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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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期 2012.03 2014.10 说明 供执行 供执行 编制人 张新伟 牟国廷 审核人 徐铁兵 徐铁兵 丁克北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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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修订说明

原QHSE 部编制的YNPC-143-PR0-012,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云南石化公司组织机构调整进行调整和修订。

1

目 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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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7

8 目的......................................................................................................................................................... 4 范围......................................................................................................................................................... 4 职责......................................................................................................................................................... 4 总体管理要求.......................................................................................................................................... 4 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6 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要求.................................................................................................... 8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8 附则....................................................................................................................................................... 11

职业健康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加强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石化”)工程建设期间职业健康的管理,防治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云南石化工程建设至中交前的职业健康管理。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云南石化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工作的咨询、支持,并对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3.2 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期间职业健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程序;组织培训、监督和考核;负责按照职业健康“三同时”要求落实项目设计文件、职业健康评价报告及批复意见中的相关职业健康措施;监督工程设计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职业健康评价报告书》、《职业健康设计专篇》进行设计;组织监理单位检验、核对职业健康设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3.3 PMT 项目部和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管理相关单位执行本程序。

3.4 总包单位负责所属范围内职业健康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计划、落实职业健康措施。

3.5 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的具体实施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职业健康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职业健康设计专篇》等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施工与设计要求相符。 4 总体管理要求

4.1 各PMT 项目部、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4.2 质量安全环保处定期、不定期对现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4.3 各施工单位对有害工作场所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有害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和监测情况,以及员工的详细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要分别记录在档案中,形成动态档案管理,并定期向云南石化工程管理部报告、备案。

4.4 各PMT 项目部、总包单位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5 各PMT 项目部、总包单位应与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签订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合同。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施工环境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告知施工人员,并以书面说明。

4.6 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施工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实行逐级审查,各PMT 项目部每季度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4.7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整改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4.8 各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4.9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4.10 各总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示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4.11 工程管理部必须监督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安监、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设计;工程管理部应严格按照设计专篇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与设计相符,工程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和监理单位应当检验、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是否得到准确落实、是否有效。

4.12 各PMT 项目部、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将职业卫生管理资料统一成册,逐一归档。

4.13 各承包商为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承担责任。

4.14 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教育、批评,严重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行政责任外,报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5 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5.1 危害因素辨识

5.1.1 在有适当防护措施(个人劳动保护)情况下,对各项有关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

5.1.2 经过风险评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加强宣传教育、员工培训和告知工作,投入资金以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环境,为员工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保健津贴和改善工作后的生活卫生条件。

5.1.3 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a) 设备设施缺陷

b) 防护缺陷

c) 电危害

d) 噪声危害

e) 震动危害

f) 电磁辐射

g) 运动物危害

h) 明火

i) 高温物质

j) 低温物质

k) 作业环境不良

l) 信号缺陷

m) 标志缺陷等

5.1.4 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a) 易燃易爆性物质

b) 自燃物质

c) 有毒物质

d) 腐蚀性物质等

5.1.5 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a) 致病微生物

b) 传染病媒介物

c) 致害动物

d) 致害植物等

5.1.6 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a) 负荷超限

b) 健康状况异常

c) 从事禁忌作业

d) 心理异常

e) 辨识功能缺陷等

5.1.7 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a) 指挥错误

b) 操作失误

c) 监护失误等

5.2 危害辨识的范围

a) 施工现场(地质、地形、周围环境、气象条件等)

b) 施工过程

c) 施工设备

5.3 危害因素辨识的方法

a) 工作前安全分析(JSA)

b) 安全检查表

6 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要求

6.1 各PMT 项目部、总包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绝缘鞋、防毒面具、耳塞等),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台账。

a) 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责任单位应进行经常地维

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b) 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工程管理部负责不定期检查、抽查施工单位作业

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和使用情况。

6.2 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应设置报警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在施工作业方案中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应急措施,报监理单位或云南石化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6.3 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云南石化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尽可能远距离操作;在安装放射源处,划定范围,拉好警戒线、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在建设有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过程中需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施工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7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7.1 供应采购单位在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时,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工

