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三种模式的分化和实质|P2P|金融机构|互联网

当前大量的P2P模式之中,互联网其实在当中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一个吸储的角色,而在信贷交易的核心领域:信用风险的控制领域,这类的P2P机构采取的又是跟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是一致的模式,都普遍采取线下审核的模式,都没能体现出互联网的优越性出来,也就注定了P2P的悖论。

  当前大量的P2P模式之中,互联网其实在当中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一个吸储的角色。

目前P2P在国内主要是三个模式,第一个是拍拍贷模式,从诞生起一直坚持做平台模式,算是最纯粹的P2P模式,这种模式下,平台不参与担保,纯粹进行信息匹配,帮助资金借贷双方更好的进行资金匹配。

这种模式其实本质是直接融资的概念,是金融脱媒的一种表现形式。改变了资金原先都通过银行等中介媒体汇集在给予资金需求方的模式,应该算是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这种模式其实是符合谢平教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的模式,但是现实中要达到谢平教授的可以纯粹脱媒,估计还要很长的时间要走,而且更为关键的是,类似拍拍贷这种坚持做平台模式的P2P,大概全国仅此一家,在大量带担保的P2P的围剿下,生存难度日益加大,最终使得拍拍贷模式可能也会最终走向担保模式。

很多时候,我自己认为,一开始所谓的不规范的市场,最终其实是会扼杀创新模式,扼杀的方式就是简单直接的“劣币驱逐良币”,现在全球来看,为什么就单独中国的P2P发展迅猛,绝对不是中国的市场空间大,而只是因为也就中国的P2P市场存在空白监管,没有规范的监管之下,大量的P2P都以互联网的方式从事金融机构的业务,P2P进行了异化所导致的局面。

国外的P2P,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平台不介入资金交易,不进行信用担保,从而规避了P2P异化的可能性。美国的PROPSER曾经就被停业一年之多,在监管入驻调查之后,核实了业务模式后重新放行,是因为其坚守了平台的本质。

第二个也就是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担保的P2P模式,这个是目前P2P的主流模式,一个本金担保和不担保,看上去的一个微小的差异,最终形成的差异却是截然不同的,交易性质发生了本质改变,本金担保的P2P模式实质已经是间接融资的概念了。

他的运作模式由平台成为了一个担保机构,而大量的投资人本来基于自身能力和借款人的公开信息的借款行为,就成为了更多依赖于对P2P机构的信赖基础上的一个借款行为,而P2P机构负责寻找客户,筛选客户,提供担保,然后匹配资金,这个一系列的行为使得P2P在这个层面上成为了所有的风险聚集点,不但成为了交易的信息中介,资金中介,也更为了风险中介。

这三大中介其实,本质已经是典型的金融机构所履行的业务职责了,P2P这个时候异化成为了一个金融机构。而且还是异常强大的一个金融机构,当前大量的P2P注册资本都非常小,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的P2P,最终能够形成几亿的业务规模,而与此同时,一家注册资本一个亿的小贷公司,却只能操作上限1.5亿的业务,两个强烈的反差所表现的是,P2P很多时候其实是在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

我们其实很多时候在谈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的时候,其实是希望能够依赖互联网进行金融脱媒,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能够让大量金融机构的职能不断的分化甚至消失,这个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意义。

但是显然这种P2P的模式,已经偏离了这种模式,他本身又承担了金融中介的职责和功能,从这个逻辑上来看,这样的P2P跟传统的金融机构其实本质是一样的。无非只是叫法有所区分而已。所以,带了本金担保的P2P的本质就是没有牌照的金融机构。

从P2P的现实操作来看,当前大量的P2P模式之中,互联网其实在当中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一个吸储的角色,是资金流量入口的概念,而在信贷交易的核心领域:信用风险的控制领域,这类的P2P机构采取的又是跟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是一致的模式,都普遍采取线下审核的模式,都没能体现出互联网的优越性出来,也就注定了P2P的悖论。

