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酷刑

  1988年,联合国拟定了一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得到许多会员国的响应和赞同。到该年10月6日为止,共有37个国家的政府已批准或统一了这项公约,中国即是其中之一。

  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它奏出了历史进步的音符,闪耀着现代文明的光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在人类社会中曾经肆虐了几千年,给无数的人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灾难,以至于当代人一提起那些惨无人道的刑法和残忍行为都难免心有余悸。今天,野蛮与狠毒的现象终于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唾弃,在许多国家被送进了历史的博物馆。但是,应该看到,人类迈出这一步是多么的不容易啊!

  本书的内容,就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各种酷刑和残忍行为的部分实录。读者可以从这个角度了解历史,扩大见闻,区分文明和野蛮,识别美善和丑恶,激发为人类的进步与和平事业而奋斗的决心。书中展示的资料,对于学习或研究中国法制史、刑法史也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说到中国古代的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其名目之多、手段之狠、受害之惨在世界史上是很突出的。翻一翻二十四史中的刑法志、酷吏传,查一查《太平御览》、《渊鉴类函》、《古今图书集成》等书的刑法部分,那里面记载的各种刑罚名称、各种刑具、各种用刑方式以及许许多多血淋淋的事实,令人触目惊心。野史笔记、小说戏曲中也有不少这方面的记述或描写,又为正史的记载提供了丰富的旁证。历代统治者暴虐的本性和害人的机巧在使用刑罚的问题上得到了极其充分的表现,恣意摧残人的肉体的种种怪术绝招都被创造出来,人类的残忍意识也通过各种残忍行为作了淋漓尽致的发挥。许多残酷事件是今天的人们闻所未闻,甚至是连想也想不到的,作者下笔叙述它们时还不由得感到一阵阵的战栗。

  历史上,各代正式颁行的法律中规定的刑罚有不少都带有残酷性。早在尧舜时期,三苗就开始实行 “五虐”之刑,包括“截人耳鼻,椽阴黥面”等。夏代以“大辟、膑辟、宫辟、劓、墨”为五刑,周代以“墨、劓、宫、刖、杀”为五刑,这些都是伤残人的身体直至把人处死的酷刑。经春秋、战国、秦到汉初,刑罚的名目略有变化,如大辟的执行方式又分为车裂、凿颠、腰斩等,但大体不出五刑的范围。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单以后的死刑仍然使用车裂、枭首等,直到清末都保留着凌迟。死刑之外,各代都通用笞杖鞭督枷等,已经废除的宫、劓、刖等肉刑在后世又不断被恢复使用。法

律中规定的有些较轻的刑罚如流放、充军、苦役等,虽然不应属酷刑的范围,但它们常常以笞杖、黥面或釱趾等肉刑为附加刑。终封建社会之世,残酷的肉刑一直没有从朝廷的法典中废除。

  而且,各代中上自朝廷、下至县衙还大量使用法外之刑(或称非法之刑)。统治者处置政敌、镇压反叛以及审理案件拷讯犯人时常常不择手段,所用的刑罚五花八门,毫无节制,大多不受法律约束,其残酷性与法内之刑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外之刑的名目究竟有多少种,难以统计,有的书中曾列举了其中的一部分。如《古今图书集成 ·祥刑典》卷八十四《推原用刑本意》一文中说:“ 后世暴 君酷吏始有法外之刑,如炮烙、锻炼、抽肠、悬脊、剜膝、剥皮、鼎烹、甑蒸、腰斩、寸斩、刷洗、鸩毒之类,何其惨哉! ”明末吴尔埙所著《仁书》也罗列了各种刑罚,“曰湛身,曰焚,曰炮烙,曰炙,曰自刭,曰不食,曰闭口,曰雉经,曰扼吭,曰立槁,曰没阵,曰触,曰坠,曰鸩,曰烹,曰菹醢,曰脔,曰斩,曰车裂,曰磔,曰锯,曰囊扑,曰剥,曰剖拉,曰杖,曰笞,曰槌击,曰刺,曰幽,曰冻,曰疽发背,曰恸哭。”上两处所列名目包括了一些法内之刑和其他死法,但更多的是法外之刑。这里见到的名目显然不是古代酷刑名目的全部,散见于正史及其他电机中的法外之刑的名称还有很多。

  法外之刑的大量存在和肆意泛滥,与帝王专制的思想体系、政治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占同志地位的儒家学说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观念,规定了等级森严的尊卑秩序,上级对下级,长辈对晚辈,具有主宰、支配乃至生杀之权,反过来只有无条件地服从,稍有反抗便被视为大逆不道。这种根深蒂固的伦理观念决定了古代政治的基本特点只能是专制。

在朝廷之上起主导作用的是皇帝的权威,在各级衙门起主导作用的是长官的意志,皇帝和长官的决策、命令常常就是不容违犯的法律。各代虽然有正式颁定的法规法典,但是一直没有建立科学的完整的法制系统,国家基本上实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皇帝和各级官府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带有极大的随意性,他们可以随时改变既定的法律条文,随时发布新的法律条文。在专使政治的淫威之下,法律被挤压,被扭曲,显得非常软弱,当皇帝和各级官府使用法外之刑的时候,法律无力加以阻止和纠正。

同时,非法的酷刑一旦经官方使用,它也就取得了一定的合法性,后世的 暴 君酷吏重新使用这种非法酷刑时,便把前代的非法行为作为合法的依据。有时,前代的非法之刑会正式列入后世的法典,如凌

迟在唐代之前是法外之刑,到了宋代之后以至于明清,就成法律规定的死刑之一了。

各种非法之刑不仅作为朝廷及官府正式使用的官刑长期存在,而且作为民间私刑长期存在。封建伦理观念表现在政治上,皇帝可以任意处罚臣僚,官府可以任意惩治百姓,而表现在家族和家庭内部,族规、家法也和国家的法规同样具有效力。族长对本族内的叛逆者或做了伤风败俗等错事的某个成员可以下令给予活埋、沉河、焚死、勒杀以及鞭杖责打等处罚,家长对于违法家法的家庭成员或奴仆可以随意责打直至处死。主妇对婢妾也常常给予非法的虐待,有的甚至割鼻、截舌、挖眼、断手、针刺、火烙,无所不用其极。

家族之间、家庭之间或人与人之间发生械斗、仇杀或人身报复等情况时,也常常使用非法酷刑。此外,由于古代社会的法制不健全,民众的法制观念相当浅薄,民间抓获小偷、盗贼或奸犯常常不经官府而予以私刑处置,或剁手、或截指,或拷打、或割去生殖器等等,民间的黑社会组织如某些行帮、会道门有时进行残害民众或行凶暗杀等活动时也惯用酷刑;某些江湖术士、巫觋、神汉在招摇撞骗时也使用酷刑害人。漫长的古代社会中,各种非法酷刑作为私刑而滥用的时候,演出的一幕幕悲剧也是够骇人听闻的。私刑的施行方式大都仿效官府使用的非法之刑,同时又有不少独出心裁的创造,这使中国古代的酷刑名目更加繁多,手段更为离奇。

  历代的刑法是当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并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在施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残忍意义,反映了统治者暴虐的一面。因此刑法同其他法规法典一样,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刑法中关于酷刑的量刑和执行也处处体现出统治者的阶级意志。《礼记》中明确宣称 “刑不上大夫”,即对于士大夫们不使用和平民一样的标准来量刑,这显然是给上层统治者以特殊的照顾。汉初贾谊也说:“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故也。”即是说,士大夫们犯了罪,严重者可以将他们处死或赐死,而不使用黥面、割鼻等伤残肢体、侮辱人格的肉刑。看来肉刑的施用对象,只能是一般官吏和平民,他们一旦犯罪,总逃不脱各种酷刑的折磨。对于那些犯上作乱者、某反叛逆者如农民军的将领、抗粮罢税的百姓、杀死主任的奴仆等等,统治者更是惯用狠手。

  在私刑方面,乡间土豪劣绅对待雇工和佃户常用非法酷刑,如本书《杂刑》一节记述的张倬堂的行为,正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如果把古代的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和人类历史发展的大背景联系起来考察,更可以看出它具有深刻丰富的社会内涵。酷刑的产生和使用,残忍行为的出现与存在,除了阶级的、政治的因素之外,它又是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社会文化观念和人们的文化心理的反映。

  首先,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和人类文化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民族的文化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标志。人类社会早期开始使用刑罚的时候,不同民族大多采取简单的肉体摧残手段,像宰割或驯服动物那样,这是由当时人们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方式决定的。因此,酷刑和残忍行为的产生,就表现出原始的、野蛮的文化形态。后来,由于政治斗争十分剧烈,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适应社会冲突的需要而有所发展,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普遍存在,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最初的原始、野蛮的文化性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化素质的提高,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抵制、谴责,最终将被彻底取消。在中国历史上,一般说来,滥用酷刑的程度,古代较重,近代较轻,乱世较重,盛世较轻;少数民族统治的时代或地区较重,汉民族统治的时代或地区较轻。这些差异,显然是社会文化进步的程度在起作用。

  其次,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的实施有某些人的文化素质有密切的联系。历史上统治阶级中出了不少 暴 君酷吏,后世的人们常用凶残、暴虐这样的词汇概括统治者阶级属性,但折实不十分准确的,因为有些统治者并不凶残暴虐,而被统治者中也不乏凶残暴虐之徒。

明末的张献忠应该算是被压迫阶级的代表吧,可是他在使用酷刑时和朱元璋、朱棣没有什么两样;李自成攻占北京之后,刘宗敏等将领对明朝的达官显贵实行酷刑追赃,手段之狠毒不亚于锦衣卫掌管的诏狱;太平天国有个将领名叫傅学贤,参加农民革命非常坚决,但他惯于使用火烙火锥等毒刑,与镇压太平天国的清军同样凶残。

历史上有不少比较开 明的 君主曾反对或限制使用酷刑,如汉文帝废除肉刑,并且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尽量减轻肉刑,如东汉刘宽实行以蒲鞭示辱(见本书《鞭打》)、汉末孔融反对曹操恢复肉刑、明代吕坤提出笞杖的八项戒规(见本书《笞杖》)等等。

  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各代都一直存在着使用酷刑和反对酷刑、废除肉刑和恢复肉刑、实施残忍行为和谴责残忍行为的辩论、争议。这是文化领域里的进步与腐朽、文明与野蛮的较量。由于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少数人的努力不足以禁绝各种残酷现象,而且,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的残

忍意识更难以消除。残忍意识是人们的文化观念与文化心理的表现之一,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相当普遍地存在着这种意识,都可能在残忍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残忍的行为。有的学者论述中国传统文化的时候,把残忍列为中国的民族特点之二。

  残忍意识首先表现为对人的残害,如酷刑、虐待等等。同时还表现为对物(主要指有生命的动物)的残害,如唐代张宗昌兄弟活烤鹅鸭、活烤驴肉(见本书《炮烙》),宋代韩缜吃活驴肠(见本书《抽肠》),清代某王公吃烧鹅掌(见本书《炮烙》),即属此类。直到今天,某些高级餐厅还把 “吃活鱼”、吃“活猴脑”作为一道“名菜”,正是这类残忍行为的遗迹。

另外,残忍意识还表现为对残忍行为的冷漠与麻木,对受残害的人或物缺乏同情。这一点在一些中国人身上表现得非常充分。自古以来,中国的民众最爱看杀人,每逢处决罪犯,总有成千上百的人围观,郑曼(原字繁体,右边有耳)被凌迟时万人蚁聚的场面只是一例。(见本书《凌迟》)

鲁迅小说中多处描写看杀人的场面,如《药》、《阿Q正传》、《示众》等,并且说在画片上看见日军处决给俄国人当侦探的中国人,也有不少同胞围着“鉴赏这示众的盛事”。鲁迅对中国人的这一国民性的认识是很深刻的,许多精彩的议论入木三分,切中中国人的弊病。他还说:“群众,——尤其是中国的,——永远是戏剧的看客。牺牲上场,如果显得慷慨,他们就看了悲壮剧;如果显得觳觫,他们就看了滑稽剧。北京羊肉铺前常有几个人张着嘴看剥羊,仿佛颇愉快,人的牺牲能给与他们的益处,也不过如此。”残忍仪式在各方面的表现有时是自觉的,有时是不自觉的,几千年的文化积淀形成一种巨大的历史惰力,直到当代仍然到处游荡着它的影子。

  当然,中国人的国民性并不仅仅表现为残忍意识,与残忍相对立的仁慈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在古代社会起统治作用的儒家思想核心是 “仁”,“仁政”是儒家理想中的政治制度,“仁人爱物”是儒家推崇的道德风尚,“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的慈善者被孟子视为“君子”。以各种酷刑为内容的刑法也解释为圣人不得已而用之。

历代不少正直的清官廉吏都不赞成严刑峻法,而主张简政宽刑;真正有作为的政治家也不单使用刑法,而是恩威并施,宽猛相济。历代官修的正史中,对 暴 君酷吏都持贬斥态度,而对仁术善政予以褒扬。野史笔记、文学作品写到那些酷暴者的残忍行为时,大多采取因果报应的观点写他们必得恶报。在社会生活中,许多人把

积德行善作为立家之本、修身之道,乡间百姓不论是绅士还是农户,广行慈善总是受人尊敬。

  综观历史,中国人的残忍是突出的,仁慈也是很突出的,残忍和仁慈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同侧面,显示出中国人的民族特点的复杂层次。即使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出现残忍与仁慈并存的状况,形成复杂的二重或多重性格。

  最后还要说明一点,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在形成过程中,受到来自外国的宗教思想的影响,其中以佛教的影响为最大。中国人相信了佛教中关于地狱的一整套理论与传说,并且加以发挥,假设了一个可怕的、黑暗而残酷的魔幻世界。中国人设想的地狱与佛教中的地狱不完全相同,与但丁《神曲》里描绘的地狱( Inferno)差距更大,但关于人死后进地狱受到各种各样的酷刑这一点是一致的。

唐初画家阎立本有《地狱变相》图,描摹地狱的各种刑罚,凄惨可怖。后世文人在笔记、小说及其他文学作品又经常进行绘声绘色的描写,如洪迈的《夷坚志》详细介绍了人死后在地狱得到的各种果报,《聊斋志异·席方平》篇中描写了地狱的各种黑暗情景,薛福成、王韬的笔记里都写了梦游地狱的故事,其中提到的酷刑种类和用刑方式大同小异。佛教中提出的关于地狱的理论,意在告诫世人生前行善,以免死后受到地狱轮回之苦,但却在现实中产生了很大的副作用,一些 暴 君酷吏便把地狱中的各种残忍手段移到人世间实施,大肆作恶;另一些人慑于地狱之苦,在生前尽力行善。于是,残忍与仁慈便演出了一幕幕历史的活剧。

  本书分二十九节,记述了各种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的施行情况和典型事例,虽然不够完备,但是也能使读者了解到这方面的基本事实。通读全书,无疑游历了一次中国古代实际存在的血肉的炼狱,可骇可怖又发人深思,不同的读者从中得到不同的领悟。

刖足

今天,稍有历史知识的人们都非常熟悉那个凄惨的故事:春秋时,楚国人卞和在山中得到一块玉璞,把它献给楚厉王,厉王让玉工鉴别,玉工说是块石头。厉王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左脚。不久厉王去世,武王即位,卞和又带玉璞来献,武王让玉工鉴别,玉工又说是块石头。武王也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右脚。过了若干年,武王去世,文王即位,卞和再也不敢轻易献宝了,他抱着自己那块玉璞,坐在楚山山下痛苦,一直哭了三天三夜,泪水哭干了,眼睛流出鲜血来。

楚文王听说了,派人问他: “ 天下受过刖足刑罚的人太多了,你何必哭得那么悲痛呢? ” 卞和说: “ 我不是为自己所受的刖足之刑而

悲伤,我所悲的是,真正的宝玉却被认为是石块,高洁的志士却被认为是狂徒,所以我忍不住痛哭。 ” 文王派玉工雕琢卞和的那块玉璞,得到一块稀世珍宝,于是就命名为 “ 和氏璧 ” 。

  这块和氏璧后来又引起了许多生动的故事:和氏璧流落到赵国,蔺相如为使 “ 完璧归赵 ” 而被赵王封为上大夫;秦统一中国后,将和氏璧刻成有 “ 受命于天,既寿永昌 ” 八个篆字的皇帝所用的玉玺,这即是后世历代帝王你争我夺的传国玺 …… 这些,我们都不去谈它,本文要讨论的,是卞和所受到的砍掉双脚的酷刑 —— 被列为周代五刑之一的刖足之刑。

“ 刖 ” 字音 “ 越 ” ,古时与 “ 剕 ” (音 “ 费 ” )的意思相同,就是断足。《尚书 · 吕刑》篇有 “ 剕辟疑赦 ” 一句,后传云: “ 刖足曰剕刑。 ” 后又疏云: “ 剕,刖也。 ” 许慎《说文解字》也说: “ 刖者断绝之名,故削足曰剕。 ” 周代的五刑,《周礼 · 秋宫 · 司刑》说是 “ 墨、劓、宫、刖、杀 ” ,《尚书 · 舜典》说是 “ 墨、劓、剕、宫、大辟 ” ,其中的刖和剕其实是一个意思,都是指断足。

