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GA 95—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3—01批准 1995—12—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GB 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GB 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牌。

4.15.1 筒身上的铭牌

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mm×50mm。

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

维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筒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 “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 报废年、月;

c. 维修单位名称;

d. 检验员签章。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振山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GA 95—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3—01批准 1995—12—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GB 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GB 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牌。

4.15.1 筒身上的铭牌

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mm×50mm。

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

维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筒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 “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 报废年、月;

c. 维修单位名称;

d. 检验员签章。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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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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