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1(体育场建设标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1

(体育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 ――2009

2009 北京

公共体育场馆系列-1 (体育场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 建标 ――2009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出版社

2009 北京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予以发布,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本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 月 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针对目前常见的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提出了场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本标准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体育场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主编单位是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参编单位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中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 6 第三章 建设规模 7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8 第五章 建筑标准 10

第六章 主要经济指标 11 用词和用词说明 13 条文说明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五条 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七条 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九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十条 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十二条 体育场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体育场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

注:1、建设40000座席以上体育场应根据承办的赛事等级另行审批。

2、5000座以下体育场按4000㎡为上限。 3、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场,其规模应按10000-5000座确定。

第十四条 体育场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体育赛事等级表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体育场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部分组成。应根据相应赛事等级确定各部分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足球和田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体育场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八条 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九条 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主席台坐席指标 (席)

第二十条 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一条 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检录处和赛后控制室等。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检录处和赛后控制室建筑面积指标(m)

2

注:1、体育场检录处指第二检录处,体育场第一检录处设置在热身场地处。

2、赛后控制室面积为男女合计面积。

第二十三条 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最低标准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和储藏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第二十四条 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媒体工作区包括: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媒体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m2)

第二十五条 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计时控制,计时与终点摄影转换,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技术设备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体育场技术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m)

2

第二十六条 场馆运营用房包括: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

第二十七条 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

第二十八条 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体育场应充分满足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要求,同时应满足观众观看比赛所需要的视觉及声学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 体育场的建设除满足相应体育竞赛要求外,场地及用房还应兼顾全民健身等活动要求。

第三十一条 体育场结构形式应满足大空间、大跨度的建筑设计要求,同时兼顾经济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二条 体育场空间形式、设备选型、材料选用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等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十三条 体育建筑应便于维护管理,同时应有安全、可靠的措施能够应对使用中发生的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

第三十四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考虑体育运动的特点,考虑老幼及残障人士等不同使用对象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五条 在满足足球和田径比赛要求同时,适当考虑其他的运动项目。内部辅助用房应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第三十六条 运动场地界线外围须按照规则设有缓冲区域、通行宽度及安全防护等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运动场地应选用符合体育竞赛要求的专用材料。

第三十八条 看台平面布置应根据比赛场地和运动项目,使多数席位处于视距短、方位好的位置。

第六章 主要经济指标

第三十九条 体育场工程概预算应满足国家取费规定和地方定额标准。 第四十条 体育场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水平,可参照当地多层住宅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4-6倍确定。

第四十一条 建筑装修标准应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优先选取国产装修材料。

第四十二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满足国家和当地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卫生及消防等设备宜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

用词和用词说明

第一条 体育场:具有可供田径、足球等体育比赛和其他表演用的宽敞的室外场地,同时为大量观众提供坐席的建筑物。

第二条 赛后控制室:是指对竞赛人员赛后管理用房。

第三条 看台:体育设施中设置有观众席位,并能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看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的结构体。

第四条 视距:由观众眼睛到比赛场地中被观察物体的距离。

附件

公共体育场馆系列-1

(体育场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5

第三章 建筑规模 16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21

第五章 建筑标准 23

第六章 主要经济指标 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述标准的编制目的。体育场是满足体育运动竞赛、训练和群众健身娱乐等需要的场所。长期以来,体育场项目由于没有建设标准可依,各地建设水平差距较大,为规范体育场的建设,更好地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由国家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审批发布的、关于体育场建设水平的国家标准。

第二条 本条说明标准的主要作用。本标准是编制、审批、评估体育场项目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等要求的依据,为各级政府对项目决策和综合评价提供基础指标。本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是建设单位、设计咨询单位等。

第三条 本条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按本标准执行。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改建、扩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同类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体育场的建设原则。体育场首先要保障体育竞赛的功能需求,兼顾全面健身活动。其建设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与地区发展差异性,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实现功能、规模的最优配置。

第五条 在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体育场发展规划中,新建的体育场项目应重视体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浪费;改建、扩建项目应将原有设施中能够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的总面积中,合理优化、充分利用。

