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范文集锦

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对医院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会同监督室进行调查,并报院总支据情节轻重依规按照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区委区政府的决定、院总支的决策和部署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意不受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的,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三)不给好处不办理,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答复的;

(五)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的;

(六)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以及对群众投诉不按规定处理,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八)工作中擅离岗位、撤离职守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工作日期间饮酒;在工作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的;

(九)对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重要情况迟报、漏报、瞒报,贻误时机以及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的。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者,应给予效能告诫,不够效能告诫的,应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大新医院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我院广大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订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责任追究制。

1、、引发医疗纠纷争议,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人;

2、违反操作规范、常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

3、因服务态度不到位被病人投诉并导致恶劣影响者;

4、因医患沟通不到位被病人投诉并导致恶劣影响者;

5、出现丙级病历或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连续三次检查均不合格者;

6、图像质量、报告准确率、书写格式正确率、发放报告及时率、异常报告通知率等不达标者;

7、上级部门组织的“三基”考试不及格者;

8、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不及格者;

9、出于私利而出具假报告、假证明的责任人;

10、以权谋私、私下售药、器材或材料的责任人;

11、自脱岗者、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

昭阳区中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更新日期:2008-12-9 8:20:47

索 引 号:530602-000798-20081209-0002

名 称:昭阳区中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医院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怠误医院管理工作或者损害医院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对本院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常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医院、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等失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责任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科办主任(科长)对本科室负直接管理责任。全体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是本岗位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本规定对象为昭阳区中医院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院各级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不认真遵守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遵守《昭阳区中医院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工作作风粗暴、办事拖拉、效率低,群众意见较多的。

2、对医院布置的工作任务不重视、不传达、不贯彻。对所管辖部门业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采取敷衍态度,造成政令不畅的。

3、对责任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问题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对管辖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

的。

4、疏于管理,造成直接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问题,致使国家、医院、科室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6、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严重失察的。

7、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上便利以权谋私、以医谋私,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问题失察,管理措施不严的。

9、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或拒办、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避免或推卸工作责任,造成延误办事时限,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10、因主观原因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

11、在工作中,有其他失职行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领导与个人责任。属于领导责任的要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主管领导责任。属于工作人员个人职责的,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点军区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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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站信息 发布时间:2009-11-27 20:32:16 本文浏览:8 次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确保人民群众的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得到限期答复与处理,确保财政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点军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点办发[2006]15号)精神和点军区“双公开”办《关于印发〈点军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的通知(点财编办发[2006]10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 (含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区“双公开办”制定的《信息预审制度》、《及时公开制度》、《网上答复与处理制度》的要求及点财编办发[2007]1号文,明确的各项工作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分环节、按程序锁定责任,主动配合区“两公开”办按规定做好财政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局办公室每月25日前对各股室各项工作按省《考核验收办法》的规定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日常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年终考

核依据。

第三条 局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各部门、股室提交的公开信息和相关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查,按省“两公开”办的部署组织进行年度工作检查、考评、考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责任追究:

1、在公开信息预审中,遗漏必须公开信息、错误采集公开信息、迟延上报公开信息、违规泄漏保密信息的;

2、错误录入、迟延录入,无正常理由超过公开时限的;

3、新增或更新的政务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的。

4、不按程序上报、审核、传递政务公开信息,导致环节错位出现工作失误的;

5、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互相推诿,超时限答复和处理人民群众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的;

6、不按规定要求建设、管理查询点,占用查询设施从事其他事项的;

7、不执行区“两公开”办下达的督查整改意见,影响工作进展,造成不利影响的;

8、在政务公开日常工作中受到群众举报、投诉,被查证属实的;

9、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整改,对省市区布置的工作任务打折扣,影响考评结果的;

10、其他违反省、市、区对“双公开”工作要求,直接影响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质量和进度,受到上级批评和通报的。

11、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凡有以上情况和行为的,将视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不得评为年度优秀等次公务员、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并将处理情况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取消年终先进股室的评选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五条 对于政务公开工作积极主动,绩效突出的单位,确保我区“双公开”工作圆满通过省市“两公开”各阶段考核并取得优秀成绩部门和单位,局办公室报请局办公会研究将进行通报表彰;对于在具体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中,认真负责,埋头苦干,成绩突出的个人,局机关将进行通报表表彰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双公开”办综合组负责解释。

失 职 追 究 制

一、失职追究

失职追究指的是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对其追究行政和经济等责任的一种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对省、市效能建设的重要部署组织实施不力的;

