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1条 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合于省公司本部及省公司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是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电力培训机构)和单位。

依据本办法对省公司系统生产、基建、农电以及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在省公司内部实行统一考核和奖惩。省公司控股公司和公司所属非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从事非电力生产的企业和单位参照执行,与主业有资产和(或)管理关系、从事涉电生产的其他企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电系统的奖惩细则详见附则。交通事故的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3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及过程管理,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者、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4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5条 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安全奖励中根据安全责任、安全风险、安全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向生产一线倾斜,切实避免安全奖励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第6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对受到下岗处罚、行政处分、安全黄牌警告处罚的事故责任者、违章者、履行安全职责不在状态的员工取消其当年度或考核期内评先、评模等资格,且不得在当年度或考核期内予以提拔、晋升。

对受到安全黄牌警告的单位,或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责任性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单位,或发供电企业连续两年安全生产业绩综合排名(按省公司年度同业对标排序)位居最后两名的单位,在考核期内取消其“双文明单位”、“一流企业”等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称号,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奖项中所有单位类年度奖项的评奖资格;其领导班子、单位党委不得申报和被评选为该考评期内的“四好班子”、“红旗党委”等荣誉称号。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单位,还要取消该单位当年度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奖项(含单位、集体、个人类奖项)的评奖资格。

第7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责任联动追究制度。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一节 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

第8条 省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中的奖励。各基层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必须相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

第9条 省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一般为三千万元,当年度内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不满足安全生产奖励的需求时,应报省公司领导批准,及时进行补充。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应根据省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至少每三年应调整一次。

第10条 省公司对单位、集体、个人因事故、安全生产排序、不在状态者等安全考核中给予的经济处罚(包括安全事故损失赔偿金额,以下均同),以及省公司对基层单位查处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收齐后,统一上缴到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进入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

对全资公司安全奖励,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考核意见,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对全资公司经济处罚,由各单位收齐后,统一上缴到省公司财务部,并进入省公司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如收不抵支,则另行申请奖金予以补充,公司在年底统一作纳税调整解决。

本条所涉及的全资公司是特指:省公司直属或直接管理的,与电力生产相关的全资公司。

第11条 安全监察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并提出本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初步使用计划,报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1条 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合于省公司本部及省公司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是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电力培训机构)和单位。

依据本办法对省公司系统生产、基建、农电以及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在省公司内部实行统一考核和奖惩。省公司控股公司和公司所属非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从事非电力生产的企业和单位参照执行,与主业有资产和(或)管理关系、从事涉电生产的其他企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电系统的奖惩细则详见附则。交通事故的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3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及过程管理,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者、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4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5条 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安全奖励中根据安全责任、安全风险、安全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向生产一线倾斜,切实避免安全奖励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第6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对受到下岗处罚、行政处分、安全黄牌警告处罚的事故责任者、违章者、履行安全职责不在状态的员工取消其当年度或考核期内评先、评模等资格,且不得在当年度或考核期内予以提拔、晋升。

对受到安全黄牌警告的单位,或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责任性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单位,或发供电企业连续两年安全生产业绩综合排名(按省公司年度同业对标排序)位居最后两名的单位,在考核期内取消其“双文明单位”、“一流企业”等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称号,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奖项中所有单位类年度奖项的评奖资格;其领导班子、单位党委不得申报和被评选为该考评期内的“四好班子”、“红旗党委”等荣誉称号。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单位,还要取消该单位当年度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奖项(含单位、集体、个人类奖项)的评奖资格。

第7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责任联动追究制度。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一节 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

第8条 省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中的奖励。各基层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必须相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

第9条 省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一般为三千万元,当年度内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不满足安全生产奖励的需求时,应报省公司领导批准,及时进行补充。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应根据省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至少每三年应调整一次。

第10条 省公司对单位、集体、个人因事故、安全生产排序、不在状态者等安全考核中给予的经济处罚(包括安全事故损失赔偿金额,以下均同),以及省公司对基层单位查处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收齐后,统一上缴到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进入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

对全资公司安全奖励,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考核意见,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对全资公司经济处罚,由各单位收齐后,统一上缴到省公司财务部,并进入省公司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如收不抵支,则另行申请奖金予以补充,公司在年底统一作纳税调整解决。

本条所涉及的全资公司是特指:省公司直属或直接管理的,与电力生产相关的全资公司。

第11条 安全监察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并提出本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初步使用计划,报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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