第六条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体育场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说明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根据体育场主要为群众性体育和竞技体育服务的特点,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并结合我国体育场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本标准以人口规模作为确定体育场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在进行体育场的建设时,应首先依据人口规模确定体育场建设规模(座席数量),如果需要承办的赛事要求(座席数量)超过人口规模配建指标时,体育场建设规模可依据体育赛事的具体要求另行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近年来我国体育场的建设趋势分析,省会城市、地级市及其他人口超过100万以上的城市普遍建设40000座以上体育场。但通过调研发现,体育场能够容纳的体育项目种类较少,使用效率普遍较低,承担体育赛事的几率更低,特别是座席大量闲置造成投资浪费。而根据赛事等级(见正文表2)看,只有特级才会出现40000以上的座席要求。根据上述情况,本标准确定了表1中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座席数量)。

正文表1的使用方法如下:

正文表1中体育场按人口规模、观众数量,分别给出单座面积指标。如果使用中观众数量与表1完全吻合,可直接按照观众数量查出单座面积指标。如果实际使用中观众数量与表1不完全吻合,可对体育场观众人数采用以万人为单位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再参照附表1的详细分级,按插入法确定单座面积指标。考虑到按照体育竞赛要求可能出现40000座以上体育场,附表1增加了50000、60000座体育场的单座面积指标,同样采用按插入法使用。

表8 计算表格

通过对大量调研数据分析,发现目前我国体育场建筑面积统计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计算面积的时间不同,所依据的面积计算标准不同,导致面积计算差异较大。例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颁行于2005年7月,之前的规范如《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房产测量规范》等中对体育场罩棚及看台面积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体育场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不一。

2. 由于现状体育场设计理念不同,计算面积所包含内容及范围也不统一,导致面积计算口径差异较大。例如,环绕体育建筑的平台是否计入单体建筑面积等问题标准不一,有些体育场将附属的平台面积计入单体建筑面积,而有些体育场将平台单独计算建筑面积,导致调研数据差异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本标准采用标准模型与调研数据相互参照的方式确定新的建设标准。即以标准模型分别计算各类各级体育场的使用面积,通过增加系数的方式调整标准模型与调研数据的关系,以求确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 标准模型中相关数据确定的说明

关于体育场观众休息厅单座面积指标问题,由于相关规范中没有标准可以参照,本标准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中相关规定,按照前厅与休息厅合用为原则,确定相关标准。

体育场观众休息厅面积较为特殊,由于体育场通常会借用部分室外空间或平台作为休息厅,而此部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指标,因此根据实际工程中的特点,计入总建筑面积指标的休息厅部分,观众40000人以上按照0.5㎡/座计,40000人以下按照0.25㎡/座计。

体育场坐席投影面积按照0.5㎡/座计。

体育场看台按100%罩棚投影覆盖计。

2. 关于各级体育场建筑面积计算中调整系数α1、α2的说明:

由于标准模型均以建筑轴线面积计算各层面积,考虑到建筑设计及建造过程中均以结构、外墙、保温、幕墙等实际建筑外轮廓线计算建筑面积。因此以5%作为建筑面积调整系数α1(外墙面积系数)的上限。

由于标准模型均以圆形平面作为计算依据,考虑到实际建筑设计方案可能出现椭圆形及其他异形平面,建筑外墙形状还可能出现倾斜、外挑等情况。因此以10%作为建筑面积调整系数α2(体形变化系数)的上限。

体育场计算公式:S=A(1+α1+α2)

其中S为标准模型计算面积,A为标准模型面积。

注:其中体育场在20000坐席以下时,考虑到该规模体育场的造型及罩棚覆盖要求相对简单,计算建筑面积S=A(1+α1+α2),其中α1=5%,α2=0。

单座面积K=S/W 其中K为单座建筑面积(㎡/座),W为坐席数(座)。 注:W在计算中均指固定坐席数。

体育场标准模型面积推导过程如下表9:

表9 体育场标准模型面积推导表

表10 体育场标准模型单座面积计算值与调研数据对比表 (m2/座)

