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研究

  摘 要 拐卖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定罪与量刑是近几年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以社会现实为基础,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并对比新旧刑法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定罪与刑罚,进而分析加重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原因及意义。最终得出结论,杜绝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发生不只需要法律,亟需社会中的每一员一起战斗。   关键词 收买 拐卖 妇女儿童 定罪 量刑   作者简介:吴昌伟,贵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85-03   一、拐卖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述   (一)当前社会现状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及当前社会中过重礼金风俗,为了“成家立业”,越来越多人转向寻求一条更廉价结婚生子的途径,这一途径就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一批拐卖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和披露,一幕幕心酸被拐历程得以公布于天下。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犯罪区域也在不断地扩大。根据报道有的妇女、儿童甚至被拐卖到了国外,同样有很多外国人也被拐到了我国,他们过着心酸的生活,收买人对他们稍不如意,他们就会遍体鳞伤。真相的曝光引起了社会强烈的谴责和哀叹。谴责人贩子破坏无数美满家庭的恶行,哀叹还有众多被拐妇女、儿童在某个角落无助地落泪,哀叹无数家庭还在期盼自己被拐孩子能健康归来。然而对那些与人贩子交易的收买人,社会却对之变现得过于温和,刑法处罚也过于轻缓,殊不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才是致使大量拐卖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妇女、儿童被拐卖、收买的原因分析   妇女、儿童被拐卖和收买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但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不同主体角度进行分析:   1.从受害人角度看。妇女及儿童生理、心理先天的缺陷造成了其容易成为犯罪的对象。受害人之所以被拐卖,其主要原因是基于利益诱惑而上当受骗。为了找一份满意工作或寻找一位家境富裕的结婚对象,为了见网友等此类情况下,很多妇女会忽略这种“天上掉馅饼”的骗局。就如同电影《盲山》中剧情一样。刚毕业的大学生为了挣到更多的钱,陷入犯罪分子寻药材谋高薪的骗局,等到发现被骗,自己已在偏远的村子里,即将成为他人新婚妻子,几次逃跑,始终逃不出村子。与拐骗相比,绑架妇女、儿童,显得更暴力。由于身体不如犯罪人强壮,有时面对的还是几个犯罪人,多次受到来自于犯罪分子暴力或暴力威胁,被害人往往被迫屈服犯罪人,继而被拐卖。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及其薄弱,不论是私密场所,还是公共场所都发生大量儿童走失、被拐卖的案件 。儿童天性好玩,喜欢跑动,家人稍不注意,犯罪分子就会趁机而入。哪怕你低头看手机的一刹那,孩子也许就落入犯罪分子手中。此外儿童辨别是非能力弱,犯罪分子对儿童进行哄骗和各种利益引诱,三言两语或几颗糖果,儿童就轻易的落入犯罪分子的虎口,羊入虎口,脱逃就更加艰难了。电影《亲爱的》、《失孤》正反映着社会中儿童被拐卖的现实。   2.从出卖人角度看。人口贩子拐卖妇女儿童,都是为了求财,即获取金钱及财产性利益。为了达到此目的,其使用手段可以说是花样百出,有的甚至极其残忍,从拐骗到绑架、劫持、偷盗。从媒体报道,我们可知人贩子作案地点几乎是遍布社会各个角落,有的在公共区域、有的在私密空间,有的在农村,有的在城市,从国内延伸到国外。例如,超市门前、公园、学校、景区甚至医院、家里。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他们还通过虚拟的网络来进行拐骗。利用聊天工具和平台将被害人骗至约定地点,进而控制其人身,得到一个好价钱,就将其卖给收买人。近些年,在人口贩子中还形成了组织严密的分工,犯罪活动趋于团伙作案。在一个新闻报道,从医院录像中可以看见,一男一女人贩子连续几天埋伏在医院新生婴儿病房周围,伺机进行作案,经过多天观察和准备,他们对医务人员的上下班掌握后,终于某天凌晨他们将小孩盗走了,而盗走的小孩才刚出生几天。团伙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时还常常分工进行,有的负责绑架或偷盗,拐骗妇女、儿童,有的负责看守和控制妇女儿童,而另一部分人负责联系买家,进行买卖交易。   3.从收买人角度看。买方市场的巨大需求是买卖妇女、儿童屡见不鲜的源头。传统“重男轻女”、“成家立业”、“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另外男女性别比例的不协调及现阶段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这些都促进了收买妇女为妻,收买儿童为子现象的发生。为了娶妻或养儿防老,他们不吝重金,却忽略了威严的法律。法律观念淡薄正是买卖妇女时有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犯罪分子绝大多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缺失,甚至身陷囹圄,才知法。另外一些收买人虽然明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违法,但由于之前刑法处罚过轻,而肆无忌惮的进行犯罪。   (三)买卖妇女儿童的危害   日益猖獗的妇女、儿童买卖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损害着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也破坏着整个和谐社会的创建,是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法治国家的绊脚石。其危害后果严重,具体变现如下:   1.妇女、儿童身心受到了巨大创伤。本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儿童,本该拥有美好生活的妇女,却因为犯罪分子之间的买卖交易,背井离乡,从此过上了暗淡无光的日子。人贩子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拐卖到各地。