在鉴定资料和相关证据能够充分满足鉴定需要、且鉴定结果能够满足鉴定结论的需要时,鉴定人才能做出确定性的鉴定结论。由于确定性鉴定结论没有附带的判定条件,因而在诉讼中只要经过审查,证明其结论是真实的,就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2.限定性鉴定结论,是指附带一定条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如果鉴定资料和相关证据不能完全满足鉴定要求,或检验结果不能满足鉴定结论需要时,鉴定人应出具限定性鉴定结论。其中,对鉴定资料和相关证据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附带说明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资料范围;对检验结果不能满足鉴定结论需要的,应附带说明结论所包含或未包含的检验范围。由于限定性结论含有附带的判定条件,因而在诉讼中,除需要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外,还必须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倾向性鉴定结论,是指只能确认某种可能性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因鉴定材料不充分或有质量问题,而无法得出确切的鉴定结论的情况,此时应当停止鉴定,并出具倾向性鉴定结论。停止鉴定后,如果送检人能够补充鉴定材料,可以继续鉴定并出具确定性或限定性鉴定结论,如果不能补充鉴定材料,则应终止鉴定工作。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内容与格式

我国司-法-部门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统一的规范,报告书统称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具体标题为“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包括声明和正文两部分内容。声明部分包括委托人责任、司法会计鉴定人责任、鉴定原则,以及鉴定书的使用要求等。正文部分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

2.鉴定摘要:简要说明鉴定内容和目的。应当与委托人具体的委托内容一致。

3.检验过程:说明鉴定依据、方法和程序,根据鉴定资料以及检查和测试结果,阐述其因果关系,围绕鉴定目的进行综合性分析、辨别、判断和推理。

5.检验结果:是在分析论证基础上自然得到的结果和对该鉴定结果的客观描述,也是对提请鉴定的会计问题所做的结论性意见。应该注意的是,检验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完整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

6.落款:包括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号码、鉴定机构名称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报告日期等。

应该说明的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协助法庭判案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其在诉讼中的客观公正性,提高证明力,在撰写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符合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要求,即,它只是一种诉讼证据,而不是法庭判决,不能带有法律性结论,不能使用法律上的定性概念,要避免出现贪污、挪用等法律上的定性词汇。二是由于判案法官一般不具备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应通俗易懂,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专业词汇,以提高鉴定报告的有用性。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

作为诉讼证据资料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法庭采用之前,需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包括真实性审查、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等。

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定义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针对委托人提请鉴定的事由,通过对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证据的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论证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是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活动所取得的一种诉讼证据,通常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或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形式提交。

(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种类

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无论结果如何,都应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如果证明材料充分,通过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数学方法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应出具结论明确的鉴定报告,如损失、赔偿的数额,贪污财产数额等;反之,则出具无法做出明确结论的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可以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分为确定性结论、限定性结论、倾向性结论三种。

1.确定性鉴定结论,是指不附带判定条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会计实践中,通常只有在鉴定资料和相关证据能够充分满足鉴定需要、且鉴定结果能够满足鉴定结论的需要时,鉴定人才能做出确定性的鉴定结论。由于确定性鉴定结论没有附带的判定条件,因而在诉讼中只要经过审查,证明其结论是真实的,就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2.限定性鉴定结论,是指附带一定条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如果鉴定资料和相关证据不能完全满足鉴定要求,或检验结果不能满足鉴定结论需要时,鉴定人应出具限定性鉴定结论。其中,对鉴定资料和相关证据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附带说明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资料范围;对检验结果不能满足鉴定结论需要的,应附带说明结论所包含或未包含的检验范围。由于限定性结论含有附带的判定条件,因而在诉讼中,除需要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外,还必须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倾向性鉴定结论,是指只能确认某种可能性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因鉴定材料不充分或有质量问题,而无法得出确切的鉴定结论的情况,此时应当停止鉴定,并出具倾向性鉴定结论。停止鉴定后,如果送检人能够补充鉴定材料,可以继续鉴定并出具确定性或限定性鉴定结论,如果不能补充鉴定材料,则应终止鉴定工作。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内容与格式

我国司-法-部门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统一的规范,报告书统称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具体标题为“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包括声明和正文两部分内容。声明部分包括委托人责任、司法会计鉴定人责任、鉴定原则,以及鉴定书的使用要求等。正文部分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

2.鉴定摘要:简要说明鉴定内容和目的。应当与委托人具体的委托内容一致。

3.检验过程:说明鉴定依据、方法和程序,根据鉴定资料以及检查和测试结果,阐述其因果关系,围绕鉴定目的进行综合性分析、辨别、判断和推理。

5.检验结果:是在分析论证基础上自然得到的结果和对该鉴定结果的客观描述,也是对提请鉴定的会计问题所做的结论性意见。应该注意的是,检验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完整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

6.落款:包括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号码、鉴定机构名称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报告日期等。

应该说明的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协助法庭判案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其在诉讼中的客观公正性,提高证明力,在撰写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符合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要求,即,它只是一种诉讼证据,而不是法庭判决,不能带有法律性结论,不能使用法律上的定性概念,要避免出现贪污、挪用等法律上的定性词汇。二是由于判案法官一般不具备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应通俗易懂,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专业词汇,以提高鉴定报告的有用性。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

作为诉讼证据资料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法庭采用之前,需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包括真实性审查、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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