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的措施Canada-

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的措施

Canada-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Milk and the

Exportation of Dairy Products

加拿大对奶制品授予出口补贴,对奶及奶制品实施关税配额。1997年10月 8日,美国提出与加拿大进行磋商。美国指出,这些出口补贴扭曲了奶制品市场, 对美国的奶制品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美国指控加拿大违反了GATT第 2条、第 10 条、第 11 条,农产品协议第 3、4、8、9、10 条,补贴协议第 3 条,进口许 可协议第1、2、3条。1998 年2 月2日,美国要求设立专家组。3月25日,DSB 设立专家组,澳大利亚、日本保留第三方的权利。专家组裁定加拿大提供农产品 协议9.(1  a) 和9.(1  c) 列举的出口补贴, 被申诉的措施违反了加拿大据GATT1994 中的 2.1(b)、农产品协议中的 3.3 和第 8 条的义务。1999 年 5 月 17 日专家 组的报告分发,7月15日加拿大提出上诉。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对9.1(a) 的解释,从而也推翻了专家组作出的加拿大与农产品协议第 3 条第 3 款及第 8 条不符的裁定,但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加拿大在农产品协议9.1(c)列举 的出口补贴方面违反了农产品协议第3条第 3 款和第8条的裁定。 另外上诉机构 还部分推翻了专家组的加拿大与GATT1994中的2.1(b)不符的裁定。上诉机 构的报告于 1999 年 10 月 13 日分发。1999 年 10 月 27 日 DSB 通过了上诉机构 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修订的专家组报告。

新西兰对加拿大的特殊奶类别计划于1997年12月29日向加 拿大提出了磋 商要求,声称该计划违反了GATT 第11条、农产品协议第3、8、9、10条。1998 年3月12日,新西兰提出了设立专家组要求,1998年3 月25 日DSB设立了专 家组。澳大利亚和日本保留第三方的权利。根据DSU第 9条第 1款,DSB决定 由审理美国提出申诉的专家组统一审理这一案件。

基本事实

(一)加拿大的牛奶体制

加拿大对牛奶制品贸易的管理权由联邦和省政府享有。联邦政 府有权管理 省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包括牛奶贸易,而省政府 对省内的牛奶生产和销

售有管理权。在加拿大,对牛奶生产和销售 起决策作用的机构有三个:加拿大 牛奶委员会 (CDC), 省推销委 员会以及加拿大牛奶供应管理委员会 (CMSMC)。

CDC 是依据联邦法律《加拿大牛奶委员会法》(牛奶委员会 法)建立的皇 家公司。该委员会的资金来自加拿大联邦政府、生产 商及市场交易。主席、副 主席和委员由加拿大联邦政府任命,该委 员会对联邦议会负责,向加拿大农业 和食品部报告。

牛奶委员会法授权CDC确定工业用牛奶的全国目标价格, 购 买和销售牛奶 制品,包括进口和出口,负责牛奶收入的汇总。作为 CMSMC的主席,CDC参 与实施

每一省都设立省牛奶销售委员会,管理省际奶制品贸易的生产 或销售。其 成员大部分或全部由生产商组成。该委员会在联邦和省 立法建立的法律框架内 运作,行使联邦和省政府给予的权力,发放 和管理配额,在省一级汇总收入, 定价,保管记录,报告,检查以 及与其他省和 CDC合作。没有委员会作为中间 机构,牛奶生产商 不能销售牛奶。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或规章可在加拿大法院执 行。

CMSMC是据国家牛奶销售计划(NMMP)建立的机构。

NMMP是联邦与省的协议,其目的是管理牛奶和奶油制品在加拿大的推销, 由九个省销售委员会、一些省政府和 CDC 签订。CMSMC 由签署该协议的省推 销委员会及相应的省政府的代表组成,由 CDC 主持。加拿大牛奶农场主协会、 全国牛奶理事会和加拿大消费者联合会也参与CMSMC,但无表决权。