有的被害人成为了富裕人家的养子,有的成为了他人的妻子,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然而他们内心受到的创伤我们是无法感受到的。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被拐卖妇女儿童卖去从事其无法适应的工作。有的儿童甚至被打断双腿,成为沿街行乞的工具;有的妇女成为买家的性奴和生孩子的机器;有的被卖到社情场所 ,饱受身心痛苦的折磨。拐卖妇女儿童带给受害人的痛苦又何尝能说得完,道得尽。   2.肢解美满幸福家庭。每逢佳节倍思亲,中秋佳节,春节等日子,都是出门在外的我们返乡与家人相聚的欢乐时光。但我们站在被拐妇女、儿童角度上看,也许他们在这样美好的日子里只能独自想家,无家可归,有家不能归。而对于失去家人的家庭他们甚至夜夜难眠,每日都生活在痛苦与噩梦中。逢年过节只是他们最悲伤的时候。失去家庭一员就意味着失去了一个家庭。整个家庭都会为寻找被拐亲人而跋山涉水,倾其所有。失去亲人的痛苦是难以用语言表达清楚的。   3.忤逆法律威严,破坏社会秩序。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都体现着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精神。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刑法》很多法条也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绑架罪;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有结婚的自由,禁止他人非法干涉。《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法律是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保障,法律规范得不到遵守,何谈社会秩序?犯罪分子买卖妇女儿童违反了以上法律,亵渎了法律的威严,破坏着社会的安定和谐,理应受到刑法等法律的惩处。   二、 新旧刑法对拐卖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定罪与量刑   (一)新旧刑法的定罪比较   拐卖、妇女儿童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是对象犯问题,两个行为是同时存在的,二者不可能单独存在。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行上述任一行为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成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一般我们认为,将妇女及14周岁以下的儿童作为商品出卖的,都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但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对于单位拐卖妇女、儿童的,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故意用金钱或其他财物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此罪名也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必须有收买行为并且收买人需明知自己所收买的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将两行为入罪的时间是不一致的。1797年《刑法》规定了拐卖人口罪。当时刑法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时刑法没有单独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单独定性,而是包含于拐卖人口罪中,妇女与儿童只是犯罪对象的一部分,14周岁以上的男子也是拐卖人口罪的犯罪对象。至于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刑法没有任何规定。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定》规定在拐卖人口罪之外,将拐卖妇女儿童罪单独立罪,此后拐卖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的行为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定罪处罚,而拐卖14周岁以上男子的行为按拐卖人口罪进行定罪处罚。另外《决定》还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予以犯罪化,纳入刑法处罚范围。1997年系统修改后的《刑法》取消了拐卖人口罪,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的行为不再认定为拐卖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在1997年《刑法》的基础上稍作更改,出台了9个《刑法修正案》。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名表述没有改变。   (二)新旧刑法的量刑对比   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刑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逐年呈加重趋势,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量刑明显重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前甚至对收买妇女的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其意义在于:较以往对收买妇女儿童罪的轻型化处理,《刑法修正案(九)》明显加大了对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打击力度。该规定意味着,对一切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都将追究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出现这种量刑变化是刑法对社会大量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的合理回应。   首先,刑法是最强有力的社会防控手段,以严厉的刑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提高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促使犯罪分子畏惧刑法的制裁。   