运营跟传统金融机构的几乎一致,但是却没有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制度性保障的优势。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对抗风险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采取几乎零成本获得期限错配的方式来对抗极高坏账率的情况下依然成生存的情况,而显然P2P缺乏这样的制度性保障,更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为了对抗这个风险,就使得目前的P2P模式之中,普遍存在通过构建虚假借款人的行为来搭建资金池的行为,从而获得资金,以解决现实业务运行中的流动性问题,通过这个方式,大量的P2P都宣称没有坏账的同时,规模不断上行,这个上行其实并非业务的增长,而是因为被资金池的成本推着上行的结果,如同肖钢主席曾经说的,这种资金错配的存在的背后其实就风险的不断堆积,本质上就是个庞氏骗局。

针对P2P是否是互联网金融模式,我个人的观点是相对清晰的,我一直认为区分金融的核心点在于如何更好的风险控制的竞争,这种竞争一种是制度性的竞争,一种是技术性的竞争,如果无法在这两个层面都体现出互联网优势来,显然是不能界定为互联网金融的,P2P如果进行拆解显然就是线上拉储,线下放贷,这种放贷的审核行为的线下化行为的本质必然不能界定为互联网金融的。

第三个模式是陆金所、有利网等类P2P模式,他们的模式其实是将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以极低的门槛对外销售的方式,这个低门槛分为金额拆的比传统金融机构更零散,期限比传统金融机构更灵活。

我个人感觉这种模式本质跟第二类的P2P一样,也是属于监管套利的行为,理论上金额更小,期限更灵活的产品更容易进行销售,但是反过来,由于传统金融机构收到严格的风险监管,使得无法进行类似的操作,才衍生出了类似的模式,如果在双方监管一致的情况下,很难说这种模式会体现出更优越的特性来。

这类P2P,本质上属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前者更多其实是平安担保产品的证券化的过程,规模的大小其实是受到平安担保的担保规模和担保能力的限制,坏账率直接取决于平安担保公司的运营能力,而有利网更多则是将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打包成理财产品的形式对外销售。

这种模式,前面说了其实是带有一定的监管空白地带。按照我国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办法来看待的话,他们的优势不在于互联网的优势,实质在于突破了监管。

现在到传统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会相对繁琐和麻烦,而且还带有极大的门槛特征,需要一定的金额之上才可以购买,但是这个并非是传统金融机构自身的意愿,而是收到了严格的监管所致。

但是同样的行为,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却可以得到规避,这种规避的核心并不是因为互联网提供了更好的风险控制水平,因为他们的最终产品风险度是一致,区别仅仅在于互联网的理财产品销售方式,暂时没有纳入监管体系,属于空白地带,随着监管的日益介入,个人感觉这类模式的整体生命力会相对有限。

而且,我自己感觉这个模式和上述第二个模式,可能也不太适合定位为P2P,我们对P2P的理解,更多还是要建立在个人对个人的基础之上,第二个模式,其实更多是建立在个人对平台,然后平台对个人的基础上,借款人和出资人都是相对隔离的,不单信息隔离,风险也是隔离的。

而第三个模式则是个人对平台,平台对机构,机构在对个人,信息隔离,风险认知隔离都更为遥远。所以把这类产品定义为P2P,显然是不合适的。这种模式应该是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或者是金融机构的资金吸储模式。回到最后的核心其实是金融机构本身的运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规模受到这些金融机构本身的约束。

监管上来看,更多的关注点则必然放到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之上,跟平台关系不大。例如对陆金所的产品的监管,可能要更关心的是按照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到底平安担保能做多少担保,担保余额多少,是否及时公布给投资人?

例如小贷公司通过网络进行证券化是否合适,小贷公司能否不经过主管部门同意进行信贷资产的对外销售,因为网络销售都普遍需要带回购或者加担保,那么这样的形式表外,实质表内的规模,是否可以超过1.5倍的限制?

对于平台的监管而言,在这个层面需要关心的是,到底什么样的网站具备进行产品销售的资质,目前对于一般的理财产品的销售都有极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在宣传等方面都给予了非常苛刻的监管,那么对于风险更高的金融产品的证券化领域,是否因为批了互联网就可以放宽监管?

