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2011年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强机关建设,提高机关效能,确保全市中心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对市直机关2011年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全面考核评比,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十二五”规划、年度中心任务和市直机关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科学评价各单位工作,坚持考核结果与兑现奖惩和使用干部相结合,着力在创建“三满意”机关上下功夫,不断提升机关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市科学发展、振兴崛起夺取新胜利。  
二、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创新;  
(二)科学规范,简便易行,务求实效;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分明。  
三、考核范围  
市直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机关,法、检两院)和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党群序列(×个单位)  
市委办公室(含督查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组织部(含党史办)、宣传部(含文明办、新闻办、文联)、纪检委(监察局)、政法委、统战部(含工商联、民进)、农办、机关工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老干部局、党校、信访局、编办、法院、检察院。  
(二)政府序列(×个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人社局、科技局、发改局、粮食局、物价办、招商办、行政执法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局、信息中心、经济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供销联社、文体局、教育局、卫生局、计生局、广电中心、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业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残联、市政府法制办、安监局、环保局、国土局、社保局、五棵树经济开发区、环城工业集中区。  
四、考核内容  
(一)行政业务工作。主要考核各单位本年度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以及单位主要行政业务工作情况等。  
(二)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考核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遵守、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贯彻落实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工作情况;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开展情况;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领导班子建设。主要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政绩、思想政治建设、整体功能及和谐班子建设、工作作风情况等。  
(四)机关党的建设。主要考核各单位党组织服务中心,创先争优,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抓好规范化党支部建设活动,开展服务民生等工作情况。  
(五)机关作风建设。主要考核各单位深入开展“三满意”机关创建活动,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等情况。  
(六)宣传思想工作。主要考核各单位理论学习、新闻、宣传及精神文明创建等情况。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要考核各单位对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和落实等情况。  
(八)公务员培训。主要考核各单位科级以下公务员参加培训工作的情况。  
(九)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考核各单位工作目标的确定和分解情况、日常和定期考核及奖惩兑现情况。
(十)其它工作。主要考核各单位对市委、市政府临时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考核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一)日常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对各单位工作进行随机检查,对重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二)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半年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半年工作及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半年集中检查。  
(四)年终考核。各单位按工作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形成全年工作总结;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考核细则,对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分。  
(五)民主评议。评议工作在市直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科学选取一定数量的评议人(市人大常委和代表、政协常委和委员,市直部门、乡镇街领导,基层群众代表等),由评议人给被评议单位打分,进行综合评议。  
(六)市领导评定。市级领导根据各单位工作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七)综合评定。在上述考核基础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按得分多少和评选比例确定档次,最后由领导小组决定各档次数额。  
各项考核工作在2011年×月×日前结束。  
六、核分标准  
(一)实行百分制。行政业务工作×分,领导班子建设×分,党风廉政建设×分,宣传思想工作×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机关党的建设×分,机关作风建设×分,科级以下公务员培训×分,工作目标责任制×分,民主评议机关×分,市级领导评定×分,奖励项目×分。  
(二)基础项目及标准。行政业务工作年度目标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市直机关承担的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民生工作以及依法行政工作、政务公开工作、信访工作、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市长公开电话和应急管理的办理情况、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另一方面是各单位主要行政业务工作,由各单位按职能要求,依据市委市政府中心任务、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提出年度工作目标,报主管市领导审核。这两方面工作由领导小组相关单位分解量化并赋予相应的基础分值。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党的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公务员培训工作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年度落实,分别由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考核内容、标准和相应的基础分值。  
全面实现基础项目目标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得基础分满分;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虽完成工作任务但标准不高的,工作中出现问题和失误的,由相关考核成员单位按标准在基础分之内酌情减分。  
(三)民主评议项目及标准。围绕“三满意”机关创建活动的要求,由评议人对参评单位的全局观念、服务态度、勤政廉政、工作效率、工作业绩等方面内容进行评议并按相应档次赋分。  
(四)奖励项目及标准。为地方经济发展争取到重大项目、资金的(以考核细则为准);承担召开国家、省、长春市典型现场会议的;受到国家、省、长春市级表彰奖励的(以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长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为准),由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按一定标准酌情加分。  
七、奖惩办法  
(一)等次评定。依据考核结果,将被考核单位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档次。一类单位的评选比例为×%,二类单位比例为×%,三类单位比例为×%。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一类单位:  
(1)对市委全委会和本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任务,有一项未完成的;  
(2)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工作出现失误,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3)全局观念淡薄,对全市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4)由于主观原因未完成市领导交办的事涉全局的重要工作的;  
(5)在领导班子考核中,处于末位班子的;   