但也有人说,剕和膑的意思相同, “ 膑 ” 字又作 “ 髌 ” ,本意是指人的膝盖处那块活动的骨头,引申为指用刀把膑骨剔去的刑罚。《白虎通 · 五刑篇》将 “ 剕 ” 写作 “ 腓 ” ,云: “ 腓者,脱其膑也。 ” 《汉书 · 百官公卿表》颜注云: “ 腓者,玄膑骨也。 ” 其他书中谈到刖刑,有的说是断足,有的说是剔膝盖骨,也有的说刖、腓和膑的意思相通,诸说纷纭,莫衷一是。今天,我们也难以把它们严格区分开来。总之,它们都是施加于人的腿或脚使人不能行走的酷刑。

  上古时期,三苗的虐刑之一就有膑。尧舜时作象刑,规定用穿草鞋代替刖足,用黑布蒙住膝盖并画上标记代替膑刑。 1 可见,在这时刖和膑的名称都已经出现了,但当时中原还没有真正实行这种刑罚。夏朝开始有肉刑,当包括刖足在内。商代有敲断人的腿骨的做法,这实际相当于刖足之刑。某年一个冬天的早晨,纣王和他的宠妃妲己身穿狐裘在外面观赏雪景,看见远处有一老一少两名男子涉水过河,那青年人毫不犹豫地淌过去了,那老者却显出怕冷的样子。纣王问妲己这两个人的表现为什么不一样,妲己说: “ 那年轻的血气正旺,腿中的骨髓充实,所以耐寒;那年老的精力衰竭,腿中的骨髓稀少,所以怕凉。 ” 纣王命令武士把那两名男子抓过来,当场砸断腿骨观看,两人的骨髓多少果然不同。 2

  到了周代,刖足的事例见于历史记载的就很多了。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

国国 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规定的应受刖刑的条款也相当繁多。如卫国曾规定,私自驾驶 国 君乘坐的专车外出,就要定为刖足之罪。有一天夜里, 卫 君非常宠爱的幸臣弥子瑕得到家里人报告,说母亲病了,他仓促之间就驾着 卫 君的车子赶回家去。 卫 君知道了,不但不加罪,反而称赞他的孝行。

弥子瑕犯法而未受刑,只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一般的人若犯下此类罪过,刖足是难以逃脱的,如《左传》记载,庄公十六年(前 678 )郑国刖强鉏之足,僖公二十八年(前 632 )卫侯刖针庄子之足,成公十七年(前 574 )齐国刖鲍牵之足,等等。此外,庄公十九年(前 675 ),楚国的鬻拳谏楚王,楚王不听从,鬻拳就用武器进行威胁,强迫他接受,楚王害怕,只好照鬻拳说的办。

鬻拳知道这样威逼国 君是要判死罪的,就自动刖足请罪,楚王赦免了他。齐国在景公时,刑罚特别重,受刖足之刑的特别多,以至于有 “ 履贱踊贵 ” 的说法。踊是刖足以后安装的假脚,有人专门制造假脚出售。由于许多人都被刖去了脚,所以踊的价格暴涨,鞋子的价格却便宜了。

  春秋时,那些受过刖足之刑的人,常被委派担任看守大门的职务。前边提到的鬻拳就奉命守城门,被人们尊称为 “ 大伯 ” 。这种守门的刖者虽然地位低贱,但在某些关键时刻他们会起着意想不到的作用。有一天,齐大夫夷射在宫中参加宴会,喝得醉醺醺的走出来,靠在王宫的侧门旁边稍作休息。把手这个侧门的是一位受过刖足之刑的人,他向夷射请求说: “ 大人吃剩下的酒菜能不能赏给小的们一些呢? ” 夷射怒斥他说: “ 受过刑罚半死不活的人竟敢向尊长要酒喝,真是大胆! ” 守门者只好退下。

夷射走后,守门者把门旁边墙上被屋檐滴下水冲刷的地方又刻下一块,好像被人撒过尿的痕迹似的。第二天 齐 君从这门边走过,看见那片痕迹,很生气,问: “ 谁在这里小便了? ” 守门者回答说: “ 臣不曾看见有人大小便,昨天只看见中大夫夷射在这里站了一会儿。 ” 齐 君大怒,就命令逮捕夷射并把他杀掉了。

  夷射因得罪了不起眼的守门刖者而受到巧妙的报复,竟然丢了性命,但是也有另外的情况,孔子的学生季羔有一次在危机之中受到守门的刖者的掩护。季羔在卫国当执法官(士师)时,曾审理过一个案件,把那有罪的人判了刖足之刑。不久遇上了蒯聩作乱,季羔匆忙逃走,经过城郭的大门时,守门者正是他亲手处理的被刖足的人。那位刖者对季羔说: “ 那边有个墙缺口,你翻过去逃走吧! ” 季羔说: “ 正人君子从来不逾墙。 ” 刖

者又说: “ 那边有个墙窟窿,你钻出去快逃吧! ” 季羔说: “ 正人君子从来不穿穴 ” 刖者又说: “ 这里有一间破房子,可以躲一躲。 ” 季羔就进去藏起来。

追兵过去之后,季羔对守门人说: “ 以前我执行国家的法度,亲自审判把你处以刖足之刑。今天我遇到灾难,正是你报仇的好机会,然而你却再三掩护我,为什么呢? ” 守门者说: “ 受刖足之刑,是我罪有应得,无法免除的。可是,当初你审理案件的时候,先判别人后判我,这是想免除我的刑罚,我领会你的意思。到了安庆已定、商议量刑时,你很不高兴,我见你那种表情,也明白你的意思。你不是出于私情来袒护我这个毫不相干的人,而是因为你本来就是一个仁义君子,在处理案件时总要表现出慈善的心肠。这就是今天我要救你的原因。 ” 这位守门的刖者可以说是个通情达理而且有一定法制观念的人,和前面那位报复夷射的守门者迥然不同。我们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到当刖足之刑被普遍采用的事实。

  春秋时将判处刖刑时,视所犯罪行的轻重,有的刖去一只脚,有的要刖去双脚。刖去一只脚者称为偏刖,或者叫做 “ 介 ” 。《庄子 · 养生主》篇云: “ 公文轩见右师而惊曰:是何人也?恶乎介也? ” 这位右师就是受过刖足之刑而后又做了官的人,他受的刖刑当是偏刖。郭象为《庄子》作注云: “ 介,偏刖之名。 ” 至于犯什么罪需要刖左脚,什么罪需要刖右脚,可能也有一定的规定。如〈管子 · 地数篇〉云: “ 有犯令者,左足入,坐足断;右足入,右足断。 ” 一般说来,较轻的罪行只刖一只脚,特别重的才刖去双脚。

  春秋时,也有对死去的人施行刖足的事例。齐桓公的儿子商人和邴歜的父亲争夺田产,没有占到便宜,后来商人杀死齐昭公的儿子,篡夺了王位,成了齐懿公,就把已经去世的邴歜的父亲从坟墓里挖出来,刖去双足,让邴歜作自己的奴仆。

懿公又强占阎职的妻子为妃,让阎职为他赶车。懿公四年(前 609 )夏天,邴歜和阎职一块儿在池塘里洗澡,邴歜用鞭子打了阎职一下,阎职大怒,邴歜说: “ 别人夺走了你的老婆你都不生气,鞭梢砸你一下还值得生气吗? ” 阎职反唇相讥说: “ 你的父亲死后还被人刖足,你又能怎样? ” 二人不再争执,就一同商议,杀死了懿公,把他的尸体扔在竹林里,又一同逃走了。懿公对人残苛,结果自己也没有得到好下场。

  战国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不仅 国 君可以随意刖人之足,地方官吏也有权对人施用刖足之刑。赵国梁车任邺城县令,他的妻子去看望他,赶到那里已经天黑,城

门关闭了,梁妻就从城墙的缺损处翻了过去进了城。当时有条禁令,如果夤夜私越城墙者要处以刖足之刑,于是,梁车就严格执行法律,把他的妻子刖去一双脚。赵成侯听说这件事,认为梁车为人不仁,就罢免了他的县令之职。

  战国时著名军事家孙膑的故事更是一椿典型的事例。据《史记》记载,魏惠王时,庞涓仕魏为将军,他忌妒同学孙膑的才能,把他召来,设计 “ 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 ” 。所谓 “ 刑断其两足 ” ,显然是刖足的意思。

《潜夫论》记此事云: “ 孙膑修能于楚,庞涓自魏诱以刖之。 ” 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说孙膑受的刑罚是被剔去双膝盖骨,《东周列国志》就是这样描写的。 3 还有人说,孙膑的原名已经不可考知,因为他受了膑刑,所以被人称为孙膑,而膑刑就是去膝盖骨。历史上关于孙膑所受刑罚的两种说法,具体地证明了前面所谈到的关于刖、剕、膑的含义彼此混淆的情形。

  《庄子》一书里多出谈到受到刖族之刑的人,其中《德充符》篇所说的 “ 兀者 ” 王骀、申徒嘉等,是被刖去一只脚的。此篇中又说: “ 鲁有兀者叔山无趾,踵见仲尼。 ” 这位叔山受刑后没有了脚指头,却可以用脚跟走路去见孔子,说明当时有的人被处以刖刑时,并不是把一只脚全砍掉,而只砍去前半截。崔撰为《庄子》中的这句话作注说: “ 无趾故以踵行,是则跀(刖)轻于膑也。 ” 崔撰仅从被刖去半截脚来断定刖足比剔膝盖骨的刑罚要轻,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刖足在施行时大都是把一只脚或两只脚脖处整个砍下来,其残酷程度并不次于剔膝盖骨。

  汉初,吕后残害 戚 夫人,把她的手和脚都砍掉,仍到厕所里,说是 “ 人彘 ” ,还让汉惠帝刘盈去观看。刘盈见 戚 夫人没手没脚,血肉糢糊的惨像,忍不住大哭,此后便得了一场病,一年多之后才痊愈。吕后的手段,属于非法报复那一类,施行无所不用其极,在历史上留下了残酷的一页。当时朝廷正式规定的刖足之刑是断脚趾。如对犯有 “ 夷三族 ” 的大罪必须用 “ 具五刑 ” 处死的人,其中一项就是斩左右脚趾。

汉文帝十三年(前 167 )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原来应当斩去左脚趾的,改为 “ 笞五百 ” ,原来应当斩去右脚趾的该为弃市。同时还规定,有些罪状要用釱左趾代替斩脚趾的刑罚。釱是一种铁制的刑具,重六斤,套在犯人的左脚趾上,不能随便去掉,如果自行去掉脚上的釱,要另外加罪。当时曾明文规定,私自铸造铁器及煮海制盐者,要 “ 釱左趾 ” 。东汉末年,草草当权时又规定应釱左右脚趾者改为用木械,因为当

时铁金属缺乏,所以用木料代替。

  汉代以后,刖足之刑在南北朝时一度恢复,具体施行方法为 “ 断脚筋 ” 。南朝宋泰始四年( 468 ),宋明帝刘彧诏令,凡犯有私自使用官府仪仗、抢劫驿亭寺院及伤害官吏等罪,应判处死刑而遇到赦免者,改为在两颊黥一 “ 劫 ” 字,同时割断两脚之筋,然后前夕到边远地区的交州、梁州、宁州等处;五人以下结伙抢劫者,也要黥面作 “ 劫 ” 字,割断两脚之筋,发配到边远地区。断脚筋是变相的刖足,它和剔膝盖骨的做法作用相似,都是使人丧失行走的能力。这项法令实行的时间不长,明帝死后自行废除。

  唐初,太宗李世民让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刑法,规定应处以绞刑的五十条罪状都免去绞刑,改为断右脚趾。过了不久,太宗又产生哀怜之意,他对侍臣们说: “ 前代早就提出废除肉刑了,现在还要断人的脚趾,我实在不忍心。 ” 于是当即废除了断右脚趾的规定,改为流放三千里,服劳役二年。

  在滥用酷刑的明代,刖足又被重新使用了。洪武二十年( 1389 )三月,太祖朱元璋下旨,规定: “ 蹴圆的,卸脚。 ” 即对踢足球者,要处以刖足的刑罚。当时龙江卫的指挥伏颙和本卫的小旗姚晏保二人蹴圆,就被砍了右脚,全家发配到云南。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时,建文帝的刑部尚书暴昭也被砍断了手和脚。

天顺元年( 1457 )正月英宗复辟时,刑部启奏原兵部尚书于谦及王文、舒良、王诚、张永、王勤等人的罪恶,英偬传旨说,这些人本应当凌迟处死,改为从轻处理,先把他们砍去手脚再予以斩首。后来的史书可能是为了不给大明皇帝的政治抹黑,没有记载于谦等人被砍手脚的情节。明代对应当凌迟处死的犯人,施行时也有先砍断手脚再零刀割死的。当然,这已不是单纯的刖足之刑,它是经变成凌迟的程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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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虎通 · 五刑篇》: “ 五帝画像者,犯膑者以墨蒙其膑处而画之。

2. 《尚书 · 泰誓》有 “ 斮朝涉之胫 ” 一语,后传曰: “ 冬月见朝涉水者,谓其胫耐寒,斩而视之。 ” 陈稚常《上古史演义》描写了这个情节。也有人说纣时有个大臣名叫朝涉,纣王砍断了他的腿骨,见俞樾《茶香室三钞》卷十四 “ 朝涉 ” 。

3. 冯梦龙、蔡元放《东周列国志》第八十八回《孙膑佯狂脱祸,庞涓兵败桂陵》写道: “ 庞涓遂唤刀斧手,将孙膑绑住,剔去双膝盖骨 ” 。

宫刑

宫刑是古代割除男子生殖器的酷刑。

  生殖器官对人来说和头颅同样重要。头颅是生命中枢,它决定着个体的生存;生殖器官担负着繁衍后代的任务,

它维系着群体的生存。在人类社会之初,各民族都有过狂热的性器官崇拜和生殖崇拜,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也都特别重视传宗接代和血统继承。割除生殖器官,对他本人来说,毁灭了他的人生乐趣,对他的家族来说,剥夺了他遗传的权利。因此,宫刑是对人的非常严厉的惩罚。在远古时约五刑中,宫刑重于墨、劓和刖,仅次于死刑。

  从远古时开始直至封建社会的终结,到底有多少人受过宫刑,实在难以统计。 “ 宫刑 ” 这两个字,包含了多少人生的悲剧!

  让我们打开历史的篇章,拂去岁月的风尘,再从头看一看这幕悲剧吧。

(一)

  宫刑早在尧舜时就有了。尧时有象刑,就是规定犯罪者穿戴的服饰要和一般人有所区别,以示惩诫,其中犯宫刑的人要穿草鞋。《初学记》卷二十引《白虎通》说: “ 犯宫者履杂屝。 ” 后人解释说, “ 屝 ” 字同 “ 菲 ” ,就是草鞋 1 。说明这时已经有了宫刑的名称。舜曾经赞美主管狱讼的名臣皋陶说: “ 汝作士,五刑有服。 ” 舜时的五刑包括宫刑,当时只用来对待蛮夷,而对于本部落里的罪人并没有真正使用。舜以后,禹时才正式施行宫刑。《汉书.刑法志》云: “ 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 宫刑即是禹制定的肉刑之一。

  宫刑从开始提出时起,它的含义就是割除男子的生殖器,这是没有疑义的。《尚书.吕刑》篇 “ 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 ” 一句之后,汉代学者孔安国作的传说: “ 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 ” 唐代学者孔颖达作的疏引伏生《书传》,进一步注解说: “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

从《尚书》的原文及注疏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三个意思,一是当时的宫刑包括对男子割除生殖器官和对女子实行的幽闭(详见幽闭),二是宫刑为仅次于死刑的较重的刑罚,三是宫刑的量刑范围为惩治淫罪,即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可以看出,宫刑的出现,是在人类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制度以后,为了维护这种一夫一妻的婚姻秩序(实降土是维护血统继承的纯粹性)而制定的惩罚措施。尧舜时期,正是中国古代由父系氏族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一夫一妻制家庭要求稳定,这时制定宫刑正是适应了客观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当时人们的社会观念和道德意识。

  夏朝时,三苖(少数民族)肆行 “ 五虐 ” ,其中有 “ 椓阴 ” ,就是宫刑。夏灭三苖,却对他们的椓刑加以发展,正式把宫刑列为五刑(大辟、膑辟、宫辟、劓、墨)之一,其中 “ 宫辟五百 ” 。商代未见有宫刑的记载,但商代

有肉刑,而且承袭夏制,应当包括宫刑在内。周初也正式把宫刑列为五刑(墨、劓、宫、刖、杀)之一,规定 “ 宫罪五百 ” 。但当时把宫刑排在五刑的第三位,次于死刑和刖足。周穆王时,又把宫刑升为第二等,仅次于死刑。据说,周穆王认为,人虽刖足能行人道(有性机能),而宫刑可以使他断绝后代。这说明,西周时随着奴隶制的逐渐瓦解和封建制度的初步萌生,宗法观念、家族意识占重要地位的封建主义思想体系开始确立了。

  西周时,宫刑已不仅是用来惩治淫罪,犯了其它罪行而还不至于判死刑者,可处以宫刑。这样,宫刑的施行范围比它的本义有所扩大。而且,西周时还规定: “ 公族无宫刑。 ” 意思是说,贵族犯了罪,不能判处宫刑,原因是为了 “ 不翦其类也 ” ,即不让他的家族断绝后代。贵族们犯了罪该处以宫刑者,就用 “ 髡 ” (剃去头发之后去做看守仓库一类的劳役)来代替,而一般的平民百姓犯了应该处以宫刑的罪则不能赦免。这样的规定,反映了西周刑法制度的鲜明的阶级性。

