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大数据亟需立法 企业破产法需修订|房地产|大数据

大数据无疑是一场变革。从反腐到近来大热的供给侧改革都离不开大数据、云计算。

无界新闻记者 王一然

大数据的应用

大数据是谁的?大数据通过什么来分析出腐败问题?

如果你要开办一家超市,有了执照、资金、人员队伍,又分析清楚了消费市场定位,请问你可以开业了吗?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青岛大学副校长邵峰晶对无界新闻记者说:“我认为大数据应该界定为知识产权的一种。”

她提到:“基于大数据的产业发展趋势,如果大数据不能共享,那么就没有生产资料。如果同意共享,那么在共享的过程中,涉及的是否存在‘问题的泄露’‘剽窃’‘侵犯数据所有权’等问题,与采集过程中涉及的隐私保密问题,和对数据的界定、采集、归属权的保护,都应该有法律的界定和规范。”

邵峰晶今年的议案之一,就是关于《大数据资源保护法》的立法。

对于大数据的界定,邵峰晶认为:“比如互联网搜索引擎留下了大量的用户浏览日志,要明确界定它的归属;在拥有、使用过程中又要界定要保护用户的隐私。再比如云平台上的开发的若干应用:你提供平台,我在上面开发应用。这个大数据是归平台和开发者共属,还是开发者付费,完全归开发者。这些都需要法律的界定、规范和保护。”

此前,邵峰晶就在她所主持的国家海洋公益课题的大数据上犯了难。由于得不到相关大数据分享,只能用卫星数据重新来进行大数据分析。

大数据无疑是一场变革。从反腐到近来大热的供给侧改革都离不开大数据、云计算,我们的生活、工作、思维也时刻在发生着改变。

以大数据反腐为例,通过官员的消费习惯、爱好、娱乐活动等因素,可以将复杂的相关数据梳理出腐败问题的特征、规律;

对于文章开头开店的问题,答案是不能。采购来的货物如何摆放呢?邵峰晶举了沃尔玛“啤酒与尿布”的例子。沃尔玛通过对消费者购物行为进行分析时发现,男性顾客在购买婴儿尿片时,常常会顺便搭配几瓶啤酒来犒劳自己,于是推出了将啤酒和尿布捆绑销售的促销手段。

不过大数据只能作为决策的参考,而非决策。邵峰晶强调:“谷歌预测了两次流感,第一次非常精准,第二次偏差颇大。因为大数据不仅时刻在增长,也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人们在搜索‘感冒药’时,并不代表他们都患了感冒。”

对于未来大数据产业发展方向,邵峰晶说:“大数据产业向着应用支撑力度更大的方向发展,比如大数据本身的价值平台工具,大数据分析咨询服务领域:如大数据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大数据反腐、社保反欺诈、高校管理等等。”

破产法的修订建议

破产法的修订很重要,它不仅关乎企业,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还关乎大量农民工等群体的权益。邵峰晶

邵峰晶一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议案尤为谨慎。“破产法的修订很重要,它不仅关乎企业,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还关乎大量农民工等群体的权益。”

她建议:1、增设简易程序。这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审理程序的规定,综合破产企业资产规模、债权和债务数额、债权人数量以及各项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界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同时缩短原规定的各环节的时间,甚至省去某些环节如采取一次债权人会议制等。

2、集中关联案件审理。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而新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如此规定,就造成企业破产程序中,案件分属不同法院审理的局面,由于在时限上难以保持统一,且仍不同程度上存在的地方保护现象等因素,导致其他法院对那些关联案件的审理情况或多或少地对破产程序顺利推进产生一定影响。为此,建议将那些破产前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案件,一并移送至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审理。

3、增加对不及时解封行为的罚则。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常常会存在大量被诉案件,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也常常被受案法院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对破产企业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这是出于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统一处置、实现对各债权人公平保护的需要。