(6)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严格履行 “一岗双责”,没有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在本年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在窗口单位评议中,排名在后五位的;  
(7)部门工作被媒体作负面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查处或不严肃处理、被举报后查实并处理的,以及对上级交办要结果的信访案件,不按时完成或报告的;  
(9)在省、长春市或系统综合工作评比中,未能进入先进行列的;  
(10)在全省县域发展工作中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在考评中未能完成指标任务的;  
(11)机关党组织无正当理由延期一年以上未换届改选的;  
(12)无故不参加机关工委组织的活动一次以上的。  
同时存在上列情形两项以上者,不能评为二类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二类单位:  
(1)对市委全委会和本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任务,有二项未完成的;  
(2)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方面重大损失的,比照安全事故类别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3)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工作出现较大失误,受到市以上通报批评的;  
(4)领导班子成员违法乱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的(含定罪不诉);   
(5)违反《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十不准”规定》的;  
(6)在民主评议工作中,满意率、基本满意率排名处于末位的;  
(7)领导班子不团结,矛盾较大,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8)无故不参加机关工委组织的活动三次以上的。  
遇到未列入上述各否决项目的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裁决。  
(二)奖金发放。原则上每个类别人均奖金不低于2011年发放标准,各类别人均奖金差依次为×元。具体发放标准,年末由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1、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发或取消年度奖金。  
(1)新录用、新参加工作和当年退休的,按月发放年度奖金;  
(2)病(事)假超过×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按月减发年度奖金;病(事)假超过半年以上的,取消年度奖金;  
(3)因违反工作纪律或服务质量不好受到行政相对人举报的,经查证属实,减发相关责任人(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年度奖金的×%;  
(4)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减发年度奖金的×%;  
(5)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取消年度奖金;  
(6)移送司法机关(含定罪不诉)的,取消年度奖金;  
(7)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减发年度奖金的×%;  
(8)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取消年度奖金;  
(9)被辞退的,取消年度奖金。  
涉及上述九款减发或取消奖金的机关工作人员名单要由下列相关部门在2011年×月×日前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1)、(2)款的由本部门提供;涉及(3)、(4)、(5)、(6)款的由市纪检委党风室、软环境办和机关工委提供;涉及(7)、(8)、(9)款的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提供。  
2、各单位要严格内部考核,按要求评出等次,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按等次兑现奖金,不得平均发放。  
(三)考核结果运用  
1、要把考核与促进工作结合起来。考核作为一种工作方式,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单位要结合考核得分,认真查找工作思路、工作决策和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解决存在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提升行政效能。  
2、要把考核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组织部门应该充分运用好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与各单位的班子建设和干部使用挂钩,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单位,要视情况找其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其班子进行适当调整。

为加强机关建设,提高机关效能,确保全市中心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对市直机关2011年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全面考核评比,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十二五”规划、年度中心任务和市直机关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科学评价各单位工作,坚持考核结果与兑现奖惩和使用干部相结合,着力在创建“三满意”机关上下功夫,不断提升机关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市科学发展、振兴崛起夺取新胜利。  
二、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创新;  
(二)科学规范,简便易行,务求实效;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分明。  
三、考核范围  
市直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机关,法、检两院)和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党群序列(×个单位)  
市委办公室(含督查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组织部(含党史办)、宣传部(含文明办、新闻办、文联)、纪检委(监察局)、政法委、统战部(含工商联、民进)、农办、机关工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老干部局、党校、信访局、编办、法院、检察院。  
(二)政府序列(×个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人社局、科技局、发改局、粮食局、物价办、招商办、行政执法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局、信息中心、经济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供销联社、文体局、教育局、卫生局、计生局、广电中心、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业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残联、市政府法制办、安监局、环保局、国土局、社保局、五棵树经济开发区、环城工业集中区。  
四、考核内容  
(一)行政业务工作。主要考核各单位本年度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以及单位主要行政业务工作情况等。  
(二)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考核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遵守、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贯彻落实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工作情况;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开展情况;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领导班子建设。主要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政绩、思想政治建设、整体功能及和谐班子建设、工作作风情况等。  
(四)机关党的建设。主要考核各单位党组织服务中心,创先争优,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抓好规范化党支部建设活动,开展服务民生等工作情况。  
(五)机关作风建设。主要考核各单位深入开展“三满意”机关创建活动,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等情况。  
(六)宣传思想工作。主要考核各单位理论学习、新闻、宣传及精神文明创建等情况。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要考核各单位对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和落实等情况。  
(八)公务员培训。主要考核各单位科级以下公务员参加培训工作的情况。  
(九)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考核各单位工作目标的确定和分解情况、日常和定期考核及奖惩兑现情况。
(十)其它工作。主要考核各单位对市委、市政府临时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考核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一)日常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对各单位工作进行随机检查,对重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二)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半年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半年工作及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半年集中检查。  