  宫刑又叫腐刑。有人说,男子被割除生殖器官后,数日内其伤口散发出肌肉腐烂的臭味,所以称为腐刑。也有人说,男子受宫刑后就丧失了生育能力,像腐朽的木头不会再开花结果,所以称为腐刑 2 。西周时,受过宫刑的人被称为 “ 奄人 ” 。《周礼 · 天官 · 叙官》篇中有 “ 酒人奄十人 ” 之语,前人注解说: “ 奄,精气闭藏者,今谓宦人。 ” 因此,后世称在宫中服役的太监为奄人或阉人、阉宦,称施行宫刑为阉割。《诗经》、《春秋》、《左传》等儒家经典著作中多处提到的寺人、侍人等,也都是指奄人。

  人被阉割时必须避风寒,否则会断送性命。因此,施行宫刑时,必须准备一间暗室,里面不通风、不透光,并且要生火取暖,让受宫刑者住在里面,像养蚕于温室中似的,百天以后伤口完全愈合,才能到外面自由行动。所以,又称宫刑为下蚕室。 3

  秦时,宫刑使用得很普遍。秦始皇集中七十万名囚犯去修建阿房宫,其中许多人就是受了宫刑的。赵高的父亲也曾受了宫刑,他的妻子改嫁了别的男人,生的儿子都承继赵姓,并且都处以宫刑,赵高即是其中之一。

  汉初时,不少人已经意识到宫刑和其它损伤人的身体的肉刑太残酷,于是,汉文帝十三年(前 167 )诏令废除肉刑,其中包括废除宫刑 4 。但过了不久,景帝中元年间又恢复宫刑。开始时只是用宫刑代替死刑,后来也把宫刑用于对某些非死刑罪的处罚。汉武帝时,不少文武大臣都被处以宫刑,如将军李延年、著名历史学家司马迁

和张安世的哥哥张贺等。

东汉时效法前代,宫刑常见。建武二十八年( 52 )冬十月,光武帝刘秀下诏将判为死罪而在押的男女囚犯都处以宫刑,其中女子的宫刑指幽闭。建武三十一年( 55 )又重申此令。永平八年( 65 ),汉明帝刘庄下诏将被判为死罪者减一等,其中大逆无道者下蚕室。建初七年( 82 ),汉章帝刘炟下诏将被判为殊死的罪人下蚕室,其中女子幽闭。元和元年( 84 )、章和元年( 85 )及永元八年( 96 )都下过同样的诏书。汉代对来自西域国家的使节或人质也曾使用过宫刑。征和元年(前 92 )楼兰国王去世,其国派人到汉朝迎接作人质的太子回国继承王位。这位太子在长安因犯法已受过宫刑,汉武帝就没有放他回本国。

  宫刑不仅造成人的肉体痛苦,也使人的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有的人因受不了这样的侮辱而自杀。司马迁受刑后,每想到这一难堪的奇耻大辱,都不觉汗流沾背,也想 “ 引决自裁 ” 。因此,后世不少正直之士多次提出废除宫刑的建议。有的朝代曾加以采纳,也有的朝代又将宫刑恢复。东汉永初年间,廷尉陈忠上书请求废除下蚕室之刑,汉安帝刘祜批准施行。建安时,曹操曾提议将某些死刑改为宫刑,交群臣讨论,陈群、钟繇附和曹操,赞成恢复宫刑,而王朗、孔融等人反对使用宫刑,结果议而未决。

晋代,也有人提出恢复宫刑的主张,但也没有能够实行。北朝时,宫刑一度死灰复燃。北魏规定,对谋反叛逆者要处以腰斩,全家同诛,家中十四岁以下男童处以腐刑。如魏宣武帝时,平季就是因为父亲参与了和尚法秀谋反的事件,而受了宫刑。很明显,统治者的目的是将反叛者斩尽杀绝,不留后患。将儿童处以宫刑虽然意在表现一点仁慈,但却掩盖不住统治者制定刑法的阶级性和残酷性。东魏时,南兖州刺史、河阳侯樊欢因不满高欢父子专权,图谋复兴东魏,被高氏杀害,其子樊叔略正在幼年,被处以腐刑。西魏、北周未见宫刑事例,但也未见废除宫刑的文告,直到隋初开皇年间,隋文帝杨坚才正式下诏将宫刑废除。

  隋代以后,朝廷正式规定使用宫刑的,只有辽代和明代。辽应历十二年( 962 ),萧延之的家奴海里强奸拽剌秃里的未成年的女儿,被处以宫刑,交给秃里家做奴隶。明代的法典有一条规定叫 “ 阉划为奴 ” ,就是宫刑。洪武九年( 1376 ),南京宫中建造谨身殿,负责此事的官员误把中等工匠奏称为上等工匠,朱元璋大怒,命令将上千名工匠全部斩首。当时工部尚书薛祥极力进谏,朱元璋又改令将工匠们都处以宫刑。薛祥又奏道: “ 若这么办,那千名工匠都成废人了

,不如改用笞杖责罚,然后都让他们出工。 ” 朱元璋终于同意了薛祥的请求。

洪武年间,金华人张尚礼为监察御史,有一天他作了一首《宫怨诗》: “ 庭院沉沉昼漏凊,闭门春草共愁生。梦中正得君王宠,却被黄鹂叫一声。 ” 朱元璋看了这诗,见他如此精细而生动地描写宫中妃嫔的心事,非常忌恨,就下令将他处以宫刑,结果张尚礼竟死在蚕室。

宣德年间,太仆卿戴希文的儿子怀思和前翰林院庶吉士成敬,都被宣宗朱瞻基下令判处宫判。天顺二年( 1458 ),英宗朱祁镇曾下令把四十四名监徒处以宫刑,把他们的女眷共八十口都送浣衣局作苦役。此后,明代再未见以宫刑处罚罪人的事例。

  有些朝代,朝廷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使用宫刑,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宫刑仍然作为私刑的一种而存在着。比较常见的情况有两类:

  其一是,某些有权势的豪门贵族对与自己的妻妾通奸的男子进行惩罚,采用阉割的手段。例如,北宋时,太尉杨戬府中的侍妾与歌姬非常多,她们年方少艾,欲心炽盛,杨戬一人不能满足她们,于是,姬妾们设法把一名在馆中作门客的青年男子留在内室,轮流与他淫乐。后来杨戬发现秘密,把门客抓获,绑在卧榻上,让人用刀割开他的阴囊,剥出两粒睪丸。门客疼痛至极,晕厥过去,杨戬又叫人按常法敷药灌药,包扎停当。

行刑者是府中常用的阉工,技术非常纯熟,某门客幸而未死,十多天后就能起坐,但他洗脸时,胡须纷纷脱落,面貌逐渐变成一个太监模样。凌蒙初的《二刻拍案惊奇》中有《 任 君用恣乐深闺,杨太尉戏宫馆客》一篇,就是敷衍这个故事的拟话本,其中写到行刑的过程时,说阉工把他的阴茎也一同割去了,痊愈之后, “ 看小肚之下,结起一个大疤。 ” 任生纵欲,虽然自食其果,但杨戬的手段也实在狠毒。

  其二是,某些性情妒忌的妇女对自己丈夫的外遇行为进行过分的报复。此类事件在清代的笔记小说中屡见记述。清初有位汪某,曾任司马知府同知之职,他的儿媳妇十分妒忌,与姬妾争宠不胜,某日一怒之下就把丈夫的阴茎割掉了。那天汪某正在客厅会客,一名仆人匆忙进来小声向汪某报告消息。客人们见气氛有些异常,关心地问出了什么事,这位司马大人平时说话爱掉古文,这时回答说: “ 儿媳妇把我的儿子下了腐刑。 ” 此事很快传开,成为笑柄。

诸联《明斋小识》还记述一个故事。乾隆时,某县有位渔妇对丈夫的外遇非常气愤,骂他劝他都毫无效果。有一天,他乘丈夫熟睡之机,用刀割掉了他的阴茎。大夫惨叫一声,从梦中惊醒。邻船的渔民报告了官府,

有个人还用一根水草绑着那条被割下来的阴茎,带到公堂上请县官查验。县令褚某看见那件东西,叫道: “ 好大的鸡巴! ” 惹得哄堂大笑。后来,那位丈夫平安无事,只是声音变得尖细,像女人腔了。

(二)

  古代各朝的皇宫及王室宫中都有大量的太监或内侍,这是一类受过宫刑的特殊的人。他们本来都是良家子弟,因为要被选进宫廷中服役,必须 “ 净身 ” ,以免他们在充满妃嫔媵嫱宫娥侍女的皇家禁地发生淫乱的行动。太监的净身和作为刑罚的宫刑不是一回事,但施行的方法是相同的,都必须 “ 下蚕室 ” 。因此,我们把太监约有关情形也放在本节叙述。

  宫廷中使用被阉割的男子作太监,始于春秋时,这就是前文所说的奄人。后来历代相传,直到清末。太监的来源,是皇帝委派内官挑选少年男子,施刑后入宫听用。太监因老病残弱或犯罪而减员,有司立即另选新人来补充。太监在入宫时净身的程序在严格的监督下进行,以防有人徇私舞弊。秦朝时,吕不韦把嫪毐假装阉割而送进宫中,以满足秦始皇的母亲赵姬的性要求,这成为历史上的千古秽闻。以后各代在这个间题上严格把关,显然是接受了秦始皇时的教训。

  不仅皇宫使用太监,各代王室及勋臣贵戚的府第也都使用阉人充任各种职役。有些达官显贵常利用权势,购买引诱民间青少年,将他们阉割后用作奴隶。明代,这现象最突出,而且大多是阉割幼童。正统初年,靖远伯王骥征讨麓川(今云南陇川)时,将民间幼童阉割为奴,有人上本弹劾他,英宗朱祁镇竟不予理睬。正统十四年( 1449 ),王骥和都督宫聚又擅自阉割幼童,名曰进献于宫中,实际上是他们留下来自己使唤,四川卫训导詹英奏闻朝廷,英宗认为王骥有功,仍然未加追究。

天顺四年( 1460 ),镇守湖广、贵州的太监阮让,将俘获的东苗儿童阉割一千五百六十五人,其中病死三百二十九人,他又买了一批,凑足这个数目,依然将他们阉割。有人把阮让的所作所为奏闻朝廷,代宗朱祁钰只是传旨责备他一番,并且责斥巡抚都御史白圭对阮让未加制止,但并没有将他们加罪。玉骥和阮让用兵平定叛乱后又将该地区儿童阉割,意在斩草除根,这已是残暴至极,他们借此机会把阉童作为自己的私有奴隶,做法也更为卑劣。此外,明清两代的某些王爷及封疆大吏也常阉割本地的幼童,或者自己使用,或者把其中的一部分输送给皇宫。

  太监在宫廷供职,经常接近皇帝,有一定的特权。有的太监利用特殊身分贪污受贿或敲诈勒索,入宫不久就积累起万贯家资。有的太监被委任为内官,掌

握一定的政治权利,有的甚至还能参预军机,与文武重臣平起平坐,个别的太监成为宦官后有时竟然凌驾百官之上,独擅朝政。春秋时,齐国的寺人竖貂曾发动叛乱,贾举曾参与弒君,宋国寺人惠嫱伊戾谗杀太子,寺人柳谗逐右师,他们开创了阉宦乱政的先例,流毒后世。东汉末年,宦官把持朝政最终导致了汉朝的灭亡。唐代仇士良,明代的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等,都曾一度独揽大权,地位超过宰相。历代相当多的人看到当太监有利可图,就甘心情愿地自动阉割,挤进太监的行列,然后沿着宦官的阶梯,登上政治的舞台。因此,古代出现了许多自我施以宫刑的人,这便是封建社会的奇特现象 ── 自宫。

  春秋时的那位竖貂就是自宫的首创者。齐桓公对管仲说,竖貂自宫是亲近 国 君的表现,忠诚可嘉,因此想任用他作宰相。管仲说: “ 竖貂连自己的身体都不爱惜,他 能爱国 君吗? ” 管仲一语道破自宫者的思想实质,他们并不是出 于对国 君或皇上的忠诚,而是出于追逐权利的自私动机。后世各代中,凡是皇帝重用太监,太监享有较多特权的时候,自宫的情况也就格外地多。五代时,南汉主刘鋹宠信宦官,有的宦官被封为三师三公,官号加 “ 内 ” 字或 “ 诸宫使 ” 字的,不下二百人,而文武百官都被看作 “ 门外人 ” 。群臣中有才能的人以及新科进士状元等,若想受到重用,必须先下蚕室,然后才能出入宫闱。于是,很多人纷纷自宫,以图求得官职。结果,宫中的太监和宦官竟多达两万人。

  明代,自朱元璋起,历朝都重用宦官。具有生杀大权的东厂、西厂、司礼监等机构,都归宦官执掌。宦官拥有的权势、财富及其养尊处优的生活,对一般的名利之徒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明代自宫现象同以前各代相比最为严重。明初时,自富而请求录用为太监的人数已相当多,以至于超过了宫廷的实际需要。于是从永乐时起,各朝都多次颁发禁止自宫的法令,对违令自宫者给予严厉的处罚。

  永乐二十二年( 1424 ),明成祖朱棣诏令,凡是自宫者,都要以不孝论处。如果军人违犯,连本管头目总小旗一同治罪;如果民间违犯,罪及有司里老。此年八月,仁宗朱高炽即位,长沙府有位百姓自宫,请求入宫作内侍,仁宗说: “ 游惰不孝的人,竟然忍心自绝于父母,怎么能配在朕左右听用? ” 于是下令将他充军戍边。按着,兴川有位军官名叫徐翊的上书奏称,他的儿子自宫,已入宫作内侍,请求免除自己的军籍。仁宗斥责翊教子不严,诏令他的儿子离开宫廷,去代替父亲服兵役,并且诏示刑部尚书金纯等人说:

“ 今后有自宫者,定要处死,决不轻饶。 ” 宣宗朱瞻基即位时,也发生了类似的事情。有军、民任本等数人,自宫请求录用,宣宗说: “ 仁宗皇帝曾有诏令,自宫者都要发配交趾充军。这些人竟然还敢这样做? ” 于是就按照旧例将他们充军交趾。宣德二年( 1427 ),宣宗下诏重中:凡是自宫的人,军人退回原伍,百姓遣回原籍,不许投入王府及官员及官势要者家中躲避差役。若再有违犯者,犯者本人及隐藏之家都要处死,官吏及邻居等人知情不报者,一同治罪。宣德六年( 1431 ),金吾卫指挥同知傅广表示愿意自宫,以便到宫廷为皇家尽忠,刑部把他的要求上达,宣宗下令将他交给刑部治罪。

  英宗时,对自宫者的处罚依然三令五申。正统十二年( 1447 )诏令,自宫而已入宫者,准予自首,之后可送到南海子(南苑)种菜,隐瞒而不自首者以及新发现的自宫者,全家发配辽东充军。天顺二年( 1458 )重申此项禁令。正统十三年( 1448 ),江西鄱阳(今波阳)百姓樊侃、陕西盩厔(今周至)百姓李回汉分别自宫,谎说是因为疾病和骑马受伤而失去性器官,请求入宫效力,英宗将他们按违禁论处,都发配到辽东铁岭充军。景泰三年( 1452 ),代宗朱祁钰也颁布过禁止自宫的诏令。

  但是,自宫的现象仍然不能杜绝。这些人被查出来之后,一般都不会被判死罪,发配边远地区充军不久,遇到特赦的机会又可以回到京城,有司按旧例将他们送到南海子种菜,遇到宫中的太监有缺员时,就让他们递补。其中有些聪明能干的人,一旦成为太监,日后也能飞黄腾达。

成化十一年( 1475 ),竟有三百多名因自宫被发配的人潜逃回京城,侥幸得到录用,宪宗朱见深得知这一情况,下令让锦衣卫将他们拘捕,重杖责罚,然后遣送原来的戍所。成化十五年( 1479 ),朝廷再次下令,让巡城御史、锦衣卫指挥督同五城兵马,把潜逃回京的自宫者缉拿,遣回原籍;城内外如果有人家敢私自容留这些潜逃者居住,留住者及左邻右舍一起查究惩处;抓获的自宫者要枷号示众一个月,期满再杖一百,押解回原籍,如果再来京城,其父亲、兄长等家庭成员要一同治罪。

弘治、正德年间,朝廷都曾严惩自宫者。弘治六年( 1493 )五月,军人马英的妻子罗氏,把她的小儿子马五阉割,打算送入宫中请求录用,结果被人告发,罗氏和动手阉割的人依法应当斩首,刑部郎王嘉庆等三位官员把他们改判为笞杖责罚。孝宗朱佑樘大怒,下令将王嘉庆贬谪到外地,将罗氏等处决。正德元年( 1506 )、二年、九年、十六年先后四次发布禁令,内容大致相同,规定

自宫者本人及动手阉割的人要处斩,全家发配边远烟瘴地区充军,潜逃至京城者一旦擒获即行处死,窝留及知情不报者皆治罪。

  这些禁令尽管越来越严厉,但自宫的风气一直煞不住。自宫者就像成群苍蝇,围着皇宫这块有腥味的地方,赶不开,打不散。当太监的优越地位的吸引力实在太大了,使不少人甘冒触犯法网甚至被杀头的危险继续这么干。自宫的现象越禁越多,有的地方一个村庄就有几百人自宫。自宫者潜入京城后,千方百计寻找关节和门路,有的也能如愿以偿。个别人的成功给多数人注入了兴奋剂,涌向京城的自宫者的队伍有增无减。

