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截访人员被判刑乌龙事件背后

“首例”是乌龙,却同样值得肯定与期待

确实有人因截访被起诉,但是法院澄清称尚未判决

媒体原报道:河南长葛市截访人员被判非法拘禁罪成立

今年4月底,有访民被截访人员送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合村的一处院落关押。访民称,截访人员挂着河南长葛市政府驻京办的胸牌,关押点是河南省地方政府设在北京的截访单位。

据了解,5月初,北京市公安局出动三辆警车,将关押点的截访人员全部带走,共计抓获截访人员14人,但其头目逃脱。被关押的12名访民获释,访民们称,他们遭到殴打和多次恐吓。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河南长葛市10名截访人员非法拘禁罪成立,10名截访人员(注:其中有三名少年犯)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主犯被判1年半,其余9人则分别被判处几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详细]

法院澄清:报道不准确,尚在审理,并未判刑

昨日下午人民网在微博(点击查看内容)发布消息称,“朝阳法院向本网证实报道不准确”。而后人民日报也发布消息,表示记者从北京市高院了解到案件尚未判决,消息不实。

这两条消息言简意赅,不过证实了确有其事,只是尚未判刑。其实在昨天下午,中国日报网也曾经发布了一篇英文版本的报道,更为详细的消息是——a court spokeswoman, who asked not want to be identified, said it was "fake news".She confirmed a case involving city officials from Henan had been heard, but she denied judges had handed down any verdict.”(一位不愿具名的法院发言人说这是假新闻,她确认法院就涉及河南某市官员的案件在进行审理,但否认法官作出任何正式裁决。)…[详细]

不过即使这个案子确实判刑了也应该不是首例

其实,北京法院此前已有判决外地截访人员非法拘禁罪的案例(点击查看具体内容)。今年6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即判决了一起参与截访的经营者团伙,涉案的9人被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据记者从北京市检方获悉,自2010年至今,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也办理了至少6起因非法限制上访人员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至少13人。

可见,由于此前的判决或者案件办理非常低调,所以未引发公众关注。而本次的长葛市截访案件是“诈和”而已。人们期盼的“首例”判刑早已悄然来到。

“首例”确实是值得高度赞扬的震慑榜样,而朝阳区法院虽还在审理案件,也应该被肯定

  信访是许多地区重要考核指标,长葛市本来是信访先进城市,“连续四年无赴京'非访’”

为什么“首例外地在京截访人员被判刑”如此被重视被赞扬呢?这是因为,在以前,虽然有大量的截访人员在北京,更有许许许多多的“应运而生”的“保安公司”,但是他们几乎就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在前年,一个专门收钱,帮助地方政府截访的保安公司安元鼎被曝光,罪恶罄竹难书。而北京市也从去年年底到今年五月对京城保安业开展清理整治,提出“零截访”目标,要求行内单位不要触碰此底线。同时,把没有资质的“黑保安”清理出京。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一大进步。

但是,光走这一步显然还不够。第二步怎么走呢?当然是依法对涉案的保安公司和人员惩处。该取缔的取缔,该让他们负上刑责的就负上刑责。这对于那些不属于保安公司,但是一样直接参与截访的社会闲散人员也适用。这样才能震慑住这些具体实施截访的人员,杜绝上访女孩被强奸、上访人员被狠打这种惨无人道的事情发生。

所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所辖的这个案子即使并未审毕,依然值得肯定。…[详细]

02 针对截访的刑事诉讼之路

非法拘禁罪: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在几起案件中,截访人员都涉及了一个同样的罪名——非法拘禁罪,而那些黑保安公司的经营者还涉嫌一个非法经营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当从重处罚。而打击非法拘禁,保护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所以很显然,截访人员普遍都适用非法拘禁罪,因为他们基本都是把上访人员带到一个地方看守起来,限制起人身自由,到底是继续关押或者是送回地方则看截访人员和地方之间的协商,或者看地方的命令。在我国,刑法对非法拘禁罪是没有时间长短的要求的,不过一般认为时间过短、瞬间性剥夺人身自由的算不上犯罪。而截访人员一般都会把上访人员动辄拘禁三五天后“遣返”,长辄好几个月乃至更多。

另外,除了普遍适用的非法拘禁罪外,如果使用暴力致人死伤的,则犯下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强奸了上访人的,无疑犯下了强奸罪……总之,根据具体案例,除了非法拘禁罪外,截访者也可能被控告其它罪名。