其次,随着保障人权的理念入宪,刑法必然也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往往伴随着绑架、暴力、强奸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权,危害其身心健康。加大对收买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同样提高了收买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从源头上保障人权。   三、 打击买卖妇女、儿童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减少和预防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发生,我们可以做的有很多。   (一)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加强基层群众组织的建设   妇女、儿童自我辨别是非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弱从而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很多年轻妇女,外出求职或者交友、谈恋爱,缺乏安全意识和防骗能力,对欺骗性利益诱惑缺乏安全方面的考虑。对于儿童,更是没有自我保护的考虑,加上家庭没有充分做好安全防范方面的教育,很容易轻信犯罪分子。因此,要提高防骗防拐的自我意识,即使是亲朋好友,也得注意留心。我们生活中被亲朋好友骗入传销团伙的案件就是一个教训。作为父母,应从小为孩子讲解相关自我保护的知识,进行安全教育,告诉他们不要独自外出或回家,不跟陌生人交谈,更不能吃陌生人的东西。另外拐卖妇女的案件往往与基层群众性组织密切相关。案件发生的地点起初往往在一个具体的区域,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可以建立人口档案,时刻联系村民和居民,了解外出的人口,发现走失和被拐人口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发现本辖区有收买妇女、儿童现象,要配合有关机关尽早处理,而不能不闻不问,放纵拐卖妇女的发生。基层组织还应该积极宣传先进思想和法律。   (二) 转变观念,摈弃落后思想   对于传统文化,我们一贯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理念。我们应该革除“重男轻女”、“多子多福”、“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落后思想,树立“男女平等”、“子女都一样”的新观念。落后思想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催化剂,这种思想在老年人心中更是根深蒂固的,娶妻生子尽管是伦理寻常,但通过买卖手段得来的婚姻和孩子是违反法律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三) 发展经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   缺乏稳定收入,没有就业机会往往促使部分无业人员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在这方面看,他们也属于弱势群体,生活没有得到保障。尽管如此,这也不能成为走上拐卖妇女儿童,牟取非法财产利益的理由。在现实社会中,一些家庭特别穷困,父母为养活子女而出卖另外的子女。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就业压力大,贫富差距明显。因此政府应该大力发展经济,提供更多就业机会让无业、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个人收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医疗保险、退休金等制度,让更多老年人不再依靠“养儿防老”。   (四) 加强法律宣传,加重刑罚   加强法律知识宣传,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可以通过发放法律宣传手册,张贴防拐防骗知识,横挂打击违法犯罪标语等手段广泛开展普法活动。另外,立法机关应该修改刑法相关规定,提高对拐卖、收买妇女的法定量刑,增加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尤其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更应该做到严厉打击。   四、结语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妻离子散是一个家庭组织分崩离析的不幸与悲剧。无论是拐卖妇女、儿童,还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两者都是在肢解一个完美幸福的家庭,都无情地给妇女儿童及整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身心创伤,这种创伤甚至一辈子会萦绕于心中。《刑法修正案(九)》加重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力度,一方面可以从源头上杜绝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威吓、预防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及儿童。当然除了通过法律手段制止类似犯罪仍不够,我们整个社会、每个家庭成员都加入保护妇女及儿童的队伍里,才能真正的杜绝拐卖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张连举.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探析.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6).   [3]刘宪权.论我国惩治拐卖人口犯罪的刑法完善.法学.2003(5).   [4]姚兵.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若干问题探讨.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3).   [5]杜庆贵.试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人民论坛.2011(17).   [6]郭细英、肖良平.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形成的原因及对策.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7.   [7]何恒攀.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政策.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131).

