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东王集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普通高等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党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使之在我乡改革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在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高级知识分子、中青年业务骨干的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重要阵地;是乡党员、干部、师生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研究乡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和党员理论骨干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

(一)培训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二)培训党员(含预备党员);

(三)培训入党积极分子;

(四)专、兼职党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五)举办高级知识分子、中青年业务骨干的政治理论专题培训班;

(六)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题研讨班;

(七)开展乡党建的理论研究;

(八)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培训人员接受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考察;

(九) 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党校的干部、教师必须在政治上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改革创新精神办好党校。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六条 乡党委对党校实行思想、政治、组织上的全面领导。

(一)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和全乡中心工作,把握党校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定,并对党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指导制定党校各类人员的培训政策和规划;

(四)加强党校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五)加强党校专兼职教师的队伍和干部队伍的建设;

(六)及时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乡党政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和工作条件。

第七条 党校乡长由乡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兼任,设常务副乡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兼职副乡长。

第八条 党校实行乡务委员会(简称乡委会)领导体制。乡委会由乡长、副乡长和委员组成。乡委会委员一般由乡党委部门负责人兼任,

并由乡党委予以正式任免。乡委会在乡长或常务副乡长主持下全面负责党校工作。主持党校日常工作的副乡长,应列席与党校工作有关的乡党委(或常委)会议。

第九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

第十条 党校对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帮助和管理。与分党校加强工作联系和业务沟通,不断提高分党校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

第三章 培训与科研

第十一条 党校的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的基础知识和党建基本理论;

(四)时事政治和现代科技知识;

(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及乡的重要改革发展问题;

(六)领导科学及高等教育管理理论。

第十二条 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培训工作要突出党性教育的特点,要把进行党性教育、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培训工作始终。 第十三条 党校的培训形式要注重改革创新、灵活多样、讲究实效。可采取长班与短班相结合;半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培训与社会考察相结合等多种培训形式。要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培训教育,使培训教育活动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较强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

第十四条 党校的培训方法应考虑培训对象的特点及培训目的和内容的具体要求,综合运用有效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力提高参训人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紧密联系党的全局工作的实际;紧密联系历史时代和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

第十五条 乡中层以下(含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均须参加相应的培训。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先培训后上岗,因特殊原因未接受培训的,应在提拔后的当年内安排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十六条 党校对学员实行考勤、考核制度,建立学员学习档案。党校学员的学习情况作为党组织对其考察、评价、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党委主要成员和党校乡务委员应到党校讲课,并和学员一起参加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讨。

第十八条 重视党校科学研究工作,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围绕乡党的建设的理论与实际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求规律,提高对策,为乡中心工作服务,为提高党校办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行政的决策服务。对党校在申报课题立项、划拨经费及成果评审等方面与乡内从事专业科研要等同对待。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党校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党校建成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和坚持无产阶级党性原则的坚强阵地。党校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提高工作效率和教育质量、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党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教师队伍。也可以聘请乡外的有关领导、专家和著名人物作为党校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 聘请兼职教师(包括乡内外),要以党校乡长的名义颁发聘书。兼职教师在党校的工作量累计加入本人的教学工作总量之中,并按相应规定给付讲课酬金。

第二十二条 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党校教师必须做到:具有履行职责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爱岗敬业、勤奋钻研,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三条 党校的专职教师和管理干部可列入“两课”或社科教师系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逐步改善党校的办学条件,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党校每年经费纳入乡预算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党校经费包括一般行政办公经费、教学设备经费、培训经费、图书资料费、科学研究费、进修调研费和业务指导费、党校及

分党校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王集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普通高等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党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使之在我乡改革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在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高级知识分子、中青年业务骨干的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重要阵地;是乡党员、干部、师生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研究乡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和党员理论骨干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

(一)培训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二)培训党员(含预备党员);

(三)培训入党积极分子;

(四)专、兼职党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五)举办高级知识分子、中青年业务骨干的政治理论专题培训班;

(六)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题研讨班;

(七)开展乡党建的理论研究;

(八)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培训人员接受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考察;

(九) 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党校的干部、教师必须在政治上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改革创新精神办好党校。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六条 乡党委对党校实行思想、政治、组织上的全面领导。

(一)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和全乡中心工作,把握党校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定,并对党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指导制定党校各类人员的培训政策和规划;

(四)加强党校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五)加强党校专兼职教师的队伍和干部队伍的建设;

(六)及时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乡党政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和工作条件。

第七条 党校乡长由乡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兼任,设常务副乡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兼职副乡长。

第八条 党校实行乡务委员会(简称乡委会)领导体制。乡委会由乡长、副乡长和委员组成。乡委会委员一般由乡党委部门负责人兼任,

并由乡党委予以正式任免。乡委会在乡长或常务副乡长主持下全面负责党校工作。主持党校日常工作的副乡长,应列席与党校工作有关的乡党委(或常委)会议。

第九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

第十条 党校对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帮助和管理。与分党校加强工作联系和业务沟通,不断提高分党校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

第三章 培训与科研

第十一条 党校的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的基础知识和党建基本理论;

(四)时事政治和现代科技知识;

(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及乡的重要改革发展问题;

(六)领导科学及高等教育管理理论。

第十二条 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培训工作要突出党性教育的特点,要把进行党性教育、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培训工作始终。 第十三条 党校的培训形式要注重改革创新、灵活多样、讲究实效。可采取长班与短班相结合;半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培训与社会考察相结合等多种培训形式。要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培训教育,使培训教育活动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较强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

第十四条 党校的培训方法应考虑培训对象的特点及培训目的和内容的具体要求,综合运用有效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力提高参训人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紧密联系党的全局工作的实际;紧密联系历史时代和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

第十五条 乡中层以下(含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均须参加相应的培训。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先培训后上岗,因特殊原因未接受培训的,应在提拔后的当年内安排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十六条 党校对学员实行考勤、考核制度,建立学员学习档案。党校学员的学习情况作为党组织对其考察、评价、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党委主要成员和党校乡务委员应到党校讲课,并和学员一起参加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讨。

第十八条 重视党校科学研究工作,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围绕乡党的建设的理论与实际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求规律,提高对策,为乡中心工作服务,为提高党校办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行政的决策服务。对党校在申报课题立项、划拨经费及成果评审等方面与乡内从事专业科研要等同对待。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党校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党校建成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和坚持无产阶级党性原则的坚强阵地。党校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提高工作效率和教育质量、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党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教师队伍。也可以聘请乡外的有关领导、专家和著名人物作为党校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 聘请兼职教师(包括乡内外),要以党校乡长的名义颁发聘书。兼职教师在党校的工作量累计加入本人的教学工作总量之中,并按相应规定给付讲课酬金。

第二十二条 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党校教师必须做到:具有履行职责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爱岗敬业、勤奋钻研,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三条 党校的专职教师和管理干部可列入“两课”或社科教师系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逐步改善党校的办学条件,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党校每年经费纳入乡预算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党校经费包括一般行政办公经费、教学设备经费、培训经费、图书资料费、科学研究费、进修调研费和业务指导费、党校及

分党校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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