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马先生于20xx年4月17日进入北京一家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测试经理,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xx年6月30日。公司于20xx年12月24日向马先生发出“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称公司“内部无其他岗位可以安排”,要求马先生选择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马先生每月工资16000元,待岗期间公司仅向马先生支付生活费每月800元,马先生拒绝了公司的无理要求。公司于20xx年1月6日向马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强行解除了与马先生的劳动关系,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向马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马先生找到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赵律师了解到,马先生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马先生所在部门撤销,要求和马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赵恒律师进一步了解到,公司并没有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而且马先生从事的岗位为公司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岗位,马先生所在部门的其他员工被安排到公司其他部门继续从事原来岗位的工作。
赵恒律师接受马先生的委托代理了本案,以下为本案代理词:
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申请人马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您原来的岗位已被取消,公司无法安排其它岗位。经与您本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现通知您的劳动关系于20xx年1月6日正式解除。”
1、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被申请人公司由于经营的需要,将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但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公司员工的实际工作岗位也没有发生变化。
因此,被申请人所称的“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
2、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将要进行调整后,在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要求申请人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先后在POS部门、研发中心、RS等部门工作,从事过系统管理、文件管理、软件工程师、测试部经理等多个岗位。公司个别部门组织结构的调整并不影响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使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被取消,申请人仍可以胜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因此,即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申请人也应当和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属于恶意规避法律,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提供了两个方案供申请人选择:一是待岗,二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员工待岗,而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停工停业的情况,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待岗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因此,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从表面看是和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实际表达的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恶意规避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前述,被申请人在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也没有履行协商程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依照上述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考虑。

案情简介
马先生于20xx年4月17日进入北京一家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测试经理,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xx年6月30日。公司于20xx年12月24日向马先生发出“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称公司“内部无其他岗位可以安排”,要求马先生选择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马先生每月工资16000元,待岗期间公司仅向马先生支付生活费每月800元,马先生拒绝了公司的无理要求。公司于20xx年1月6日向马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强行解除了与马先生的劳动关系,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向马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马先生找到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赵律师了解到,马先生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马先生所在部门撤销,要求和马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赵恒律师进一步了解到,公司并没有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而且马先生从事的岗位为公司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岗位,马先生所在部门的其他员工被安排到公司其他部门继续从事原来岗位的工作。
赵恒律师接受马先生的委托代理了本案,以下为本案代理词:
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申请人马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您原来的岗位已被取消,公司无法安排其它岗位。经与您本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现通知您的劳动关系于20xx年1月6日正式解除。”
1、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被申请人公司由于经营的需要,将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但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公司员工的实际工作岗位也没有发生变化。
因此,被申请人所称的“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
2、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将要进行调整后,在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要求申请人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先后在POS部门、研发中心、RS等部门工作,从事过系统管理、文件管理、软件工程师、测试部经理等多个岗位。公司个别部门组织结构的调整并不影响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使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被取消,申请人仍可以胜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因此,即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申请人也应当和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属于恶意规避法律,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提供了两个方案供申请人选择:一是待岗,二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员工待岗,而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停工停业的情况,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待岗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因此,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从表面看是和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实际表达的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恶意规避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前述,被申请人在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也没有履行协商程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依照上述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考虑。


相关内容

  •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科学解读
  •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责任."违法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金的年限应该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 ...

  • 论解除劳动合同
  • 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服务部 梁硕南 [内容摘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不同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主要适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

  • 浅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论文摘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不同 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主要适用(违 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定 可以参照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之再议
  • 摘 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本欲倾斜保护劳动者,即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优先,然而该项优先的权利会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继续履行"优先的立法目的落空,立法理想与现实实践脱节, ...

  • 违法辞退员工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
  • 光明网05-05 13:47 被公司违法辞退后,原告陈某通过劳动仲裁处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为此打起了官司.陈某赢了诉讼,但美中不足的是,由于陈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对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被法院视为服从该仲裁裁决并同意按照原裁决由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获赔8万多元.法官提醒,劳 ...

  • 当遇到公司突然解除劳动合同时
  • 当遇到公司突然解除劳动合同时 导读:被无故辞退怎么回事? 为什么公司突然解除劳动合同? 你是否了解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专家说法41期嘉宾张继生律师将为大家详细解读文中案例,让大家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期链接-http://china.findlaw.cn/shuofa/shuofadetail ...

  • 怎样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 怎样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解除方式及相应条件 (一)协商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通知解除(预告解除,无过失解除) 1.用人单位通知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 ...

  • 郑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代理词(工资标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 - 副本
  • 郑某诉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再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再审申请人郑某的代理人, 现针对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二审未能合理确定申请人工资,导致停工留薪期计算有误 二审查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19天,共获工资1450元.二审认为,不 ...

  • 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 摘 要 合同自由和合同严守可以说是合同法上两个并列的原则,法官在选择时也多有矛盾.一方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外一方面从维护交易的稳定出发又要限制当事人随意的解除合同.为此延伸出的各种适用原则,各类案例不胜枚举.但是在面对真实的案例时,我们依旧困惑.究其原因,不是缺少原则,而是未能适当的运用方法 ...

  • 职工能同时索要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吗
  • 职工能同时索要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吗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李某进入深圳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至2015年5月.2014年9月,该公司以李某未按照公司要求前往分公司厂区工作构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并向李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