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当向供应商索取中文说明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a) 若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或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

向供应商索取有关部门的鉴定和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b) 云南石化物资采购部负责统筹、监督。各PMT 项目部、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对有职业病危

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7.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7.3 各PMT 项目部、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

滴、漏,要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作业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

7.4 对施工、试生产现场可能产生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粉尘、焊接弧光、噪声、苯、二

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施工作业单位在作业时应及时监测,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7.5 施工单位应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存放处、使用处和道路的扬尘防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

示标志,道路及时洒水,清理路面,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杜绝施工人员超时作业。

7.6 各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机件、物品摆放规范,施工项目结束后做到工完、

料尽、场地清,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工业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凡是垃圾散落在道路和其他单位卫生区域,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7.7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超过60岁的员工及有心血管、神经系统疾病员工从事高处作业、高强度作

业,不得安排未成年、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7.8 施工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或职业中毒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向PMT 项目

部报告,PMT 项目部应及时向工程管理部报告。

7.9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云南石化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各施

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予以整改回复;对查出存在职业卫生隐患的单位,下发整改书后仍不整改的,云南石化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7.10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

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11 卫生保证措施

项目建设期间卫生管理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医疗卫生、食堂卫生和个人卫生四大部分。

7.11.1 环境卫生保证措施

a) 施工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卫生清扫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生活营地的环境卫生进行

打扫,尤其是职工宿舍周围的环境卫生,每天做到场地清洁,房屋四周排水畅通,无污水死水,无病毒滋生的腐质物堆,生活垃圾统一装入垃圾桶(袋),并及时运往指定位置。 b) 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施工人员应定期、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整理,保证做到材料分类成

堆,机械设备停放有序。

7.11.2 现场医疗卫生保证措施

a) 在现场设置医疗站,安排医务人员值班和巡诊。与地方医院加强合作,进行职业病防治和

紧急救护工作。

b) 承包商员工总数超过500人设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人,不足500人设兼职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1人。

c) 所有设置医疗救护地点的单位应醒目标识,并公布联系电话。

d) 所有接受现场医疗站救护人员应登记单位、姓名、从事职业、救护原因。

7.11.3 食堂卫生保证措施

a) 设立食堂卫生监督机制,由业主单位组织对食堂卫生进行不定期抽查,全体员工进行监

督,确保食堂卫生。

b) PMT项目部、承包商应积极为员工搞好个人卫生创造条件,如修建洗澡堂、发放劳保用品

等。

7.12 其他职业病控制措施

a) 建立高风险作业人员健康台账。

b)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c)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

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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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道路两侧按照设计要求安装路灯,以满足交通运行和行人照明需要,作业场所夜间作业

的照明应符合环境要求。

e) 对承包商的职业健康管理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如起重、高处作业、餐饮等特殊岗位职员

的健康状态已不能适应原工作,要及时进行调整。

f) 承包商应设专职人员负责作业环境灰尘、噪声、射线等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对关联单位

或周边作业单位定期报告,可能产生影响的应通知人员撤离。

7.13 个人防护用品

a) 除基本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b) 现场必须要求穿防砸鞋(特殊工种除外)。任何时候都严禁穿戴凉鞋、拖鞋、前端开口鞋和

高跟鞋。

c) 当处理可能对双手造成伤害的材料和用品,如锋利边缘、腐蚀、易燃或刺激性材料、恶劣

温度和碎片等时必须戴手套。

d) 在施工现场涉及粉尘及其它飞溅物的施工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一副洁净的、高质量的安全

眼镜。如果人员进入可能有焊渣/火花/较小碎粒落下的危险,会导致眼睛伤害的作业区域时,必须要戴上安全眼镜。

e)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范要求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f) 对于设备保温、喷砂除锈和防腐涂漆作业,按照可能产生的危险为员工配备相应的防护用

