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知道的西藏农奴制

30多年以前, 我对西藏社会进行调查时, 亲眼看见封建农奴制度下的农奴和奴隶所处的地位以及他们的悲惨生活, 体会了广大农奴对农奴制度的愤恨。最近多年间, 我又数次入藏, 与西藏经历过旧社会生活的各阶层人民一起回忆、探究封建农奴制度的各个方面, 对西藏农奴制度有了更深刻、系统的认识。大量材料证明原有的西藏社会已经走到了衰落的绝境, 不废除这个腐朽落后的制度, 西藏民族就谈不上任何发展, 广大西藏人民也永远逃不出痛苦的深渊。1959年西藏的民主改革运动是西藏历史发展转拆点。这场运动的伟大胜利, 值得我们永远纪念。

封建农奴制即早期的封建制度。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世界上许多历史悠久的民族都经历了这一阶段。例如欧洲中世纪的领主制, 沙皇俄国的农奴制, 我国中原地区汉民族在秦汉时期(有说更早些)也曾处在这样的社会发展阶段。西藏农奴制是在公元10世纪吐蕃奴隶制崩溃后产生的。这个社会制度在它自身完善的过程中, 曾在很长的时期内起过推动西藏历史发展的作用。一直到世纪的晚期, 西藏的农奴制还处在波浪式上升的阶段。世纪三四十年代至这一世纪末, 格鲁派首领五世达赖、四世班禅以及后继的第巴桑吉嘉措, 借助清朝中央的力量, 发展格鲁派的宗教势力, 推动西藏地方形成了大体统一的政权体系和领主庄园制, 使西藏农奴制发展到了顶点。同时, 僧侣、大农奴主的势力、政教合一制度也得到空前的发展, 从而使农奴制急速走向腐朽。世纪前中期西藏发生的一系列政治变乱、外国入侵都是农奴制腐朽的暴露。世纪晚期清王朝派往西藏的官员, 巳经看到了西藏政治腐朽、经济衰落、人民生活困苦等社会危机。清王朝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匡扶西藏的政策, 并从经济上给予扶持。但这些办法不可能解决西藏的间题, 因为清王朝自身也步人了腐朽阶段。西藏日益陷人落后境地。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 中央根据17条协议, 没有强行改变西藏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直到1959年8月前, 西藏仍然保持原有的社会面貌。这个时期西藏社会的主要特点有如下几条:

一、封建领主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包括山林、草场。

西藏的领主分为官府、贵族和寺庙三类, 即三次领主。三大领主只占西藏总人口2%的。此外还有一些在领主庇护下, 操纵着地方实权并为领主服务的代理人, 他们与领主一起构成西藏的农奴主阶级。二者合起来不到西藏总人口的5%。农奴主阶级以所占有的土地和大部分牲畜等重要生产资料作为统治西藏的经济基础。在西藏的主要农业地区, 农奴主采取庄园制的方式, 束缚和压榨农奴。他们把土地划为自营地和差地(份地)。领主自营地比例较少的也占20%,多的可达40%。其余作为差地分配给“ 差巴” 。领主的自营地由领种差地的人称“ 差巴” 摊派劳役为其耕种, 收入归领主所得。农奴分得差地的条件是负担实物、货币和劳役差。牧业区的草场同样也是被领主占有的, 牧民必须交纳草税, 才能取得放牧权。

二、在西藏, 每个人都有“ 人根” 的说法, 就是说农奴各有其主, 世代不能脱离。

农奴是与土地一起封给各个领主的。农奴虽然有自己的经济, 但实际上是没有完全的自主权的。这种人身的依附关系最明显韵表现是, 不经领主允许, 不能任意迁徙。农奴是领主无偿使用劳役的负担者。而且, 农奴一般要在同一领主所属的农奴中通婚, 如果要嫁到其他领主地区去, 要求得领主批准。嫁娶之后, 男女双方仍然分别属于原有的领主, 所生子女也分别属于各自的领主。领主还有权把所属的农奴互相交换、赠送, 甚至把对农奴的占有权出卖。