体育场建设规模的确定,均应以本建设标准的单座指标作为上限执行。对于实际工程中确实需要增加建筑面积的项目应单独审批,另行确定建设规模。

3. 体育场建设标准中单座面积指标,是以体育场所承担的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功能为基础确定建设规模。而实际建设中,各项目均以体育竞赛功能为基础,结合当地体育场运营经验,最终确定建设规模。

由于体育场运营的需求差异较大,无法用统一的标准衡量,且投资来源亦呈现出多渠道的特点。因此作为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的建设标准,只以功能需求相对明确的体育竞赛功能为基础(已包含常规的场馆运营项目),不包含额外的体育场运营项目。如果出于体育场运营需要,确实需要增加建设规模的,应另行申请投资或采用多元化投资渠道解决。

4.由于体育建筑发展较快,特别是与体育竞赛功能相关的部分更新更快,许多九十年代以前的体育场受到建筑结构等因素限制,即使改造也难以全部达到新的建设标准,根据奥运会及亚运会体育场改造经验,往往采用部分临时设施作为部分赛事功能用房,能够满足比赛要求。因此改造体育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而不做硬性规定。

5. 近年来学校体育场发展较快,其中部分体育场承担了包括亚运会等赛事级别的比赛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但从学校体育场特点来看,规模与公共体育场差别较大。因此,学校体育场可参照体育场建设标准执行,而不做硬性规定。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各级城市下属的次一级行政级别单位(如区、县)在建设体育场时的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体育场承担体育赛事等级的主要使用要求。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根据体育场等级的不同,运动场地的规模按照竞赛规则和赛事级别要求设置,可参照表11-表12执行。

表11 体育场比赛场地规模表

表12 体育场热身场地规模表

注:表11-表12中是指标参照国际田联《田径设施设施标准手册》。

第十七条 媒体坐席一般根据比赛要求,将普通坐席临时改造为媒体坐席。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休息室应由休息室、更衣室、按摩室、厕所、盥洗室、淋浴等成套组合布置。特级、甲级体育场一般设置4套运动员休息室,乙级、丙级体育场一般设置2套运动员休息室。

兴奋剂检测室,应分别设置候检室、工作室和尿取样卫生间和血检取样间。 特级体育场第二检录室内,应设置不少于6条60米热身跑道。甲级、乙级体育场第二检录室内,应设置不少于4条60米热身跑道。

体育场应按照男女分别设置赛后控制室,宜内设卫生间。

第二十三条 储藏用房包括体育器材储藏室和奖品、国旗存放室。

第二十四条 媒体用房指标为体育场内用房。媒体支持区一般在建筑物外根据需要临时搭建。

第二十五条 本条技术用房指体育比赛专用技术用房。显示屏控制室、扩声控制室应能看到比赛场地和观众大厅。

体育场终点摄像机房应正对终点线,并可以看到110米起跑处。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满足体育竞赛要求,同时对观看比赛时的视线设计、声学设计、体育照明设计均应满足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

第三十条 体育场的建设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同时,其场地、功能用房应考虑多功能使用,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全民健身需要和场馆多功能运营需要,更好的发挥公共体育项目投资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 体育场是大空间、大跨度的建筑类型,因此结构选型、结构计算往往对此类建筑投资影响较大,应经过充分论证,选择经济、合理的结构形式。 第三十二条 由于体育场属于能耗较高的建筑类型,建设中应充分论证,选择合理的空间形式、设备选型,选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增加自然采光、通风的可能性,在满足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降低维护及运行成本。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是对日常和赛事维护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体育场建筑和环境方面总的要求,体现了对运动员关爱。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是对场地界限外围设计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看台平面布置应考虑坐席的观看位置,以及比赛时的特殊要求。

第六章 主要经济指标

第三十九条 本条对体育场工程概预算的提出了基本要求。首先满足国家取费规定,再满足地方定额标准。力求做到经济、合理。

第四十条 体育场较一般的民用建筑,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工程造价一般相对较高。本标准以当地多层住宅平均造价为参照系确定体育场的工程造价。 第四十一条 体育场跑道面层一般为人工合成材料;足球比赛场地为天然草坪。 第四十二条 明确了建筑设备的选取标准,并对体育场建设节能减排提出了要求,体现了政府投资项目经济适用的原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1

