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

第1.0.3条 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4条 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第2.0.1条 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2.0.2条 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

第2.0.3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2.0.4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注:

①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

②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 ③在执行表2.0.4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并应根据需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训练场地的消防站。 第三章 房间设计

第3.0.1条 消防站车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车库的基本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库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小于2.0米; 二、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小于1.0米; 三、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5米; 四、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小于1.0米;

五、车库的净高(地面至顶板突出部分)不小于车高加0.6米。

第3.0.2条 消防车库应设置修理间和检修坑,其位置不宜靠近通讯室。超过三辆消防车的车库,应设置一个有前后门的隔间,并在其车位下面设置上述检修坑。 2—3辆的消防站车库应设一个备用车位。

第3.0.3条 消防车库每个车位都应设有独立的大门并宜设自动开启装置,门的宽度应不小于车宽加1.0米,高度应不小于车高加0.3米。靠近通讯室的车库大门上,应设置一个供人通行的小门。 第3.0.4条 通讯室应设在靠近车库出口的一侧,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上应设有传递窗。

第3.0.5条 蓄电池室应与通讯室、车库毗连。其出入口处宜设有套间或门斗,门均应向外开。蓄电池室应设有酸类或碱类的贮存间。

第3.0.6条 队长办公室(兼值勤宿舍)应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宜与通讯室相邻。 指导员办公室,可布置在建筑物二层(值勤宿舍宜与队长合用)。

第3.0.7条 战斗员值勤宿舍应每班一个房间,宜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靠近车库,如必须布置在车库后侧时,应在车库与宿舍之间设置2.0米宽的走廓。

战斗员值勤宿舍布置在二层时,必须设置直通车库直径宜为7—8厘米的滑杆,杆的数量宜按一个值勤战斗班设一根,在滑杆的底部应设置直径不小于0.8米的弹性垫,楼板上入孔直径宜为0.9米—1.0米,其周围应设置防护设施。

第3.0.8条 消防站应设个人用固定衣柜,其位置,尺寸可按其使用情况决定。 第3.0.9条 在寒冷和多雨地区,可设置训练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 第3.0.10条 消防站应设置器材库,并宜布置在车库附近。

第3.0.11条 消防站应设置家属探亲用房,并宜布置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部位。

第3.0.12条 消防站应设置晾水带架(可附设在训练塔上)。在寒冷或多雨地区,应设置烘干室,并应与清洗室布置在一起。

第3.0.13条 在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设置锅炉房。消防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燃料贮存间。 第3.0.14条 消防站应设置的房间及其面积定额,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注:消防站建筑内的走道、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5米。 第四章 建筑构造

第4.0.1条 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消防车库顶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小时。

第4.0.2条 车库门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米的非燃烧体雨棚。

第4.0.3条 车库平开大门应装置定门器。车库大门上方如不设亮窗时,应在门扇上安装采光玻璃。 第4.0.4条 车库内的墙面宜设有高度不小于1.2米的水泥墙裙。

第4.0.5条 通讯室内的地面、墙壁、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易积聚灰尘。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和传递窗,应采取隔音措施。

第五章 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

第5.0.1条 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采用集中式采暖。消防车库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0℃。 第5.0.2条 非采暖地区的消防车库,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5.0.3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用的消火栓或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的蓄水池。 第5.0.4条 消防车库内应设置供消防车上水的专用设施和洗刷车辆的排水设施。 第5.0.5条 值勤宿舍、车库、通讯室、教室、餐室及其通往车库的通道,应设事故照明。 第5.0.6条 消防站内必须设有警铃,并应在车库大门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第六章 训练塔

第6.0.1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塔,其正面应设有长度不小于35米的跑道。 第6.0.2条 训练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训练塔宜设在靠近训练场尽端的部位;

二、训练塔层数应不少于四层,高层建筑物较多的城市,层数可适当增加; 三、训练塔正面的窗口每层不少于两个,窗间墙的宽度为1.0米;

四、训练塔窗口的尺寸为1.2米×1.8米,窗口距离塔边不得小于0.65米,窗台宽为0.4米(突出塔壁5厘米),每层窗台距该层地面的高度为0.8米,层高为3.5米,并应设有净宽不小于0.7米的内楼梯; 五、在训练塔每层内侧应设置不小于1.5米宽的平台,顶层应设置楼板;

六、训练塔宜设置室外消防梯。消防梯应通至塔顶,并宜离地面3米高处设起,宽度不宜小于50厘米。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须”。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