领主对称为“ 堆穷” 的农奴控制稍为宽松些。“ 堆穷” 的总户数约占农奴总户数的, 但人口较少。他们没有差地, 多数靠帮工或卖小手工制品等度日, 生活极其困苦。有的也租种几亩土地。“ 堆穷,也是各有领主的, 他们为求生而流往外地时, 每年必须向领主缴纳人头税, 甚至连乞讨为生的人也不能宽免。

除农奴以外, 西藏还有的被称为“ 囊生”,郎生的人, 人身完全为领主所占有。他们多数是领主的家内奴隶, 是奴隶制残留现象。

三、农奴为领主负担繁重的“ 差乌拉” 。

在西藏, 农奴向领主缴纳贡赋和负担劳役是封建农奴制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些赋税、地租和超经济强制混合在一起称为“ 差乌拉” 。“ 差” 又分为“ 外差” 和“ 内差” 。前者是指向各级政府清朝时也包括少量供应驻藏大臣及所属机构缴纳和负担差乌拉, 后者指向自己所属的领主负担的差乌拉。大多数地区的“ 差巴” 要同时负担内差和外差。“ 堆穷” 一般没有外差负担。解放前, 西藏农奴的“ 差乌拉” 十分苛重, 名目繁多, 通常在二三十种以上。领主和官府一方面要把从各地搜刮来的粮食、酥油等各种实物要农奴逐站运回他们的府地,另一方面, 他们还要把征缴的实物去进行商业交易。此外, 官员、军队往来的迎送等都要向农奴摊派乌拉。堆穷的“ 差乌拉” 较少, 但他们也要听侯领主的召唤, 去为领主收割、修渠打场、做家务活及送信。这对堆穷这样的小户人家同样是十分沉重的。

四、“ 政教合一” 政权的封建压迫。

西藏从元朝以来就逐渐形成了“ 政教合一” 的封建政治制度, 宗教首领同时就是政权首脑。清朝以后, 西藏的格鲁派建立的“ 政教合一” 政权巳经相当严密和完整, 成了压榨、禁锢农奴的强大机器。达赖喇嘛既是格鲁派的宗教首领, 又是地方政府的领导者, 在他之下设“ 噶厦” , 即西藏地方政府, 规定必须有一僧官, 再下面分设僧官、俗官组成的机构。凡各级重大事务, 均要经过“ 雄格曲松” , 即官府、贵族和寺院的代表共同商议决定。这样一套制度使僧俗领主紧密结合起来, 既保护领主的根本利益, 又保证了格鲁派的控制权。这个政权的特色是把封建领主的利益置于宗教的掩盖下, 寺庙领主对农奴的剥削被当成对宗教的供养, 掠夺者同时被打扮为精神领袖, 使广大农奴不得不乖乖地忍受其残酷的剥削。

上述几个特点的长期凝滞, 使西藏社会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阻碍。200近多年来农奴制度日益变得腐朽落后。领主所有制的禁锢和差乌拉的沉重负担, 使广大农奴只能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直到民主改革前,西藏的农业仍然停留在采用轮作休耕、手撒种、牛踩场等耕作方式上。农具以木制品为主, 与几百年前无多大区别。农作物的产量平均只有种子的倍。牧业基本是自然放牧, 对牲畜和草场没有有效的保护措施。广大农奴被束缚在领主的土地上, 没有完全的人身自内, 经济上的自主权也受到很大限制。加上文化教育事业完全为宗教寺院和领主阶级所垄断, 绝大多数农奴没有受教育学文化的机会, 文盲很普遍。所有的文化门类几乎都只能依存于宗教。

西藏社会自然经济也处于垄断地位, 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广大农牧民生产和生活所需基本上靠自己经营的农牧副业生产来满足, 手工业多数只在当地为农民修理加工农具。农牧民的某些特殊需要大部分靠直接的农牧交换来补充, 甚至官府和领主的大部分需求, 也是靠派“ 差乌拉” 的办法由所属庄园的农奴提供。领主阶级已成了腐朽的寄生虫。僧俗领主不仅不参加生产劳动, 甚至大部分已不直接管理生产, 只派代理人管理, 自己住在城里坐享其成。