(体育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 ――2009

2009 北京

公共体育场馆系列-1 (体育场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 建标 ――2009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出版社

2009 北京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予以发布,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本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 月 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针对目前常见的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提出了场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本标准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体育场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主编单位是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参编单位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中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 6 第三章 建设规模 7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8 第五章 建筑标准 10

第六章 主要经济指标 11 用词和用词说明 13 条文说明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五条 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七条 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九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十条 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十二条 体育场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体育场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

注:1、建设40000座席以上体育场应根据承办的赛事等级另行审批。

2、5000座以下体育场按4000㎡为上限。 3、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场,其规模应按10000-5000座确定。

第十四条 体育场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体育赛事等级表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体育场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部分组成。应根据相应赛事等级确定各部分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足球和田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体育场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八条 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九条 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主席台坐席指标 (席)

第二十条 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一条 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检录处和赛后控制室等。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检录处和赛后控制室建筑面积指标(m)

2

注:1、体育场检录处指第二检录处,体育场第一检录处设置在热身场地处。

2、赛后控制室面积为男女合计面积。

第二十三条 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最低标准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和储藏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第二十四条 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媒体工作区包括: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媒体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m2)

第二十五条 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计时控制,计时与终点摄影转换,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技术设备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体育场技术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m)

2

第二十六条 场馆运营用房包括: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

第二十七条 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

第二十八条 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体育场应充分满足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要求,同时应满足观众观看比赛所需要的视觉及声学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 体育场的建设除满足相应体育竞赛要求外,场地及用房还应兼顾全民健身等活动要求。

第三十一条 体育场结构形式应满足大空间、大跨度的建筑设计要求,同时兼顾经济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二条 体育场空间形式、设备选型、材料选用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等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十三条 体育建筑应便于维护管理,同时应有安全、可靠的措施能够应对使用中发生的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

第三十四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考虑体育运动的特点,考虑老幼及残障人士等不同使用对象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五条 在满足足球和田径比赛要求同时,适当考虑其他的运动项目。内部辅助用房应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第三十六条 运动场地界线外围须按照规则设有缓冲区域、通行宽度及安全防护等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运动场地应选用符合体育竞赛要求的专用材料。

第三十八条 看台平面布置应根据比赛场地和运动项目,使多数席位处于视距短、方位好的位置。

第六章 主要经济指标

第三十九条 体育场工程概预算应满足国家取费规定和地方定额标准。 第四十条 体育场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水平,可参照当地多层住宅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4-6倍确定。

第四十一条 建筑装修标准应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优先选取国产装修材料。

第四十二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满足国家和当地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卫生及消防等设备宜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

用词和用词说明

第一条 体育场:具有可供田径、足球等体育比赛和其他表演用的宽敞的室外场地,同时为大量观众提供坐席的建筑物。

第二条 赛后控制室:是指对竞赛人员赛后管理用房。

第三条 看台:体育设施中设置有观众席位,并能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看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的结构体。

第四条 视距:由观众眼睛到比赛场地中被观察物体的距离。

附件

公共体育场馆系列-1

(体育场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5

第三章 建筑规模 16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21

第五章 建筑标准 23

第六章 主要经济指标 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述标准的编制目的。体育场是满足体育运动竞赛、训练和群众健身娱乐等需要的场所。长期以来,体育场项目由于没有建设标准可依,各地建设水平差距较大,为规范体育场的建设,更好地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由国家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审批发布的、关于体育场建设水平的国家标准。

第二条 本条说明标准的主要作用。本标准是编制、审批、评估体育场项目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等要求的依据,为各级政府对项目决策和综合评价提供基础指标。本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是建设单位、设计咨询单位等。

第三条 本条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按本标准执行。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改建、扩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同类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体育场的建设原则。体育场首先要保障体育竞赛的功能需求,兼顾全面健身活动。其建设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与地区发展差异性,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实现功能、规模的最优配置。

第五条 在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体育场发展规划中,新建的体育场项目应重视体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浪费;改建、扩建项目应将原有设施中能够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的总面积中,合理优化、充分利用。