而问题就来了,类似保安公司保安、社会闲散混混等截访人员虽然是非法拘禁的直接实施者,但是他们其实也是拿钱办事。就如同“开发商雇凶杀钉子户”这个真实的案例一样,开发商只是策划并指使人去杀人,并无亲自动手。…[详细]

  许多地方会找保安公司上阵

有三种非法拘禁情况,司法人员也要视情况而行动

在非法拘禁中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地方的公职人员自己带队截访,并且具体实施。《瞭望》就曾经报道过,一份权威部门的调研报告显示,相关省市在京设立临时劝返场所73处;

第二种就是雇佣安元鼎这样的专业保安公司,由保安公司租赁场所和负责看护;

三是直接雇佣社会闲散人员,由他们提供地点和看护。

毫无疑问,如果是第一种的话,公职人员就自己触犯了刑法,而根据相关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要加重处罚。这可能也是长葛截访人员被判刑这个新闻如此轰动的另一层原因——因为新闻中提到这些人戴着长葛市政府驻京办的胸牌,所以也许很多人误解为公职人员被判刑了。而其实,新闻中提到的涉案的十人还不是长葛市人,而是临近的禹州市方山镇方山村的农民。所以他们可以归到社会闲散人员之列。值得一提的是,长葛和禹州都同属于许昌,在信访问题上有统一的上级。

显然,长葛的情况是第二种。

而实际上,最难把握的就是第二种、第三种,像是当初上访女孩李蕊蕊被强奸一案,尽管呼声很高,但是相关公职人员也没有被起诉。…[详细]

非法拘禁案的办理还有“共犯”和“主犯”的概念,这可能会是长葛案突破性意义所在

刑法第二章第三小节关于“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像是雇凶杀人案就是这种案子,尽管人不是“雇主”亲自杀的,但是他是犯意的主动发起者,又在整体上组织、策划、指挥,因此,在这类案件中,“雇主”通常比凶手量刑更重。

而同样,非法拘禁罪也有共犯,也通常由地方上的公职人员在组织、策划、指挥,所以不能只处置社会闲散人员或者保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长葛截访一案中,一份起诉书显示,一个叫付朝新的人雇佣了被告人截访,而起诉书还显示,付朝新被另案处理。前文提到,北京法院的一位发言人也证实了涉及河南某市官员的案件在进行审理。所以,人们有理由期待一个真正的“首次”。许多评论也提到,光是法办一线的截访人员是不够的,还该让他们彻底失去市场。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则不是由公安机关,而是由检察机关来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所以,当然期待北京检察机关的更多作为。…[详细]

03 民事救济之路也不能忘记

非法拘禁罪不可能惩罚所有人,有的相关人员还构不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的相关资料显示,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据缪树权,《渎职、侵权案件——重点、难点问题的司法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而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所以一些还不构成犯罪但是有责任的人员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只是,被侵害人往往也很难去要求和监督这些处罚。而要求经济赔偿则是另一条应该的权利救济路径。…[详细]

被侵害人要求国家赔偿天经地义,虽案例稀少,但有先例可循

根据新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比较遗憾的是鲜有被非法过拘禁的上访者能够取得赔偿,而成功获得国家赔偿者一般是被公安机关、检察院违法居留者,又或者像赵作海这样坐了冤狱的人。

不过凡事皆有例外,2003年,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农民徐林东因帮助邻居张桂枝起诉镇政府,结果被镇政府有关人员强行送进了精神病院,关了六年多。被放出来后,他积极维权,向镇政府提出国家赔偿,而在2010年年底,他和镇政府达成和解,获偿三十万元。

比较巧合的是,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徐林东的和解协议则是在当年的12月22号签署的。尽管相关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比较笼统,但是这是一大进步,而在广东省已经率先出台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详细]

对直接加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也应该,但获赔力度非常小,只因精神赔偿一般不被支持

   因上访被强奸的女孩李蕊蕊仅得2300.9元经济赔偿

上访女孩李蕊蕊在2009年夏天被看守徐建当众强奸,是年年底,一审判决出来了——强奸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赔人民币2300.9元的经济赔偿

而李蕊蕊其实提起了共计10.5万余元的民事索赔,包括精神康复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各5万元。但是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并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后来,法律有了进步,侵权责任法横空问世,被侵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惜的是,该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法院一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不受理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们还是得不到多的民事赔偿。

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事赔偿当然也该提,只是往往少得可怜。…[详细]

结语

此案关键仍是司法公正,不是地方的稳定或截访的维系。我们仍需为法院留足依法裁判的空间,让当值法官能基于其法治理想和职业操守,给历史留下一个珍贵的“截访第一案”。 ——法律学者 王琳