由此可以看出, 西藏封建农奴制已到了非废除不可的地步。废除农奴制是合乎潮流、顺应人心的大好事, 因而受到广大西藏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30多年以前, 我对西藏社会进行调查时, 亲眼看见封建农奴制度下的农奴和奴隶所处的地位以及他们的悲惨生活, 体会了广大农奴对农奴制度的愤恨。最近多年间, 我又数次入藏, 与西藏经历过旧社会生活的各阶层人民一起回忆、探究封建农奴制度的各个方面, 对西藏农奴制度有了更深刻、系统的认识。大量材料证明原有的西藏社会已经走到了衰落的绝境, 不废除这个腐朽落后的制度, 西藏民族就谈不上任何发展, 广大西藏人民也永远逃不出痛苦的深渊。1959年西藏的民主改革运动是西藏历史发展转拆点。这场运动的伟大胜利, 值得我们永远纪念。

封建农奴制即早期的封建制度。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世界上许多历史悠久的民族都经历了这一阶段。例如欧洲中世纪的领主制, 沙皇俄国的农奴制, 我国中原地区汉民族在秦汉时期(有说更早些)也曾处在这样的社会发展阶段。西藏农奴制是在公元10世纪吐蕃奴隶制崩溃后产生的。这个社会制度在它自身完善的过程中, 曾在很长的时期内起过推动西藏历史发展的作用。一直到世纪的晚期, 西藏的农奴制还处在波浪式上升的阶段。世纪三四十年代至这一世纪末, 格鲁派首领五世达赖、四世班禅以及后继的第巴桑吉嘉措, 借助清朝中央的力量, 发展格鲁派的宗教势力, 推动西藏地方形成了大体统一的政权体系和领主庄园制, 使西藏农奴制发展到了顶点。同时, 僧侣、大农奴主的势力、政教合一制度也得到空前的发展, 从而使农奴制急速走向腐朽。世纪前中期西藏发生的一系列政治变乱、外国入侵都是农奴制腐朽的暴露。世纪晚期清王朝派往西藏的官员, 巳经看到了西藏政治腐朽、经济衰落、人民生活困苦等社会危机。清王朝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匡扶西藏的政策, 并从经济上给予扶持。但这些办法不可能解决西藏的间题, 因为清王朝自身也步人了腐朽阶段。西藏日益陷人落后境地。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 中央根据17条协议, 没有强行改变西藏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直到1959年8月前, 西藏仍然保持原有的社会面貌。这个时期西藏社会的主要特点有如下几条:

一、封建领主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包括山林、草场。

西藏的领主分为官府、贵族和寺庙三类, 即三次领主。三大领主只占西藏总人口2%的。此外还有一些在领主庇护下, 操纵着地方实权并为领主服务的代理人, 他们与领主一起构成西藏的农奴主阶级。二者合起来不到西藏总人口的5%。农奴主阶级以所占有的土地和大部分牲畜等重要生产资料作为统治西藏的经济基础。在西藏的主要农业地区, 农奴主采取庄园制的方式, 束缚和压榨农奴。他们把土地划为自营地和差地(份地)。领主自营地比例较少的也占20%,多的可达40%。其余作为差地分配给“ 差巴” 。领主的自营地由领种差地的人称“ 差巴” 摊派劳役为其耕种, 收入归领主所得。农奴分得差地的条件是负担实物、货币和劳役差。牧业区的草场同样也是被领主占有的, 牧民必须交纳草税, 才能取得放牧权。

二、在西藏, 每个人都有“ 人根” 的说法, 就是说农奴各有其主, 世代不能脱离。

农奴是与土地一起封给各个领主的。农奴虽然有自己的经济, 但实际上是没有完全的自主权的。这种人身的依附关系最明显韵表现是, 不经领主允许, 不能任意迁徙。农奴是领主无偿使用劳役的负担者。而且, 农奴一般要在同一领主所属的农奴中通婚, 如果要嫁到其他领主地区去, 要求得领主批准。嫁娶之后, 男女双方仍然分别属于原有的领主, 所生子女也分别属于各自的领主。领主还有权把所属的农奴互相交换、赠送, 甚至把对农奴的占有权出卖。