然而,现实中基于种种原因,那些在破产前采取了保全措施的法院并不能立即很好地执行该规定,拖延解除的情况并非鲜见,明显妨碍了破产的进程,《企业破产法》在“法律责任”专章中没有对该等行为的处罚规定,为此建议在该章中予以增加。

4、补充并明确优先受偿权的顺位。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哪些优先受偿权以及它们间的优先顺位如何,是非常重要、更加不容回避的问题。

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仅规定了特定财产设定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这对传统的工业企业、贸易企业已经够用,但对那些形成僵尸项目的房地产公司就有些欠缺,因为它们还普遍面临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拆迁安置户和社会购房户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它们与担保优先受偿权间的排位问题。

与此相关的还有规划用于回迁安置但破产时尚未交付甚至尚未建成的楼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问题,且因为这些权利和问题直接关乎大量农民工、失地失房原居民和新购房公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显得更加重要。

由于《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触及,这就对房地产公司实施破产造成困扰,为此建议予以补充:一方面对规划用于回迁安置但破产时尚未交付甚至尚未建成的楼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进行界定,另一方面赋予拆迁安置户和社会购房户优先受偿权,再一方面根据权利属性确定优先权的顺位,即自先而后排序为拆迁安置户优先受偿权、社会购房户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特定财产担保权优先受偿权。

给大学生创业热“泼一盆冷水”

作为大学副校长,邵峰晶对大学生教育颇为关心。“大学生创业现在是个热词,很多人为了创业而创业,过分追求热点,往往失败。究其原因,大学生的学校教育与社会创业脱节。”邵峰晶说,“大学生刚毕业,没有任何创业经验。政府对资金和场地都给予了相应支持,学校和企业也应该加大粘合度。”

她认为,学校应该在选修课方面实行改革,加入大学生创业课,邀请企业骨干来现场讲解实战案例,并与企业进行合作实行见习制。在具备一定知识、能力、经验的储备基础上,才能更好的开展大学生的职业生涯。

邵峰晶强调:“要警惕大学生创业过于形式化,解决目前大学生创业的实际短板。”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

大数据无疑是一场变革。从反腐到近来大热的供给侧改革都离不开大数据、云计算。

无界新闻记者 王一然

大数据的应用

大数据是谁的?大数据通过什么来分析出腐败问题?

如果你要开办一家超市,有了执照、资金、人员队伍,又分析清楚了消费市场定位,请问你可以开业了吗?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青岛大学副校长邵峰晶对无界新闻记者说:“我认为大数据应该界定为知识产权的一种。”

她提到:“基于大数据的产业发展趋势,如果大数据不能共享,那么就没有生产资料。如果同意共享,那么在共享的过程中,涉及的是否存在‘问题的泄露’‘剽窃’‘侵犯数据所有权’等问题,与采集过程中涉及的隐私保密问题,和对数据的界定、采集、归属权的保护,都应该有法律的界定和规范。”

邵峰晶今年的议案之一,就是关于《大数据资源保护法》的立法。

对于大数据的界定,邵峰晶认为:“比如互联网搜索引擎留下了大量的用户浏览日志,要明确界定它的归属;在拥有、使用过程中又要界定要保护用户的隐私。再比如云平台上的开发的若干应用:你提供平台,我在上面开发应用。这个大数据是归平台和开发者共属,还是开发者付费,完全归开发者。这些都需要法律的界定、规范和保护。”

此前,邵峰晶就在她所主持的国家海洋公益课题的大数据上犯了难。由于得不到相关大数据分享,只能用卫星数据重新来进行大数据分析。

大数据无疑是一场变革。从反腐到近来大热的供给侧改革都离不开大数据、云计算,我们的生活、工作、思维也时刻在发生着改变。

以大数据反腐为例,通过官员的消费习惯、爱好、娱乐活动等因素,可以将复杂的相关数据梳理出腐败问题的特征、规律;