奇怪的是,明武宗朱厚照一边下令严惩自宫者,一边却在正德十一年( 1516 )录用自宫男子三十四百六十人作为海户 5 ,每人每月给米三斗。当时聚在京城未被录取的自宫者还有几千人,他们围在礼衙门前乱敲门,请求录用。朝廷几次派官员申饬他们回原籍,但这些人根本不听,始终没有被赶走。嘉靖五年( 1526 ),南海户净身男子九百七十多人,联名请求宫中录用,世宗朱厚熜大怒,命令锦衣卫把他们全部遣送回原籍,为首的闹事者予以杖责。

  自宫的风气直到明末依然很盛。崇祯初年,朝廷又再次颁发禁令,并写成布告到处张贴。但收效甚微,自宫者置若罔闻。这时自宫者以福建人居多。明毅宗朱由检和武宗的做法一样,发布禁令的同时大量录用自宫者入宫,这使他的禁令成了一纸空文,也给予了自宫者更多的投机的希望。

崇祯年间共选录三次,宫中的内监比天启时增加约一万人,每年耗费白米增加七万二千石,靴料增加五万双。未被录用的自宫者也不肯离开京城,他们散居于皇城外,俗称 “ 无名白内官 ” ,分十二监四司八局,共二十四衙门。崇祯十七年( 1644 ),李自成攻破北京的时候,宫中太监共七万人,都哗然散去,当时加上皇城之外的 “ 无名白内官 ” 们,太监的总数不下十万人。

  综观明代之世,庞大的自宫者人流中,只有少数人可以进入宫廷,而进入宫廷者只有极少数人可以爬上权势的峰巅。正统年间的著名宦官王振是自宫进用的,得势后官至司礼太监,后来竟以古代辅佐成王的周公自比,公卿都拜在他的门下,英宗朱祁镇也称他为 “ 先生 ” 。正德年间的张忠因父亲嫌弃他而自宫,后来竟然做了御马太监,与司礼张雄、东厂张锐并称 “ 三张 ” 。

万历时的陈矩是被他的父亲阉割后入宫的,后来成了司礼掌印兼东厂太监。天启时的魏忠贤也是自宫者,他原名李建中,是肃宁县的无赖子弟,因家庭贫穷,其妻改嫁,他百无聊赖,就自行阉割,

托关系入宫,开始掌甲字库,很快积累了许多钱财,后来独掌朝政,成为明史上地位最显赫、为祸最酷烈的宦官。

即使像王振、魏忠贤这样能成一番气候的自宫者,他们在宫廷的政治角逐中也很难善终。更多的自宫者,根本无法进入皇宫的高墙之内,他们有的受到禁自宫法令的处罚,被斩首或发配,或被遣送原籍,老死故土,有的终身苦苦钻营而一事无成,默默无闻。不论是哪一种下场,自宫者的命运都是既可怜而又可悲的。古代社会的内监制度及宫刑的法规,不仅戕害了他们约肉体,也镑蚀了他们的精神,扭曲了他们的人格,把他们变成一大批生理和心理都严重畸形的人。

  古代的自宫者,除了要求入宫希图富贵的那一类人之外,还有其它的情况。明代嘉靖时,福建人柯维麒任户部主事,为了集中精力撰著《宋史新编》,决心以司马迁为榜样,摒除男女之欲,拋弃床第之欢,就自愿割除了生殖器官。万历年间,莆田人王继祀少年时读书非常勤苦,他为自己时常萌发男女情欲而烦恼,就自行割去睪丸。

元代学者黄大痴在杭州赤山之阴的筲箕泉结庐讲学,有个学生沈某和附近寺观中的一位女道姑相爱并发生了性关系。别的同学发现了他们的事要 向 老师报告,沈某非常害怕,就躲到厨房里用切菜刀割掉了自己的阴茎,同学们发现后急忙抢救,结果没有死,但伤口流血不止,一个多月还不能愈合。后来,沉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向一名太监请教治疗伤口的办法,太监教他把割下来的阴茎焙干捣碎用酒冲服。沉某照他说的做了,不几天果然痊愈。当然,上述数例只是个别的现象。

(三)

  受过宫刑的人,割除了睪丸,甚至一同割除了阴茎,因而丧失了男性的性能力,但是,他们还有没有男性的性意识?他们的性心理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受宫刑或自宫者一般都是在成童之后或成年之后被阉割的,有些人在阉割之前还曾娶妻生子,因此他们在自己的人生历程中最初部曾有过男性的身分。受宫刑后,由于性伤残的刺激加上逆反心理的作用,在某些人身上原有的男性意识不仅不会灭绝,反而更加强化,出现变态的性心理,他们中问的不少人仍有对异性的性交欲望、占有欲望以及像健康男子一样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欲望。这些情况在历代的太监队伍中表现得非常突出,有的娶妻纳妾,有的嫖娼宿妓,有的甚至奸污妇女,种种现象,怪异而离奇。

  太监娶妻的事历代皆有。汉代宫廷中,常侍和黄门娶妻者甚多。有的内监倚仗权势强娶良家女子,把她禁闭于密室作为自己的妻子,使这女子直到

白发满头都不能再嫁人。北魏孝文帝时,著名宦官张宗之曾将南朝宋殷孝祖的妻子萧氏霸占为妻。唐玄宗时,著名宦官高力士娶了河间吕元晤之女国殊为妻,并因此把吕元晤从一名刀笔小吏提拔至少卿。高力士还和宰相裴光庭的妻子(武三思之女)私通,可见他不但有正室,而且有外遇。唐肃宗宠信宦官李辅国,给他娶元擢的女儿为妻,元擢因此升官为梁州长史。唐代又有宦官刘宏规官至中尉,其妻李氏,被封为密 国 夫人。

唐宪宗时,宦官马存亮官至上将军,其妻王氏,被封为 齐国 夫人。北宋时,神宗赵顼有一次生了病,太后传旨给内侍梁惟简,让他的新媳妇做一领黄袍。可见梁某娶了妻,并被神宗默许。宋徽宗时,宦官梁师成也有妻,其妻死时,苏叔党、范温都带孝前去为她哭灵。

元顺帝时,宦官赵伯颜不花本是契丹人,被元兵俘虏,元顺帝怜其才能未杀他,将他处以宫刑,任用为枢密院使。不花被俘时已经三十多岁,有妻有子,他不忍拋舍,受宫刑后仍和妻子一同生活。与不花同时的宦官罕失既有妻又有妾,妻和妾争宠,妾竟然把妻杀死,把她的肉割烂喂狗。

  明代。太监娶妻纳妾的情形更常见。宣德年间,宣宗朱瞻基曾把两名宫女赐给亲信内监 陈芜作 夫人。曾侍奉过建文帝的太监吴诚在正统十四年( 1449 )随英宗北征时阵亡,他生前有妻有妾。景泰二年( 1451 ),其妾姚氏向皇上启奏,请求将吴诚衣冠安葬,代宗朱祁钰应许。天顺二年( 1458 ),英宗朱祁镇又将一份在南京的庄田赐给吴诚的妻子。

天顺六年( 1462 ),守备大同的右少监马贵,把皇宫中浣衣局遣送出来的一名宫女娶作妻室,都指挥杜鉴把他告发,马贵承认有此事,表示愿受处罚,但英宗宽恕了他。第二年,协守大同东路都知监右监阮和娶妻后,又把一名婢女纳为妾,有人奏报朝廷,英宗也没有对他加罪。这说明,此类事件已是司空见惯,皇帝不把它当成为什么罪过,一般人也不觉得有什么奇怪了。

  太监们不仅形式上娶妻,而且其中有些人还有对性生活的要求,明嘉靖年间田艺蘅认为,太监 “ 虽去其势,男性犹在,必须近妇女乃安夜也。 ” 他举太监侯玉为例。侯玉有不少妻妾,而且个个年轻貌美。侯玉与田艺蘅的父亲田汝成是好朋友,田汝成到广东任督学时,侯玉送给他两个女子,其中一位名叫白秀,长得天姿国色,原来是侯玉的宠姬。

据白秀说,侯玉平日与她相爱,淫谑亲昵,胜过平常人家的夫妻。侯玉与她发生 “ 性关系 ” 时,总是在她身上又抓又咬,折腾得浑身出汗,兴味索然,他才算罢休。侯玉每当和她来这么一次,

总要疲惫不堪,卧病数日才恢复正常,这是因为他的男性机能毕竟已经丧失,虽然有性的要求,却不能发性的慾望,慾火在胸中,所以十分焦躁。从侯玉的情况来看,受过宫刑的人在性的问题上终生要忍受着痛苦的折磨。

古代宫廷中,太监常和宫女结为夫妻。宫女们长期在宫中服役,其中只有极少数人受到皇帝宠幸而被立为妃嫔,大多数人很难有接触男性的机会,她们的性慾望受到压抑,也会产生变态的性心理,因此宫女与宫女或宫女与太监之间会自愿结成夫妻,称为 “对食”。最早见于史书记载的,是汉代成帝时,官婢道房和宫人曹伟能结为对食,《汉书·外戚传》应劭注云:“宫人自相与为夫妇,名对食。”

到了明代,发展为宫女与太监结“对食”。明初时,太祖朱元璋曾下令禁止太监娶妻,违者要处以剥皮之刑。后来各朝逐渐宽松,太监和宫女结伴相好,由秘密来往发展为公开以结“对食”的形式在一起生活。到嘉靖、万历时,结对食已成为宫中的不成文的规矩,有的宫女如果没有结对食,女伴们还要讥笑她。因此,宫女们也主动和太监接近,选择如意的伴侣,看中之后,有的“自定终身” ,有的 “ 求媒说合 ” 。确定关系之后,太监和宫女暗地约会,谈情说爱,花前月下,设誓定盟,与外界青年男女相恋的情形一模一样。到了正式结为对食的时候,有的还要举行简单的仪式。

这样的结合,不仅是双方出于对变态的性饥渴的慰藉,也是由于日常生活的需要。明代宫中,宫女们多是自己做饭吃,她们买盐、买菜或买针线布料等,都是求太监帮忙。太监们在内宫值班,但内宫没有为他们设置如同现代的 “ 职工食堂 ” ,他们吃饭都是由外面的大厨房做好送进来,若是冬天,饭菜送到值班的地点都变凉了,必须用炭火再温一温。这样的生活很不方便。和宫女结为对食后,宫女可以在内宫做饭,二人同食, “ 对食 ” 的本义可能就在于此。

宫女负责做饭,太监当然也不是白吃,他要负责采买蔬菜等物品,因此,宫女称对方叫 “ 菜户 ” 。皇帝知道这种情况,并不加以干涉,有时还顺便询问宫女: “ 你的菜户是谁? ” 宫女也不加掩饰,如实报告。太监和宫女结成的对食,具有某种稳定性,他们的关系公开之后,双方都不再找别的对象,严守外界夫妇的义节。如果有一方背约,会引起争风吃醋等纠纷,严重的甚至成为仇敌。

有的太监发现别的太监与自己的 “ 对食 ” 相好,竟公开手执器械和他决斗。有的宫女厌弃了自己的菜户另寻新欢,会使对方陷入失恋之苦,如万历时有个叫吴赞女的宫女与内官宋保结为对食

,后来她又和太监张进朝来往,宋保不胜愤怒,就弃官离开宫中去当了和尚。

  除了公开的娶妻、纳妾、结对食之外,太监和宫女、太监和后妃之间的淫乱行为也屡见不鲜。北魏孝文帝时,皇后冯氏性情淫荡,孝文帝元宏率军南征时,冯氏就和中官高菩萨淫乱。北齐武成帝高湛的皇后胡氏也曾和内监狎亵。这些都载入正史。明代嘉靖年间,宦官刘荣和宫女多人淫乱,事情暴露,他被黜退。天启年间,宦官魏忠贤、赵进敬、徐应元三人结为嫖友,淫乱宫廷。魏忠贤又和另一位太监魏朝同时与熹宗朱由校的乳母客氏私通,这更是人所共知的秽闻。

  明代,太监奸污妇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洪武末年,石允常任河南按察佥事时,有一次他微服到民间私访,听见一户人家传出悲哀的哭声,一打听,原来这户人家的女儿被一名阉宦逼奸,因羞辱而自尽。石允常将此事奏闻朝廷,朱元璋准奏,把这名阉宦逮捕,定为死罪。

景泰元年( 1450 ),大同右参将许贵奏称,监军宦官韦力转仗势强奸某军官的妻子,其妻不从,韦力转就把这位军官杖责致死。代宗朱祁钰让巡按御史查问,未有结果。天顺元年( 1457 ),工部右侍郎霍瑄又奏称,韦力转每当举行宴会时,都要找来妓女陪酒,还强娶部下军官的女儿作妾。英宗十分恼怒,这才派人逮捕韦力转,依法惩处。

  能够娶妻、纳妻、结对食以及与妃嫔私通或仗势强奸妇女的,大多是有一定地位的宦官和有一定权势的太监。那些地位较低的宦官或在宫中执持下等差役的太监,则常常到外面嫖妓宿娼。明代,京师的青楼教坊有个叫 “ 西院 ” 的地方,专门接待宫中的宦官和一般太监。这样的妓女,都受到烟花同行们的鄙弃。

来这里走动的多是被斥退不用的太监或者太监中的年轻者,有一定身份的宦官不但不肯去 “ 西院 ” ,而且如果听说哪个太监去嫖妓,还要严加惩治,有的竟然被拷打致死。宫中结对食的风气盛行以后,还有个别的太监在外面与某妓女相好,就把她正式娶回家中。万历年间,有一天宫中发现一名女扮男装的女子,形迹可疑,抓住一审问,原来是一名妓女。

有个宦官包占了她,但欠她的夜度之费没有如数给她,在宫中不敢再出去,妓女只好改装偷偷混入宫中找这个宦官要账。神宗朱翊钧知道此事,传旨把那位宦官交司礼监处治,把妓女交付法司审究,但不知后来结果如何。崇祯年间,朝廷曾颁布过禁止内监娶妻及在外宿娼的诏令,但终于没有能够禁绝。

  还有的太监,行为更加淫秽龌龊,竟然和别的男子进行肛交。明朝太监在入宫之前的净身时,都只是剔除

睪丸,并不割掉阴茎。万历时,有个太监和一个唱曲的男孩子淫乱,戏将不能勃起的阴茎塞进那男孩的肛门里,谁知竟然拔不出来了,阴茎在里面越胀越大,男孩疼痛至极而送了命,那个太监也被判了死罪。

清代接受明代的教训,选中的太监在入宫前净身时,就将阴茎和睪丸同时割去。乾隆时,有一位官员向高宗弘历报告说,太监的阴茎虽然被割去,但在很多情况下它还会长到一定的长度。因此他建议立刻普遍检查一次对又长出阴茎的太监再度斩草除根。高宗同意了他的建议,因而有不少太监被迫受了第二次宫刑。据说,这位提建议的官员是因为宦官得罪了他,他才想出这个办法进行报复。

  上述种种关于太监性变态的表现,正是他们悲剧人格的一个方面。他们虽然有类似正常男子的性意识,但确实无法实施正常男子的性行为,当他们明显地觉察到自己的性无能时,必然陷入绝望的悲哀。有的太监幻想得到奇妙的药方,使自己的性器官重新长出来,恢复男子正常的性功能,但这种努力总是徒劳的。

万历时,太监高寀奉旨丢福建征税,爪牙魏天爵、林宗文两人千方百计向他献媚,有一次提供一个秘方,说活取童男童女脑髓和药一起服用,可以使睪丸重新长出,而且能御女生子。高寀非常高兴,就派亲信购买幼童,敲开头颅骨,取出脑浆。贫困的百姓不知高寀的 “ 妙用 ” ,有的就把亲生骨肉卖给他;市井无赖还用蒙汗药诱捕民间的儿童,献给高寀,换得重赏。高寀害死了许多人,以至于税监府院里的水池中,白骨累累。但是。他的性功能并没有半点儿的恢复。像高寀这样的人,自己受到宫刑的残害,他又变本加厉地残害别人,其人性也和其性功能一样完全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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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荀子》中有 “ 菲对履 ” 语,杨倞注云: “ 菲,草履也。 ” 《慎子》又云 “ 以菲履当刖,以艾鞸当宫 ” 说法与《白虎通》不同。回文章

2. 《汉书 · 景帝本纪》: “ 中四年夏,死罪欲腐者许之。 ” 后注云: “ 苏林曰: ‘ 宫刑,其创腐臭,故曰腐也。 ” 如淳曰: “ 腐,宫刑也,丈夫割势不能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 ” 回文章

3. 《汉书 · 张汤传》记张汤之子张安世上书救其兄张贺,张贺免除死罪, “ 得下蚕室 ” ,后颜师古注云: “ 谓腐刑也。凡养蚕者,欲其温而早成,故为密室蓄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 ” 回文章

4. 《汉书.刑法志》。又《汉书 · 晁错传》云: “ 今陛下配天象地,宽大爱人,肉刑不用,人亡帑;非谤不治,铸钱者除;后宫出嫁;除去阴刑。 ”

前人据此认为除去肉刑与除去宫刑非同时。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 刑法分考 · 宫》。回文章

5. 明代居住在南海子之内从事为宫廷服务的各种杂役的人,诸如种菜、养花、饲养动物等。

  1988年,联合国拟定了一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得到许多会员国的响应和赞同。到该年10月6日为止,共有37个国家的政府已批准或统一了这项公约,中国即是其中之一。

  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它奏出了历史进步的音符,闪耀着现代文明的光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在人类社会中曾经肆虐了几千年,给无数的人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灾难,以至于当代人一提起那些惨无人道的刑法和残忍行为都难免心有余悸。今天,野蛮与狠毒的现象终于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唾弃,在许多国家被送进了历史的博物馆。但是,应该看到,人类迈出这一步是多么的不容易啊!