CMSMC监督特殊类别汇总综合协议的实施, 根据该综合协议建立了特殊牛 奶类别计划。CMSMC 确定工业用奶全国年度生产目标(全国市场分享配额), 基于历史生产水平在各省间分配全国市场分享配额。

(二)特殊牛奶类别计划

加拿大的工业用奶有一共同的全国分类制度,根据该制度,牛奶的定价基于 牛奶的最终用途确定。该类别制度确立了五种类别的牛奶,前四类仅用于国内市 场。

外销售的奶制品的牛奶,5(d)指用于制造出口到传统出口市场产品的牛奶,5 (e)用于消除国内市场剩余牛奶。剩余牛奶可以是在生产配额内生产的牛奶 (in­quota milk),也可以是超出生产配额限制生产的牛奶(over­quota milk)。

1.对加工商的牛奶价格

5(d)和5(e)类别的价格由CDC和加工商、出口商在具体交易的基础上 谈定。据 5(d)和 5(e)提供的工业用奶的价格明显低于国内用的工业用奶的 价格。在 5(d)和 5(e)牛奶出口销售的情况下,加工商获得有保障的额度, 包括转换牛奶(trans­forming milk)的费用和投资的回报。

2.生产商的回报一汇总

生产商的牛奶销售收入是基于汇总制度计算的。 两种不同的汇总机制来汇总 配额内和配额外牛奶的收入。无论牛奶旨在国内使用或出口,所有配额内牛奶的 收入基于地区汇总。配额外销售的汇总仅限于配额外销售,该汇总在全国基础上 进行。

(三)加拿大的液体牛奶的关税配额

在GATT1994减让表中第一部分,加拿大对液体牛奶确立了 64 500吨的关 税配额。配额内进口的关税为 17.5%,配额外关税为 283.8%,2001 年降为 241.3%。在减让表中加拿大在

加拿大现在的做法是将关税配额限于私人用消费者包装牛奶, 每一报单估价 低于 20 加元。这种进口据进出口许可法发布的《第 1 号一般进口许可》进行。 对于这种进口,不需要个别许可,也不征收关税,甚至是配额内关税。这种进口 数量不受监督,因而不清楚实际上是否完全使用或超过关税配额。据关税配额, 不允许进行牛奶的商业装运。

案件评析

案件评析

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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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款

农产品协议第9条出口补贴承诺

1.在本协议下,下列出口补贴须作减让承诺:

(a)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根据出口业绩向企业、行业、农产品生产者、由这 些生产者组建的合作社或其他组织,或者向推销委员会提供的直接补贴,包括实 物支付;

(c)由政府措施融资的对农产品出口的支付,不管是否涉及公共账户开支, 包括利用对有关农产品或用于制造出口产品的农产品征收的税赋收入融资的支 付;

农产品协议第10条 防止规避出口补贴承诺

3.如声称没有对超出减让承诺水平的出口量提供补贴,该成员必须证明该 出口数量方面,未给予任何出口补贴,无论第9条是否列明。

GATT1994第2条减让表

2.1(b)一成员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成员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列名,当这 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 对其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 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或免征超过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 领土内现行法 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二、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一)当事方的主张及举证责任

美国和新西兰主张,加拿大特殊牛奶分类 5(d)和 5(e)的出口牛奶产品 的加工商,与国内消费相同产品的制造商相比,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获得牛奶。这 就允许加拿大牛奶制品的加工商或出口商在出口市场竞争,从而消除了剩余产 品。对于配额内的牛奶,只有政府的参与才能以较低价格取得用于出口的牛奶。 美国和新西兰因而认为,分类 5(d)和 5(e)构成了出口补贴,生产商只要求 承担以较低的价格销售出口使用的牛奶的费用,加工商、出口商从较低的价格中 受益在出口市场上竞争。这一机制刺激了通过出口来消除牛奶剩余。

对于配额外牛奶,也是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用于出口。如果没有政府确立和实 施的特殊牛奶分类计划,给予加工商、出口商的竞争利益则不可能存在,因此构 成了出口补贴。

