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使用说明
一. 根据《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规定:
7. 灭火器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年;
b) 干粉灭火器--10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二、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由于其体现了“快速响应、早期抑制、高效灭火”的消防先进技术理念,非常适合扑救各种电气火灾,除俄罗斯有类似产品和少量公布的资料外,其余发达国家尚未有同类产品和相关资料,属消防科技新产品,有广阔的应用与发展前景,值得对系统的适用性作进一步研究并大力推广应用此系统。目前,我国还未对其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规范,但已有部分省份制定了地方标准,如安徽省发布了地方标准《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4/T494--2005) ,天津(DB12T217-2005)脉冲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配置设计及安装规范,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山西(DBJ04—227—2004)脉冲超细干粉灭火装置配置技术规程,山东(DB37T1317-2009)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湖北(DB42 294—2004)超细干粉无管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福建省《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河南(DB41340--2004)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配置设计规范等用以指导工程实践,加快了此系统的推广应用。
三、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使用说明书(网上稿件)
1、使用单位应建立维护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2、灭火装置一经开启或发现压力指示器指针(如有)指向红色区域时,必须重新再充装。
3、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相关联动系统。必要时,取下灭火装置,检查灭火剂是否有结块现象,如果有,应该重新进行充装。
4、每次再充装或每五年应对灭火剂粉罐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不允许再使用。
5、再充装使用灭火剂必须是ABC 超细干粉灭火剂(GB578-2005)
6、灭火装置的维修必须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厂进行。
7、灭火装置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有效期为五年。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使用说明
一. 根据《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规定:
7. 灭火器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年;
b) 干粉灭火器--10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二、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由于其体现了“快速响应、早期抑制、高效灭火”的消防先进技术理念,非常适合扑救各种电气火灾,除俄罗斯有类似产品和少量公布的资料外,其余发达国家尚未有同类产品和相关资料,属消防科技新产品,有广阔的应用与发展前景,值得对系统的适用性作进一步研究并大力推广应用此系统。目前,我国还未对其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规范,但已有部分省份制定了地方标准,如安徽省发布了地方标准《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4/T494--2005) ,天津(DB12T217-2005)脉冲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配置设计及安装规范,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山西(DBJ04—227—2004)脉冲超细干粉灭火装置配置技术规程,山东(DB37T1317-2009)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湖北(DB42 294—2004)超细干粉无管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福建省《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河南(DB41340--2004)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配置设计规范等用以指导工程实践,加快了此系统的推广应用。
三、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使用说明书(网上稿件)
1、使用单位应建立维护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2、灭火装置一经开启或发现压力指示器指针(如有)指向红色区域时,必须重新再充装。
3、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相关联动系统。必要时,取下灭火装置,检查灭火剂是否有结块现象,如果有,应该重新进行充装。
4、每次再充装或每五年应对灭火剂粉罐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不允许再使用。
5、再充装使用灭火剂必须是ABC 超细干粉灭火剂(GB578-2005)
6、灭火装置的维修必须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厂进行。
7、灭火装置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