  本书的内容,就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各种酷刑和残忍行为的部分实录。读者可以从这个角度了解历史,扩大见闻,区分文明和野蛮,识别美善和丑恶,激发为人类的进步与和平事业而奋斗的决心。书中展示的资料,对于学习或研究中国法制史、刑法史也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说到中国古代的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其名目之多、手段之狠、受害之惨在世界史上是很突出的。翻一翻二十四史中的刑法志、酷吏传,查一查《太平御览》、《渊鉴类函》、《古今图书集成》等书的刑法部分,那里面记载的各种刑罚名称、各种刑具、各种用刑方式以及许许多多血淋淋的事实,令人触目惊心。野史笔记、小说戏曲中也有不少这方面的记述或描写,又为正史的记载提供了丰富的旁证。历代统治者暴虐的本性和害人的机巧在使用刑罚的问题上得到了极其充分的表现,恣意摧残人的肉体的种种怪术绝招都被创造出来,人类的残忍意识也通过各种残忍行为作了淋漓尽致的发挥。许多残酷事件是今天的人们闻所未闻,甚至是连想也想不到的,作者下笔叙述它们时还不由得感到一阵阵的战栗。

  历史上,各代正式颁行的法律中规定的刑罚有不少都带有残酷性。早在尧舜时期,三苗就开始实行 “五虐”之刑,包括“截人耳鼻,椽阴黥面”等。夏代以“大辟、膑辟、宫辟、劓、墨”为五刑,周代以“墨、劓、宫、刖、杀”为五刑,这些都是伤残人的身体直至把人处死的酷刑。经春秋、战国、秦到汉初,刑罚的名目略有变化,如大辟的执行方式又分为车裂、凿颠、腰斩等,但大体不出五刑的范围。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单以后的死刑仍然使用车裂、枭首等,直到清末都保留着凌迟。死刑之外,各代都通用笞杖鞭督枷等,已经废除的宫、劓、刖等肉刑在后世又不断被恢复使用。法

律中规定的有些较轻的刑罚如流放、充军、苦役等,虽然不应属酷刑的范围,但它们常常以笞杖、黥面或釱趾等肉刑为附加刑。终封建社会之世,残酷的肉刑一直没有从朝廷的法典中废除。

  而且,各代中上自朝廷、下至县衙还大量使用法外之刑(或称非法之刑)。统治者处置政敌、镇压反叛以及审理案件拷讯犯人时常常不择手段,所用的刑罚五花八门,毫无节制,大多不受法律约束,其残酷性与法内之刑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外之刑的名目究竟有多少种,难以统计,有的书中曾列举了其中的一部分。如《古今图书集成 ·祥刑典》卷八十四《推原用刑本意》一文中说:“ 后世暴 君酷吏始有法外之刑,如炮烙、锻炼、抽肠、悬脊、剜膝、剥皮、鼎烹、甑蒸、腰斩、寸斩、刷洗、鸩毒之类,何其惨哉! ”明末吴尔埙所著《仁书》也罗列了各种刑罚,“曰湛身,曰焚,曰炮烙,曰炙,曰自刭,曰不食,曰闭口,曰雉经,曰扼吭,曰立槁,曰没阵,曰触,曰坠,曰鸩,曰烹,曰菹醢,曰脔,曰斩,曰车裂,曰磔,曰锯,曰囊扑,曰剥,曰剖拉,曰杖,曰笞,曰槌击,曰刺,曰幽,曰冻,曰疽发背,曰恸哭。”上两处所列名目包括了一些法内之刑和其他死法,但更多的是法外之刑。这里见到的名目显然不是古代酷刑名目的全部,散见于正史及其他电机中的法外之刑的名称还有很多。

  法外之刑的大量存在和肆意泛滥,与帝王专制的思想体系、政治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占同志地位的儒家学说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观念,规定了等级森严的尊卑秩序,上级对下级,长辈对晚辈,具有主宰、支配乃至生杀之权,反过来只有无条件地服从,稍有反抗便被视为大逆不道。这种根深蒂固的伦理观念决定了古代政治的基本特点只能是专制。

在朝廷之上起主导作用的是皇帝的权威,在各级衙门起主导作用的是长官的意志,皇帝和长官的决策、命令常常就是不容违犯的法律。各代虽然有正式颁定的法规法典,但是一直没有建立科学的完整的法制系统,国家基本上实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皇帝和各级官府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带有极大的随意性,他们可以随时改变既定的法律条文,随时发布新的法律条文。在专使政治的淫威之下,法律被挤压,被扭曲,显得非常软弱,当皇帝和各级官府使用法外之刑的时候,法律无力加以阻止和纠正。

同时,非法的酷刑一旦经官方使用,它也就取得了一定的合法性,后世的 暴 君酷吏重新使用这种非法酷刑时,便把前代的非法行为作为合法的依据。有时,前代的非法之刑会正式列入后世的法典,如凌

迟在唐代之前是法外之刑,到了宋代之后以至于明清,就成法律规定的死刑之一了。

各种非法之刑不仅作为朝廷及官府正式使用的官刑长期存在,而且作为民间私刑长期存在。封建伦理观念表现在政治上,皇帝可以任意处罚臣僚,官府可以任意惩治百姓,而表现在家族和家庭内部,族规、家法也和国家的法规同样具有效力。族长对本族内的叛逆者或做了伤风败俗等错事的某个成员可以下令给予活埋、沉河、焚死、勒杀以及鞭杖责打等处罚,家长对于违法家法的家庭成员或奴仆可以随意责打直至处死。主妇对婢妾也常常给予非法的虐待,有的甚至割鼻、截舌、挖眼、断手、针刺、火烙,无所不用其极。

家族之间、家庭之间或人与人之间发生械斗、仇杀或人身报复等情况时,也常常使用非法酷刑。此外,由于古代社会的法制不健全,民众的法制观念相当浅薄,民间抓获小偷、盗贼或奸犯常常不经官府而予以私刑处置,或剁手、或截指,或拷打、或割去生殖器等等,民间的黑社会组织如某些行帮、会道门有时进行残害民众或行凶暗杀等活动时也惯用酷刑;某些江湖术士、巫觋、神汉在招摇撞骗时也使用酷刑害人。漫长的古代社会中,各种非法酷刑作为私刑而滥用的时候,演出的一幕幕悲剧也是够骇人听闻的。私刑的施行方式大都仿效官府使用的非法之刑,同时又有不少独出心裁的创造,这使中国古代的酷刑名目更加繁多,手段更为离奇。

  历代的刑法是当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并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在施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残忍意义,反映了统治者暴虐的一面。因此刑法同其他法规法典一样,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刑法中关于酷刑的量刑和执行也处处体现出统治者的阶级意志。《礼记》中明确宣称 “刑不上大夫”,即对于士大夫们不使用和平民一样的标准来量刑,这显然是给上层统治者以特殊的照顾。汉初贾谊也说:“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故也。”即是说,士大夫们犯了罪,严重者可以将他们处死或赐死,而不使用黥面、割鼻等伤残肢体、侮辱人格的肉刑。看来肉刑的施用对象,只能是一般官吏和平民,他们一旦犯罪,总逃不脱各种酷刑的折磨。对于那些犯上作乱者、某反叛逆者如农民军的将领、抗粮罢税的百姓、杀死主任的奴仆等等,统治者更是惯用狠手。

  在私刑方面,乡间土豪劣绅对待雇工和佃户常用非法酷刑,如本书《杂刑》一节记述的张倬堂的行为,正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如果把古代的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和人类历史发展的大背景联系起来考察,更可以看出它具有深刻丰富的社会内涵。酷刑的产生和使用,残忍行为的出现与存在,除了阶级的、政治的因素之外,它又是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社会文化观念和人们的文化心理的反映。

  首先,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和人类文化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民族的文化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标志。人类社会早期开始使用刑罚的时候,不同民族大多采取简单的肉体摧残手段,像宰割或驯服动物那样,这是由当时人们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方式决定的。因此,酷刑和残忍行为的产生,就表现出原始的、野蛮的文化形态。后来,由于政治斗争十分剧烈,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适应社会冲突的需要而有所发展,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普遍存在,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最初的原始、野蛮的文化性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化素质的提高,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抵制、谴责,最终将被彻底取消。在中国历史上,一般说来,滥用酷刑的程度,古代较重,近代较轻,乱世较重,盛世较轻;少数民族统治的时代或地区较重,汉民族统治的时代或地区较轻。这些差异,显然是社会文化进步的程度在起作用。

  其次,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的实施有某些人的文化素质有密切的联系。历史上统治阶级中出了不少 暴 君酷吏,后世的人们常用凶残、暴虐这样的词汇概括统治者阶级属性,但折实不十分准确的,因为有些统治者并不凶残暴虐,而被统治者中也不乏凶残暴虐之徒。

明末的张献忠应该算是被压迫阶级的代表吧,可是他在使用酷刑时和朱元璋、朱棣没有什么两样;李自成攻占北京之后,刘宗敏等将领对明朝的达官显贵实行酷刑追赃,手段之狠毒不亚于锦衣卫掌管的诏狱;太平天国有个将领名叫傅学贤,参加农民革命非常坚决,但他惯于使用火烙火锥等毒刑,与镇压太平天国的清军同样凶残。

历史上有不少比较开 明的 君主曾反对或限制使用酷刑,如汉文帝废除肉刑,并且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尽量减轻肉刑,如东汉刘宽实行以蒲鞭示辱(见本书《鞭打》)、汉末孔融反对曹操恢复肉刑、明代吕坤提出笞杖的八项戒规(见本书《笞杖》)等等。

  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各代都一直存在着使用酷刑和反对酷刑、废除肉刑和恢复肉刑、实施残忍行为和谴责残忍行为的辩论、争议。这是文化领域里的进步与腐朽、文明与野蛮的较量。由于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少数人的努力不足以禁绝各种残酷现象,而且,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的残

忍意识更难以消除。残忍意识是人们的文化观念与文化心理的表现之一,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相当普遍地存在着这种意识,都可能在残忍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残忍的行为。有的学者论述中国传统文化的时候,把残忍列为中国的民族特点之二。

  残忍意识首先表现为对人的残害,如酷刑、虐待等等。同时还表现为对物(主要指有生命的动物)的残害,如唐代张宗昌兄弟活烤鹅鸭、活烤驴肉(见本书《炮烙》),宋代韩缜吃活驴肠(见本书《抽肠》),清代某王公吃烧鹅掌(见本书《炮烙》),即属此类。直到今天,某些高级餐厅还把 “吃活鱼”、吃“活猴脑”作为一道“名菜”,正是这类残忍行为的遗迹。

另外,残忍意识还表现为对残忍行为的冷漠与麻木,对受残害的人或物缺乏同情。这一点在一些中国人身上表现得非常充分。自古以来,中国的民众最爱看杀人,每逢处决罪犯,总有成千上百的人围观,郑曼(原字繁体,右边有耳)被凌迟时万人蚁聚的场面只是一例。(见本书《凌迟》)

鲁迅小说中多处描写看杀人的场面,如《药》、《阿Q正传》、《示众》等,并且说在画片上看见日军处决给俄国人当侦探的中国人,也有不少同胞围着“鉴赏这示众的盛事”。鲁迅对中国人的这一国民性的认识是很深刻的,许多精彩的议论入木三分,切中中国人的弊病。他还说:“群众,——尤其是中国的,——永远是戏剧的看客。牺牲上场,如果显得慷慨,他们就看了悲壮剧;如果显得觳觫,他们就看了滑稽剧。北京羊肉铺前常有几个人张着嘴看剥羊,仿佛颇愉快,人的牺牲能给与他们的益处,也不过如此。”残忍仪式在各方面的表现有时是自觉的,有时是不自觉的,几千年的文化积淀形成一种巨大的历史惰力,直到当代仍然到处游荡着它的影子。

  当然,中国人的国民性并不仅仅表现为残忍意识,与残忍相对立的仁慈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在古代社会起统治作用的儒家思想核心是 “仁”,“仁政”是儒家理想中的政治制度,“仁人爱物”是儒家推崇的道德风尚,“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的慈善者被孟子视为“君子”。以各种酷刑为内容的刑法也解释为圣人不得已而用之。

历代不少正直的清官廉吏都不赞成严刑峻法,而主张简政宽刑;真正有作为的政治家也不单使用刑法,而是恩威并施,宽猛相济。历代官修的正史中,对 暴 君酷吏都持贬斥态度,而对仁术善政予以褒扬。野史笔记、文学作品写到那些酷暴者的残忍行为时,大多采取因果报应的观点写他们必得恶报。在社会生活中,许多人把

积德行善作为立家之本、修身之道,乡间百姓不论是绅士还是农户,广行慈善总是受人尊敬。

  综观历史,中国人的残忍是突出的,仁慈也是很突出的,残忍和仁慈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同侧面,显示出中国人的民族特点的复杂层次。即使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出现残忍与仁慈并存的状况,形成复杂的二重或多重性格。

  最后还要说明一点,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在形成过程中,受到来自外国的宗教思想的影响,其中以佛教的影响为最大。中国人相信了佛教中关于地狱的一整套理论与传说,并且加以发挥,假设了一个可怕的、黑暗而残酷的魔幻世界。中国人设想的地狱与佛教中的地狱不完全相同,与但丁《神曲》里描绘的地狱( Inferno)差距更大,但关于人死后进地狱受到各种各样的酷刑这一点是一致的。

唐初画家阎立本有《地狱变相》图,描摹地狱的各种刑罚,凄惨可怖。后世文人在笔记、小说及其他文学作品又经常进行绘声绘色的描写,如洪迈的《夷坚志》详细介绍了人死后在地狱得到的各种果报,《聊斋志异·席方平》篇中描写了地狱的各种黑暗情景,薛福成、王韬的笔记里都写了梦游地狱的故事,其中提到的酷刑种类和用刑方式大同小异。佛教中提出的关于地狱的理论,意在告诫世人生前行善,以免死后受到地狱轮回之苦,但却在现实中产生了很大的副作用,一些 暴 君酷吏便把地狱中的各种残忍手段移到人世间实施,大肆作恶;另一些人慑于地狱之苦,在生前尽力行善。于是,残忍与仁慈便演出了一幕幕历史的活剧。

  本书分二十九节,记述了各种酷刑及其他残忍行为的施行情况和典型事例,虽然不够完备,但是也能使读者了解到这方面的基本事实。通读全书,无疑游历了一次中国古代实际存在的血肉的炼狱,可骇可怖又发人深思,不同的读者从中得到不同的领悟。

刖足

今天,稍有历史知识的人们都非常熟悉那个凄惨的故事:春秋时,楚国人卞和在山中得到一块玉璞,把它献给楚厉王,厉王让玉工鉴别,玉工说是块石头。厉王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左脚。不久厉王去世,武王即位,卞和又带玉璞来献,武王让玉工鉴别,玉工又说是块石头。武王也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右脚。过了若干年,武王去世,文王即位,卞和再也不敢轻易献宝了,他抱着自己那块玉璞,坐在楚山山下痛苦,一直哭了三天三夜,泪水哭干了,眼睛流出鲜血来。

楚文王听说了,派人问他: “ 天下受过刖足刑罚的人太多了,你何必哭得那么悲痛呢? ” 卞和说: “ 我不是为自己所受的刖足之刑而

悲伤,我所悲的是,真正的宝玉却被认为是石块,高洁的志士却被认为是狂徒,所以我忍不住痛哭。 ” 文王派玉工雕琢卞和的那块玉璞,得到一块稀世珍宝,于是就命名为 “ 和氏璧 ” 。

  这块和氏璧后来又引起了许多生动的故事:和氏璧流落到赵国,蔺相如为使 “ 完璧归赵 ” 而被赵王封为上大夫;秦统一中国后,将和氏璧刻成有 “ 受命于天,既寿永昌 ” 八个篆字的皇帝所用的玉玺,这即是后世历代帝王你争我夺的传国玺 …… 这些,我们都不去谈它,本文要讨论的,是卞和所受到的砍掉双脚的酷刑 —— 被列为周代五刑之一的刖足之刑。

“ 刖 ” 字音 “ 越 ” ,古时与 “ 剕 ” (音 “ 费 ” )的意思相同,就是断足。《尚书 · 吕刑》篇有 “ 剕辟疑赦 ” 一句,后传云: “ 刖足曰剕刑。 ” 后又疏云: “ 剕,刖也。 ” 许慎《说文解字》也说: “ 刖者断绝之名,故削足曰剕。 ” 周代的五刑,《周礼 · 秋宫 · 司刑》说是 “ 墨、劓、宫、刖、杀 ” ,《尚书 · 舜典》说是 “ 墨、劓、剕、宫、大辟 ” ,其中的刖和剕其实是一个意思,都是指断足。

