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装修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北京丽都10号

工程地点:北京朝阳区将台西路10号

发包人:北京华都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第一部 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北京华都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 (劳务分包乙方)

为实施北京丽都10号装修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北京丽都10号 栋

工程地点:北京朝阳区将台西路10号

工程内容:室内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安装工程等,具体以设计施工图纸和设计交底记录及相关资料为准。

2、工程承发包范围

发包范围: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安装工程等工程内容建筑、装饰、安装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5年 月 日,以实际开工为准。

竣工日期:2016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施工工艺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相关检验部门验收。

5、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取总价包干合同(不含设计费),包工、包料,工程预算结价按照北京2012年装饰工程结算定额执行,工人工日按市场取费上限值。

施工范围项目的人材料机械费、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配合配套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所有费等,合同承包范围内不调整价格。

合同总价(大写):壹亿贰仟万元左右按照工程预算总造价最终结算双方确认为准。(小写):120000000元。

6、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为协议的组成部分,各文件相互补充,若各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1)本合同协议书;(2)设计交底记录及相关资料;(3)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投标报价单或预算书;(8)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7、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委托的现场代表:

8、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预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

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项目正式开工日

9、合同订立 本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4份,发包人3份,承包人1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 劳务分包合同按照通用条款

严格按《装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 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设计交底记录及相关资料

(3)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2.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项目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每栋施工图一套(C栋另行设计)

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报送发包人文件的种类:按发包人具体要求报送。 承包人报送发包人文件的日期:按发包人具体要求时间报送。 承包人报送发包人文件的数量:至少3份

发包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5个工作日内(如超过5天视为同意)。

1.2.3图纸的修改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发包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3日内。

2、发包人义务

2.1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

(1) 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无

(2) 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经发包人允许,可临时占用施工范围

内场地

(3) 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开工前

(4) 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

入地点和提供时间:开工前

(5) 其他:无

2.2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进场相关手续。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分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其他义务:无

3.2分包

本工程除发包人指定分包外,不允许分包人以任何形式将工程分包、转包。出现层层转包造成甲方的影响经济损失有分包人承担。

4.材料和工程设备

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报送发包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

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

4.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待定

4.2.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后,由承包人承担运输、保管责任。

5.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无。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无。

6.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6.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6.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必须积极做好安全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负责。施工过程中由非发包人过失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的时间: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

6.3环境保护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对违反法律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7.进度计划

7.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发包人的时间约定: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交详细施工进度计划、进度统计报表和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人批准后严格按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执行,并与每周星期一上午提交上周进度完成情况和下周计划报表。

发包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5个工作日内。

7.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发包人的时间约定:3日内。

发包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3个工作日内。

8.开工和竣工

8.1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000/天

9.暂停施工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1000/天和赶工期增加的费用

10.工程质量

10.1工程质量的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达到国家规范合格标准

10.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项目开工前

10.3发包人的质量检查

发包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随机抽查和定时检查结合,时间临时通知,地点为施工现场

11.工程质量检测

由承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按规范要求进行试验、检验

12.变更

12.1变更的提出

所有的变更必须由发包人提出,承包人按指示执行。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另行办理工程签证单确认,以此调整合同价格

12.2变更的计价原则

12.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

(1)当工程量变更增加工程量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

(2)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了工程量或取消了该项目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核减工程造价

12.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时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字母的单价,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12.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字母的单价,可参照现行北京地区2014年消耗量定额标准、信息或市场价格、相应费用(只记规费和税金不含养老保险),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12.3指定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

发包人指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实行招标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由发包人经过招标或议价选择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供应商并确定价格,包含在合同价格范围内,发包人指定的材料品牌为市场上一线品牌,本合同制定的主要灯具、洁具材料设备的采购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方的招标或议价,并配合供应商现场施工,承担总承包管理职责

13.计价、计量与支付

13.1计价

13.1.1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按北京地区2012年定额 13.1.2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总价款包容除图纸内容外,包括临时设施搭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水电敷设及使用费、工程质量检测费、材料检测费、安全检测费、指定分包工程配套等费用。承包人投标报价已充分考虑项目实施前后各项政策性文件的调控及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波动所导致的风险因素并已记取相关风险费用,结算时不予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导致的费用增加

承包人已充分核实合同范围包括的工程量,若与施工图纸中的实际工程量不符,承包人必须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不再调整工程量增减引起的费用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减