2、没有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随意越级、侵权、卸责,该办的事不办或拖办,违诺的;

3、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资产受损,玷污财政形象的;

4、执法执纪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

5、违反各项廉政制度,利用职权“吃拿卡要”,造成恶劣影响的;

6、违反单位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被举报、投诉查有实据的;

7、不服从领导,对抗单位领导决定,影响政令畅通的;

8、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放任的;

9、不接受群众、效能建设与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合理建议和中肯批评的;

10、其它被认定为失职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

医院科室及所属科室的工作人员失职,视其性质和情节,除按党纪、政纪处分和医院原规定的给予告诫、待岗和辞退的处理外,还要追究经济等方面的责任。

1、工作人员当年内失责被告诫1次的,在科务会上做检讨,扣发20元工资;被告诫2次,在全院通报批评,扣发50元工资;被告诫3次以上的,按待岗处理,扣发全部工资,取消其科室的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待岗2次的,调离本科室;待岗3次以上的,责令辞职。

2、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效率低下,违诺的,服务对象来本院办事的路费、误工补贴等,由当事人支付。

3、工作人员有失责失职种类中的第3种错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共设施损坏或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四、主任级的失职追究

主任级干部(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院属单位的负责人)在效能建设中应起带头和表率作用。有下列违纪违规和失职行为的,给以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

(1)当年被投诉查有实据达3次(含3次)以上的;

(2)当年被告诫2次(含2次)以上的;

(3)对本科室人员疏于管理监督,出现一个人当年被告诫3次以上的,要追究科长或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4)不履行行风廉政责任制和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的领导责任,造成本科室在行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5)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使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真正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医院传染病报告质量,制定本制度。

1、我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院部有一名主管院长负责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

2、根据传染病报告程序落实疫情报告责任,各科室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规定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不得漏报、迟报、谎报、瞒报。

3、医务科、感染性疾病科负责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上报工作,实施每周小结,每月有总结。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令及时更正并根据情况实施处罚。

5、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50元处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情节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6、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医务科、感染性疾病科)及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处理。

7、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资金,并通报全员,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8、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5例者,扣除主管院长及医务科责任人年终资金,并给予警告处分。

9、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传染病误报事故,扣除3个月工资、全年奖金,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岗处理,违反法规者依法处理。

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对医院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会同监督室进行调查,并报院总支据情节轻重依规按照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区委区政府的决定、院总支的决策和部署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意不受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的,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三)不给好处不办理,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答复的;

(五)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的;

(六)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以及对群众投诉不按规定处理,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八)工作中擅离岗位、撤离职守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工作日期间饮酒;在工作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的;

(九)对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重要情况迟报、漏报、瞒报,贻误时机以及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的。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者,应给予效能告诫,不够效能告诫的,应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大新医院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我院广大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订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责任追究制。

1、、引发医疗纠纷争议,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人;

2、违反操作规范、常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

3、因服务态度不到位被病人投诉并导致恶劣影响者;

4、因医患沟通不到位被病人投诉并导致恶劣影响者;

5、出现丙级病历或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连续三次检查均不合格者;

6、图像质量、报告准确率、书写格式正确率、发放报告及时率、异常报告通知率等不达标者;

7、上级部门组织的“三基”考试不及格者;

8、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不及格者;

9、出于私利而出具假报告、假证明的责任人;

10、以权谋私、私下售药、器材或材料的责任人;

11、自脱岗者、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

昭阳区中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更新日期:2008-12-9 8:20:47

索 引 号:530602-000798-20081209-0002

名 称:昭阳区中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医院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怠误医院管理工作或者损害医院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对本院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常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医院、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等失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责任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科办主任(科长)对本科室负直接管理责任。全体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是本岗位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本规定对象为昭阳区中医院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院各级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1、不认真遵守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遵守《昭阳区中医院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工作作风粗暴、办事拖拉、效率低,群众意见较多的。

2、对医院布置的工作任务不重视、不传达、不贯彻。对所管辖部门业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采取敷衍态度,造成政令不畅的。

3、对责任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问题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对管辖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

的。

4、疏于管理,造成直接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问题,致使国家、医院、科室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6、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严重失察的。

7、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上便利以权谋私、以医谋私,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问题失察,管理措施不严的。

9、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或拒办、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避免或推卸工作责任,造成延误办事时限,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10、因主观原因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

