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沈鹏飞:房地产预售收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目前,由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未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涉及的预交税金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填报进行规定,本地税务方面也未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一些房地产企业对预售收入如何进行填报产生了疑问。目前来看,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三种方法:

一、将预售收入作为销售货物收入填报

1、预售收入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及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

由于预售收入已经作为营业收入填列,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中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数据也直接可以对应,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有了计算扣除的依据;业务招待费也按正常的申报方式填列,即直接填列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应栏目中。

2、预计毛利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3列“调增金额”。

3、预售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填报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如果会计处理时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

二、将预售收入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填报

1、预售收入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填报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栏及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栏。

由于视同销售收入也作为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因此也能达到该等费用顺利扣除的目的。

2、预计毛利额的填报

同上。

3、预售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填报

同上。

三、预售收入不作为收入填报

1、预计毛利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3列“调增金额”。

2、预售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如果会计处理时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4列“调减金额”。

3、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填报

由于预售收入不作为收入填报,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没有了扣除依据,因此,经计算可扣除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填列于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4列“调减金额”。

以上三种方法中,第一种将预售收入作为收入填列,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将预售收入作为收入确认的精神,使申报表之间的数据能相互吻合,实现相关费用的顺利扣除,但如按第一种方法填列,将会导致主表中的营业收入与会计报表数据不符,而第二种方法解决了第一种方法的问题,个人认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种方法虽然也实现了相关费用的扣除,但很多的调减数据都集中在一起,清晰度不够。

《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摘录

主表填报说明

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第1行=附表一(1)第2行。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一般工商企业:填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

目前,由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未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涉及的预交税金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填报进行规定,本地税务方面也未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一些房地产企业对预售收入如何进行填报产生了疑问。目前来看,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三种方法:

一、将预售收入作为销售货物收入填报

1、预售收入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及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

由于预售收入已经作为营业收入填列,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中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数据也直接可以对应,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有了计算扣除的依据;业务招待费也按正常的申报方式填列,即直接填列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应栏目中。

2、预计毛利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3列“调增金额”。

3、预售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填报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如果会计处理时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

二、将预售收入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填报

1、预售收入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填报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栏及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栏。

由于视同销售收入也作为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因此也能达到该等费用顺利扣除的目的。

2、预计毛利额的填报

同上。

3、预售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填报

同上。

三、预售收入不作为收入填报

1、预计毛利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3列“调增金额”。

2、预售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如果会计处理时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4列“调减金额”。

3、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填报

由于预售收入不作为收入填报,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没有了扣除依据,因此,经计算可扣除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填列于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4列“调减金额”。

以上三种方法中,第一种将预售收入作为收入填列,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将预售收入作为收入确认的精神,使申报表之间的数据能相互吻合,实现相关费用的顺利扣除,但如按第一种方法填列,将会导致主表中的营业收入与会计报表数据不符,而第二种方法解决了第一种方法的问题,个人认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种方法虽然也实现了相关费用的扣除,但很多的调减数据都集中在一起,清晰度不够。

《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摘录

主表填报说明

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第1行=附表一(1)第2行。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一般工商企业:填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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