第1.0.3条 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4条 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第2.0.1条 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2.0.2条 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

第2.0.3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2.0.4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注:

①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

②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 ③在执行表2.0.4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并应根据需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训练场地的消防站。 第三章 房间设计

第3.0.1条 消防站车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车库的基本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库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小于2.0米; 二、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小于1.0米; 三、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5米; 四、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小于1.0米;

五、车库的净高(地面至顶板突出部分)不小于车高加0.6米。

第3.0.2条 消防车库应设置修理间和检修坑,其位置不宜靠近通讯室。超过三辆消防车的车库,应设置一个有前后门的隔间,并在其车位下面设置上述检修坑。 2—3辆的消防站车库应设一个备用车位。

第3.0.3条 消防车库每个车位都应设有独立的大门并宜设自动开启装置,门的宽度应不小于车宽加1.0米,高度应不小于车高加0.3米。靠近通讯室的车库大门上,应设置一个供人通行的小门。 第3.0.4条 通讯室应设在靠近车库出口的一侧,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上应设有传递窗。

第3.0.5条 蓄电池室应与通讯室、车库毗连。其出入口处宜设有套间或门斗,门均应向外开。蓄电池室应设有酸类或碱类的贮存间。

第3.0.6条 队长办公室(兼值勤宿舍)应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宜与通讯室相邻。 指导员办公室,可布置在建筑物二层(值勤宿舍宜与队长合用)。

第3.0.7条 战斗员值勤宿舍应每班一个房间,宜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靠近车库,如必须布置在车库后侧时,应在车库与宿舍之间设置2.0米宽的走廓。

战斗员值勤宿舍布置在二层时,必须设置直通车库直径宜为7—8厘米的滑杆,杆的数量宜按一个值勤战斗班设一根,在滑杆的底部应设置直径不小于0.8米的弹性垫,楼板上入孔直径宜为0.9米—1.0米,其周围应设置防护设施。

第3.0.8条 消防站应设个人用固定衣柜,其位置,尺寸可按其使用情况决定。 第3.0.9条 在寒冷和多雨地区,可设置训练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 第3.0.10条 消防站应设置器材库,并宜布置在车库附近。

第3.0.11条 消防站应设置家属探亲用房,并宜布置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部位。

第3.0.12条 消防站应设置晾水带架(可附设在训练塔上)。在寒冷或多雨地区,应设置烘干室,并应与清洗室布置在一起。

第3.0.13条 在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设置锅炉房。消防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燃料贮存间。 第3.0.14条 消防站应设置的房间及其面积定额,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注:消防站建筑内的走道、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5米。 第四章 建筑构造

第4.0.1条 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消防车库顶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小时。

第4.0.2条 车库门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米的非燃烧体雨棚。

第4.0.3条 车库平开大门应装置定门器。车库大门上方如不设亮窗时,应在门扇上安装采光玻璃。 第4.0.4条 车库内的墙面宜设有高度不小于1.2米的水泥墙裙。

第4.0.5条 通讯室内的地面、墙壁、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易积聚灰尘。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和传递窗,应采取隔音措施。

第五章 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

第5.0.1条 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采用集中式采暖。消防车库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0℃。 第5.0.2条 非采暖地区的消防车库,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5.0.3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用的消火栓或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的蓄水池。 第5.0.4条 消防车库内应设置供消防车上水的专用设施和洗刷车辆的排水设施。 第5.0.5条 值勤宿舍、车库、通讯室、教室、餐室及其通往车库的通道,应设事故照明。 第5.0.6条 消防站内必须设有警铃,并应在车库大门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第六章 训练塔

第6.0.1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塔,其正面应设有长度不小于35米的跑道。 第6.0.2条 训练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训练塔宜设在靠近训练场尽端的部位;

二、训练塔层数应不少于四层,高层建筑物较多的城市,层数可适当增加; 三、训练塔正面的窗口每层不少于两个,窗间墙的宽度为1.0米;

四、训练塔窗口的尺寸为1.2米×1.8米,窗口距离塔边不得小于0.65米,窗台宽为0.4米(突出塔壁5厘米),每层窗台距该层地面的高度为0.8米,层高为3.5米,并应设有净宽不小于0.7米的内楼梯; 五、在训练塔每层内侧应设置不小于1.5米宽的平台,顶层应设置楼板;

六、训练塔宜设置室外消防梯。消防梯应通至塔顶,并宜离地面3米高处设起,宽度不宜小于50厘米。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须”。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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