品。

8 附则

8.1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8.2 本规定由云南石化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8.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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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03 2014.10 说明 供执行 供执行 编制人 张新伟 牟国廷 审核人 徐铁兵 徐铁兵 丁克北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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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QHSE 部编制的YNPC-143-PR0-012,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云南石化公司组织机构调整进行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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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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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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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目的......................................................................................................................................................... 4 范围......................................................................................................................................................... 4 职责......................................................................................................................................................... 4 总体管理要求.......................................................................................................................................... 4 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6 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要求.................................................................................................... 8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8 附则....................................................................................................................................................... 11

职业健康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加强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石化”)工程建设期间职业健康的管理,防治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云南石化工程建设至中交前的职业健康管理。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云南石化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工作的咨询、支持,并对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3.2 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期间职业健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程序;组织培训、监督和考核;负责按照职业健康“三同时”要求落实项目设计文件、职业健康评价报告及批复意见中的相关职业健康措施;监督工程设计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职业健康评价报告书》、《职业健康设计专篇》进行设计;组织监理单位检验、核对职业健康设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3.3 PMT 项目部和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管理相关单位执行本程序。

3.4 总包单位负责所属范围内职业健康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计划、落实职业健康措施。

3.5 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的具体实施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职业健康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职业健康设计专篇》等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施工与设计要求相符。 4 总体管理要求

4.1 各PMT 项目部、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4.2 质量安全环保处定期、不定期对现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4.3 各施工单位对有害工作场所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有害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和监测情况,以及员工的详细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要分别记录在档案中,形成动态档案管理,并定期向云南石化工程管理部报告、备案。

4.4 各PMT 项目部、总包单位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5 各PMT 项目部、总包单位应与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签订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合同。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施工环境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告知施工人员,并以书面说明。

4.6 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施工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实行逐级审查,各PMT 项目部每季度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4.7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整改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4.8 各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4.9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4.10 各总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示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4.11 工程管理部必须监督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安监、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设计;工程管理部应严格按照设计专篇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与设计相符,工程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和监理单位应当检验、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是否得到准确落实、是否有效。

4.12 各PMT 项目部、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将职业卫生管理资料统一成册,逐一归档。

4.13 各承包商为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承担责任。

4.14 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教育、批评,严重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行政责任外,报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5 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5.1 危害因素辨识

5.1.1 在有适当防护措施(个人劳动保护)情况下,对各项有关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

5.1.2 经过风险评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加强宣传教育、员工培训和告知工作,投入资金以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环境,为员工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保健津贴和改善工作后的生活卫生条件。

5.1.3 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a) 设备设施缺陷

b) 防护缺陷

c) 电危害

d) 噪声危害

e) 震动危害

f) 电磁辐射

g) 运动物危害

h) 明火

i) 高温物质

j) 低温物质

k) 作业环境不良

l) 信号缺陷

m) 标志缺陷等

5.1.4 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a) 易燃易爆性物质

b) 自燃物质

c) 有毒物质

d) 腐蚀性物质等

5.1.5 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a) 致病微生物

b) 传染病媒介物

c) 致害动物

d) 致害植物等

5.1.6 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a) 负荷超限

b) 健康状况异常

c) 从事禁忌作业

d) 心理异常

e) 辨识功能缺陷等

5.1.7 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a) 指挥错误

b) 操作失误

c) 监护失误等

5.2 危害辨识的范围

a) 施工现场(地质、地形、周围环境、气象条件等)

b) 施工过程

c) 施工设备

5.3 危害因素辨识的方法

a) 工作前安全分析(JSA)

b) 安全检查表

6 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要求

6.1 各PMT 项目部、总包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绝缘鞋、防毒面具、耳塞等),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台账。

a) 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责任单位应进行经常地维

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b) 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工程管理部负责不定期检查、抽查施工单位作业

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和使用情况。

6.2 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应设置报警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在施工作业方案中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应急措施,报监理单位或云南石化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6.3 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云南石化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尽可能远距离操作;在安装放射源处,划定范围,拉好警戒线、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在建设有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过程中需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施工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7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7.1 供应采购单位在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时,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工