我感觉显然是不合适的,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销售,面更管,人数更多,引起的纠纷必然更为麻烦,我曾经看到一笔四十万的借款,有近800多人出资,这种带有极大的外延性的销售方式,是否可以独立于传统的销售管理办法之外?都是需要值得探讨和分析。

(本文作者介绍:无业金融人士)

当前大量的P2P模式之中,互联网其实在当中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一个吸储的角色,而在信贷交易的核心领域:信用风险的控制领域,这类的P2P机构采取的又是跟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是一致的模式,都普遍采取线下审核的模式,都没能体现出互联网的优越性出来,也就注定了P2P的悖论。

  当前大量的P2P模式之中,互联网其实在当中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一个吸储的角色。

目前P2P在国内主要是三个模式,第一个是拍拍贷模式,从诞生起一直坚持做平台模式,算是最纯粹的P2P模式,这种模式下,平台不参与担保,纯粹进行信息匹配,帮助资金借贷双方更好的进行资金匹配。

这种模式其实本质是直接融资的概念,是金融脱媒的一种表现形式。改变了资金原先都通过银行等中介媒体汇集在给予资金需求方的模式,应该算是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这种模式其实是符合谢平教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的模式,但是现实中要达到谢平教授的可以纯粹脱媒,估计还要很长的时间要走,而且更为关键的是,类似拍拍贷这种坚持做平台模式的P2P,大概全国仅此一家,在大量带担保的P2P的围剿下,生存难度日益加大,最终使得拍拍贷模式可能也会最终走向担保模式。

很多时候,我自己认为,一开始所谓的不规范的市场,最终其实是会扼杀创新模式,扼杀的方式就是简单直接的“劣币驱逐良币”,现在全球来看,为什么就单独中国的P2P发展迅猛,绝对不是中国的市场空间大,而只是因为也就中国的P2P市场存在空白监管,没有规范的监管之下,大量的P2P都以互联网的方式从事金融机构的业务,P2P进行了异化所导致的局面。

国外的P2P,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平台不介入资金交易,不进行信用担保,从而规避了P2P异化的可能性。美国的PROPSER曾经就被停业一年之多,在监管入驻调查之后,核实了业务模式后重新放行,是因为其坚守了平台的本质。

第二个也就是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担保的P2P模式,这个是目前P2P的主流模式,一个本金担保和不担保,看上去的一个微小的差异,最终形成的差异却是截然不同的,交易性质发生了本质改变,本金担保的P2P模式实质已经是间接融资的概念了。

他的运作模式由平台成为了一个担保机构,而大量的投资人本来基于自身能力和借款人的公开信息的借款行为,就成为了更多依赖于对P2P机构的信赖基础上的一个借款行为,而P2P机构负责寻找客户,筛选客户,提供担保,然后匹配资金,这个一系列的行为使得P2P在这个层面上成为了所有的风险聚集点,不但成为了交易的信息中介,资金中介,也更为了风险中介。

这三大中介其实,本质已经是典型的金融机构所履行的业务职责了,P2P这个时候异化成为了一个金融机构。而且还是异常强大的一个金融机构,当前大量的P2P注册资本都非常小,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的P2P,最终能够形成几亿的业务规模,而与此同时,一家注册资本一个亿的小贷公司,却只能操作上限1.5亿的业务,两个强烈的反差所表现的是,P2P很多时候其实是在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

我们其实很多时候在谈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的时候,其实是希望能够依赖互联网进行金融脱媒,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能够让大量金融机构的职能不断的分化甚至消失,这个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意义。

但是显然这种P2P的模式,已经偏离了这种模式,他本身又承担了金融中介的职责和功能,从这个逻辑上来看,这样的P2P跟传统的金融机构其实本质是一样的。无非只是叫法有所区分而已。所以,带了本金担保的P2P的本质就是没有牌照的金融机构。

从P2P的现实操作来看,当前大量的P2P模式之中,互联网其实在当中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一个吸储的角色,是资金流量入口的概念,而在信贷交易的核心领域:信用风险的控制领域,这类的P2P机构采取的又是跟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是一致的模式,都普遍采取线下审核的模式,都没能体现出互联网的优越性出来,也就注定了P2P的悖论。