已有339条评论,共4311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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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是乌龙,却同样值得肯定与期待

确实有人因截访被起诉,但是法院澄清称尚未判决

媒体原报道:河南长葛市截访人员被判非法拘禁罪成立

今年4月底,有访民被截访人员送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合村的一处院落关押。访民称,截访人员挂着河南长葛市政府驻京办的胸牌,关押点是河南省地方政府设在北京的截访单位。

据了解,5月初,北京市公安局出动三辆警车,将关押点的截访人员全部带走,共计抓获截访人员14人,但其头目逃脱。被关押的12名访民获释,访民们称,他们遭到殴打和多次恐吓。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河南长葛市10名截访人员非法拘禁罪成立,10名截访人员(注:其中有三名少年犯)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主犯被判1年半,其余9人则分别被判处几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详细]

法院澄清:报道不准确,尚在审理,并未判刑

昨日下午人民网在微博(点击查看内容)发布消息称,“朝阳法院向本网证实报道不准确”。而后人民日报也发布消息,表示记者从北京市高院了解到案件尚未判决,消息不实。

这两条消息言简意赅,不过证实了确有其事,只是尚未判刑。其实在昨天下午,中国日报网也曾经发布了一篇英文版本的报道,更为详细的消息是——a court spokeswoman, who asked not want to be identified, said it was "fake news".She confirmed a case involving city officials from Henan had been heard, but she denied judges had handed down any verdict.”(一位不愿具名的法院发言人说这是假新闻,她确认法院就涉及河南某市官员的案件在进行审理,但否认法官作出任何正式裁决。)…[详细]

不过即使这个案子确实判刑了也应该不是首例

其实,北京法院此前已有判决外地截访人员非法拘禁罪的案例(点击查看具体内容)。今年6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即判决了一起参与截访的经营者团伙,涉案的9人被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据记者从北京市检方获悉,自2010年至今,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也办理了至少6起因非法限制上访人员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至少13人。

可见,由于此前的判决或者案件办理非常低调,所以未引发公众关注。而本次的长葛市截访案件是“诈和”而已。人们期盼的“首例”判刑早已悄然来到。

“首例”确实是值得高度赞扬的震慑榜样,而朝阳区法院虽还在审理案件,也应该被肯定

  信访是许多地区重要考核指标,长葛市本来是信访先进城市,“连续四年无赴京'非访’”

为什么“首例外地在京截访人员被判刑”如此被重视被赞扬呢?这是因为,在以前,虽然有大量的截访人员在北京,更有许许许多多的“应运而生”的“保安公司”,但是他们几乎就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在前年,一个专门收钱,帮助地方政府截访的保安公司安元鼎被曝光,罪恶罄竹难书。而北京市也从去年年底到今年五月对京城保安业开展清理整治,提出“零截访”目标,要求行内单位不要触碰此底线。同时,把没有资质的“黑保安”清理出京。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一大进步。

但是,光走这一步显然还不够。第二步怎么走呢?当然是依法对涉案的保安公司和人员惩处。该取缔的取缔,该让他们负上刑责的就负上刑责。这对于那些不属于保安公司,但是一样直接参与截访的社会闲散人员也适用。这样才能震慑住这些具体实施截访的人员,杜绝上访女孩被强奸、上访人员被狠打这种惨无人道的事情发生。

所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所辖的这个案子即使并未审毕,依然值得肯定。…[详细]

02 针对截访的刑事诉讼之路

非法拘禁罪: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在几起案件中,截访人员都涉及了一个同样的罪名——非法拘禁罪,而那些黑保安公司的经营者还涉嫌一个非法经营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当从重处罚。而打击非法拘禁,保护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所以很显然,截访人员普遍都适用非法拘禁罪,因为他们基本都是把上访人员带到一个地方看守起来,限制起人身自由,到底是继续关押或者是送回地方则看截访人员和地方之间的协商,或者看地方的命令。在我国,刑法对非法拘禁罪是没有时间长短的要求的,不过一般认为时间过短、瞬间性剥夺人身自由的算不上犯罪。而截访人员一般都会把上访人员动辄拘禁三五天后“遣返”,长辄好几个月乃至更多。

另外,除了普遍适用的非法拘禁罪外,如果使用暴力致人死伤的,则犯下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强奸了上访人的,无疑犯下了强奸罪……总之,根据具体案例,除了非法拘禁罪外,截访者也可能被控告其它罪名。