  摘 要 拐卖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定罪与量刑是近几年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以社会现实为基础,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并对比新旧刑法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定罪与刑罚,进而分析加重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原因及意义。最终得出结论,杜绝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发生不只需要法律,亟需社会中的每一员一起战斗。   关键词 收买 拐卖 妇女儿童 定罪 量刑   作者简介:吴昌伟,贵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85-03   一、拐卖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述   (一)当前社会现状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及当前社会中过重礼金风俗,为了“成家立业”,越来越多人转向寻求一条更廉价结婚生子的途径,这一途径就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一批拐卖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和披露,一幕幕心酸被拐历程得以公布于天下。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犯罪区域也在不断地扩大。根据报道有的妇女、儿童甚至被拐卖到了国外,同样有很多外国人也被拐到了我国,他们过着心酸的生活,收买人对他们稍不如意,他们就会遍体鳞伤。真相的曝光引起了社会强烈的谴责和哀叹。谴责人贩子破坏无数美满家庭的恶行,哀叹还有众多被拐妇女、儿童在某个角落无助地落泪,哀叹无数家庭还在期盼自己被拐孩子能健康归来。然而对那些与人贩子交易的收买人,社会却对之变现得过于温和,刑法处罚也过于轻缓,殊不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才是致使大量拐卖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妇女、儿童被拐卖、收买的原因分析   妇女、儿童被拐卖和收买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但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不同主体角度进行分析:   1.从受害人角度看。妇女及儿童生理、心理先天的缺陷造成了其容易成为犯罪的对象。受害人之所以被拐卖,其主要原因是基于利益诱惑而上当受骗。为了找一份满意工作或寻找一位家境富裕的结婚对象,为了见网友等此类情况下,很多妇女会忽略这种“天上掉馅饼”的骗局。就如同电影《盲山》中剧情一样。刚毕业的大学生为了挣到更多的钱,陷入犯罪分子寻药材谋高薪的骗局,等到发现被骗,自己已在偏远的村子里,即将成为他人新婚妻子,几次逃跑,始终逃不出村子。与拐骗相比,绑架妇女、儿童,显得更暴力。由于身体不如犯罪人强壮,有时面对的还是几个犯罪人,多次受到来自于犯罪分子暴力或暴力威胁,被害人往往被迫屈服犯罪人,继而被拐卖。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及其薄弱,不论是私密场所,还是公共场所都发生大量儿童走失、被拐卖的案件 。儿童天性好玩,喜欢跑动,家人稍不注意,犯罪分子就会趁机而入。哪怕你低头看手机的一刹那,孩子也许就落入犯罪分子手中。此外儿童辨别是非能力弱,犯罪分子对儿童进行哄骗和各种利益引诱,三言两语或几颗糖果,儿童就轻易的落入犯罪分子的虎口,羊入虎口,脱逃就更加艰难了。电影《亲爱的》、《失孤》正反映着社会中儿童被拐卖的现实。   2.从出卖人角度看。人口贩子拐卖妇女儿童,都是为了求财,即获取金钱及财产性利益。为了达到此目的,其使用手段可以说是花样百出,有的甚至极其残忍,从拐骗到绑架、劫持、偷盗。从媒体报道,我们可知人贩子作案地点几乎是遍布社会各个角落,有的在公共区域、有的在私密空间,有的在农村,有的在城市,从国内延伸到国外。例如,超市门前、公园、学校、景区甚至医院、家里。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他们还通过虚拟的网络来进行拐骗。利用聊天工具和平台将被害人骗至约定地点,进而控制其人身,得到一个好价钱,就将其卖给收买人。近些年,在人口贩子中还形成了组织严密的分工,犯罪活动趋于团伙作案。在一个新闻报道,从医院录像中可以看见,一男一女人贩子连续几天埋伏在医院新生婴儿病房周围,伺机进行作案,经过多天观察和准备,他们对医务人员的上下班掌握后,终于某天凌晨他们将小孩盗走了,而盗走的小孩才刚出生几天。团伙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时还常常分工进行,有的负责绑架或偷盗,拐骗妇女、儿童,有的负责看守和控制妇女儿童,而另一部分人负责联系买家,进行买卖交易。   3.从收买人角度看。买方市场的巨大需求是买卖妇女、儿童屡见不鲜的源头。传统“重男轻女”、“成家立业”、“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另外男女性别比例的不协调及现阶段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这些都促进了收买妇女为妻,收买儿童为子现象的发生。为了娶妻或养儿防老,他们不吝重金,却忽略了威严的法律。法律观念淡薄正是买卖妇女时有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犯罪分子绝大多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缺失,甚至身陷囹圄,才知法。另外一些收买人虽然明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违法,但由于之前刑法处罚过轻,而肆无忌惮的进行犯罪。   (三)买卖妇女儿童的危害   日益猖獗的妇女、儿童买卖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损害着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也破坏着整个和谐社会的创建,是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法治国家的绊脚石。其危害后果严重,具体变现如下:   1.妇女、儿童身心受到了巨大创伤。本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儿童,本该拥有美好生活的妇女,却因为犯罪分子之间的买卖交易,背井离乡,从此过上了暗淡无光的日子。人贩子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拐卖到各地。有的被害人成为了富裕人家的养子,有的成为了他人的妻子,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然而他们内心受到的创伤我们是无法感受到的。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被拐卖妇女儿童卖去从事其无法适应的工作。有的儿童甚至被打断双腿,成为沿街行乞的工具;有的妇女成为买家的性奴和生孩子的机器;有的被卖到社情场所 ,饱受身心痛苦的折磨。拐卖妇女儿童带给受害人的痛苦又何尝能说得完,道得尽。   2.肢解美满幸福家庭。每逢佳节倍思亲,中秋佳节,春节等日子,都是出门在外的我们返乡与家人相聚的欢乐时光。但我们站在被拐妇女、儿童角度上看,也许他们在这样美好的日子里只能独自想家,无家可归,有家不能归。而对于失去家人的家庭他们甚至夜夜难眠,每日都生活在痛苦与噩梦中。逢年过节只是他们最悲伤的时候。失去家庭一员就意味着失去了一个家庭。整个家庭都会为寻找被拐亲人而跋山涉水,倾其所有。失去亲人的痛苦是难以用语言表达清楚的。   3.忤逆法律威严,破坏社会秩序。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都体现着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精神。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刑法》很多法条也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绑架罪;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有结婚的自由,禁止他人非法干涉。《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法律是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保障,法律规范得不到遵守,何谈社会秩序?犯罪分子买卖妇女儿童违反了以上法律,亵渎了法律的威严,破坏着社会的安定和谐,理应受到刑法等法律的惩处。   二、 新旧刑法对拐卖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定罪与量刑   (一)新旧刑法的定罪比较   拐卖、妇女儿童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是对象犯问题,两个行为是同时存在的,二者不可能单独存在。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行上述任一行为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成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一般我们认为,将妇女及14周岁以下的儿童作为商品出卖的,都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但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对于单位拐卖妇女、儿童的,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故意用金钱或其他财物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此罪名也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必须有收买行为并且收买人需明知自己所收买的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将两行为入罪的时间是不一致的。