第六条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体育场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说明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根据体育场主要为群众性体育和竞技体育服务的特点,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并结合我国体育场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本标准以人口规模作为确定体育场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在进行体育场的建设时,应首先依据人口规模确定体育场建设规模(座席数量),如果需要承办的赛事要求(座席数量)超过人口规模配建指标时,体育场建设规模可依据体育赛事的具体要求另行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近年来我国体育场的建设趋势分析,省会城市、地级市及其他人口超过100万以上的城市普遍建设40000座以上体育场。但通过调研发现,体育场能够容纳的体育项目种类较少,使用效率普遍较低,承担体育赛事的几率更低,特别是座席大量闲置造成投资浪费。而根据赛事等级(见正文表2)看,只有特级才会出现40000以上的座席要求。根据上述情况,本标准确定了表1中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座席数量)。

正文表1的使用方法如下:

正文表1中体育场按人口规模、观众数量,分别给出单座面积指标。如果使用中观众数量与表1完全吻合,可直接按照观众数量查出单座面积指标。如果实际使用中观众数量与表1不完全吻合,可对体育场观众人数采用以万人为单位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再参照附表1的详细分级,按插入法确定单座面积指标。考虑到按照体育竞赛要求可能出现40000座以上体育场,附表1增加了50000、60000座体育场的单座面积指标,同样采用按插入法使用。

表8 计算表格

通过对大量调研数据分析,发现目前我国体育场建筑面积统计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计算面积的时间不同,所依据的面积计算标准不同,导致面积计算差异较大。例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颁行于2005年7月,之前的规范如《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房产测量规范》等中对体育场罩棚及看台面积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体育场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不一。

2. 由于现状体育场设计理念不同,计算面积所包含内容及范围也不统一,导致面积计算口径差异较大。例如,环绕体育建筑的平台是否计入单体建筑面积等问题标准不一,有些体育场将附属的平台面积计入单体建筑面积,而有些体育场将平台单独计算建筑面积,导致调研数据差异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本标准采用标准模型与调研数据相互参照的方式确定新的建设标准。即以标准模型分别计算各类各级体育场的使用面积,通过增加系数的方式调整标准模型与调研数据的关系,以求确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 标准模型中相关数据确定的说明

关于体育场观众休息厅单座面积指标问题,由于相关规范中没有标准可以参照,本标准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中相关规定,按照前厅与休息厅合用为原则,确定相关标准。

体育场观众休息厅面积较为特殊,由于体育场通常会借用部分室外空间或平台作为休息厅,而此部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指标,因此根据实际工程中的特点,计入总建筑面积指标的休息厅部分,观众40000人以上按照0.5㎡/座计,40000人以下按照0.25㎡/座计。

体育场坐席投影面积按照0.5㎡/座计。

体育场看台按100%罩棚投影覆盖计。

2. 关于各级体育场建筑面积计算中调整系数α1、α2的说明:

由于标准模型均以建筑轴线面积计算各层面积,考虑到建筑设计及建造过程中均以结构、外墙、保温、幕墙等实际建筑外轮廓线计算建筑面积。因此以5%作为建筑面积调整系数α1(外墙面积系数)的上限。

由于标准模型均以圆形平面作为计算依据,考虑到实际建筑设计方案可能出现椭圆形及其他异形平面,建筑外墙形状还可能出现倾斜、外挑等情况。因此以10%作为建筑面积调整系数α2(体形变化系数)的上限。

体育场计算公式:S=A(1+α1+α2)

其中S为标准模型计算面积,A为标准模型面积。

注:其中体育场在20000坐席以下时,考虑到该规模体育场的造型及罩棚覆盖要求相对简单,计算建筑面积S=A(1+α1+α2),其中α1=5%,α2=0。

单座面积K=S/W 其中K为单座建筑面积(㎡/座),W为坐席数(座)。 注:W在计算中均指固定坐席数。

体育场标准模型面积推导过程如下表9:

表9 体育场标准模型面积推导表

表10 体育场标准模型单座面积计算值与调研数据对比表 (m2/座)