而问题就来了,类似保安公司保安、社会闲散混混等截访人员虽然是非法拘禁的直接实施者,但是他们其实也是拿钱办事。就如同“开发商雇凶杀钉子户”这个真实的案例一样,开发商只是策划并指使人去杀人,并无亲自动手。…[详细]

  许多地方会找保安公司上阵

有三种非法拘禁情况,司法人员也要视情况而行动

在非法拘禁中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地方的公职人员自己带队截访,并且具体实施。《瞭望》就曾经报道过,一份权威部门的调研报告显示,相关省市在京设立临时劝返场所73处;

第二种就是雇佣安元鼎这样的专业保安公司,由保安公司租赁场所和负责看护;

三是直接雇佣社会闲散人员,由他们提供地点和看护。

毫无疑问,如果是第一种的话,公职人员就自己触犯了刑法,而根据相关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要加重处罚。这可能也是长葛截访人员被判刑这个新闻如此轰动的另一层原因——因为新闻中提到这些人戴着长葛市政府驻京办的胸牌,所以也许很多人误解为公职人员被判刑了。而其实,新闻中提到的涉案的十人还不是长葛市人,而是临近的禹州市方山镇方山村的农民。所以他们可以归到社会闲散人员之列。值得一提的是,长葛和禹州都同属于许昌,在信访问题上有统一的上级。

显然,长葛的情况是第二种。

而实际上,最难把握的就是第二种、第三种,像是当初上访女孩李蕊蕊被强奸一案,尽管呼声很高,但是相关公职人员也没有被起诉。…[详细]

非法拘禁案的办理还有“共犯”和“主犯”的概念,这可能会是长葛案突破性意义所在

刑法第二章第三小节关于“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像是雇凶杀人案就是这种案子,尽管人不是“雇主”亲自杀的,但是他是犯意的主动发起者,又在整体上组织、策划、指挥,因此,在这类案件中,“雇主”通常比凶手量刑更重。

而同样,非法拘禁罪也有共犯,也通常由地方上的公职人员在组织、策划、指挥,所以不能只处置社会闲散人员或者保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长葛截访一案中,一份起诉书显示,一个叫付朝新的人雇佣了被告人截访,而起诉书还显示,付朝新被另案处理。前文提到,北京法院的一位发言人也证实了涉及河南某市官员的案件在进行审理。所以,人们有理由期待一个真正的“首次”。许多评论也提到,光是法办一线的截访人员是不够的,还该让他们彻底失去市场。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则不是由公安机关,而是由检察机关来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所以,当然期待北京检察机关的更多作为。…[详细]

03 民事救济之路也不能忘记

非法拘禁罪不可能惩罚所有人,有的相关人员还构不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的相关资料显示,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据缪树权,《渎职、侵权案件——重点、难点问题的司法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而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所以一些还不构成犯罪但是有责任的人员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只是,被侵害人往往也很难去要求和监督这些处罚。而要求经济赔偿则是另一条应该的权利救济路径。…[详细]

被侵害人要求国家赔偿天经地义,虽案例稀少,但有先例可循

根据新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比较遗憾的是鲜有被非法过拘禁的上访者能够取得赔偿,而成功获得国家赔偿者一般是被公安机关、检察院违法居留者,又或者像赵作海这样坐了冤狱的人。

不过凡事皆有例外,2003年,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农民徐林东因帮助邻居张桂枝起诉镇政府,结果被镇政府有关人员强行送进了精神病院,关了六年多。被放出来后,他积极维权,向镇政府提出国家赔偿,而在2010年年底,他和镇政府达成和解,获偿三十万元。

比较巧合的是,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徐林东的和解协议则是在当年的12月22号签署的。尽管相关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比较笼统,但是这是一大进步,而在广东省已经率先出台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详细]

对直接加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也应该,但获赔力度非常小,只因精神赔偿一般不被支持

   因上访被强奸的女孩李蕊蕊仅得2300.9元经济赔偿

上访女孩李蕊蕊在2009年夏天被看守徐建当众强奸,是年年底,一审判决出来了——强奸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赔人民币2300.9元的经济赔偿

而李蕊蕊其实提起了共计10.5万余元的民事索赔,包括精神康复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各5万元。但是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并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后来,法律有了进步,侵权责任法横空问世,被侵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惜的是,该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法院一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不受理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们还是得不到多的民事赔偿。

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事赔偿当然也该提,只是往往少得可怜。…[详细]

结语

此案关键仍是司法公正,不是地方的稳定或截访的维系。我们仍需为法院留足依法裁判的空间,让当值法官能基于其法治理想和职业操守,给历史留下一个珍贵的“截访第一案”。 ——法律学者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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