但也有人说,剕和膑的意思相同, “ 膑 ” 字又作 “ 髌 ” ,本意是指人的膝盖处那块活动的骨头,引申为指用刀把膑骨剔去的刑罚。《白虎通 · 五刑篇》将 “ 剕 ” 写作 “ 腓 ” ,云: “ 腓者,脱其膑也。 ” 《汉书 · 百官公卿表》颜注云: “ 腓者,玄膑骨也。 ” 其他书中谈到刖刑,有的说是断足,有的说是剔膝盖骨,也有的说刖、腓和膑的意思相通,诸说纷纭,莫衷一是。今天,我们也难以把它们严格区分开来。总之,它们都是施加于人的腿或脚使人不能行走的酷刑。

  上古时期,三苗的虐刑之一就有膑。尧舜时作象刑,规定用穿草鞋代替刖足,用黑布蒙住膝盖并画上标记代替膑刑。 1 可见,在这时刖和膑的名称都已经出现了,但当时中原还没有真正实行这种刑罚。夏朝开始有肉刑,当包括刖足在内。商代有敲断人的腿骨的做法,这实际相当于刖足之刑。某年一个冬天的早晨,纣王和他的宠妃妲己身穿狐裘在外面观赏雪景,看见远处有一老一少两名男子涉水过河,那青年人毫不犹豫地淌过去了,那老者却显出怕冷的样子。纣王问妲己这两个人的表现为什么不一样,妲己说: “ 那年轻的血气正旺,腿中的骨髓充实,所以耐寒;那年老的精力衰竭,腿中的骨髓稀少,所以怕凉。 ” 纣王命令武士把那两名男子抓过来,当场砸断腿骨观看,两人的骨髓多少果然不同。 2

  到了周代,刖足的事例见于历史记载的就很多了。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

国国 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规定的应受刖刑的条款也相当繁多。如卫国曾规定,私自驾驶 国 君乘坐的专车外出,就要定为刖足之罪。有一天夜里, 卫 君非常宠爱的幸臣弥子瑕得到家里人报告,说母亲病了,他仓促之间就驾着 卫 君的车子赶回家去。 卫 君知道了,不但不加罪,反而称赞他的孝行。

弥子瑕犯法而未受刑,只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一般的人若犯下此类罪过,刖足是难以逃脱的,如《左传》记载,庄公十六年(前 678 )郑国刖强鉏之足,僖公二十八年(前 632 )卫侯刖针庄子之足,成公十七年(前 574 )齐国刖鲍牵之足,等等。此外,庄公十九年(前 675 ),楚国的鬻拳谏楚王,楚王不听从,鬻拳就用武器进行威胁,强迫他接受,楚王害怕,只好照鬻拳说的办。

鬻拳知道这样威逼国 君是要判死罪的,就自动刖足请罪,楚王赦免了他。齐国在景公时,刑罚特别重,受刖足之刑的特别多,以至于有 “ 履贱踊贵 ” 的说法。踊是刖足以后安装的假脚,有人专门制造假脚出售。由于许多人都被刖去了脚,所以踊的价格暴涨,鞋子的价格却便宜了。

  春秋时,那些受过刖足之刑的人,常被委派担任看守大门的职务。前边提到的鬻拳就奉命守城门,被人们尊称为 “ 大伯 ” 。这种守门的刖者虽然地位低贱,但在某些关键时刻他们会起着意想不到的作用。有一天,齐大夫夷射在宫中参加宴会,喝得醉醺醺的走出来,靠在王宫的侧门旁边稍作休息。把手这个侧门的是一位受过刖足之刑的人,他向夷射请求说: “ 大人吃剩下的酒菜能不能赏给小的们一些呢? ” 夷射怒斥他说: “ 受过刑罚半死不活的人竟敢向尊长要酒喝,真是大胆! ” 守门者只好退下。

夷射走后,守门者把门旁边墙上被屋檐滴下水冲刷的地方又刻下一块,好像被人撒过尿的痕迹似的。第二天 齐 君从这门边走过,看见那片痕迹,很生气,问: “ 谁在这里小便了? ” 守门者回答说: “ 臣不曾看见有人大小便,昨天只看见中大夫夷射在这里站了一会儿。 ” 齐 君大怒,就命令逮捕夷射并把他杀掉了。

  夷射因得罪了不起眼的守门刖者而受到巧妙的报复,竟然丢了性命,但是也有另外的情况,孔子的学生季羔有一次在危机之中受到守门的刖者的掩护。季羔在卫国当执法官(士师)时,曾审理过一个案件,把那有罪的人判了刖足之刑。不久遇上了蒯聩作乱,季羔匆忙逃走,经过城郭的大门时,守门者正是他亲手处理的被刖足的人。那位刖者对季羔说: “ 那边有个墙缺口,你翻过去逃走吧! ” 季羔说: “ 正人君子从来不逾墙。 ” 刖

者又说: “ 那边有个墙窟窿,你钻出去快逃吧! ” 季羔说: “ 正人君子从来不穿穴 ” 刖者又说: “ 这里有一间破房子,可以躲一躲。 ” 季羔就进去藏起来。

追兵过去之后,季羔对守门人说: “ 以前我执行国家的法度,亲自审判把你处以刖足之刑。今天我遇到灾难,正是你报仇的好机会,然而你却再三掩护我,为什么呢? ” 守门者说: “ 受刖足之刑,是我罪有应得,无法免除的。可是,当初你审理案件的时候,先判别人后判我,这是想免除我的刑罚,我领会你的意思。到了安庆已定、商议量刑时,你很不高兴,我见你那种表情,也明白你的意思。你不是出于私情来袒护我这个毫不相干的人,而是因为你本来就是一个仁义君子,在处理案件时总要表现出慈善的心肠。这就是今天我要救你的原因。 ” 这位守门的刖者可以说是个通情达理而且有一定法制观念的人,和前面那位报复夷射的守门者迥然不同。我们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到当刖足之刑被普遍采用的事实。

  春秋时将判处刖刑时,视所犯罪行的轻重,有的刖去一只脚,有的要刖去双脚。刖去一只脚者称为偏刖,或者叫做 “ 介 ” 。《庄子 · 养生主》篇云: “ 公文轩见右师而惊曰:是何人也?恶乎介也? ” 这位右师就是受过刖足之刑而后又做了官的人,他受的刖刑当是偏刖。郭象为《庄子》作注云: “ 介,偏刖之名。 ” 至于犯什么罪需要刖左脚,什么罪需要刖右脚,可能也有一定的规定。如〈管子 · 地数篇〉云: “ 有犯令者,左足入,坐足断;右足入,右足断。 ” 一般说来,较轻的罪行只刖一只脚,特别重的才刖去双脚。

  春秋时,也有对死去的人施行刖足的事例。齐桓公的儿子商人和邴歜的父亲争夺田产,没有占到便宜,后来商人杀死齐昭公的儿子,篡夺了王位,成了齐懿公,就把已经去世的邴歜的父亲从坟墓里挖出来,刖去双足,让邴歜作自己的奴仆。

懿公又强占阎职的妻子为妃,让阎职为他赶车。懿公四年(前 609 )夏天,邴歜和阎职一块儿在池塘里洗澡,邴歜用鞭子打了阎职一下,阎职大怒,邴歜说: “ 别人夺走了你的老婆你都不生气,鞭梢砸你一下还值得生气吗? ” 阎职反唇相讥说: “ 你的父亲死后还被人刖足,你又能怎样? ” 二人不再争执,就一同商议,杀死了懿公,把他的尸体扔在竹林里,又一同逃走了。懿公对人残苛,结果自己也没有得到好下场。

  战国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不仅 国 君可以随意刖人之足,地方官吏也有权对人施用刖足之刑。赵国梁车任邺城县令,他的妻子去看望他,赶到那里已经天黑,城

门关闭了,梁妻就从城墙的缺损处翻了过去进了城。当时有条禁令,如果夤夜私越城墙者要处以刖足之刑,于是,梁车就严格执行法律,把他的妻子刖去一双脚。赵成侯听说这件事,认为梁车为人不仁,就罢免了他的县令之职。

  战国时著名军事家孙膑的故事更是一椿典型的事例。据《史记》记载,魏惠王时,庞涓仕魏为将军,他忌妒同学孙膑的才能,把他召来,设计 “ 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 ” 。所谓 “ 刑断其两足 ” ,显然是刖足的意思。

《潜夫论》记此事云: “ 孙膑修能于楚,庞涓自魏诱以刖之。 ” 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说孙膑受的刑罚是被剔去双膝盖骨,《东周列国志》就是这样描写的。 3 还有人说,孙膑的原名已经不可考知,因为他受了膑刑,所以被人称为孙膑,而膑刑就是去膝盖骨。历史上关于孙膑所受刑罚的两种说法,具体地证明了前面所谈到的关于刖、剕、膑的含义彼此混淆的情形。

  《庄子》一书里多出谈到受到刖族之刑的人,其中《德充符》篇所说的 “ 兀者 ” 王骀、申徒嘉等,是被刖去一只脚的。此篇中又说: “ 鲁有兀者叔山无趾,踵见仲尼。 ” 这位叔山受刑后没有了脚指头,却可以用脚跟走路去见孔子,说明当时有的人被处以刖刑时,并不是把一只脚全砍掉,而只砍去前半截。崔撰为《庄子》中的这句话作注说: “ 无趾故以踵行,是则跀(刖)轻于膑也。 ” 崔撰仅从被刖去半截脚来断定刖足比剔膝盖骨的刑罚要轻,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刖足在施行时大都是把一只脚或两只脚脖处整个砍下来,其残酷程度并不次于剔膝盖骨。

  汉初,吕后残害 戚 夫人,把她的手和脚都砍掉,仍到厕所里,说是 “ 人彘 ” ,还让汉惠帝刘盈去观看。刘盈见 戚 夫人没手没脚,血肉糢糊的惨像,忍不住大哭,此后便得了一场病,一年多之后才痊愈。吕后的手段,属于非法报复那一类,施行无所不用其极,在历史上留下了残酷的一页。当时朝廷正式规定的刖足之刑是断脚趾。如对犯有 “ 夷三族 ” 的大罪必须用 “ 具五刑 ” 处死的人,其中一项就是斩左右脚趾。

汉文帝十三年(前 167 )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原来应当斩去左脚趾的,改为 “ 笞五百 ” ,原来应当斩去右脚趾的该为弃市。同时还规定,有些罪状要用釱左趾代替斩脚趾的刑罚。釱是一种铁制的刑具,重六斤,套在犯人的左脚趾上,不能随便去掉,如果自行去掉脚上的釱,要另外加罪。当时曾明文规定,私自铸造铁器及煮海制盐者,要 “ 釱左趾 ” 。东汉末年,草草当权时又规定应釱左右脚趾者改为用木械,因为当

时铁金属缺乏,所以用木料代替。

  汉代以后,刖足之刑在南北朝时一度恢复,具体施行方法为 “ 断脚筋 ” 。南朝宋泰始四年( 468 ),宋明帝刘彧诏令,凡犯有私自使用官府仪仗、抢劫驿亭寺院及伤害官吏等罪,应判处死刑而遇到赦免者,改为在两颊黥一 “ 劫 ” 字,同时割断两脚之筋,然后前夕到边远地区的交州、梁州、宁州等处;五人以下结伙抢劫者,也要黥面作 “ 劫 ” 字,割断两脚之筋,发配到边远地区。断脚筋是变相的刖足,它和剔膝盖骨的做法作用相似,都是使人丧失行走的能力。这项法令实行的时间不长,明帝死后自行废除。

  唐初,太宗李世民让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刑法,规定应处以绞刑的五十条罪状都免去绞刑,改为断右脚趾。过了不久,太宗又产生哀怜之意,他对侍臣们说: “ 前代早就提出废除肉刑了,现在还要断人的脚趾,我实在不忍心。 ” 于是当即废除了断右脚趾的规定,改为流放三千里,服劳役二年。

  在滥用酷刑的明代,刖足又被重新使用了。洪武二十年( 1389 )三月,太祖朱元璋下旨,规定: “ 蹴圆的,卸脚。 ” 即对踢足球者,要处以刖足的刑罚。当时龙江卫的指挥伏颙和本卫的小旗姚晏保二人蹴圆,就被砍了右脚,全家发配到云南。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时,建文帝的刑部尚书暴昭也被砍断了手和脚。

天顺元年( 1457 )正月英宗复辟时,刑部启奏原兵部尚书于谦及王文、舒良、王诚、张永、王勤等人的罪恶,英偬传旨说,这些人本应当凌迟处死,改为从轻处理,先把他们砍去手脚再予以斩首。后来的史书可能是为了不给大明皇帝的政治抹黑,没有记载于谦等人被砍手脚的情节。明代对应当凌迟处死的犯人,施行时也有先砍断手脚再零刀割死的。当然,这已不是单纯的刖足之刑,它是经变成凌迟的程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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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虎通 · 五刑篇》: “ 五帝画像者,犯膑者以墨蒙其膑处而画之。

2. 《尚书 · 泰誓》有 “ 斮朝涉之胫 ” 一语,后传曰: “ 冬月见朝涉水者,谓其胫耐寒,斩而视之。 ” 陈稚常《上古史演义》描写了这个情节。也有人说纣时有个大臣名叫朝涉,纣王砍断了他的腿骨,见俞樾《茶香室三钞》卷十四 “ 朝涉 ” 。

3. 冯梦龙、蔡元放《东周列国志》第八十八回《孙膑佯狂脱祸,庞涓兵败桂陵》写道: “ 庞涓遂唤刀斧手,将孙膑绑住,剔去双膝盖骨 ” 。

宫刑

宫刑是古代割除男子生殖器的酷刑。

  生殖器官对人来说和头颅同样重要。头颅是生命中枢,它决定着个体的生存;生殖器官担负着繁衍后代的任务,

它维系着群体的生存。在人类社会之初,各民族都有过狂热的性器官崇拜和生殖崇拜,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也都特别重视传宗接代和血统继承。割除生殖器官,对他本人来说,毁灭了他的人生乐趣,对他的家族来说,剥夺了他遗传的权利。因此,宫刑是对人的非常严厉的惩罚。在远古时约五刑中,宫刑重于墨、劓和刖,仅次于死刑。

  从远古时开始直至封建社会的终结,到底有多少人受过宫刑,实在难以统计。 “ 宫刑 ” 这两个字,包含了多少人生的悲剧!

  让我们打开历史的篇章,拂去岁月的风尘,再从头看一看这幕悲剧吧。

(一)

  宫刑早在尧舜时就有了。尧时有象刑,就是规定犯罪者穿戴的服饰要和一般人有所区别,以示惩诫,其中犯宫刑的人要穿草鞋。《初学记》卷二十引《白虎通》说: “ 犯宫者履杂屝。 ” 后人解释说, “ 屝 ” 字同 “ 菲 ” ,就是草鞋 1 。说明这时已经有了宫刑的名称。舜曾经赞美主管狱讼的名臣皋陶说: “ 汝作士,五刑有服。 ” 舜时的五刑包括宫刑,当时只用来对待蛮夷,而对于本部落里的罪人并没有真正使用。舜以后,禹时才正式施行宫刑。《汉书.刑法志》云: “ 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 宫刑即是禹制定的肉刑之一。

  宫刑从开始提出时起,它的含义就是割除男子的生殖器,这是没有疑义的。《尚书.吕刑》篇 “ 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 ” 一句之后,汉代学者孔安国作的传说: “ 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 ” 唐代学者孔颖达作的疏引伏生《书传》,进一步注解说: “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

从《尚书》的原文及注疏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三个意思,一是当时的宫刑包括对男子割除生殖器官和对女子实行的幽闭(详见幽闭),二是宫刑为仅次于死刑的较重的刑罚,三是宫刑的量刑范围为惩治淫罪,即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可以看出,宫刑的出现,是在人类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制度以后,为了维护这种一夫一妻的婚姻秩序(实降土是维护血统继承的纯粹性)而制定的惩罚措施。尧舜时期,正是中国古代由父系氏族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一夫一妻制家庭要求稳定,这时制定宫刑正是适应了客观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当时人们的社会观念和道德意识。

  夏朝时,三苖(少数民族)肆行 “ 五虐 ” ,其中有 “ 椓阴 ” ,就是宫刑。夏灭三苖,却对他们的椓刑加以发展,正式把宫刑列为五刑(大辟、膑辟、宫辟、劓、墨)之一,其中 “ 宫辟五百 ” 。商代未见有宫刑的记载,但商代

有肉刑,而且承袭夏制,应当包括宫刑在内。周初也正式把宫刑列为五刑(墨、劓、宫、刖、杀)之一,规定 “ 宫罪五百 ” 。但当时把宫刑排在五刑的第三位,次于死刑和刖足。周穆王时,又把宫刑升为第二等,仅次于死刑。据说,周穆王认为,人虽刖足能行人道(有性机能),而宫刑可以使他断绝后代。这说明,西周时随着奴隶制的逐渐瓦解和封建制度的初步萌生,宗法观念、家族意识占重要地位的封建主义思想体系开始确立了。

  西周时,宫刑已不仅是用来惩治淫罪,犯了其它罪行而还不至于判死刑者,可处以宫刑。这样,宫刑的施行范围比它的本义有所扩大。而且,西周时还规定: “ 公族无宫刑。 ” 意思是说,贵族犯了罪,不能判处宫刑,原因是为了 “ 不翦其类也 ” ,即不让他的家族断绝后代。贵族们犯了罪该处以宫刑者,就用 “ 髡 ” (剃去头发之后去做看守仓库一类的劳役)来代替,而一般的平民百姓犯了应该处以宫刑的罪则不能赦免。这样的规定,反映了西周刑法制度的鲜明的阶级性。