1797年《刑法》规定了拐卖人口罪。当时刑法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时刑法没有单独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单独定性,而是包含于拐卖人口罪中,妇女与儿童只是犯罪对象的一部分,14周岁以上的男子也是拐卖人口罪的犯罪对象。至于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刑法没有任何规定。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定》规定在拐卖人口罪之外,将拐卖妇女儿童罪单独立罪,此后拐卖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的行为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定罪处罚,而拐卖14周岁以上男子的行为按拐卖人口罪进行定罪处罚。另外《决定》还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予以犯罪化,纳入刑法处罚范围。1997年系统修改后的《刑法》取消了拐卖人口罪,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的行为不再认定为拐卖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在1997年《刑法》的基础上稍作更改,出台了9个《刑法修正案》。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名表述没有改变。   (二)新旧刑法的量刑对比   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刑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逐年呈加重趋势,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量刑明显重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前甚至对收买妇女的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其意义在于:较以往对收买妇女儿童罪的轻型化处理,《刑法修正案(九)》明显加大了对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打击力度。该规定意味着,对一切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都将追究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出现这种量刑变化是刑法对社会大量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的合理回应。   首先,刑法是最强有力的社会防控手段,以严厉的刑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提高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促使犯罪分子畏惧刑法的制裁。   其次,随着保障人权的理念入宪,刑法必然也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往往伴随着绑架、暴力、强奸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权,危害其身心健康。加大对收买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同样提高了收买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从源头上保障人权。   三、 打击买卖妇女、儿童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减少和预防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发生,我们可以做的有很多。   (一)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加强基层群众组织的建设   妇女、儿童自我辨别是非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弱从而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很多年轻妇女,外出求职或者交友、谈恋爱,缺乏安全意识和防骗能力,对欺骗性利益诱惑缺乏安全方面的考虑。对于儿童,更是没有自我保护的考虑,加上家庭没有充分做好安全防范方面的教育,很容易轻信犯罪分子。因此,要提高防骗防拐的自我意识,即使是亲朋好友,也得注意留心。我们生活中被亲朋好友骗入传销团伙的案件就是一个教训。作为父母,应从小为孩子讲解相关自我保护的知识,进行安全教育,告诉他们不要独自外出或回家,不跟陌生人交谈,更不能吃陌生人的东西。另外拐卖妇女的案件往往与基层群众性组织密切相关。案件发生的地点起初往往在一个具体的区域,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可以建立人口档案,时刻联系村民和居民,了解外出的人口,发现走失和被拐人口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发现本辖区有收买妇女、儿童现象,要配合有关机关尽早处理,而不能不闻不问,放纵拐卖妇女的发生。基层组织还应该积极宣传先进思想和法律。   (二) 转变观念,摈弃落后思想   对于传统文化,我们一贯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理念。我们应该革除“重男轻女”、“多子多福”、“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落后思想,树立“男女平等”、“子女都一样”的新观念。落后思想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催化剂,这种思想在老年人心中更是根深蒂固的,娶妻生子尽管是伦理寻常,但通过买卖手段得来的婚姻和孩子是违反法律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三) 发展经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   缺乏稳定收入,没有就业机会往往促使部分无业人员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在这方面看,他们也属于弱势群体,生活没有得到保障。尽管如此,这也不能成为走上拐卖妇女儿童,牟取非法财产利益的理由。在现实社会中,一些家庭特别穷困,父母为养活子女而出卖另外的子女。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就业压力大,贫富差距明显。因此政府应该大力发展经济,提供更多就业机会让无业、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个人收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医疗保险、退休金等制度,让更多老年人不再依靠“养儿防老”。   (四) 加强法律宣传,加重刑罚   加强法律知识宣传,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可以通过发放法律宣传手册,张贴防拐防骗知识,横挂打击违法犯罪标语等手段广泛开展普法活动。另外,立法机关应该修改刑法相关规定,提高对拐卖、收买妇女的法定量刑,增加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尤其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更应该做到严厉打击。   四、结语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妻离子散是一个家庭组织分崩离析的不幸与悲剧。无论是拐卖妇女、儿童,还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两者都是在肢解一个完美幸福的家庭,都无情地给妇女儿童及整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身心创伤,这种创伤甚至一辈子会萦绕于心中。《刑法修正案(九)》加重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力度,一方面可以从源头上杜绝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威吓、预防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及儿童。当然除了通过法律手段制止类似犯罪仍不够,我们整个社会、每个家庭成员都加入保护妇女及儿童的队伍里,才能真正的杜绝拐卖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张连举.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探析.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6).   [3]刘宪权.论我国惩治拐卖人口犯罪的刑法完善.法学.2003(5).   [4]姚兵.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若干问题探讨.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3).   [5]杜庆贵.试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人民论坛.2011(17).   [6]郭细英、肖良平.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形成的原因及对策.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7.   [7]何恒攀.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政策.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131).


