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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驱逐出境制度的思考
作者:武肖云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9期
摘 要 驱逐出境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制度,在各国的国际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语境下,驱逐出境制度不再仅仅是一种制裁措施,还可以充当引渡合作的补充替代措施,以实现国际司法合作过程中法制化与灵活性的并行。
关键词 驱逐出境 刑罚 事实引渡 替代措施
作者简介:武肖云,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47-02
一、驱逐出境的性质界定
关于驱逐出境的性质,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就在理论上展开争辩。于志在《政治与法律》1985年第3期发表了一篇名为《驱逐出境不属于刑罚》的文章,认为“驱逐出境是把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驱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之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它既可由法院判处,也可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既不属主刑的种类范围,也不属附加刑”①。冯艳蓉在1986年第2期对这一观点展开反驳,她发表的名为《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方法》的文章,认为“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能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驱逐出境不是严格依法办事的表现,我们不能以司法机关没有严格依法办事的事例来说明驱逐出境不具有刑罚的性质”,“驱逐出境不是一般的附加刑,而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②。接着在1986年第6期的《政治与法律》又有李伟芳、王正超发表的《驱逐出境仅是一种刑罚吗?》对前述冯艳蓉的观点进行反驳,认为“驱逐出境既是一种刑罚方法,又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驱逐出境不仅是由法院宣判的刑罚方法,而且它主要地或更通常地是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机关命令宣布的”③。另外,1986年第5期的政治与法律还发表一篇陈浩铨的文章《驱逐出境是行政强制措施》,他认为根据我国对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相关法律以及国际法和外交事件,均可证明驱逐出境不是一种刑罚,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均有权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④。至此,对驱逐出境性质的论战大致分为三派,即“刑罚说”、“行政强制措施说”和“刑罚兼行政强制措施说”,此后学界对驱逐出境制度的相关研究也在此理论基础上展开。
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现今大多数学者均认为驱逐出境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刑罚方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因其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具备了更加深刻的内涵。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紧密的当今社会,对一国境内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可以看作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运用,任何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都享有这种权力。从国内法来看,驱逐出境制度是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或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存在,在国际法视野中,驱逐出境制度则因其在客观上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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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驱逐出境制度的思考
作者:武肖云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9期
摘 要 驱逐出境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制度,在各国的国际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语境下,驱逐出境制度不再仅仅是一种制裁措施,还可以充当引渡合作的补充替代措施,以实现国际司法合作过程中法制化与灵活性的并行。
关键词 驱逐出境 刑罚 事实引渡 替代措施
作者简介:武肖云,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47-02
一、驱逐出境的性质界定
关于驱逐出境的性质,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就在理论上展开争辩。于志在《政治与法律》1985年第3期发表了一篇名为《驱逐出境不属于刑罚》的文章,认为“驱逐出境是把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驱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之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它既可由法院判处,也可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既不属主刑的种类范围,也不属附加刑”①。冯艳蓉在1986年第2期对这一观点展开反驳,她发表的名为《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方法》的文章,认为“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能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驱逐出境不是严格依法办事的表现,我们不能以司法机关没有严格依法办事的事例来说明驱逐出境不具有刑罚的性质”,“驱逐出境不是一般的附加刑,而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②。接着在1986年第6期的《政治与法律》又有李伟芳、王正超发表的《驱逐出境仅是一种刑罚吗?》对前述冯艳蓉的观点进行反驳,认为“驱逐出境既是一种刑罚方法,又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驱逐出境不仅是由法院宣判的刑罚方法,而且它主要地或更通常地是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机关命令宣布的”③。另外,1986年第5期的政治与法律还发表一篇陈浩铨的文章《驱逐出境是行政强制措施》,他认为根据我国对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相关法律以及国际法和外交事件,均可证明驱逐出境不是一种刑罚,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均有权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④。至此,对驱逐出境性质的论战大致分为三派,即“刑罚说”、“行政强制措施说”和“刑罚兼行政强制措施说”,此后学界对驱逐出境制度的相关研究也在此理论基础上展开。
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现今大多数学者均认为驱逐出境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刑罚方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因其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具备了更加深刻的内涵。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紧密的当今社会,对一国境内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可以看作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运用,任何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都享有这种权力。从国内法来看,驱逐出境制度是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或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存在,在国际法视野中,驱逐出境制度则因其在客观上造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