  宫刑又叫腐刑。有人说,男子被割除生殖器官后,数日内其伤口散发出肌肉腐烂的臭味,所以称为腐刑。也有人说,男子受宫刑后就丧失了生育能力,像腐朽的木头不会再开花结果,所以称为腐刑 2 。西周时,受过宫刑的人被称为 “ 奄人 ” 。《周礼 · 天官 · 叙官》篇中有 “ 酒人奄十人 ” 之语,前人注解说: “ 奄,精气闭藏者,今谓宦人。 ” 因此,后世称在宫中服役的太监为奄人或阉人、阉宦,称施行宫刑为阉割。《诗经》、《春秋》、《左传》等儒家经典著作中多处提到的寺人、侍人等,也都是指奄人。

  人被阉割时必须避风寒,否则会断送性命。因此,施行宫刑时,必须准备一间暗室,里面不通风、不透光,并且要生火取暖,让受宫刑者住在里面,像养蚕于温室中似的,百天以后伤口完全愈合,才能到外面自由行动。所以,又称宫刑为下蚕室。 3

  秦时,宫刑使用得很普遍。秦始皇集中七十万名囚犯去修建阿房宫,其中许多人就是受了宫刑的。赵高的父亲也曾受了宫刑,他的妻子改嫁了别的男人,生的儿子都承继赵姓,并且都处以宫刑,赵高即是其中之一。

  汉初时,不少人已经意识到宫刑和其它损伤人的身体的肉刑太残酷,于是,汉文帝十三年(前 167 )诏令废除肉刑,其中包括废除宫刑 4 。但过了不久,景帝中元年间又恢复宫刑。开始时只是用宫刑代替死刑,后来也把宫刑用于对某些非死刑罪的处罚。汉武帝时,不少文武大臣都被处以宫刑,如将军李延年、著名历史学家司马迁

和张安世的哥哥张贺等。

东汉时效法前代,宫刑常见。建武二十八年( 52 )冬十月,光武帝刘秀下诏将判为死罪而在押的男女囚犯都处以宫刑,其中女子的宫刑指幽闭。建武三十一年( 55 )又重申此令。永平八年( 65 ),汉明帝刘庄下诏将被判为死罪者减一等,其中大逆无道者下蚕室。建初七年( 82 ),汉章帝刘炟下诏将被判为殊死的罪人下蚕室,其中女子幽闭。元和元年( 84 )、章和元年( 85 )及永元八年( 96 )都下过同样的诏书。汉代对来自西域国家的使节或人质也曾使用过宫刑。征和元年(前 92 )楼兰国王去世,其国派人到汉朝迎接作人质的太子回国继承王位。这位太子在长安因犯法已受过宫刑,汉武帝就没有放他回本国。

  宫刑不仅造成人的肉体痛苦,也使人的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有的人因受不了这样的侮辱而自杀。司马迁受刑后,每想到这一难堪的奇耻大辱,都不觉汗流沾背,也想 “ 引决自裁 ” 。因此,后世不少正直之士多次提出废除宫刑的建议。有的朝代曾加以采纳,也有的朝代又将宫刑恢复。东汉永初年间,廷尉陈忠上书请求废除下蚕室之刑,汉安帝刘祜批准施行。建安时,曹操曾提议将某些死刑改为宫刑,交群臣讨论,陈群、钟繇附和曹操,赞成恢复宫刑,而王朗、孔融等人反对使用宫刑,结果议而未决。

晋代,也有人提出恢复宫刑的主张,但也没有能够实行。北朝时,宫刑一度死灰复燃。北魏规定,对谋反叛逆者要处以腰斩,全家同诛,家中十四岁以下男童处以腐刑。如魏宣武帝时,平季就是因为父亲参与了和尚法秀谋反的事件,而受了宫刑。很明显,统治者的目的是将反叛者斩尽杀绝,不留后患。将儿童处以宫刑虽然意在表现一点仁慈,但却掩盖不住统治者制定刑法的阶级性和残酷性。东魏时,南兖州刺史、河阳侯樊欢因不满高欢父子专权,图谋复兴东魏,被高氏杀害,其子樊叔略正在幼年,被处以腐刑。西魏、北周未见宫刑事例,但也未见废除宫刑的文告,直到隋初开皇年间,隋文帝杨坚才正式下诏将宫刑废除。

  隋代以后,朝廷正式规定使用宫刑的,只有辽代和明代。辽应历十二年( 962 ),萧延之的家奴海里强奸拽剌秃里的未成年的女儿,被处以宫刑,交给秃里家做奴隶。明代的法典有一条规定叫 “ 阉划为奴 ” ,就是宫刑。洪武九年( 1376 ),南京宫中建造谨身殿,负责此事的官员误把中等工匠奏称为上等工匠,朱元璋大怒,命令将上千名工匠全部斩首。当时工部尚书薛祥极力进谏,朱元璋又改令将工匠们都处以宫刑。薛祥又奏道: “ 若这么办,那千名工匠都成废人了

,不如改用笞杖责罚,然后都让他们出工。 ” 朱元璋终于同意了薛祥的请求。

洪武年间,金华人张尚礼为监察御史,有一天他作了一首《宫怨诗》: “ 庭院沉沉昼漏凊,闭门春草共愁生。梦中正得君王宠,却被黄鹂叫一声。 ” 朱元璋看了这诗,见他如此精细而生动地描写宫中妃嫔的心事,非常忌恨,就下令将他处以宫刑,结果张尚礼竟死在蚕室。

宣德年间,太仆卿戴希文的儿子怀思和前翰林院庶吉士成敬,都被宣宗朱瞻基下令判处宫判。天顺二年( 1458 ),英宗朱祁镇曾下令把四十四名监徒处以宫刑,把他们的女眷共八十口都送浣衣局作苦役。此后,明代再未见以宫刑处罚罪人的事例。

  有些朝代,朝廷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使用宫刑,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宫刑仍然作为私刑的一种而存在着。比较常见的情况有两类:

  其一是,某些有权势的豪门贵族对与自己的妻妾通奸的男子进行惩罚,采用阉割的手段。例如,北宋时,太尉杨戬府中的侍妾与歌姬非常多,她们年方少艾,欲心炽盛,杨戬一人不能满足她们,于是,姬妾们设法把一名在馆中作门客的青年男子留在内室,轮流与他淫乐。后来杨戬发现秘密,把门客抓获,绑在卧榻上,让人用刀割开他的阴囊,剥出两粒睪丸。门客疼痛至极,晕厥过去,杨戬又叫人按常法敷药灌药,包扎停当。

行刑者是府中常用的阉工,技术非常纯熟,某门客幸而未死,十多天后就能起坐,但他洗脸时,胡须纷纷脱落,面貌逐渐变成一个太监模样。凌蒙初的《二刻拍案惊奇》中有《 任 君用恣乐深闺,杨太尉戏宫馆客》一篇,就是敷衍这个故事的拟话本,其中写到行刑的过程时,说阉工把他的阴茎也一同割去了,痊愈之后, “ 看小肚之下,结起一个大疤。 ” 任生纵欲,虽然自食其果,但杨戬的手段也实在狠毒。

  其二是,某些性情妒忌的妇女对自己丈夫的外遇行为进行过分的报复。此类事件在清代的笔记小说中屡见记述。清初有位汪某,曾任司马知府同知之职,他的儿媳妇十分妒忌,与姬妾争宠不胜,某日一怒之下就把丈夫的阴茎割掉了。那天汪某正在客厅会客,一名仆人匆忙进来小声向汪某报告消息。客人们见气氛有些异常,关心地问出了什么事,这位司马大人平时说话爱掉古文,这时回答说: “ 儿媳妇把我的儿子下了腐刑。 ” 此事很快传开,成为笑柄。

诸联《明斋小识》还记述一个故事。乾隆时,某县有位渔妇对丈夫的外遇非常气愤,骂他劝他都毫无效果。有一天,他乘丈夫熟睡之机,用刀割掉了他的阴茎。大夫惨叫一声,从梦中惊醒。邻船的渔民报告了官府,

有个人还用一根水草绑着那条被割下来的阴茎,带到公堂上请县官查验。县令褚某看见那件东西,叫道: “ 好大的鸡巴! ” 惹得哄堂大笑。后来,那位丈夫平安无事,只是声音变得尖细,像女人腔了。

(二)

  古代各朝的皇宫及王室宫中都有大量的太监或内侍,这是一类受过宫刑的特殊的人。他们本来都是良家子弟,因为要被选进宫廷中服役,必须 “ 净身 ” ,以免他们在充满妃嫔媵嫱宫娥侍女的皇家禁地发生淫乱的行动。太监的净身和作为刑罚的宫刑不是一回事,但施行的方法是相同的,都必须 “ 下蚕室 ” 。因此,我们把太监约有关情形也放在本节叙述。

  宫廷中使用被阉割的男子作太监,始于春秋时,这就是前文所说的奄人。后来历代相传,直到清末。太监的来源,是皇帝委派内官挑选少年男子,施刑后入宫听用。太监因老病残弱或犯罪而减员,有司立即另选新人来补充。太监在入宫时净身的程序在严格的监督下进行,以防有人徇私舞弊。秦朝时,吕不韦把嫪毐假装阉割而送进宫中,以满足秦始皇的母亲赵姬的性要求,这成为历史上的千古秽闻。以后各代在这个间题上严格把关,显然是接受了秦始皇时的教训。

  不仅皇宫使用太监,各代王室及勋臣贵戚的府第也都使用阉人充任各种职役。有些达官显贵常利用权势,购买引诱民间青少年,将他们阉割后用作奴隶。明代,这现象最突出,而且大多是阉割幼童。正统初年,靖远伯王骥征讨麓川(今云南陇川)时,将民间幼童阉割为奴,有人上本弹劾他,英宗朱祁镇竟不予理睬。正统十四年( 1449 ),王骥和都督宫聚又擅自阉割幼童,名曰进献于宫中,实际上是他们留下来自己使唤,四川卫训导詹英奏闻朝廷,英宗认为王骥有功,仍然未加追究。

天顺四年( 1460 ),镇守湖广、贵州的太监阮让,将俘获的东苗儿童阉割一千五百六十五人,其中病死三百二十九人,他又买了一批,凑足这个数目,依然将他们阉割。有人把阮让的所作所为奏闻朝廷,代宗朱祁钰只是传旨责备他一番,并且责斥巡抚都御史白圭对阮让未加制止,但并没有将他们加罪。玉骥和阮让用兵平定叛乱后又将该地区儿童阉割,意在斩草除根,这已是残暴至极,他们借此机会把阉童作为自己的私有奴隶,做法也更为卑劣。此外,明清两代的某些王爷及封疆大吏也常阉割本地的幼童,或者自己使用,或者把其中的一部分输送给皇宫。

  太监在宫廷供职,经常接近皇帝,有一定的特权。有的太监利用特殊身分贪污受贿或敲诈勒索,入宫不久就积累起万贯家资。有的太监被委任为内官,掌

握一定的政治权利,有的甚至还能参预军机,与文武重臣平起平坐,个别的太监成为宦官后有时竟然凌驾百官之上,独擅朝政。春秋时,齐国的寺人竖貂曾发动叛乱,贾举曾参与弒君,宋国寺人惠嫱伊戾谗杀太子,寺人柳谗逐右师,他们开创了阉宦乱政的先例,流毒后世。东汉末年,宦官把持朝政最终导致了汉朝的灭亡。唐代仇士良,明代的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等,都曾一度独揽大权,地位超过宰相。历代相当多的人看到当太监有利可图,就甘心情愿地自动阉割,挤进太监的行列,然后沿着宦官的阶梯,登上政治的舞台。因此,古代出现了许多自我施以宫刑的人,这便是封建社会的奇特现象 ── 自宫。

  春秋时的那位竖貂就是自宫的首创者。齐桓公对管仲说,竖貂自宫是亲近 国 君的表现,忠诚可嘉,因此想任用他作宰相。管仲说: “ 竖貂连自己的身体都不爱惜,他 能爱国 君吗? ” 管仲一语道破自宫者的思想实质,他们并不是出 于对国 君或皇上的忠诚,而是出于追逐权利的自私动机。后世各代中,凡是皇帝重用太监,太监享有较多特权的时候,自宫的情况也就格外地多。五代时,南汉主刘鋹宠信宦官,有的宦官被封为三师三公,官号加 “ 内 ” 字或 “ 诸宫使 ” 字的,不下二百人,而文武百官都被看作 “ 门外人 ” 。群臣中有才能的人以及新科进士状元等,若想受到重用,必须先下蚕室,然后才能出入宫闱。于是,很多人纷纷自宫,以图求得官职。结果,宫中的太监和宦官竟多达两万人。

  明代,自朱元璋起,历朝都重用宦官。具有生杀大权的东厂、西厂、司礼监等机构,都归宦官执掌。宦官拥有的权势、财富及其养尊处优的生活,对一般的名利之徒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明代自宫现象同以前各代相比最为严重。明初时,自富而请求录用为太监的人数已相当多,以至于超过了宫廷的实际需要。于是从永乐时起,各朝都多次颁发禁止自宫的法令,对违令自宫者给予严厉的处罚。

  永乐二十二年( 1424 ),明成祖朱棣诏令,凡是自宫者,都要以不孝论处。如果军人违犯,连本管头目总小旗一同治罪;如果民间违犯,罪及有司里老。此年八月,仁宗朱高炽即位,长沙府有位百姓自宫,请求入宫作内侍,仁宗说: “ 游惰不孝的人,竟然忍心自绝于父母,怎么能配在朕左右听用? ” 于是下令将他充军戍边。按着,兴川有位军官名叫徐翊的上书奏称,他的儿子自宫,已入宫作内侍,请求免除自己的军籍。仁宗斥责翊教子不严,诏令他的儿子离开宫廷,去代替父亲服兵役,并且诏示刑部尚书金纯等人说:

“ 今后有自宫者,定要处死,决不轻饶。 ” 宣宗朱瞻基即位时,也发生了类似的事情。有军、民任本等数人,自宫请求录用,宣宗说: “ 仁宗皇帝曾有诏令,自宫者都要发配交趾充军。这些人竟然还敢这样做? ” 于是就按照旧例将他们充军交趾。宣德二年( 1427 ),宣宗下诏重中:凡是自宫的人,军人退回原伍,百姓遣回原籍,不许投入王府及官员及官势要者家中躲避差役。若再有违犯者,犯者本人及隐藏之家都要处死,官吏及邻居等人知情不报者,一同治罪。宣德六年( 1431 ),金吾卫指挥同知傅广表示愿意自宫,以便到宫廷为皇家尽忠,刑部把他的要求上达,宣宗下令将他交给刑部治罪。

  英宗时,对自宫者的处罚依然三令五申。正统十二年( 1447 )诏令,自宫而已入宫者,准予自首,之后可送到南海子(南苑)种菜,隐瞒而不自首者以及新发现的自宫者,全家发配辽东充军。天顺二年( 1458 )重申此项禁令。正统十三年( 1448 ),江西鄱阳(今波阳)百姓樊侃、陕西盩厔(今周至)百姓李回汉分别自宫,谎说是因为疾病和骑马受伤而失去性器官,请求入宫效力,英宗将他们按违禁论处,都发配到辽东铁岭充军。景泰三年( 1452 ),代宗朱祁钰也颁布过禁止自宫的诏令。

  但是,自宫的现象仍然不能杜绝。这些人被查出来之后,一般都不会被判死罪,发配边远地区充军不久,遇到特赦的机会又可以回到京城,有司按旧例将他们送到南海子种菜,遇到宫中的太监有缺员时,就让他们递补。其中有些聪明能干的人,一旦成为太监,日后也能飞黄腾达。

成化十一年( 1475 ),竟有三百多名因自宫被发配的人潜逃回京城,侥幸得到录用,宪宗朱见深得知这一情况,下令让锦衣卫将他们拘捕,重杖责罚,然后遣送原来的戍所。成化十五年( 1479 ),朝廷再次下令,让巡城御史、锦衣卫指挥督同五城兵马,把潜逃回京的自宫者缉拿,遣回原籍;城内外如果有人家敢私自容留这些潜逃者居住,留住者及左邻右舍一起查究惩处;抓获的自宫者要枷号示众一个月,期满再杖一百,押解回原籍,如果再来京城,其父亲、兄长等家庭成员要一同治罪。

弘治、正德年间,朝廷都曾严惩自宫者。弘治六年( 1493 )五月,军人马英的妻子罗氏,把她的小儿子马五阉割,打算送入宫中请求录用,结果被人告发,罗氏和动手阉割的人依法应当斩首,刑部郎王嘉庆等三位官员把他们改判为笞杖责罚。孝宗朱佑樘大怒,下令将王嘉庆贬谪到外地,将罗氏等处决。正德元年( 1506 )、二年、九年、十六年先后四次发布禁令,内容大致相同,规定

自宫者本人及动手阉割的人要处斩,全家发配边远烟瘴地区充军,潜逃至京城者一旦擒获即行处死,窝留及知情不报者皆治罪。

  这些禁令尽管越来越严厉,但自宫的风气一直煞不住。自宫者就像成群苍蝇,围着皇宫这块有腥味的地方,赶不开,打不散。当太监的优越地位的吸引力实在太大了,使不少人甘冒触犯法网甚至被杀头的危险继续这么干。自宫的现象越禁越多,有的地方一个村庄就有几百人自宫。自宫者潜入京城后,千方百计寻找关节和门路,有的也能如愿以偿。个别人的成功给多数人注入了兴奋剂,涌向京城的自宫者的队伍有增无减。

