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各部门。
3 引用法规标准
3.1 劳部发[1996]138号《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4 职责
4.1 综合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制定、发放审批、费用管理,并对采购进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2 生产部负责按计划采购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各部门按审批领用。
4.3 财务部负责按计划支出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4.4 综合部负责向提供职工工种、职务变动情况的人事命令,实行动态管理。
4.5 各部门按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本部门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进行管理。
5 控制过程
5.1 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制定、购置管理
5.1.1 各部门按标准编制全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预算计划报综合部,汇总后作为公司年度费用预算计划的依据。每季度末编制下季度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计划,报综合部作为采购和发放的依据。
5.1.2 综合部按标准编制全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预算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5.1.3 综合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要进行实地考察,验证,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购置。
5.1.4 生产部按综合部编制的采购计划,向有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单位采购,并按综合部的审批签章单据负责发放。
5.1.5 生产部所购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质量、单据(发票)须经综合部审核、签字。财务部按综合部审核签字的发票报销。
5.1.6 外委承包工程需要特殊劳动防护用品时,提前编制领用计划报综合部,其所需费用在工程费用中支出。
5.2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5.2.1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以人事命令为依据,由公司和各部门共同管理。综合部应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配置计划》,报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实施,发放保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5.2.2 新进厂人员应首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由部门业务人员持《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卡》和人事命令办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手续,领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3 发放标准
5.3.1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人事令为准,发放使用。
5.3.2 职工变更工种以人事令为准,办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变更手续,原防护用品使用到期后,再按调换后的工种标准发放,特殊工种按标准发放。
5.3.3 现场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长期从事与工人劳动条件相同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发给与工人相同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其使用期限比工人
延长6-12个月。
5.3.4 其他管理人员以及综合部批准的以工代干人员,按车间管理人员标准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3.5 新进厂的大学毕业生,见习期间发放工作服一套,分配到车间现场工作的人员增发防护鞋一双。见习期满后,按所定职务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
5.3.6 职工休假或脱离工作岗位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待复工后按停发时间顺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3.7 年龄在45岁以上的管理人员需配发花镜者,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综合部审批一次性发放花镜一付。
5.3.8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按其本人工种,职务标准领用,任何部门不得弄虚做假和擅自改变发放标准。对不按标准执行的部门,综合部有权令其停止领用,进行整顿。对造成严重影响的部门给予罚款处理,并追究部门领导和业务人员的责任。
5.4 劳动防护用品补发、提前领用的管理
5.4.1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在生产过程中损坏或丢失需要提前领用时,可以实行折价、扣款补发。扣款单据由部门填写,一式二份,经综合部审核后,由部门向财务部交款,持交款单据到综合部办理补发手续。
个人防护用品损坏、丢失提前领用,折扣款规定:
a) 各类防护用品扣款,均按进厂价计算;
b) 凡领用后在三个月以内丢失者,按全价计算扣款;
c) 领用在6—12个月以内丢失者,按使用一年计算扣款。
扣款数=护品进厂价/规定使用月数×(规定使用月数—已使用月数)。
5.4.2 公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损坏、丢失,需补发时按第5.4.1条规定办理。 相关文件
《劳动防护用品配置计划》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1 目的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各部门。
3 引用法规标准
3.1 劳部发[1996]138号《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4 职责
4.1 综合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制定、发放审批、费用管理,并对采购进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2 生产部负责按计划采购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各部门按审批领用。
4.3 财务部负责按计划支出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4.4 综合部负责向提供职工工种、职务变动情况的人事命令,实行动态管理。
4.5 各部门按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本部门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进行管理。
5 控制过程
5.1 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制定、购置管理
5.1.1 各部门按标准编制全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预算计划报综合部,汇总后作为公司年度费用预算计划的依据。每季度末编制下季度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计划,报综合部作为采购和发放的依据。
5.1.2 综合部按标准编制全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预算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5.1.3 综合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要进行实地考察,验证,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购置。
5.1.4 生产部按综合部编制的采购计划,向有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单位采购,并按综合部的审批签章单据负责发放。
5.1.5 生产部所购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质量、单据(发票)须经综合部审核、签字。财务部按综合部审核签字的发票报销。
5.1.6 外委承包工程需要特殊劳动防护用品时,提前编制领用计划报综合部,其所需费用在工程费用中支出。
5.2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5.2.1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以人事命令为依据,由公司和各部门共同管理。综合部应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配置计划》,报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实施,发放保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5.2.2 新进厂人员应首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由部门业务人员持《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卡》和人事命令办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手续,领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3 发放标准
5.3.1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人事令为准,发放使用。
5.3.2 职工变更工种以人事令为准,办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变更手续,原防护用品使用到期后,再按调换后的工种标准发放,特殊工种按标准发放。
5.3.3 现场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长期从事与工人劳动条件相同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发给与工人相同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其使用期限比工人
延长6-12个月。
5.3.4 其他管理人员以及综合部批准的以工代干人员,按车间管理人员标准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3.5 新进厂的大学毕业生,见习期间发放工作服一套,分配到车间现场工作的人员增发防护鞋一双。见习期满后,按所定职务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
5.3.6 职工休假或脱离工作岗位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待复工后按停发时间顺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3.7 年龄在45岁以上的管理人员需配发花镜者,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综合部审批一次性发放花镜一付。
5.3.8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按其本人工种,职务标准领用,任何部门不得弄虚做假和擅自改变发放标准。对不按标准执行的部门,综合部有权令其停止领用,进行整顿。对造成严重影响的部门给予罚款处理,并追究部门领导和业务人员的责任。
5.4 劳动防护用品补发、提前领用的管理
5.4.1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在生产过程中损坏或丢失需要提前领用时,可以实行折价、扣款补发。扣款单据由部门填写,一式二份,经综合部审核后,由部门向财务部交款,持交款单据到综合部办理补发手续。
个人防护用品损坏、丢失提前领用,折扣款规定:
a) 各类防护用品扣款,均按进厂价计算;
b) 凡领用后在三个月以内丢失者,按全价计算扣款;
c) 领用在6—12个月以内丢失者,按使用一年计算扣款。
扣款数=护品进厂价/规定使用月数×(规定使用月数—已使用月数)。
5.4.2 公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损坏、丢失,需补发时按第5.4.1条规定办理。 相关文件
《劳动防护用品配置计划》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