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法]必读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落 实

《食品安全法》必读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6月15日

前 言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对食品生产加工全过程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帮助食品生产企业深刻理解、掌握和贯彻落实好《食品安全法》,依法规范生产行为,强化质量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我们从“食品生产者必须做的”、“食品生产者禁止做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做的”和“食品生产者面对的法律责任” 等四个方面,就《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的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进行了梳理、归纳,并汇编成《生产企业落实必读》,以指导帮助企业更好地学习、贯彻和落实《食品安全法》,以高质量的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履行好社会责任。

按:

为确保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必须严格履行。

必做事项:

一、食品生产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企业标准必须按规定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三、食品生产必须取得许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无证生产。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取得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食品生产必须满足条件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3、具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9、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10项制度:

1、员工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者必须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2、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必须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对食品添加剂实行“四专”、一检验、两台帐管理,即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人配比,专人领用;对质量不能确定的食品添加剂必须进行检验;对食品添加剂的购置和使用必须建立专门台帐。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执行。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5、关键过程控制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制定并实施采购控制、投料环节等生产关键过程控制、包装贮存运输控制以及检验控制等措施。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工序正确,设备清洁,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6、产品出厂检验和记录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批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必须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产品标注标识制度。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必须有标签,标签、说明书必须清楚、

明显,容易辨识,所载明内容由生产者负责。标签必须标明下列事项:

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②成分或者配料表;

③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④保质期;

⑤产品标准代号;

⑥贮存条件;

⑦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⑧生产许可证编号;

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必须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8、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的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培训档案。

9、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食品召回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必须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七、新资源食品必须按规定报批。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评估并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行为。

按:

为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不仅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加工活动中“必须做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做的”。这些禁止性行为对确保食品安全作用更加直接,意义更加重要,各食品生产者必须认真遵守。

禁止事项:

一、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二、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四、禁止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禁止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七、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食品;

八、禁止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食品;

九、禁止使用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盛装和运送食品;

十、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禁止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十二、禁止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十三、禁止在食品宣传广告上做虚假夸大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病功能; 十四、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其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十五、禁止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按:

在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必须做的”和“禁止做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还就企业如何完善自我管理和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相应要求。

可做事项:

一、加强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教育。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定义务和行业内的潜在隐患,对员工进行质量和风险意识教育,强化员工的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提高质量安全防控的内在动力。

二、强化操作和管理人员技能培训。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适时对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操作和管理人员质量控制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建立内部质量管理监督机制。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编制质量监督流程,设立质量监督人员,确保质量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四、建立接受社会监督机制。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可以通过受理消费者投诉、聘用社会监督员和邀请消费者到企业参观等形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产品质量水平。

五、建立增强内在动力机制。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培树企业文化,并将其植入质量管理之中,为质量管理搭建更好的平台,铺垫更坚实的基础,创造更有利的氛围。

六、加强技术把关能力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技术检验把关,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为提高自身对产品质量的把关能力,提倡食品生产企业培养检验人才,引进检验设备,研究检验方法,提高检验能力。

七、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按:

食品生产者必须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规定: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6、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2、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3、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备案;

4、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5、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6、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7、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六、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吊销许可证。

八、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九、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落 实

《食品安全法》必读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6月15日

前 言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对食品生产加工全过程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帮助食品生产企业深刻理解、掌握和贯彻落实好《食品安全法》,依法规范生产行为,强化质量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我们从“食品生产者必须做的”、“食品生产者禁止做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做的”和“食品生产者面对的法律责任” 等四个方面,就《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的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进行了梳理、归纳,并汇编成《生产企业落实必读》,以指导帮助企业更好地学习、贯彻和落实《食品安全法》,以高质量的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履行好社会责任。

按:

为确保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必须严格履行。

必做事项:

一、食品生产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企业标准必须按规定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三、食品生产必须取得许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无证生产。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取得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食品生产必须满足条件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3、具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9、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10项制度:

1、员工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者必须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2、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必须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对食品添加剂实行“四专”、一检验、两台帐管理,即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人配比,专人领用;对质量不能确定的食品添加剂必须进行检验;对食品添加剂的购置和使用必须建立专门台帐。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执行。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5、关键过程控制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制定并实施采购控制、投料环节等生产关键过程控制、包装贮存运输控制以及检验控制等措施。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工序正确,设备清洁,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6、产品出厂检验和记录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批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必须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产品标注标识制度。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必须有标签,标签、说明书必须清楚、

明显,容易辨识,所载明内容由生产者负责。标签必须标明下列事项:

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②成分或者配料表;

③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④保质期;

⑤产品标准代号;

⑥贮存条件;

⑦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⑧生产许可证编号;

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必须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8、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的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培训档案。

9、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食品召回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必须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七、新资源食品必须按规定报批。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评估并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行为。

按:

为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不仅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加工活动中“必须做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做的”。这些禁止性行为对确保食品安全作用更加直接,意义更加重要,各食品生产者必须认真遵守。

禁止事项:

一、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二、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四、禁止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禁止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七、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食品;

八、禁止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食品;

九、禁止使用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盛装和运送食品;

十、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禁止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十二、禁止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十三、禁止在食品宣传广告上做虚假夸大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病功能; 十四、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其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十五、禁止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按:

在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必须做的”和“禁止做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还就企业如何完善自我管理和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相应要求。

可做事项:

一、加强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教育。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定义务和行业内的潜在隐患,对员工进行质量和风险意识教育,强化员工的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提高质量安全防控的内在动力。

二、强化操作和管理人员技能培训。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适时对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操作和管理人员质量控制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建立内部质量管理监督机制。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编制质量监督流程,设立质量监督人员,确保质量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四、建立接受社会监督机制。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可以通过受理消费者投诉、聘用社会监督员和邀请消费者到企业参观等形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产品质量水平。

五、建立增强内在动力机制。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培树企业文化,并将其植入质量管理之中,为质量管理搭建更好的平台,铺垫更坚实的基础,创造更有利的氛围。

六、加强技术把关能力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技术检验把关,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为提高自身对产品质量的把关能力,提倡食品生产企业培养检验人才,引进检验设备,研究检验方法,提高检验能力。

七、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按:

食品生产者必须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规定: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6、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2、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3、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备案;

4、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5、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6、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7、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六、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吊销许可证。

八、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九、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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