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工程签证单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除设计变更外引起的费用增减,不再调整合同价格

13.2计量

工程款计算规则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 13.3工程进度付款

(1)本工程劳务施工进场按每楼100万元预付进场备料款,其他按工程进度付款

(2)工程款结算按每月进度,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85%

(3)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

(4)结算完成后,承包人出具发票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

13.4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和扣留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工程结算完后,一次性扣留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13.5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4竣工验收

14.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约定:4份

14.2验收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按通用条款填写

14.3竣工清场

竣工清场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卫生打扫,达到发包人进驻使用的卫生标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5.1缺陷责任期的约定:质量缺陷期为:装饰装修保修壹年,水电两年,防水保修三年,主体结构改造为合理使用年限(50年)。 15.2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合同范围内所有的工程内容

16.不可抗力和保险

不可抗力和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违约

违约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索赔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严重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2)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延长工期和索赔报告的,视为放弃延长工期和索赔要求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与28天内予以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人在收到乙方的索赔报告和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提出异议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

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可按上款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9.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节的,采取下列方式中第(2)种方式处理

(1) 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装修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合同范围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 主体结构改造工程、水电安装、电讯安装、消防改造、暖

通空调移位等安装工程

2.质量保修期

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3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半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0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

6.其他

6.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补充协议

一、装修工程补充(劳务分包协议)签订劳务补充协议时分包方须向发包方交纳合同履约工程质保金1000万元,第一批款在补充协议双方签字时交付 万元,余款在随后 天内交齐。甲方收到乙方 元保证金之后,向乙方提供项目部办公室图纸及施工场地。

二、乙方质保金到位后 栋楼样品房设计与建设方进行对接,完成后双方确认,其预算结算按北京2012年装饰结算定额,执行

三、从施工之日起6个月退还保证金50%,其他在工程竣工后退还所有工程质保金。此保证金防止分包方再次层层转包造成施工以后不发工人工资闹事作为基动金

四、发包方向分包方按装修总造价金额收取6%管理费,分批支付

五、此分包协议参照华都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

六、本装修工程分包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补充协议与装饰施工合同等有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发包方:北京华都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方:

装修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北京丽都10号

工程地点:北京朝阳区将台西路10号

发包人:北京华都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第一部 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北京华都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 (劳务分包乙方)

为实施北京丽都10号装修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北京丽都10号 栋

工程地点:北京朝阳区将台西路10号

工程内容:室内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安装工程等,具体以设计施工图纸和设计交底记录及相关资料为准。

2、工程承发包范围

发包范围: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安装工程等工程内容建筑、装饰、安装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5年 月 日,以实际开工为准。

竣工日期:2016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施工工艺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相关检验部门验收。

5、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取总价包干合同(不含设计费),包工、包料,工程预算结价按照北京2012年装饰工程结算定额执行,工人工日按市场取费上限值。

施工范围项目的人材料机械费、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和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配合配套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所有费等,合同承包范围内不调整价格。

合同总价(大写):壹亿贰仟万元左右按照工程预算总造价最终结算双方确认为准。(小写):120000000元。

6、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为协议的组成部分,各文件相互补充,若各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1)本合同协议书;(2)设计交底记录及相关资料;(3)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投标报价单或预算书;(8)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7、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委托的现场代表:

8、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预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

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项目正式开工日

9、合同订立 本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4份,发包人3份,承包人1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 劳务分包合同按照通用条款

严格按《装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 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设计交底记录及相关资料

(3)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2.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项目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每栋施工图一套(C栋另行设计)

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报送发包人文件的种类:按发包人具体要求报送。 承包人报送发包人文件的日期:按发包人具体要求时间报送。 承包人报送发包人文件的数量:至少3份

发包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5个工作日内(如超过5天视为同意)。

1.2.3图纸的修改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发包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3日内。

2、发包人义务

2.1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

(1) 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无

(2) 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经发包人允许,可临时占用施工范围

内场地

(3) 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开工前

(4) 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

入地点和提供时间:开工前

(5) 其他:无

2.2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进场相关手续。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分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其他义务:无

3.2分包

本工程除发包人指定分包外,不允许分包人以任何形式将工程分包、转包。出现层层转包造成甲方的影响经济损失有分包人承担。

4.材料和工程设备

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报送发包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

