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土地整理协议
甲方:【·】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丙方: 【·】有限公司 (下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 甲方与乙方于2006年11月10日签订《【·】土地整理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1附后),就该协议项下土地整理事宜达成一致。
2、 现甲方拟引入乙方作为其战略合作伙伴,由乙方增加资金投入,共同投资整理土地,并将上述整理土地面积确定为毛地约1500亩,其中净地在1350亩以上。
为了加速【·】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的发展,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上述土地整理协议,乙方的战略合作伙伴丙方,就土地整理及相关事宜,现与甲方、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资确认
1.1乙方、丙方联合出资,用于土地整理,首先由丙方将土地整理资金人民币壹亿陆仟伍佰万元直接支付给甲方,而后其余部分由乙方投资,丙方出资部分甲方同意作为乙方、丙方投入的土地整理资金进行投资收益核算。
1.2上述土地整理资金人民币壹亿陆仟伍佰万元,由丙方直接支付至甲、乙、丙三方共管帐户,该帐户的开设工作由甲方负责。
二、土地范围
2.1本协议项下丙方购买的土地范围位于【·】,该地块东至沈通路,西至规划用地边界线,南至规划用地边界线,北至沈通路,约1500亩土地,面积以红线图记载的数据为准(下称本宗土地)。
2.2地块示意图作为本协议附件2附后。
三、甲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乙方共同承诺以甲、乙方为主完成整理工作,将本宗土地达到挂牌要求。
3.2甲方负责保证本宗土地挂牌符合国家相关土地政策,保证提供的本宗土地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为0.6-1.0,符合相应规划,。甲方负责保证本宗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3该宗土地现有一切地上及地下建筑均由甲方、乙方负责拆除,保证本宗土地在正式交付时达到净地条件,可以直接用于开发建设,而无需另行拆迁。除排污设施不能建成外,本宗土地交付时应完成六通一平。
3.4甲方负责将本宗土地分批以招拍挂程序依法出让,在招拍挂过程中确定招拍挂底价不低于每亩78万元人民币。
3.5甲方负责将本宗土地分批进行招拍挂出让,第一块地(约500亩)于2008年6月15日之前进入出让土地的招拍挂程序,第二块地(约1000亩)于2008年9月15日前进入出让土地的招拍挂程序。
3.6丙方竞得本宗土地后,甲方应按相关规定与丙方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为了保证挂牌的顺利进行,挂牌交易开始后,丙方必须按照有关交易约束条件进行交易。
4.2丙方应当按照约定,在本协议签署后15天内向甲方支付土地整理资金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该笔款项由甲、乙、丙三方共管,专款专用;该共管
帐户的开设工作由甲方负责。
4.3 丙方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取得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并按照成交价款支付资金后,甲方应当给予办理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土地整理资金的处理
5.1如果丙方或其指定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取得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则丙方第一次、第二次摘牌交易完成时该笔土地整理资金各按50%转为土地款。
5.2如果丙方或其指定公司未能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取得本宗土地的使用权,或者竞得后拒绝签署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该笔土地整理资金分两次,即分别在第一次、第二次挂牌交易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整理资金本金(人民币壹亿陆仟伍佰万元)各按50%由甲方向丙方予以返还。
六、投资回报
考虑到丙方为【·】区域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及投入资金等因素,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本宗土地的实际出让总成交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如为78万元/亩,则甲乙方应按照4万元/亩的标准向丙方支付前期整理土地的投资回报。高于78万元/亩的差额部分的80%,作为丙方参与土地整理投资回报给予分配,乙方对该差额部分不参与分配。【·】
七、违约责任
7.1如甲方或乙方未按约定向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的款项,每延迟一日,按未付款的万分之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如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在本协议签署后15天内将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打入三方共管帐户,则本协议自动废止,丙方放弃本协议项下所有权益。
八、提前解除
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本协议可以提前解除;如任何一方提出异议,则其他方无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九、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到的,阻碍约定义务实际履行的,不可避免又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就本协议而言,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火灾、水灾、台风、海难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瘟疫或非人为原因的网络系统故障。
9.2 如不可抗力发生,该方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
效证明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认可后,可不构成该方违约。
9.3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暂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应尽可能将损失降至最低,并通过协商,促使本协议能继续履行。
十、保密条款
10.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某一方所未披露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营销、技术、科学或其它信息:在披露时标明为“保密”(或有类似标记)的、在保密情况下披露的、或双方根据合理的判断应当知道为保密信息的。
10.2 甲、乙、丙三方均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协商期间所了解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未经三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散发、传播或转让所了解到的任何保密信息。任何违反本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的一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除非:
(1) 该保密信息被秘密拥有者一方公开而进入公众所知领域;
(2) 经秘密拥有者一方事先书面同意;
(3) 本协议约定可以公开的;
(4) 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裁决;
(5) 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10.3 本条款为独立款项,不因本协议和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终止。
十一、其他事项
11.1如在本协议执行期间遇到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调整,甲方将执行新的收费标准,新标准与原执行标准上调部分由乙方、丙方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内容承担;与之相适应,本宗土地出让的挂牌底价应相应提高。
11.2本协议中甲、乙、丙三方有任何争议或未尽事宜,三方将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3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11.5甲方、乙方不得再与第三方洽谈或签订本宗土地出让和开发事宜。若甲方、乙方与第三方洽谈签订本协议描述的相关内容,视为甲方、乙方违约。
11.6本协议附件:
(1)甲、乙双方于2006年11月10日签订的《【·】土地整理协议》;
(2)本宗土地示意图。
上述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本协议所述丙方权利与义务的执行方为丙方在国内的指定公司即:沈阳太平盛世置业有限公司。
11.8本协议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11.9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土地整理协议