相关内容

  •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标准
  •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标准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收买拐卖妇女儿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标准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 ...

  • 浅议拐卖妇女儿童罪
  • 浅议拐卖妇女儿童罪 [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为侵犯人身权犯罪中的一项重罪,因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长期以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和是否数罪并罚的问题在立法.司法上经历了一个过程.本文旨在阐述笔者对于该罪的犯罪对象和该罪与其他罪名同时出现时,是否应当数罪并罚的简单理解. [关键词 ...

  • 收买被拐卖儿童是否免刑罚
  • 收买被拐卖儿童是否免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经于2015年6 月24日提审二审,针对收买被拐儿童不免刑罚的规定是该草案的亮点之一,相比较于去年刑法修正案九初审关于拐卖儿童处罚的打击力度,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拐卖儿童的刑法更体现在从买方市场打击截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收买被拐儿童的刑罚做以下简 ...

  • 最高法通报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8起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既有通过偷盗.强抢.拐骗儿童出卖的,也有父亲出售亲生儿的.多名罪犯因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被判处死刑. 拐卖儿童37人被判处死刑 这8起案件中,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案,马守庆拐卖儿童案和杨恩光.李文建等拐卖妇 ...

  • 论拐卖人口类犯罪的立法重构
  • 第29卷第5期 2009年9月 孝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XIAOGAN UNIVERSITY VOL.29 NO.5 SEP.2009 论拐卖人口类犯罪的立法重构 易国锋 (孝感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湖北孝感432100) 摘 要:打击拐卖人口类的犯罪一直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任务 ...

  • 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 ...

  • 古代人口买卖
  • 古代人口买卖相当普遍 汉高祖提倡"卖儿卖女" 拐卖人口虽并非中国所独有,但要论时间久远就要数中国了.早在战国时期,人口买卖就相当普遍.由于战乱,那时被贩卖者多为战俘.进入封建专制统治时期,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拐卖人口有了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合法的人口买卖与非法的人口买卖并存.其形式 ...

  • 公安部:儿童失踪和被拐案件要立为刑事案件?立即侦查
  • 公安部:儿童失踪和被拐案件要立为刑事案件 立即侦查 2009年11月06日00:44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1月6日电 11月5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杨东介绍"宝贝寻家"活动有关情况时说,为有针对性的抓住这个时机进行查找,公安部打拐办规定凡是接报儿童失踪和被拐的案件,立 ...

  •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
  • 1.放火罪.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