奇怪的是,明武宗朱厚照一边下令严惩自宫者,一边却在正德十一年( 1516 )录用自宫男子三十四百六十人作为海户 5 ,每人每月给米三斗。当时聚在京城未被录取的自宫者还有几千人,他们围在礼衙门前乱敲门,请求录用。朝廷几次派官员申饬他们回原籍,但这些人根本不听,始终没有被赶走。嘉靖五年( 1526 ),南海户净身男子九百七十多人,联名请求宫中录用,世宗朱厚熜大怒,命令锦衣卫把他们全部遣送回原籍,为首的闹事者予以杖责。

  自宫的风气直到明末依然很盛。崇祯初年,朝廷又再次颁发禁令,并写成布告到处张贴。但收效甚微,自宫者置若罔闻。这时自宫者以福建人居多。明毅宗朱由检和武宗的做法一样,发布禁令的同时大量录用自宫者入宫,这使他的禁令成了一纸空文,也给予了自宫者更多的投机的希望。

崇祯年间共选录三次,宫中的内监比天启时增加约一万人,每年耗费白米增加七万二千石,靴料增加五万双。未被录用的自宫者也不肯离开京城,他们散居于皇城外,俗称 “ 无名白内官 ” ,分十二监四司八局,共二十四衙门。崇祯十七年( 1644 ),李自成攻破北京的时候,宫中太监共七万人,都哗然散去,当时加上皇城之外的 “ 无名白内官 ” 们,太监的总数不下十万人。

  综观明代之世,庞大的自宫者人流中,只有少数人可以进入宫廷,而进入宫廷者只有极少数人可以爬上权势的峰巅。正统年间的著名宦官王振是自宫进用的,得势后官至司礼太监,后来竟以古代辅佐成王的周公自比,公卿都拜在他的门下,英宗朱祁镇也称他为 “ 先生 ” 。正德年间的张忠因父亲嫌弃他而自宫,后来竟然做了御马太监,与司礼张雄、东厂张锐并称 “ 三张 ” 。

万历时的陈矩是被他的父亲阉割后入宫的,后来成了司礼掌印兼东厂太监。天启时的魏忠贤也是自宫者,他原名李建中,是肃宁县的无赖子弟,因家庭贫穷,其妻改嫁,他百无聊赖,就自行阉割,

托关系入宫,开始掌甲字库,很快积累了许多钱财,后来独掌朝政,成为明史上地位最显赫、为祸最酷烈的宦官。

即使像王振、魏忠贤这样能成一番气候的自宫者,他们在宫廷的政治角逐中也很难善终。更多的自宫者,根本无法进入皇宫的高墙之内,他们有的受到禁自宫法令的处罚,被斩首或发配,或被遣送原籍,老死故土,有的终身苦苦钻营而一事无成,默默无闻。不论是哪一种下场,自宫者的命运都是既可怜而又可悲的。古代社会的内监制度及宫刑的法规,不仅戕害了他们约肉体,也镑蚀了他们的精神,扭曲了他们的人格,把他们变成一大批生理和心理都严重畸形的人。

  古代的自宫者,除了要求入宫希图富贵的那一类人之外,还有其它的情况。明代嘉靖时,福建人柯维麒任户部主事,为了集中精力撰著《宋史新编》,决心以司马迁为榜样,摒除男女之欲,拋弃床第之欢,就自愿割除了生殖器官。万历年间,莆田人王继祀少年时读书非常勤苦,他为自己时常萌发男女情欲而烦恼,就自行割去睪丸。

元代学者黄大痴在杭州赤山之阴的筲箕泉结庐讲学,有个学生沈某和附近寺观中的一位女道姑相爱并发生了性关系。别的同学发现了他们的事要 向 老师报告,沈某非常害怕,就躲到厨房里用切菜刀割掉了自己的阴茎,同学们发现后急忙抢救,结果没有死,但伤口流血不止,一个多月还不能愈合。后来,沉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向一名太监请教治疗伤口的办法,太监教他把割下来的阴茎焙干捣碎用酒冲服。沉某照他说的做了,不几天果然痊愈。当然,上述数例只是个别的现象。

(三)

  受过宫刑的人,割除了睪丸,甚至一同割除了阴茎,因而丧失了男性的性能力,但是,他们还有没有男性的性意识?他们的性心理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受宫刑或自宫者一般都是在成童之后或成年之后被阉割的,有些人在阉割之前还曾娶妻生子,因此他们在自己的人生历程中最初部曾有过男性的身分。受宫刑后,由于性伤残的刺激加上逆反心理的作用,在某些人身上原有的男性意识不仅不会灭绝,反而更加强化,出现变态的性心理,他们中问的不少人仍有对异性的性交欲望、占有欲望以及像健康男子一样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欲望。这些情况在历代的太监队伍中表现得非常突出,有的娶妻纳妾,有的嫖娼宿妓,有的甚至奸污妇女,种种现象,怪异而离奇。

  太监娶妻的事历代皆有。汉代宫廷中,常侍和黄门娶妻者甚多。有的内监倚仗权势强娶良家女子,把她禁闭于密室作为自己的妻子,使这女子直到

白发满头都不能再嫁人。北魏孝文帝时,著名宦官张宗之曾将南朝宋殷孝祖的妻子萧氏霸占为妻。唐玄宗时,著名宦官高力士娶了河间吕元晤之女国殊为妻,并因此把吕元晤从一名刀笔小吏提拔至少卿。高力士还和宰相裴光庭的妻子(武三思之女)私通,可见他不但有正室,而且有外遇。唐肃宗宠信宦官李辅国,给他娶元擢的女儿为妻,元擢因此升官为梁州长史。唐代又有宦官刘宏规官至中尉,其妻李氏,被封为密 国 夫人。

唐宪宗时,宦官马存亮官至上将军,其妻王氏,被封为 齐国 夫人。北宋时,神宗赵顼有一次生了病,太后传旨给内侍梁惟简,让他的新媳妇做一领黄袍。可见梁某娶了妻,并被神宗默许。宋徽宗时,宦官梁师成也有妻,其妻死时,苏叔党、范温都带孝前去为她哭灵。

元顺帝时,宦官赵伯颜不花本是契丹人,被元兵俘虏,元顺帝怜其才能未杀他,将他处以宫刑,任用为枢密院使。不花被俘时已经三十多岁,有妻有子,他不忍拋舍,受宫刑后仍和妻子一同生活。与不花同时的宦官罕失既有妻又有妾,妻和妾争宠,妾竟然把妻杀死,把她的肉割烂喂狗。

  明代。太监娶妻纳妾的情形更常见。宣德年间,宣宗朱瞻基曾把两名宫女赐给亲信内监 陈芜作 夫人。曾侍奉过建文帝的太监吴诚在正统十四年( 1449 )随英宗北征时阵亡,他生前有妻有妾。景泰二年( 1451 ),其妾姚氏向皇上启奏,请求将吴诚衣冠安葬,代宗朱祁钰应许。天顺二年( 1458 ),英宗朱祁镇又将一份在南京的庄田赐给吴诚的妻子。

天顺六年( 1462 ),守备大同的右少监马贵,把皇宫中浣衣局遣送出来的一名宫女娶作妻室,都指挥杜鉴把他告发,马贵承认有此事,表示愿受处罚,但英宗宽恕了他。第二年,协守大同东路都知监右监阮和娶妻后,又把一名婢女纳为妾,有人奏报朝廷,英宗也没有对他加罪。这说明,此类事件已是司空见惯,皇帝不把它当成为什么罪过,一般人也不觉得有什么奇怪了。

  太监们不仅形式上娶妻,而且其中有些人还有对性生活的要求,明嘉靖年间田艺蘅认为,太监 “ 虽去其势,男性犹在,必须近妇女乃安夜也。 ” 他举太监侯玉为例。侯玉有不少妻妾,而且个个年轻貌美。侯玉与田艺蘅的父亲田汝成是好朋友,田汝成到广东任督学时,侯玉送给他两个女子,其中一位名叫白秀,长得天姿国色,原来是侯玉的宠姬。

据白秀说,侯玉平日与她相爱,淫谑亲昵,胜过平常人家的夫妻。侯玉与她发生 “ 性关系 ” 时,总是在她身上又抓又咬,折腾得浑身出汗,兴味索然,他才算罢休。侯玉每当和她来这么一次,

总要疲惫不堪,卧病数日才恢复正常,这是因为他的男性机能毕竟已经丧失,虽然有性的要求,却不能发性的慾望,慾火在胸中,所以十分焦躁。从侯玉的情况来看,受过宫刑的人在性的问题上终生要忍受着痛苦的折磨。

古代宫廷中,太监常和宫女结为夫妻。宫女们长期在宫中服役,其中只有极少数人受到皇帝宠幸而被立为妃嫔,大多数人很难有接触男性的机会,她们的性慾望受到压抑,也会产生变态的性心理,因此宫女与宫女或宫女与太监之间会自愿结成夫妻,称为 “对食”。最早见于史书记载的,是汉代成帝时,官婢道房和宫人曹伟能结为对食,《汉书·外戚传》应劭注云:“宫人自相与为夫妇,名对食。”

到了明代,发展为宫女与太监结“对食”。明初时,太祖朱元璋曾下令禁止太监娶妻,违者要处以剥皮之刑。后来各朝逐渐宽松,太监和宫女结伴相好,由秘密来往发展为公开以结“对食”的形式在一起生活。到嘉靖、万历时,结对食已成为宫中的不成文的规矩,有的宫女如果没有结对食,女伴们还要讥笑她。因此,宫女们也主动和太监接近,选择如意的伴侣,看中之后,有的“自定终身” ,有的 “ 求媒说合 ” 。确定关系之后,太监和宫女暗地约会,谈情说爱,花前月下,设誓定盟,与外界青年男女相恋的情形一模一样。到了正式结为对食的时候,有的还要举行简单的仪式。

这样的结合,不仅是双方出于对变态的性饥渴的慰藉,也是由于日常生活的需要。明代宫中,宫女们多是自己做饭吃,她们买盐、买菜或买针线布料等,都是求太监帮忙。太监们在内宫值班,但内宫没有为他们设置如同现代的 “ 职工食堂 ” ,他们吃饭都是由外面的大厨房做好送进来,若是冬天,饭菜送到值班的地点都变凉了,必须用炭火再温一温。这样的生活很不方便。和宫女结为对食后,宫女可以在内宫做饭,二人同食, “ 对食 ” 的本义可能就在于此。

宫女负责做饭,太监当然也不是白吃,他要负责采买蔬菜等物品,因此,宫女称对方叫 “ 菜户 ” 。皇帝知道这种情况,并不加以干涉,有时还顺便询问宫女: “ 你的菜户是谁? ” 宫女也不加掩饰,如实报告。太监和宫女结成的对食,具有某种稳定性,他们的关系公开之后,双方都不再找别的对象,严守外界夫妇的义节。如果有一方背约,会引起争风吃醋等纠纷,严重的甚至成为仇敌。

有的太监发现别的太监与自己的 “ 对食 ” 相好,竟公开手执器械和他决斗。有的宫女厌弃了自己的菜户另寻新欢,会使对方陷入失恋之苦,如万历时有个叫吴赞女的宫女与内官宋保结为对食

,后来她又和太监张进朝来往,宋保不胜愤怒,就弃官离开宫中去当了和尚。

  除了公开的娶妻、纳妾、结对食之外,太监和宫女、太监和后妃之间的淫乱行为也屡见不鲜。北魏孝文帝时,皇后冯氏性情淫荡,孝文帝元宏率军南征时,冯氏就和中官高菩萨淫乱。北齐武成帝高湛的皇后胡氏也曾和内监狎亵。这些都载入正史。明代嘉靖年间,宦官刘荣和宫女多人淫乱,事情暴露,他被黜退。天启年间,宦官魏忠贤、赵进敬、徐应元三人结为嫖友,淫乱宫廷。魏忠贤又和另一位太监魏朝同时与熹宗朱由校的乳母客氏私通,这更是人所共知的秽闻。

  明代,太监奸污妇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洪武末年,石允常任河南按察佥事时,有一次他微服到民间私访,听见一户人家传出悲哀的哭声,一打听,原来这户人家的女儿被一名阉宦逼奸,因羞辱而自尽。石允常将此事奏闻朝廷,朱元璋准奏,把这名阉宦逮捕,定为死罪。

景泰元年( 1450 ),大同右参将许贵奏称,监军宦官韦力转仗势强奸某军官的妻子,其妻不从,韦力转就把这位军官杖责致死。代宗朱祁钰让巡按御史查问,未有结果。天顺元年( 1457 ),工部右侍郎霍瑄又奏称,韦力转每当举行宴会时,都要找来妓女陪酒,还强娶部下军官的女儿作妾。英宗十分恼怒,这才派人逮捕韦力转,依法惩处。

  能够娶妻、纳妻、结对食以及与妃嫔私通或仗势强奸妇女的,大多是有一定地位的宦官和有一定权势的太监。那些地位较低的宦官或在宫中执持下等差役的太监,则常常到外面嫖妓宿娼。明代,京师的青楼教坊有个叫 “ 西院 ” 的地方,专门接待宫中的宦官和一般太监。这样的妓女,都受到烟花同行们的鄙弃。

来这里走动的多是被斥退不用的太监或者太监中的年轻者,有一定身份的宦官不但不肯去 “ 西院 ” ,而且如果听说哪个太监去嫖妓,还要严加惩治,有的竟然被拷打致死。宫中结对食的风气盛行以后,还有个别的太监在外面与某妓女相好,就把她正式娶回家中。万历年间,有一天宫中发现一名女扮男装的女子,形迹可疑,抓住一审问,原来是一名妓女。

有个宦官包占了她,但欠她的夜度之费没有如数给她,在宫中不敢再出去,妓女只好改装偷偷混入宫中找这个宦官要账。神宗朱翊钧知道此事,传旨把那位宦官交司礼监处治,把妓女交付法司审究,但不知后来结果如何。崇祯年间,朝廷曾颁布过禁止内监娶妻及在外宿娼的诏令,但终于没有能够禁绝。

  还有的太监,行为更加淫秽龌龊,竟然和别的男子进行肛交。明朝太监在入宫之前的净身时,都只是剔除

睪丸,并不割掉阴茎。万历时,有个太监和一个唱曲的男孩子淫乱,戏将不能勃起的阴茎塞进那男孩的肛门里,谁知竟然拔不出来了,阴茎在里面越胀越大,男孩疼痛至极而送了命,那个太监也被判了死罪。

清代接受明代的教训,选中的太监在入宫前净身时,就将阴茎和睪丸同时割去。乾隆时,有一位官员向高宗弘历报告说,太监的阴茎虽然被割去,但在很多情况下它还会长到一定的长度。因此他建议立刻普遍检查一次对又长出阴茎的太监再度斩草除根。高宗同意了他的建议,因而有不少太监被迫受了第二次宫刑。据说,这位提建议的官员是因为宦官得罪了他,他才想出这个办法进行报复。

  上述种种关于太监性变态的表现,正是他们悲剧人格的一个方面。他们虽然有类似正常男子的性意识,但确实无法实施正常男子的性行为,当他们明显地觉察到自己的性无能时,必然陷入绝望的悲哀。有的太监幻想得到奇妙的药方,使自己的性器官重新长出来,恢复男子正常的性功能,但这种努力总是徒劳的。

万历时,太监高寀奉旨丢福建征税,爪牙魏天爵、林宗文两人千方百计向他献媚,有一次提供一个秘方,说活取童男童女脑髓和药一起服用,可以使睪丸重新长出,而且能御女生子。高寀非常高兴,就派亲信购买幼童,敲开头颅骨,取出脑浆。贫困的百姓不知高寀的 “ 妙用 ” ,有的就把亲生骨肉卖给他;市井无赖还用蒙汗药诱捕民间的儿童,献给高寀,换得重赏。高寀害死了许多人,以至于税监府院里的水池中,白骨累累。但是。他的性功能并没有半点儿的恢复。像高寀这样的人,自己受到宫刑的残害,他又变本加厉地残害别人,其人性也和其性功能一样完全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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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荀子》中有 “ 菲对履 ” 语,杨倞注云: “ 菲,草履也。 ” 《慎子》又云 “ 以菲履当刖,以艾鞸当宫 ” 说法与《白虎通》不同。回文章

2. 《汉书 · 景帝本纪》: “ 中四年夏,死罪欲腐者许之。 ” 后注云: “ 苏林曰: ‘ 宫刑,其创腐臭,故曰腐也。 ” 如淳曰: “ 腐,宫刑也,丈夫割势不能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 ” 回文章

3. 《汉书 · 张汤传》记张汤之子张安世上书救其兄张贺,张贺免除死罪, “ 得下蚕室 ” ,后颜师古注云: “ 谓腐刑也。凡养蚕者,欲其温而早成,故为密室蓄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 ” 回文章

4. 《汉书.刑法志》。又《汉书 · 晁错传》云: “ 今陛下配天象地,宽大爱人,肉刑不用,人亡帑;非谤不治,铸钱者除;后宫出嫁;除去阴刑。 ”

前人据此认为除去肉刑与除去宫刑非同时。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 刑法分考 · 宫》。回文章

5. 明代居住在南海子之内从事为宫廷服务的各种杂役的人,诸如种菜、养花、饲养动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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