甲方:【·】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丙方: 【·】有限公司 (下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 甲方与乙方于2006年11月10日签订《【·】土地整理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1附后),就该协议项下土地整理事宜达成一致。
2、 现甲方拟引入乙方作为其战略合作伙伴,由乙方增加资金投入,共同投资整理土地,并将上述整理土地面积确定为毛地约1500亩,其中净地在1350亩以上。
为了加速【·】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的发展,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上述土地整理协议,乙方的战略合作伙伴丙方,就土地整理及相关事宜,现与甲方、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资确认
1.1乙方、丙方联合出资,用于土地整理,首先由丙方将土地整理资金人民币壹亿陆仟伍佰万元直接支付给甲方,而后其余部分由乙方投资,丙方出资部分甲方同意作为乙方、丙方投入的土地整理资金进行投资收益核算。
1.2上述土地整理资金人民币壹亿陆仟伍佰万元,由丙方直接支付至甲、乙、丙三方共管帐户,该帐户的开设工作由甲方负责。
二、土地范围
2.1本协议项下丙方购买的土地范围位于【·】,该地块东至沈通路,西至规划用地边界线,南至规划用地边界线,北至沈通路,约1500亩土地,面积以红线图记载的数据为准(下称本宗土地)。
2.2地块示意图作为本协议附件2附后。
三、甲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乙方共同承诺以甲、乙方为主完成整理工作,将本宗土地达到挂牌要求。
3.2甲方负责保证本宗土地挂牌符合国家相关土地政策,保证提供的本宗土地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为0.6-1.0,符合相应规划,。甲方负责保证本宗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3该宗土地现有一切地上及地下建筑均由甲方、乙方负责拆除,保证本宗土地在正式交付时达到净地条件,可以直接用于开发建设,而无需另行拆迁。除排污设施不能建成外,本宗土地交付时应完成六通一平。
3.4甲方负责将本宗土地分批以招拍挂程序依法出让,在招拍挂过程中确定招拍挂底价不低于每亩78万元人民币。
3.5甲方负责将本宗土地分批进行招拍挂出让,第一块地(约500亩)于2008年6月15日之前进入出让土地的招拍挂程序,第二块地(约1000亩)于2008年9月15日前进入出让土地的招拍挂程序。
3.6丙方竞得本宗土地后,甲方应按相关规定与丙方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为了保证挂牌的顺利进行,挂牌交易开始后,丙方必须按照有关交易约束条件进行交易。
4.2丙方应当按照约定,在本协议签署后15天内向甲方支付土地整理资金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该笔款项由甲、乙、丙三方共管,专款专用;该共管
帐户的开设工作由甲方负责。
4.3 丙方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取得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并按照成交价款支付资金后,甲方应当给予办理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土地整理资金的处理
5.1如果丙方或其指定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取得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则丙方第一次、第二次摘牌交易完成时该笔土地整理资金各按50%转为土地款。
5.2如果丙方或其指定公司未能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取得本宗土地的使用权,或者竞得后拒绝签署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该笔土地整理资金分两次,即分别在第一次、第二次挂牌交易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整理资金本金(人民币壹亿陆仟伍佰万元)各按50%由甲方向丙方予以返还。
六、投资回报
考虑到丙方为【·】区域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及投入资金等因素,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本宗土地的实际出让总成交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如为78万元/亩,则甲乙方应按照4万元/亩的标准向丙方支付前期整理土地的投资回报。高于78万元/亩的差额部分的80%,作为丙方参与土地整理投资回报给予分配,乙方对该差额部分不参与分配。【·】
七、违约责任
7.1如甲方或乙方未按约定向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的款项,每延迟一日,按未付款的万分之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如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在本协议签署后15天内将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打入三方共管帐户,则本协议自动废止,丙方放弃本协议项下所有权益。
八、提前解除
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本协议可以提前解除;如任何一方提出异议,则其他方无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九、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到的,阻碍约定义务实际履行的,不可避免又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就本协议而言,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火灾、水灾、台风、海难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瘟疫或非人为原因的网络系统故障。
9.2 如不可抗力发生,该方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
效证明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认可后,可不构成该方违约。
9.3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暂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应尽可能将损失降至最低,并通过协商,促使本协议能继续履行。
十、保密条款
10.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某一方所未披露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营销、技术、科学或其它信息:在披露时标明为“保密”(或有类似标记)的、在保密情况下披露的、或双方根据合理的判断应当知道为保密信息的。
10.2 甲、乙、丙三方均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协商期间所了解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未经三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散发、传播或转让所了解到的任何保密信息。任何违反本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的一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除非:
(1) 该保密信息被秘密拥有者一方公开而进入公众所知领域;
(2) 经秘密拥有者一方事先书面同意;
(3) 本协议约定可以公开的;
(4) 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裁决;
(5) 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10.3 本条款为独立款项,不因本协议和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终止。
十一、其他事项
11.1如在本协议执行期间遇到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调整,甲方将执行新的收费标准,新标准与原执行标准上调部分由乙方、丙方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内容承担;与之相适应,本宗土地出让的挂牌底价应相应提高。
11.2本协议中甲、乙、丙三方有任何争议或未尽事宜,三方将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3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11.5甲方、乙方不得再与第三方洽谈或签订本宗土地出让和开发事宜。若甲方、乙方与第三方洽谈签订本协议描述的相关内容,视为甲方、乙方违约。
11.6本协议附件:
(1)甲、乙双方于2006年11月10日签订的《【·】土地整理协议》;
(2)本宗土地示意图。
上述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本协议所述丙方权利与义务的执行方为丙方在国内的指定公司即:沈阳太平盛世置业有限公司。
11.8本协议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11.9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