领主对称为“ 堆穷” 的农奴控制稍为宽松些。“ 堆穷” 的总户数约占农奴总户数的, 但人口较少。他们没有差地, 多数靠帮工或卖小手工制品等度日, 生活极其困苦。有的也租种几亩土地。“ 堆穷,也是各有领主的, 他们为求生而流往外地时, 每年必须向领主缴纳人头税, 甚至连乞讨为生的人也不能宽免。

除农奴以外, 西藏还有的被称为“ 囊生”,郎生的人, 人身完全为领主所占有。他们多数是领主的家内奴隶, 是奴隶制残留现象。

三、农奴为领主负担繁重的“ 差乌拉” 。

在西藏, 农奴向领主缴纳贡赋和负担劳役是封建农奴制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些赋税、地租和超经济强制混合在一起称为“ 差乌拉” 。“ 差” 又分为“ 外差” 和“ 内差” 。前者是指向各级政府清朝时也包括少量供应驻藏大臣及所属机构缴纳和负担差乌拉, 后者指向自己所属的领主负担的差乌拉。大多数地区的“ 差巴” 要同时负担内差和外差。“ 堆穷” 一般没有外差负担。解放前, 西藏农奴的“ 差乌拉” 十分苛重, 名目繁多, 通常在二三十种以上。领主和官府一方面要把从各地搜刮来的粮食、酥油等各种实物要农奴逐站运回他们的府地,另一方面, 他们还要把征缴的实物去进行商业交易。此外, 官员、军队往来的迎送等都要向农奴摊派乌拉。堆穷的“ 差乌拉” 较少, 但他们也要听侯领主的召唤, 去为领主收割、修渠打场、做家务活及送信。这对堆穷这样的小户人家同样是十分沉重的。

四、“ 政教合一” 政权的封建压迫。

西藏从元朝以来就逐渐形成了“ 政教合一” 的封建政治制度, 宗教首领同时就是政权首脑。清朝以后, 西藏的格鲁派建立的“ 政教合一” 政权巳经相当严密和完整, 成了压榨、禁锢农奴的强大机器。达赖喇嘛既是格鲁派的宗教首领, 又是地方政府的领导者, 在他之下设“ 噶厦” , 即西藏地方政府, 规定必须有一僧官, 再下面分设僧官、俗官组成的机构。凡各级重大事务, 均要经过“ 雄格曲松” , 即官府、贵族和寺院的代表共同商议决定。这样一套制度使僧俗领主紧密结合起来, 既保护领主的根本利益, 又保证了格鲁派的控制权。这个政权的特色是把封建领主的利益置于宗教的掩盖下, 寺庙领主对农奴的剥削被当成对宗教的供养, 掠夺者同时被打扮为精神领袖, 使广大农奴不得不乖乖地忍受其残酷的剥削。

上述几个特点的长期凝滞, 使西藏社会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阻碍。200近多年来农奴制度日益变得腐朽落后。领主所有制的禁锢和差乌拉的沉重负担, 使广大农奴只能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直到民主改革前,西藏的农业仍然停留在采用轮作休耕、手撒种、牛踩场等耕作方式上。农具以木制品为主, 与几百年前无多大区别。农作物的产量平均只有种子的倍。牧业基本是自然放牧, 对牲畜和草场没有有效的保护措施。广大农奴被束缚在领主的土地上, 没有完全的人身自内, 经济上的自主权也受到很大限制。加上文化教育事业完全为宗教寺院和领主阶级所垄断, 绝大多数农奴没有受教育学文化的机会, 文盲很普遍。所有的文化门类几乎都只能依存于宗教。

西藏社会自然经济也处于垄断地位, 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广大农牧民生产和生活所需基本上靠自己经营的农牧副业生产来满足, 手工业多数只在当地为农民修理加工农具。农牧民的某些特殊需要大部分靠直接的农牧交换来补充, 甚至官府和领主的大部分需求, 也是靠派“ 差乌拉” 的办法由所属庄园的农奴提供。领主阶级已成了腐朽的寄生虫。僧俗领主不仅不参加生产劳动, 甚至大部分已不直接管理生产, 只派代理人管理, 自己住在城里坐享其成。

由此可以看出, 西藏封建农奴制已到了非废除不可的地步。废除农奴制是合乎潮流、顺应人心的大好事, 因而受到广大西藏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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