对于文章开头开店的问题,答案是不能。采购来的货物如何摆放呢?邵峰晶举了沃尔玛“啤酒与尿布”的例子。沃尔玛通过对消费者购物行为进行分析时发现,男性顾客在购买婴儿尿片时,常常会顺便搭配几瓶啤酒来犒劳自己,于是推出了将啤酒和尿布捆绑销售的促销手段。

不过大数据只能作为决策的参考,而非决策。邵峰晶强调:“谷歌预测了两次流感,第一次非常精准,第二次偏差颇大。因为大数据不仅时刻在增长,也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人们在搜索‘感冒药’时,并不代表他们都患了感冒。”

对于未来大数据产业发展方向,邵峰晶说:“大数据产业向着应用支撑力度更大的方向发展,比如大数据本身的价值平台工具,大数据分析咨询服务领域:如大数据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大数据反腐、社保反欺诈、高校管理等等。”

破产法的修订建议

破产法的修订很重要,它不仅关乎企业,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还关乎大量农民工等群体的权益。邵峰晶

邵峰晶一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议案尤为谨慎。“破产法的修订很重要,它不仅关乎企业,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还关乎大量农民工等群体的权益。”

她建议:1、增设简易程序。这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审理程序的规定,综合破产企业资产规模、债权和债务数额、债权人数量以及各项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界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同时缩短原规定的各环节的时间,甚至省去某些环节如采取一次债权人会议制等。

2、集中关联案件审理。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而新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如此规定,就造成企业破产程序中,案件分属不同法院审理的局面,由于在时限上难以保持统一,且仍不同程度上存在的地方保护现象等因素,导致其他法院对那些关联案件的审理情况或多或少地对破产程序顺利推进产生一定影响。为此,建议将那些破产前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案件,一并移送至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审理。

3、增加对不及时解封行为的罚则。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常常会存在大量被诉案件,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也常常被受案法院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对破产企业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这是出于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统一处置、实现对各债权人公平保护的需要。

然而,现实中基于种种原因,那些在破产前采取了保全措施的法院并不能立即很好地执行该规定,拖延解除的情况并非鲜见,明显妨碍了破产的进程,《企业破产法》在“法律责任”专章中没有对该等行为的处罚规定,为此建议在该章中予以增加。

4、补充并明确优先受偿权的顺位。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哪些优先受偿权以及它们间的优先顺位如何,是非常重要、更加不容回避的问题。

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仅规定了特定财产设定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这对传统的工业企业、贸易企业已经够用,但对那些形成僵尸项目的房地产公司就有些欠缺,因为它们还普遍面临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拆迁安置户和社会购房户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它们与担保优先受偿权间的排位问题。

与此相关的还有规划用于回迁安置但破产时尚未交付甚至尚未建成的楼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问题,且因为这些权利和问题直接关乎大量农民工、失地失房原居民和新购房公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显得更加重要。

由于《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触及,这就对房地产公司实施破产造成困扰,为此建议予以补充:一方面对规划用于回迁安置但破产时尚未交付甚至尚未建成的楼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进行界定,另一方面赋予拆迁安置户和社会购房户优先受偿权,再一方面根据权利属性确定优先权的顺位,即自先而后排序为拆迁安置户优先受偿权、社会购房户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特定财产担保权优先受偿权。

给大学生创业热“泼一盆冷水”

作为大学副校长,邵峰晶对大学生教育颇为关心。“大学生创业现在是个热词,很多人为了创业而创业,过分追求热点,往往失败。究其原因,大学生的学校教育与社会创业脱节。”邵峰晶说,“大学生刚毕业,没有任何创业经验。政府对资金和场地都给予了相应支持,学校和企业也应该加大粘合度。”

她认为,学校应该在选修课方面实行改革,加入大学生创业课,邀请企业骨干来现场讲解实战案例,并与企业进行合作实行见习制。在具备一定知识、能力、经验的储备基础上,才能更好的开展大学生的职业生涯。

邵峰晶强调:“要警惕大学生创业过于形式化,解决目前大学生创业的实际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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