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作者:祁净玉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4期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生活中会碰上各种合同,有时候糊里糊涂的签了一个定金或订金合同,等发生争议时才意识到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相差甚远。本文就二者的法律含义与特征着手,多角度来论述二者的区别。
关键词:定金;订金;定金罚则;预付款
说到订金与定金,许多人的感觉是二者通用,没有区别。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是订金合同,但是当纠纷发生时适用的确是定金合同,二者是否有区别呢?
一、合同中订金的法律特征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是在合同履行前按照双方约定,给付对方一部分现款,这部分现款具有支援性质。其中“订”表示要订立的意思,仅仅表示要购买,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不会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在合同中,如果一方给付了订金的,不履行合同义务,他仍然可以要求返还订金;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也不存在双倍返还的法律规定,只是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赔偿金。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订金缺乏法律规范,人们在使用时要防止“订金有诈”,让一些不法分子钻“订金”的法律漏洞。
二、定金的法律性质
1.合同中的定金法律含义
“定金”的“定”是决定之意,给付“定金”表示一定要购买,“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规范的概念。“在合同中,就是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后,合同履行前,一方预先给另一方一定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作为合同债权履行的担保”。
2.定金的法律功能
作为担保方式,定金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合同订立,履行与否与该金钱或替代物之得失挂钩,从而在当事人心理上产生压力,起到担保主债务之效。
定金罚则体现的是定金的惩罚功能,是要求违约方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它的适用情形是:一方根本违约或第三方原因根本违约的。如果一方仅仅出现轻微违约行为,是不适用定金罚则的,定金罚则是一个严厉的惩罚措施,适用时要慎重,只有这样才体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
具体来说定金罚则有两层含义:第一、交付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定金丧失。第二、“如果出现接受定金方出现违约现象的,接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所接受的定金”。
同时也要注意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免责事由):第一、“因为出现难以预料的不可抗力情形或意外事故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二、双方都违约的,则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应原数返还。
三、我国合同中的订金与定金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是订金合同,但是当纠纷发生时适用的确是定金合同,二者是否有区别呢?其实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有严格区别,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定金具备债的担保功能,而订金没有,在定金合同中,接受订金一方违约,不会适用“定金罚则”,只需返还订金。下面我们通过分析案例来进一步论证二者区别。 2012年1月,大卫旅游公司和安迪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包租车合同》。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按合同上写的“预付订金3万元”付了“订金”。结果,汽车运输公司未履行合同,旅游公司在2012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运输公司双倍返回“订金”,合计6万元。由于合同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所以,法院判定汽车运输公司退回“订金”3万元。由此可见一字之差,相差3万元。
二者区别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二者的法律性质上来区别。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定金合同(包括定金条款)相对于主合同来说是从合同,如果双方约定应交付定金而违约没有交付,此时不能认为该方当事人违反了主合同。同时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一般还有法律效力。而订金合同则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不是法律概念,双方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从二者的功能上来区别。定金通过“定金罚则”对合同成立及其履行提供担保。而订金只具有预付款的功能,它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履行其给付债务的义务,是为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不具有担保预合同签订及其履行的功能。
第三、从二者的法律后果来区别。定金具有惩罚功能,它一经交付,就要发挥对违约方加以制裁,对守约方加以补偿的功能,定金罚则是一个严厉的惩罚措施。“定金罚则适用是因当事人一方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或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双方约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交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定金丧失;接受定金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
金,同时交付的定金只有在其所担保的债务履行后,才能与要付的钱相互抵消或者收回。而订金给付后,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形,不适用“定金罚则”,双方都违约的,订金没收;“接受订金一方违约的,其所接受的订金给对方,如果合同双方都依约履行合同的,一方交付的订金返还给交付方或抵作交付方应付款的一部分”。它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在审判中一般作为预付款处理。即“订金的惩罚性是不具有双向性的,仅适用于合同中的交付方,它可以看作一种给付方对收受方的履约保证”,对给付方一方有着约束作用。
第四、从二者的限制条件区别。“定金上的限制条件是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双方约定主合同标的额的五分之一”。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付的定金数额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数额的变更。“对于订金的数额,有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严格限制”。
总之,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二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我们在签合同前一定要弄清二者的区别,订金不具备定金所有的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参考文献:
[1]杜江涌.论定金性质的回归与重塑[J].理论探索,2006(6)
[2]舒忠良.关于违约金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1)
[3]郭守杰.合同法综合题考点综述.[J]财会学习,2006(4)
[4]王艳芝.公报案例裁判解释研究.[M]河北大学,2010
[5]戴伟燊.浅谈定金的相关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12)
作者简介:
祁净玉(1982~),女,汉族,河南汝南人,四川文轩职业学院教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论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作者:祁净玉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4期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生活中会碰上各种合同,有时候糊里糊涂的签了一个定金或订金合同,等发生争议时才意识到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相差甚远。本文就二者的法律含义与特征着手,多角度来论述二者的区别。
关键词:定金;订金;定金罚则;预付款
说到订金与定金,许多人的感觉是二者通用,没有区别。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是订金合同,但是当纠纷发生时适用的确是定金合同,二者是否有区别呢?