加拿大认为,特殊牛奶分类是生产商驱动的而不是政府指示的。为出口生产 的牛奶生产商遵循了商业考虑并对世界市场信号作出反应, 而不是对政府指示作 出反应。政府在这一计划中是起作用,但作用有限,且仅限于产业发起的必要反 应。政府只起监督的作用,保护公众利益。

对于为出口的配额牛奶, 加拿大主张生产商自由集体确定是否以及在何种程 度上为出口目的提供配额牛奶。对于配额外牛奶,以较低的价格出口中,没有政 府的控制、 指示或强迫, 表现得更明显。 有资格的生产商都可按其意愿自由生产。 配额外牛奶是以基于世界价格出口的。

加拿大进一步主张,根据农产品协议,要求用关税代替数量限制。根据以前 的数量限制体制,加拿大有义务对牛奶的生产实施国内限制,而据新的体制,不 要求这种国内限制。结果加拿大可以自由生产更多牛奶,包括为出口的牛奶。加 拿大认为,实施关税的事 实导致更高的国内价格。而出口为了在世界市场上竞 争,较低的价格会盛行。这就造成了国内和出口市场的不同价格的销售制度。

关于专家组用于处理争端的有关规则,根据双方的主张,专家组认为特殊牛 奶分类是否构成出口补贴,专家组需要根据农产品协议进行审查。同时各方也同 意SCM对解释农产品协议的规定的上下文也很重要。正如上诉机构在巴西椰果 案中所述:对于农产品补贴,农产品协议和 SCM 反映了 WTO 成员对其农产品 补贴的权利和义务的最新陈述。

双方都引用了农产品协议中的第3条第 3款、第8条、第9条第1款以及第 10条。第9条第1款规定了明确的减让承诺,而第10条则涉及承诺的规避。

关于举证责任,第 10 条第 3 款规定:主张超过减让承诺水平的出口未提供 补贴的任何成员,必须确立在争议的出口数量方面没有出口补贴,无论是否列入

第9条。因而专家组认为这使举证责任由申诉方转移到被诉方。被诉方必须证明 没有出口补贴的存在。 本案中由加拿大提供足够的证据确立特殊牛奶分类不涉及 出口补贴的假定。一旦确立了这一假定,由申诉方新西兰和美国提供证据来反驳 这一假定。专家组的任务是权衡证据,并确定加拿大是否履行了第 10 条第 3 款 加诸的责任。

(二)农产品协议9.1(a)

申诉方的要求主要依据农产品协议的9.1(a)和9.1(c)。争端双方都承

认这几项之间存在重叠。申诉方提出,据特殊牛奶类别计划的 5(d)和 5(e) 提供的牛奶涉及9.1(a)和9.1(c)的出口补贴。专家组先据农产品协议9.1 (a)进行审查。

构成9.1(a)意义上的出口补贴必须满足下述条件:直接补贴(包括实物 支付)的存在;由政府或其机构提供;向厂商或产业等提供;依赖于出口业绩。

记录表明,据 5(d)和 5(e)低价牛奶仅向加工出口的牛奶制品的加工商 提供。因而折价获得(d)和(e)类的牛奶依赖于9.1(a)意义上的出口业绩。 购买(d)或(e)类牛奶但用作国内目的的加工商,必须支付与国内牛奶的价格 差额,加上替代交易与 付款日差额的利息。其他种类的牛奶基本上专用于国内 目的的加工商,不涉及 9.1(a)意义上的出口补贴。据 5(d)和 5(e)低价 牛奶仅向加工出口的牛奶制品的加工商提供,满足了上述第三个和第四个条件。

剩下的问题是:据 5(d)和 5(e)低价牛奶向加工出口的牛奶制品的加工 商提供,是否提供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是否是政府或其机构提供的直接 补贴?

