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对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意义重大。本文回顾了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历程,在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金融 新型金融组织 比较研究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

  (一)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兴起的原因

  我国农村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日益突出。“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响应政府控制信贷风险的政策,开始缩编、撤离、合并县级及县级以下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支农范围也非常有限。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提供粮、油、棉等主要农产品收购贷款、粮棉油加工企业贷款以及基础水利设施贷款。邮政储蓄银行只存不贷,利用其网点优势在农村吸纳巨额储蓄导致大量的农村资金流入城市。1999年国务院取缔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信用社就成为农村唯一正规的金融机构。2003年以后,农村信用社逐渐转变为农村商业银行,对“三农”的支持渐渐减弱。因此,为破解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难题,建立和发展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迫在眉睫。

  (二)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历程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先后开展了小额信贷公司试点。2006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把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纳入试点范围。2007年,银监会相继颁发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再次强调了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建立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为宗旨,以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为目的。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比较及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主体的比较

  村镇银行最大的股东必须是银行,其参与主体包括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贷款公司须由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参与主体为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参与主体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见表1)。

  村镇银行由银行发起成立,有效地利用银行资源,所以它的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最好。贷款公司是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缺陷使商业银行不愿过多投入,贷款公司的转贷资金捉襟见肘。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金低,只能吸纳内部社员的存款使得“互助社”资金来源严重不足。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量多,大量利用民间资本,作为商业性金融的补充。资本逐利的本性,使得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良好,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发展缓慢。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发展不均衡不利于我国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二)经营模式的比较

  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从事银行卡业务等银行业务。贷款公司不能吸纳存款,可以办理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金融资产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主要用于向社员提供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资本金、捐赠资金、金融机构(不超过2个)的融入资金,可经营和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和咨询业务(见表2)。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宽,资本结构平衡,抵御流动性风险能力强。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渠道封闭,不能负债经营,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但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仅要求具备高中或者中专以上学历。与其它三类新型金融组织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

  (三)运行绩效的比较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三大难题:可获得性、益贫性和交易成本。因此,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运行绩效指标应为金融服务覆盖率、社会责任和交易成本。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的高低体现在金融网点覆盖率以及农民能否及时地、方便快捷地获得贷款。新型金融组织的经营宗旨为“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社会责任体现的是其是否真的愿意帮助贫穷的农民,不偏离设立宗旨。交易成本体现在能否有效地解决信贷主体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见表3)。

  村镇银行在农村设立ATM机、POS机以及在人口稀少的地区设立流动服务站,提升了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覆盖率。商业银行之所以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是因为农村金融市场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交易成本高。农村资金互助社员之间由于地缘、亲缘和血缘的关系,内生于农村的“互助社”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互助社”被誉为“农民自己的银行”,其互助性质更好地履行了社会责任。

  (四)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1.资金渠道狭窄。村镇银行是唯一能对外吸纳存款的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但是它的知名度低,农民不放心把钱存入村镇银行。没有高额储蓄资金支持,村镇银行的发展受到限制。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资金主要是股本金和向银行转贷的资金,“只贷不存”限制了业务规模。农民加入农村资金互助社往往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支持,农业生产对资金需求的同一性,只吸纳社员存款的“互助社”运营资金严重不足。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较低,所以从银行拆入资金数额有限。

  2.政策支持不足。农村信贷风险大且回报低,政策支持必不可少。村镇银行交纳的所得税、营业税是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不能享受农村信用社的优惠待遇。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政策也未落实。国家尚未出台规范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发展的法律,使得从事农村金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面对较大的法律风险。   3.经营风险较大。经营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流动性风险,自身资金不足,如果大客户违约容易产生资不抵债导致破产;二是信用风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农业的高风险性会导致有些贷款无法收回;三是操作风险,新型金融组织的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易发生操作风险。

  促进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发展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扩大资金规模

  1.引导各类资本积极参与。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提高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社会认知度。村镇银行应积极参与“三农”问题的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明确“互助”宗旨,让社员对“互助社”有归属感,提高社员入社的积极性。

  2.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基层央行要督促大中型商业银行参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引导他们履行社会责任。商业银行可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展开批发贷款、融资服务等合作。

  3.放宽准入主体的限制。允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入股农村资金互助,打破其封闭的融资渠道。提高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允许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二)完善政策,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着重培养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市场竞争力。政府可将支农贷款直接存入村镇银行,扩大其资金来源。对于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给予财政补贴。