一、合同中订金的法律特征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是在合同履行前按照双方约定,给付对方一部分现款,这部分现款具有支援性质。其中“订”表示要订立的意思,仅仅表示要购买,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不会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在合同中,如果一方给付了订金的,不履行合同义务,他仍然可以要求返还订金;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也不存在双倍返还的法律规定,只是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赔偿金。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订金缺乏法律规范,人们在使用时要防止“订金有诈”,让一些不法分子钻“订金”的法律漏洞。
二、定金的法律性质
1.合同中的定金法律含义
“定金”的“定”是决定之意,给付“定金”表示一定要购买,“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规范的概念。“在合同中,就是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后,合同履行前,一方预先给另一方一定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作为合同债权履行的担保”。
2.定金的法律功能
作为担保方式,定金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合同订立,履行与否与该金钱或替代物之得失挂钩,从而在当事人心理上产生压力,起到担保主债务之效。
定金罚则体现的是定金的惩罚功能,是要求违约方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它的适用情形是:一方根本违约或第三方原因根本违约的。如果一方仅仅出现轻微违约行为,是不适用定金罚则的,定金罚则是一个严厉的惩罚措施,适用时要慎重,只有这样才体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
具体来说定金罚则有两层含义:第一、交付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定金丧失。第二、“如果出现接受定金方出现违约现象的,接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所接受的定金”。
同时也要注意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免责事由):第一、“因为出现难以预料的不可抗力情形或意外事故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二、双方都违约的,则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应原数返还。
三、我国合同中的订金与定金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是订金合同,但是当纠纷发生时适用的确是定金合同,二者是否有区别呢?其实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有严格区别,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定金具备债的担保功能,而订金没有,在定金合同中,接受订金一方违约,不会适用“定金罚则”,只需返还订金。下面我们通过分析案例来进一步论证二者区别。 2012年1月,大卫旅游公司和安迪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包租车合同》。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按合同上写的“预付订金3万元”付了“订金”。结果,汽车运输公司未履行合同,旅游公司在2012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运输公司双倍返回“订金”,合计6万元。由于合同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所以,法院判定汽车运输公司退回“订金”3万元。由此可见一字之差,相差3万元。
二者区别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二者的法律性质上来区别。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定金合同(包括定金条款)相对于主合同来说是从合同,如果双方约定应交付定金而违约没有交付,此时不能认为该方当事人违反了主合同。同时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一般还有法律效力。而订金合同则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不是法律概念,双方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从二者的功能上来区别。定金通过“定金罚则”对合同成立及其履行提供担保。而订金只具有预付款的功能,它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履行其给付债务的义务,是为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不具有担保预合同签订及其履行的功能。
第三、从二者的法律后果来区别。定金具有惩罚功能,它一经交付,就要发挥对违约方加以制裁,对守约方加以补偿的功能,定金罚则是一个严厉的惩罚措施。“定金罚则适用是因当事人一方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或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双方约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交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定金丧失;接受定金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
金,同时交付的定金只有在其所担保的债务履行后,才能与要付的钱相互抵消或者收回。而订金给付后,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形,不适用“定金罚则”,双方都违约的,订金没收;“接受订金一方违约的,其所接受的订金给对方,如果合同双方都依约履行合同的,一方交付的订金返还给交付方或抵作交付方应付款的一部分”。它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在审判中一般作为预付款处理。即“订金的惩罚性是不具有双向性的,仅适用于合同中的交付方,它可以看作一种给付方对收受方的履约保证”,对给付方一方有着约束作用。
第四、从二者的限制条件区别。“定金上的限制条件是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双方约定主合同标的额的五分之一”。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付的定金数额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数额的变更。“对于订金的数额,有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严格限制”。
总之,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二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我们在签合同前一定要弄清二者的区别,订金不具备定金所有的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参考文献:
[1]杜江涌.论定金性质的回归与重塑[J].理论探索,2006(6)
[2]舒忠良.关于违约金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1)
[3]郭守杰.合同法综合题考点综述.[J]财会学习,2006(4)
[4]王艳芝.公报案例裁判解释研究.[M]河北大学,2010
[5]戴伟燊.浅谈定金的相关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12)
作者简介:
祁净玉(1982~),女,汉族,河南汝南人,四川文轩职业学院教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