11、在工作中,有其他失职行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领导与个人责任。属于领导责任的要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主管领导责任。属于工作人员个人职责的,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点军区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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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站信息 发布时间:2009-11-27 20:32:16 本文浏览:8 次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确保人民群众的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得到限期答复与处理,确保财政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点军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点办发[2006]15号)精神和点军区“双公开”办《关于印发〈点军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的通知(点财编办发[2006]10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 (含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区“双公开办”制定的《信息预审制度》、《及时公开制度》、《网上答复与处理制度》的要求及点财编办发[2007]1号文,明确的各项工作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分环节、按程序锁定责任,主动配合区“两公开”办按规定做好财政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局办公室每月25日前对各股室各项工作按省《考核验收办法》的规定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日常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年终考

核依据。

第三条 局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各部门、股室提交的公开信息和相关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查,按省“两公开”办的部署组织进行年度工作检查、考评、考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责任追究:

1、在公开信息预审中,遗漏必须公开信息、错误采集公开信息、迟延上报公开信息、违规泄漏保密信息的;

2、错误录入、迟延录入,无正常理由超过公开时限的;

3、新增或更新的政务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的。

4、不按程序上报、审核、传递政务公开信息,导致环节错位出现工作失误的;

5、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互相推诿,超时限答复和处理人民群众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的;

6、不按规定要求建设、管理查询点,占用查询设施从事其他事项的;

7、不执行区“两公开”办下达的督查整改意见,影响工作进展,造成不利影响的;

8、在政务公开日常工作中受到群众举报、投诉,被查证属实的;

9、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整改,对省市区布置的工作任务打折扣,影响考评结果的;

10、其他违反省、市、区对“双公开”工作要求,直接影响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质量和进度,受到上级批评和通报的。

11、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凡有以上情况和行为的,将视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不得评为年度优秀等次公务员、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并将处理情况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取消年终先进股室的评选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五条 对于政务公开工作积极主动,绩效突出的单位,确保我区“双公开”工作圆满通过省市“两公开”各阶段考核并取得优秀成绩部门和单位,局办公室报请局办公会研究将进行通报表彰;对于在具体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中,认真负责,埋头苦干,成绩突出的个人,局机关将进行通报表表彰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双公开”办综合组负责解释。

失 职 追 究 制

一、失职追究

失职追究指的是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对其追究行政和经济等责任的一种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对省、市效能建设的重要部署组织实施不力的;

2、没有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随意越级、侵权、卸责,该办的事不办或拖办,违诺的;

3、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资产受损,玷污财政形象的;

4、执法执纪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

5、违反各项廉政制度,利用职权“吃拿卡要”,造成恶劣影响的;

6、违反单位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被举报、投诉查有实据的;

7、不服从领导,对抗单位领导决定,影响政令畅通的;

8、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放任的;

9、不接受群众、效能建设与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合理建议和中肯批评的;

10、其它被认定为失职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

医院科室及所属科室的工作人员失职,视其性质和情节,除按党纪、政纪处分和医院原规定的给予告诫、待岗和辞退的处理外,还要追究经济等方面的责任。

1、工作人员当年内失责被告诫1次的,在科务会上做检讨,扣发20元工资;被告诫2次,在全院通报批评,扣发50元工资;被告诫3次以上的,按待岗处理,扣发全部工资,取消其科室的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待岗2次的,调离本科室;待岗3次以上的,责令辞职。

2、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效率低下,违诺的,服务对象来本院办事的路费、误工补贴等,由当事人支付。

3、工作人员有失责失职种类中的第3种错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共设施损坏或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四、主任级的失职追究

主任级干部(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院属单位的负责人)在效能建设中应起带头和表率作用。有下列违纪违规和失职行为的,给以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

(1)当年被投诉查有实据达3次(含3次)以上的;

(2)当年被告诫2次(含2次)以上的;

(3)对本科室人员疏于管理监督,出现一个人当年被告诫3次以上的,要追究科长或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4)不履行行风廉政责任制和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的领导责任,造成本科室在行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5)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使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真正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医院传染病报告质量,制定本制度。

1、我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院部有一名主管院长负责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

2、根据传染病报告程序落实疫情报告责任,各科室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规定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不得漏报、迟报、谎报、瞒报。

3、医务科、感染性疾病科负责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上报工作,实施每周小结,每月有总结。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令及时更正并根据情况实施处罚。

5、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50元处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情节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6、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医务科、感染性疾病科)及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处理。

7、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资金,并通报全员,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8、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5例者,扣除主管院长及医务科责任人年终资金,并给予警告处分。

9、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传染病误报事故,扣除3个月工资、全年奖金,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岗处理,违反法规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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