  2.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一要通过调查农户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在行政村范围对农户开展信用评议工作并建立信用档案。二要结合群众评议意见确定农户的授信范围和授信额度,并筛选出暂缓授信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三要让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尽快加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3.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农业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性和低收益性与资金追求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互相矛盾。政府有必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农村金融的市场风险。一是建立农业风险保障基金,当农民因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而绝收时,可从基金中获得补贴。二是鼓励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与保险公司合作。可根据农民参保情况提高或降低其信用等级,鼓励农民积极参加保险。三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有关农业生产的保险品种(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渔业保险),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农业生产和涉农贷款的安全。政府根据不同的险种对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补贴。

  4.制定农村金融法律。政府应制定《农业投资法》、《农业金融法》、《农业保险法》等农村金融法律,规范农村金融市场,保护投资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应尽快完善担保法,扩大农民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土地经营权、应收账款、林权、渔权、仓单)都可允许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三)加强监管,防范经营风险

  1.严格审批标准。一是严守资格准入,监管部门对申报机构要加强条件审核,防止有投机目的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二是加强内部监管,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要实行审贷分离,防止内部人控制,保证其按照设立宗旨运行。

  2.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一定要坚持“小额、分散”的信贷原则,要惠及大多数农民。禁止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对外提供担保,杜绝超比例大额贷款的发放。

  3.切实加强人才培养。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应在村镇范围内培养具有一定文化背景、熟悉当地情况、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为信贷人员,以减少信贷风险。在行政村中,让“大学生村官”成为银行和农民之间的桥梁,建立一种简便、安全的贷款模式。地方财政也应投入资金帮助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培养管理人才。

  综上所述,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以后,农村信用占据垄断地位,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和市场利率偏高。只有市场化竞争才能促使市场利率合理回归。四类新型金融组织有序竞争和均衡发展是构建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保证。在发展过程中,要吸取农村合作基金会失败的教训,减少行政干预。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现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促使其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一个合理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具有多元化、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四个特点。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大力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兼顾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谢升峰.微型金融与低收入群体信贷—理论及对我国新型农村机构的解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0(9)

  2.徐旭初.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大有作为[J].农村经营与管理,2009(1)

  3.杨云聪,金麟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浙江金融,2009(4)

  4.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课题组.优势互补与有序竞争: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比较[J].华北金融,2009(4)

  5.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课题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可持续发展研究—以宁夏为例[J].金融发展评论,2010(11)

  6.张旭,焦明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研究[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内容摘要: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对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意义重大。本文回顾了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历程,在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金融 新型金融组织 比较研究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

  (一)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兴起的原因

  我国农村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日益突出。“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响应政府控制信贷风险的政策,开始缩编、撤离、合并县级及县级以下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支农范围也非常有限。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提供粮、油、棉等主要农产品收购贷款、粮棉油加工企业贷款以及基础水利设施贷款。邮政储蓄银行只存不贷,利用其网点优势在农村吸纳巨额储蓄导致大量的农村资金流入城市。1999年国务院取缔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信用社就成为农村唯一正规的金融机构。2003年以后,农村信用社逐渐转变为农村商业银行,对“三农”的支持渐渐减弱。因此,为破解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难题,建立和发展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迫在眉睫。

  (二)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历程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先后开展了小额信贷公司试点。2006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把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纳入试点范围。2007年,银监会相继颁发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再次强调了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建立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为宗旨,以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为目的。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比较及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主体的比较

  村镇银行最大的股东必须是银行,其参与主体包括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贷款公司须由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参与主体为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参与主体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见表1)。

  村镇银行由银行发起成立,有效地利用银行资源,所以它的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最好。贷款公司是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缺陷使商业银行不愿过多投入,贷款公司的转贷资金捉襟见肘。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金低,只能吸纳内部社员的存款使得“互助社”资金来源严重不足。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量多,大量利用民间资本,作为商业性金融的补充。资本逐利的本性,使得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良好,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发展缓慢。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发展不均衡不利于我国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二)经营模式的比较

  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从事银行卡业务等银行业务。贷款公司不能吸纳存款,可以办理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金融资产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主要用于向社员提供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资本金、捐赠资金、金融机构(不超过2个)的融入资金,可经营和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和咨询业务(见表2)。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宽,资本结构平衡,抵御流动性风险能力强。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渠道封闭,不能负债经营,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但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仅要求具备高中或者中专以上学历。与其它三类新型金融组织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

  (三)运行绩效的比较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三大难题:可获得性、益贫性和交易成本。因此,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运行绩效指标应为金融服务覆盖率、社会责任和交易成本。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的高低体现在金融网点覆盖率以及农民能否及时地、方便快捷地获得贷款。新型金融组织的经营宗旨为“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社会责任体现的是其是否真的愿意帮助贫穷的农民,不偏离设立宗旨。交易成本体现在能否有效地解决信贷主体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见表3)。