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当向供应商索取中文说明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a) 若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或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

向供应商索取有关部门的鉴定和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b) 云南石化物资采购部负责统筹、监督。各PMT 项目部、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对有职业病危

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7.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7.3 各PMT 项目部、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

滴、漏,要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作业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

7.4 对施工、试生产现场可能产生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粉尘、焊接弧光、噪声、苯、二

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施工作业单位在作业时应及时监测,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7.5 施工单位应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存放处、使用处和道路的扬尘防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

示标志,道路及时洒水,清理路面,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杜绝施工人员超时作业。

7.6 各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机件、物品摆放规范,施工项目结束后做到工完、

料尽、场地清,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工业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凡是垃圾散落在道路和其他单位卫生区域,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7.7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超过60岁的员工及有心血管、神经系统疾病员工从事高处作业、高强度作

业,不得安排未成年、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7.8 施工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或职业中毒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向PMT 项目

部报告,PMT 项目部应及时向工程管理部报告。

7.9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云南石化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各施

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予以整改回复;对查出存在职业卫生隐患的单位,下发整改书后仍不整改的,云南石化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7.10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

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11 卫生保证措施

项目建设期间卫生管理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医疗卫生、食堂卫生和个人卫生四大部分。

7.11.1 环境卫生保证措施

a) 施工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卫生清扫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生活营地的环境卫生进行

打扫,尤其是职工宿舍周围的环境卫生,每天做到场地清洁,房屋四周排水畅通,无污水死水,无病毒滋生的腐质物堆,生活垃圾统一装入垃圾桶(袋),并及时运往指定位置。 b) 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施工人员应定期、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整理,保证做到材料分类成

堆,机械设备停放有序。

7.11.2 现场医疗卫生保证措施

a) 在现场设置医疗站,安排医务人员值班和巡诊。与地方医院加强合作,进行职业病防治和

紧急救护工作。

b) 承包商员工总数超过500人设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人,不足500人设兼职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1人。

c) 所有设置医疗救护地点的单位应醒目标识,并公布联系电话。

d) 所有接受现场医疗站救护人员应登记单位、姓名、从事职业、救护原因。

7.11.3 食堂卫生保证措施

a) 设立食堂卫生监督机制,由业主单位组织对食堂卫生进行不定期抽查,全体员工进行监

督,确保食堂卫生。

b) PMT项目部、承包商应积极为员工搞好个人卫生创造条件,如修建洗澡堂、发放劳保用品

等。

7.12 其他职业病控制措施

a) 建立高风险作业人员健康台账。

b)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c)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

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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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道路两侧按照设计要求安装路灯,以满足交通运行和行人照明需要,作业场所夜间作业

的照明应符合环境要求。

e) 对承包商的职业健康管理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如起重、高处作业、餐饮等特殊岗位职员

的健康状态已不能适应原工作,要及时进行调整。

f) 承包商应设专职人员负责作业环境灰尘、噪声、射线等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对关联单位

或周边作业单位定期报告,可能产生影响的应通知人员撤离。

7.13 个人防护用品

a) 除基本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b) 现场必须要求穿防砸鞋(特殊工种除外)。任何时候都严禁穿戴凉鞋、拖鞋、前端开口鞋和

高跟鞋。

c) 当处理可能对双手造成伤害的材料和用品,如锋利边缘、腐蚀、易燃或刺激性材料、恶劣

温度和碎片等时必须戴手套。

d) 在施工现场涉及粉尘及其它飞溅物的施工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一副洁净的、高质量的安全

眼镜。如果人员进入可能有焊渣/火花/较小碎粒落下的危险,会导致眼睛伤害的作业区域时,必须要戴上安全眼镜。

e)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范要求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f) 对于设备保温、喷砂除锈和防腐涂漆作业,按照可能产生的危险为员工配备相应的防护用

品。

8 附则

8.1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8.2 本规定由云南石化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8.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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