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9883-2005《果冻》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0788罐头食品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折光计法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9299果冻卫生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果冻jelly 以水、食糖和增稠剂等为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
4 产品分类
4.1 根据组织形态分类
4.1.1 凝胶果冻
内容物从包装容器倒出后,能基本保持原有形态,呈凝胶状的果冻。
4.1.1.1 杯形凝胶果冻 以杯形材料包装,且杯口用盖膜经热封口的凝胶果冻。 4.1.1.2 长杯形凝胶果冻 以杯身具有一定高度的杯形材料包装,且杯口用盖膜经热封口的凝胶果冻。
4.1.1.3 条形凝胶果冻
以薄膜材料包装,呈柱状的凝胶果冻。
4.1.1.4 异形凝胶果冻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凝胶果冻。
4.1.2 可吸果冻
内容物从包装容器倒出后,呈半流体凝胶状,能够用吸管或吸嘴直接吸食的果冻。
4.2 根据原料分类
4.2.1 果味型
果汁含量低于15%的产品。
4.2.2 果汁型&n 果汁含量不低于15%的产品。
4.2.3 果肉型
含有不低于15%新鲜或经加工的水果块/果粒的产品。
4.2.4 含乳型
添加乳或乳制品等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4.2.5 其它型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产品。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料及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品种应有的色泽。
风味 具有品种应有的风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凝胶果冻呈凝胶状,脱离包装容器后,能基本保持原有的形态,组织柔软适中;可吸果冻呈半流体凝胶状,能够用吸管或吸嘴直接吸食,脱离包装容器后,呈不定型状;果冻中添加的果肉或其他食用固体原料应具有正常的组织形态。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5.3 净含量偏差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采用称量销售的产品除外。
5.4 规格要求
凝胶果冻的规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规格要求
名称 杯口内径或杯口内侧最大长度/(cm) 内容物长度/(cm) 净含量/(g) 杯形凝胶果冻 ≥3.5 - -
长杯形凝胶果冻 - ≥6.0 -
条形凝胶果冻 - ≥6.0 -
异形凝胶果冻 - - ≥30
5.5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要求 项目 指标
果汁型 果味型 果肉型 含乳型 其它型
蛋白质/(%)≥ - - - 1.0 -
可溶性固形物(以折光计)/(%)≥ 15.0
二氧化硫残留(以so2计)/(mg/kg)≤ 100
5.6 总砷、铅、铜和微生物要求
非含乳型果冻(包括果汁型、果味型、果肉型和其他型)应符合gb19299的规定。
5.7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将内容物倒入白瓷盘内,在明亮的自然光处观察其色泽、形态及杂质,嗅其风味,品其滋味并检查其组织形态。
6.2 净含量偏差
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其质量(去除包装)。
6.3 规格
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长度,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其净含量。
6.4 蛋白质
按gb/t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蛋白质的换算系数为6.38。
6.5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10788规定的方法测定。 6.6 二氧化硫残留 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7 总砷、铅、铜和微生物
按gb19299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批
同班次、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取样量
从每批产品中按重量的五万分之一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抽样量最低不得少于2kg。
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7.4.2 每年应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 更改主要原料时;
-- 更改工艺时;
--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5.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5.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验一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
8.1.1 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称量销售产品的标签可以不标示净含量。
8.1.2 标签上应按4.2条的规定标示分类名称。
8.1.3 产品使用'布丁'名称时,应同时标示'含乳型果冻';果汁型果冻应标示原果汁含量;果肉型果冻应标示果肉含量。
8.1.4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mm。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可采用下列方式标示,例如:
'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清洁、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
8.2.2 最小食用包装应封口严密,食用方便。
8.2.3 包装可采用定量包装和称量销售包装两种形式,销售采用称量或其他方式不限。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等货物混运。运输中应防止挤压、碰撞、日晒、雨淋、冻结。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防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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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883-2005《果冻》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0788罐头食品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折光计法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9299果冻卫生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果冻jelly 以水、食糖和增稠剂等为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
4 产品分类
4.1 根据组织形态分类
4.1.1 凝胶果冻
内容物从包装容器倒出后,能基本保持原有形态,呈凝胶状的果冻。
4.1.1.1 杯形凝胶果冻 以杯形材料包装,且杯口用盖膜经热封口的凝胶果冻。 4.1.1.2 长杯形凝胶果冻 以杯身具有一定高度的杯形材料包装,且杯口用盖膜经热封口的凝胶果冻。
4.1.1.3 条形凝胶果冻
以薄膜材料包装,呈柱状的凝胶果冻。
4.1.1.4 异形凝胶果冻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凝胶果冻。
4.1.2 可吸果冻
内容物从包装容器倒出后,呈半流体凝胶状,能够用吸管或吸嘴直接吸食的果冻。
4.2 根据原料分类
4.2.1 果味型
果汁含量低于15%的产品。
4.2.2 果汁型&n 果汁含量不低于15%的产品。
4.2.3 果肉型
含有不低于15%新鲜或经加工的水果块/果粒的产品。
4.2.4 含乳型
添加乳或乳制品等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4.2.5 其它型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产品。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料及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品种应有的色泽。
风味 具有品种应有的风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凝胶果冻呈凝胶状,脱离包装容器后,能基本保持原有的形态,组织柔软适中;可吸果冻呈半流体凝胶状,能够用吸管或吸嘴直接吸食,脱离包装容器后,呈不定型状;果冻中添加的果肉或其他食用固体原料应具有正常的组织形态。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5.3 净含量偏差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采用称量销售的产品除外。
5.4 规格要求
凝胶果冻的规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规格要求
名称 杯口内径或杯口内侧最大长度/(cm) 内容物长度/(cm) 净含量/(g) 杯形凝胶果冻 ≥3.5 - -
长杯形凝胶果冻 - ≥6.0 -
条形凝胶果冻 - ≥6.0 -
异形凝胶果冻 - - ≥30
5.5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要求 项目 指标
果汁型 果味型 果肉型 含乳型 其它型
蛋白质/(%)≥ - - - 1.0 -
可溶性固形物(以折光计)/(%)≥ 15.0
二氧化硫残留(以so2计)/(mg/kg)≤ 100
5.6 总砷、铅、铜和微生物要求
非含乳型果冻(包括果汁型、果味型、果肉型和其他型)应符合gb19299的规定。
5.7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将内容物倒入白瓷盘内,在明亮的自然光处观察其色泽、形态及杂质,嗅其风味,品其滋味并检查其组织形态。
6.2 净含量偏差
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其质量(去除包装)。
6.3 规格
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长度,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其净含量。
6.4 蛋白质
按gb/t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蛋白质的换算系数为6.38。
6.5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10788规定的方法测定。 6.6 二氧化硫残留 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7 总砷、铅、铜和微生物
按gb19299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批
同班次、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取样量
从每批产品中按重量的五万分之一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抽样量最低不得少于2kg。
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7.4.2 每年应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 更改主要原料时;
-- 更改工艺时;
--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5.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5.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验一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
8.1.1 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称量销售产品的标签可以不标示净含量。
8.1.2 标签上应按4.2条的规定标示分类名称。
8.1.3 产品使用'布丁'名称时,应同时标示'含乳型果冻';果汁型果冻应标示原果汁含量;果肉型果冻应标示果肉含量。
8.1.4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mm。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可采用下列方式标示,例如:
'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清洁、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
8.2.2 最小食用包装应封口严密,食用方便。
8.2.3 包装可采用定量包装和称量销售包装两种形式,销售采用称量或其他方式不限。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等货物混运。运输中应防止挤压、碰撞、日晒、雨淋、冻结。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防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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