(四)年终考核。各单位按工作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形成全年工作总结;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考核细则,对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分。  
(五)民主评议。评议工作在市直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科学选取一定数量的评议人(市人大常委和代表、政协常委和委员,市直部门、乡镇街领导,基层群众代表等),由评议人给被评议单位打分,进行综合评议。  
(六)市领导评定。市级领导根据各单位工作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七)综合评定。在上述考核基础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按得分多少和评选比例确定档次,最后由领导小组决定各档次数额。  
各项考核工作在2011年×月×日前结束。  
六、核分标准  
(一)实行百分制。行政业务工作×分,领导班子建设×分,党风廉政建设×分,宣传思想工作×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机关党的建设×分,机关作风建设×分,科级以下公务员培训×分,工作目标责任制×分,民主评议机关×分,市级领导评定×分,奖励项目×分。  
(二)基础项目及标准。行政业务工作年度目标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市直机关承担的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民生工作以及依法行政工作、政务公开工作、信访工作、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市长公开电话和应急管理的办理情况、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另一方面是各单位主要行政业务工作,由各单位按职能要求,依据市委市政府中心任务、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提出年度工作目标,报主管市领导审核。这两方面工作由领导小组相关单位分解量化并赋予相应的基础分值。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党的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公务员培训工作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年度落实,分别由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考核内容、标准和相应的基础分值。  
全面实现基础项目目标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得基础分满分;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虽完成工作任务但标准不高的,工作中出现问题和失误的,由相关考核成员单位按标准在基础分之内酌情减分。  
(三)民主评议项目及标准。围绕“三满意”机关创建活动的要求,由评议人对参评单位的全局观念、服务态度、勤政廉政、工作效率、工作业绩等方面内容进行评议并按相应档次赋分。  
(四)奖励项目及标准。为地方经济发展争取到重大项目、资金的(以考核细则为准);承担召开国家、省、长春市典型现场会议的;受到国家、省、长春市级表彰奖励的(以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长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为准),由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按一定标准酌情加分。  
七、奖惩办法  
(一)等次评定。依据考核结果,将被考核单位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档次。一类单位的评选比例为×%,二类单位比例为×%,三类单位比例为×%。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一类单位:  
(1)对市委全委会和本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任务,有一项未完成的;  
(2)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工作出现失误,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3)全局观念淡薄,对全市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4)由于主观原因未完成市领导交办的事涉全局的重要工作的;  
(5)在领导班子考核中,处于末位班子的;   
(6)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严格履行 “一岗双责”,没有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在本年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在窗口单位评议中,排名在后五位的;  
(7)部门工作被媒体作负面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查处或不严肃处理、被举报后查实并处理的,以及对上级交办要结果的信访案件,不按时完成或报告的;  
(9)在省、长春市或系统综合工作评比中,未能进入先进行列的;  
(10)在全省县域发展工作中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在考评中未能完成指标任务的;  
(11)机关党组织无正当理由延期一年以上未换届改选的;  
(12)无故不参加机关工委组织的活动一次以上的。  
同时存在上列情形两项以上者,不能评为二类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二类单位:  
(1)对市委全委会和本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任务,有二项未完成的;  
(2)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方面重大损失的,比照安全事故类别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3)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工作出现较大失误,受到市以上通报批评的;  
(4)领导班子成员违法乱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的(含定罪不诉);   
(5)违反《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十不准”规定》的;  
(6)在民主评议工作中,满意率、基本满意率排名处于末位的;  
(7)领导班子不团结,矛盾较大,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8)无故不参加机关工委组织的活动三次以上的。  
遇到未列入上述各否决项目的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裁决。  
(二)奖金发放。原则上每个类别人均奖金不低于2011年发放标准,各类别人均奖金差依次为×元。具体发放标准,年末由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1、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发或取消年度奖金。  
(1)新录用、新参加工作和当年退休的,按月发放年度奖金;  
(2)病(事)假超过×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按月减发年度奖金;病(事)假超过半年以上的,取消年度奖金;  
(3)因违反工作纪律或服务质量不好受到行政相对人举报的,经查证属实,减发相关责任人(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年度奖金的×%;  
(4)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减发年度奖金的×%;  
(5)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取消年度奖金;  
(6)移送司法机关(含定罪不诉)的,取消年度奖金;  
(7)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减发年度奖金的×%;  
(8)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取消年度奖金;  
(9)被辞退的,取消年度奖金。  
涉及上述九款减发或取消奖金的机关工作人员名单要由下列相关部门在2011年×月×日前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1)、(2)款的由本部门提供;涉及(3)、(4)、(5)、(6)款的由市纪检委党风室、软环境办和机关工委提供;涉及(7)、(8)、(9)款的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提供。  
2、各单位要严格内部考核,按要求评出等次,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按等次兑现奖金,不得平均发放。  
(三)考核结果运用  
1、要把考核与促进工作结合起来。考核作为一种工作方式,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单位要结合考核得分,认真查找工作思路、工作决策和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解决存在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提升行政效能。  
2、要把考核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组织部门应该充分运用好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与各单位的班子建设和干部使用挂钩,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单位,要视情况找其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其班子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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