  村镇银行在农村设立ATM机、POS机以及在人口稀少的地区设立流动服务站,提升了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覆盖率。商业银行之所以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是因为农村金融市场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交易成本高。农村资金互助社员之间由于地缘、亲缘和血缘的关系,内生于农村的“互助社”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互助社”被誉为“农民自己的银行”,其互助性质更好地履行了社会责任。

  (四)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1.资金渠道狭窄。村镇银行是唯一能对外吸纳存款的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但是它的知名度低,农民不放心把钱存入村镇银行。没有高额储蓄资金支持,村镇银行的发展受到限制。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资金主要是股本金和向银行转贷的资金,“只贷不存”限制了业务规模。农民加入农村资金互助社往往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支持,农业生产对资金需求的同一性,只吸纳社员存款的“互助社”运营资金严重不足。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较低,所以从银行拆入资金数额有限。

  2.政策支持不足。农村信贷风险大且回报低,政策支持必不可少。村镇银行交纳的所得税、营业税是按照商业银行的标准,不能享受农村信用社的优惠待遇。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政策也未落实。国家尚未出台规范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发展的法律,使得从事农村金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面对较大的法律风险。   3.经营风险较大。经营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流动性风险,自身资金不足,如果大客户违约容易产生资不抵债导致破产;二是信用风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农业的高风险性会导致有些贷款无法收回;三是操作风险,新型金融组织的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易发生操作风险。

  促进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发展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扩大资金规模

  1.引导各类资本积极参与。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提高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社会认知度。村镇银行应积极参与“三农”问题的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明确“互助”宗旨,让社员对“互助社”有归属感,提高社员入社的积极性。

  2.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基层央行要督促大中型商业银行参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引导他们履行社会责任。商业银行可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展开批发贷款、融资服务等合作。

  3.放宽准入主体的限制。允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入股农村资金互助,打破其封闭的融资渠道。提高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允许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二)完善政策,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着重培养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市场竞争力。政府可将支农贷款直接存入村镇银行,扩大其资金来源。对于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给予财政补贴。

  2.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一要通过调查农户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在行政村范围对农户开展信用评议工作并建立信用档案。二要结合群众评议意见确定农户的授信范围和授信额度,并筛选出暂缓授信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三要让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尽快加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3.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农业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性和低收益性与资金追求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互相矛盾。政府有必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农村金融的市场风险。一是建立农业风险保障基金,当农民因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而绝收时,可从基金中获得补贴。二是鼓励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与保险公司合作。可根据农民参保情况提高或降低其信用等级,鼓励农民积极参加保险。三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有关农业生产的保险品种(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渔业保险),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农业生产和涉农贷款的安全。政府根据不同的险种对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补贴。

  4.制定农村金融法律。政府应制定《农业投资法》、《农业金融法》、《农业保险法》等农村金融法律,规范农村金融市场,保护投资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应尽快完善担保法,扩大农民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土地经营权、应收账款、林权、渔权、仓单)都可允许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三)加强监管,防范经营风险

  1.严格审批标准。一是严守资格准入,监管部门对申报机构要加强条件审核,防止有投机目的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二是加强内部监管,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要实行审贷分离,防止内部人控制,保证其按照设立宗旨运行。

  2.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一定要坚持“小额、分散”的信贷原则,要惠及大多数农民。禁止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对外提供担保,杜绝超比例大额贷款的发放。

  3.切实加强人才培养。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应在村镇范围内培养具有一定文化背景、熟悉当地情况、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为信贷人员,以减少信贷风险。在行政村中,让“大学生村官”成为银行和农民之间的桥梁,建立一种简便、安全的贷款模式。地方财政也应投入资金帮助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培养管理人才。

  综上所述,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以后,农村信用占据垄断地位,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和市场利率偏高。只有市场化竞争才能促使市场利率合理回归。四类新型金融组织有序竞争和均衡发展是构建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保证。在发展过程中,要吸取农村合作基金会失败的教训,减少行政干预。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现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促使其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一个合理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具有多元化、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四个特点。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大力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兼顾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谢升峰.微型金融与低收入群体信贷—理论及对我国新型农村机构的解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0(9)

  2.徐旭初.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大有作为[J].农村经营与管理,2009(1)

  3.杨云聪,金麟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浙江金融,2009(4)

  4.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课题组.优势互补与有序竞争: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比较[J].华北金融,2009(4)

  5.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课题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可持续发展研究—以宁夏为例[J].金融发展评论,2010(11)

  6.张旭,焦明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研究[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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