运营跟传统金融机构的几乎一致,但是却没有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制度性保障的优势。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对抗风险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采取几乎零成本获得期限错配的方式来对抗极高坏账率的情况下依然成生存的情况,而显然P2P缺乏这样的制度性保障,更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为了对抗这个风险,就使得目前的P2P模式之中,普遍存在通过构建虚假借款人的行为来搭建资金池的行为,从而获得资金,以解决现实业务运行中的流动性问题,通过这个方式,大量的P2P都宣称没有坏账的同时,规模不断上行,这个上行其实并非业务的增长,而是因为被资金池的成本推着上行的结果,如同肖钢主席曾经说的,这种资金错配的存在的背后其实就风险的不断堆积,本质上就是个庞氏骗局。

针对P2P是否是互联网金融模式,我个人的观点是相对清晰的,我一直认为区分金融的核心点在于如何更好的风险控制的竞争,这种竞争一种是制度性的竞争,一种是技术性的竞争,如果无法在这两个层面都体现出互联网优势来,显然是不能界定为互联网金融的,P2P如果进行拆解显然就是线上拉储,线下放贷,这种放贷的审核行为的线下化行为的本质必然不能界定为互联网金融的。

第三个模式是陆金所、有利网等类P2P模式,他们的模式其实是将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以极低的门槛对外销售的方式,这个低门槛分为金额拆的比传统金融机构更零散,期限比传统金融机构更灵活。

我个人感觉这种模式本质跟第二类的P2P一样,也是属于监管套利的行为,理论上金额更小,期限更灵活的产品更容易进行销售,但是反过来,由于传统金融机构收到严格的风险监管,使得无法进行类似的操作,才衍生出了类似的模式,如果在双方监管一致的情况下,很难说这种模式会体现出更优越的特性来。

这类P2P,本质上属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前者更多其实是平安担保产品的证券化的过程,规模的大小其实是受到平安担保的担保规模和担保能力的限制,坏账率直接取决于平安担保公司的运营能力,而有利网更多则是将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打包成理财产品的形式对外销售。

这种模式,前面说了其实是带有一定的监管空白地带。按照我国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办法来看待的话,他们的优势不在于互联网的优势,实质在于突破了监管。

现在到传统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会相对繁琐和麻烦,而且还带有极大的门槛特征,需要一定的金额之上才可以购买,但是这个并非是传统金融机构自身的意愿,而是收到了严格的监管所致。

但是同样的行为,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却可以得到规避,这种规避的核心并不是因为互联网提供了更好的风险控制水平,因为他们的最终产品风险度是一致,区别仅仅在于互联网的理财产品销售方式,暂时没有纳入监管体系,属于空白地带,随着监管的日益介入,个人感觉这类模式的整体生命力会相对有限。

而且,我自己感觉这个模式和上述第二个模式,可能也不太适合定位为P2P,我们对P2P的理解,更多还是要建立在个人对个人的基础之上,第二个模式,其实更多是建立在个人对平台,然后平台对个人的基础上,借款人和出资人都是相对隔离的,不单信息隔离,风险也是隔离的。

而第三个模式则是个人对平台,平台对机构,机构在对个人,信息隔离,风险认知隔离都更为遥远。所以把这类产品定义为P2P,显然是不合适的。这种模式应该是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或者是金融机构的资金吸储模式。回到最后的核心其实是金融机构本身的运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规模受到这些金融机构本身的约束。

监管上来看,更多的关注点则必然放到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之上,跟平台关系不大。例如对陆金所的产品的监管,可能要更关心的是按照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到底平安担保能做多少担保,担保余额多少,是否及时公布给投资人?

例如小贷公司通过网络进行证券化是否合适,小贷公司能否不经过主管部门同意进行信贷资产的对外销售,因为网络销售都普遍需要带回购或者加担保,那么这样的形式表外,实质表内的规模,是否可以超过1.5倍的限制?

对于平台的监管而言,在这个层面需要关心的是,到底什么样的网站具备进行产品销售的资质,目前对于一般的理财产品的销售都有极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在宣传等方面都给予了非常苛刻的监管,那么对于风险更高的金融产品的证券化领域,是否因为批了互联网就可以放宽监管?

我感觉显然是不合适的,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销售,面更管,人数更多,引起的纠纷必然更为麻烦,我曾经看到一笔四十万的借款,有近800多人出资,这种带有极大的外延性的销售方式,是否可以独立于传统的销售管理办法之外?都是需要值得探讨和分析。

(本文作者介绍:无业金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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