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

4.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待定

4.2.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后,由承包人承担运输、保管责任。

5.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无。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无。

6.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6.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6.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必须积极做好安全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负责。施工过程中由非发包人过失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的时间: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

6.3环境保护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对违反法律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7.进度计划

7.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发包人的时间约定: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交详细施工进度计划、进度统计报表和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人批准后严格按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执行,并与每周星期一上午提交上周进度完成情况和下周计划报表。

发包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5个工作日内。

7.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发包人的时间约定:3日内。

发包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3个工作日内。

8.开工和竣工

8.1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000/天

9.暂停施工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1000/天和赶工期增加的费用

10.工程质量

10.1工程质量的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达到国家规范合格标准

10.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项目开工前

10.3发包人的质量检查

发包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随机抽查和定时检查结合,时间临时通知,地点为施工现场

11.工程质量检测

由承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按规范要求进行试验、检验

12.变更

12.1变更的提出

所有的变更必须由发包人提出,承包人按指示执行。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另行办理工程签证单确认,以此调整合同价格

12.2变更的计价原则

12.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

(1)当工程量变更增加工程量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

(2)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了工程量或取消了该项目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核减工程造价

12.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时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字母的单价,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12.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字母的单价,可参照现行北京地区2014年消耗量定额标准、信息或市场价格、相应费用(只记规费和税金不含养老保险),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12.3指定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

发包人指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实行招标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由发包人经过招标或议价选择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供应商并确定价格,包含在合同价格范围内,发包人指定的材料品牌为市场上一线品牌,本合同制定的主要灯具、洁具材料设备的采购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方的招标或议价,并配合供应商现场施工,承担总承包管理职责

13.计价、计量与支付

13.1计价

13.1.1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按北京地区2012年定额 13.1.2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总价款包容除图纸内容外,包括临时设施搭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水电敷设及使用费、工程质量检测费、材料检测费、安全检测费、指定分包工程配套等费用。承包人投标报价已充分考虑项目实施前后各项政策性文件的调控及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波动所导致的风险因素并已记取相关风险费用,结算时不予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导致的费用增加

承包人已充分核实合同范围包括的工程量,若与施工图纸中的实际工程量不符,承包人必须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不再调整工程量增减引起的费用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减

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工程签证单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除设计变更外引起的费用增减,不再调整合同价格

13.2计量

工程款计算规则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 13.3工程进度付款

(1)本工程劳务施工进场按每楼100万元预付进场备料款,其他按工程进度付款

(2)工程款结算按每月进度,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85%

(3)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

(4)结算完成后,承包人出具发票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

13.4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和扣留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工程结算完后,一次性扣留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13.5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4竣工验收

14.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约定:4份

14.2验收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按通用条款填写

14.3竣工清场

竣工清场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卫生打扫,达到发包人进驻使用的卫生标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5.1缺陷责任期的约定:质量缺陷期为:装饰装修保修壹年,水电两年,防水保修三年,主体结构改造为合理使用年限(50年)。 15.2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合同范围内所有的工程内容

16.不可抗力和保险

不可抗力和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违约

违约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索赔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严重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2)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延长工期和索赔报告的,视为放弃延长工期和索赔要求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与28天内予以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人在收到乙方的索赔报告和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提出异议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

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可按上款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9.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节的,采取下列方式中第(2)种方式处理

(1) 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装修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合同范围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 主体结构改造工程、水电安装、电讯安装、消防改造、暖

通空调移位等安装工程

2.质量保修期

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3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半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0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

6.其他

6.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补充协议

一、装修工程补充(劳务分包协议)签订劳务补充协议时分包方须向发包方交纳合同履约工程质保金1000万元,第一批款在补充协议双方签字时交付 万元,余款在随后 天内交齐。甲方收到乙方 元保证金之后,向乙方提供项目部办公室图纸及施工场地。

二、乙方质保金到位后 栋楼样品房设计与建设方进行对接,完成后双方确认,其预算结算按北京2012年装饰结算定额,执行

三、从施工之日起6个月退还保证金50%,其他在工程竣工后退还所有工程质保金。此保证金防止分包方再次层层转包造成施工以后不发工人工资闹事作为基动金

四、发包方向分包方按装修总造价金额收取6%管理费,分批支付

五、此分包协议参照华都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

六、本装修工程分包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补充协议与装饰施工合同等有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发包方:北京华都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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