体育场建设规模的确定,均应以本建设标准的单座指标作为上限执行。对于实际工程中确实需要增加建筑面积的项目应单独审批,另行确定建设规模。

3. 体育场建设标准中单座面积指标,是以体育场所承担的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功能为基础确定建设规模。而实际建设中,各项目均以体育竞赛功能为基础,结合当地体育场运营经验,最终确定建设规模。

由于体育场运营的需求差异较大,无法用统一的标准衡量,且投资来源亦呈现出多渠道的特点。因此作为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的建设标准,只以功能需求相对明确的体育竞赛功能为基础(已包含常规的场馆运营项目),不包含额外的体育场运营项目。如果出于体育场运营需要,确实需要增加建设规模的,应另行申请投资或采用多元化投资渠道解决。

4.由于体育建筑发展较快,特别是与体育竞赛功能相关的部分更新更快,许多九十年代以前的体育场受到建筑结构等因素限制,即使改造也难以全部达到新的建设标准,根据奥运会及亚运会体育场改造经验,往往采用部分临时设施作为部分赛事功能用房,能够满足比赛要求。因此改造体育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而不做硬性规定。

5. 近年来学校体育场发展较快,其中部分体育场承担了包括亚运会等赛事级别的比赛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但从学校体育场特点来看,规模与公共体育场差别较大。因此,学校体育场可参照体育场建设标准执行,而不做硬性规定。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各级城市下属的次一级行政级别单位(如区、县)在建设体育场时的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体育场承担体育赛事等级的主要使用要求。

第四章 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根据体育场等级的不同,运动场地的规模按照竞赛规则和赛事级别要求设置,可参照表11-表12执行。

表11 体育场比赛场地规模表

表12 体育场热身场地规模表

注:表11-表12中是指标参照国际田联《田径设施设施标准手册》。

第十七条 媒体坐席一般根据比赛要求,将普通坐席临时改造为媒体坐席。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休息室应由休息室、更衣室、按摩室、厕所、盥洗室、淋浴等成套组合布置。特级、甲级体育场一般设置4套运动员休息室,乙级、丙级体育场一般设置2套运动员休息室。

兴奋剂检测室,应分别设置候检室、工作室和尿取样卫生间和血检取样间。 特级体育场第二检录室内,应设置不少于6条60米热身跑道。甲级、乙级体育场第二检录室内,应设置不少于4条60米热身跑道。

体育场应按照男女分别设置赛后控制室,宜内设卫生间。

第二十三条 储藏用房包括体育器材储藏室和奖品、国旗存放室。

第二十四条 媒体用房指标为体育场内用房。媒体支持区一般在建筑物外根据需要临时搭建。

第二十五条 本条技术用房指体育比赛专用技术用房。显示屏控制室、扩声控制室应能看到比赛场地和观众大厅。

体育场终点摄像机房应正对终点线,并可以看到110米起跑处。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满足体育竞赛要求,同时对观看比赛时的视线设计、声学设计、体育照明设计均应满足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

第三十条 体育场的建设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同时,其场地、功能用房应考虑多功能使用,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全民健身需要和场馆多功能运营需要,更好的发挥公共体育项目投资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 体育场是大空间、大跨度的建筑类型,因此结构选型、结构计算往往对此类建筑投资影响较大,应经过充分论证,选择经济、合理的结构形式。 第三十二条 由于体育场属于能耗较高的建筑类型,建设中应充分论证,选择合理的空间形式、设备选型,选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增加自然采光、通风的可能性,在满足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降低维护及运行成本。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是对日常和赛事维护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体育场建筑和环境方面总的要求,体现了对运动员关爱。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是对场地界限外围设计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看台平面布置应考虑坐席的观看位置,以及比赛时的特殊要求。

第六章 主要经济指标

第三十九条 本条对体育场工程概预算的提出了基本要求。首先满足国家取费规定,再满足地方定额标准。力求做到经济、合理。

第四十条 体育场较一般的民用建筑,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工程造价一般相对较高。本标准以当地多层住宅平均造价为参照系确定体育场的工程造价。 第四十一条 体育场跑道面层一般为人工合成材料;足球比赛场地为天然草坪。 第四十二条 明确了建筑设备的选取标准,并对体育场建设节能减排提出了要求,体现了政府投资项目经济适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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