1.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

专家组先从支付开始分析实物支付。专家组指出,涉及补贴时,支付的通常 含义与合同法中理解的支付不同。它意味着无偿行为,一种追求政策中提供的利 益。只有给予利益才存在支付,这一理解为9.1(a)的上下文(包括SCM第1 条)所支持。SCM 第1条明确要求SCM的补贴必须有利益的存在。

向加工商、出口商提供 5(d)和 5(e)的牛奶是否向加工商、出口商授予 利益?应该根据什么样的适当标准来确定以某种价格提供货物授予利益?

申诉方主张,只要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提供出口使用的牛奶,即足以确定由 此授予的利益;另一标准是不仅要满足上述要求,还要证明提供出口用牛奶的价 格要低于从其他渠道获取牛奶的价格,尤其是从世界市场获取牛奶的价格。如果 能证明牛奶是以第二种标准提供的,则无需证明第一个标准。专家组认为,适用 第二个标准似乎更适当,尽管这一标准有利于加拿大。如果 5(d)和 5(e)的

牛奶价格低于从其他渠道的价格,则就存在利益。因而需要审查加工商、出口商 是否能够从其他渠道获取牛奶。

鉴于加拿大对液体牛奶进口征收的高关税,5(d)和 5(e)的牛奶价格不 仅低于国内市场的牛奶价格,也明显低于支付关税后的液体牛奶进口价格。加拿 大也承认关税配额外关税税率有效地阻止了液体牛奶的进口。 因此进口液体牛奶 不能视为比5(d)和5 (e)提供的牛奶价格更优惠的牛奶来源。

加拿大主张,根据特殊的再出口进口计划,出口加工商可以与 5(d)和 5 (e)同样优惠的条件获取牛奶。尽管该计划下这几年没有液体牛奶的进口,但 加工商可以据该计划进口牛奶衍生品,如奶粉。这些衍生品与牛奶没有区别,可 以用于相同的生产程序。

专家组注意到根据再出口进口计划, 液体牛奶或牛奶衍生品能否进入加拿大 的决定依赖于加拿大对外事务与国际贸易部当局的裁量权。 该裁量权包括在进出 口许可法中。除其他条件外,该法还要求

对于衍生品,专家组据有关资料认为,即使其与液体牛奶直接竞争,其进口 的价格也高于 5(d)和 5(e)的价格,而加工商更愿意使用液体牛奶,其中所 包含的成分是不同的,如牛奶中包含有更多的奶油,这对生产奶油更有利。

由于上述原因,专家组裁定,在与 5(d)和 5(e)有关的问题上,加拿大 没有履行其举证责任,确立再出口进口计划为出口加工商提供了与 5(d)和 5 (e)同等的条件。专家组裁定,5(d)和5(e)的价格明显低于国内使用的牛 奶价格,其条件也优惠于其他替代来源,包括据再出口进口计划的进口,由此授 予了利益,构成了9.1(a)意义上的实物支付。

专家组还对 CDC 本身进行的出口销售作了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加工商 获得了特殊的待遇。无论世界奶制品的价格多低,以及为生产这样低价的牛奶制 品需要多低价格的牛奶,加拿大的出口加工商总是能够得到一定的

口的情况下,加工商能够以较低的使 CDC 以竞争价格在世界上销售奶制品的价 格获得牛奶。如果没有特殊牛奶类别计划,这一保证是不能据 商业条件获得的。 这种情况确认了上述结论。

实物支付的存在本身并没有确立9.1(a)意义上的出口补贴的存在。实物 支付是否构成出口补贴依赖于政府是否涉及提供。这是9.1(a)的第二个条件。

2.政府或其机构提供

争端方各方都同意本案中没有直接涉及政府资金。据 5(d)和 5(e)提供 牛奶不是政府资金而是牛奶生产商集体(配额内)或个体(配额外)资助的。对 于配额内生产、出口的牛奶,出口与国内价格间的差额由所有的牛奶生产商集体 承担。这是因为配额内的出口收入都与其他配额内牛奶收入汇总。这一汇总导致 平均的或汇总的牛奶价格。 个别生产商的配额外的牛奶收入一般不与其他生产商 配额内的收入汇总。

专家组认为,政府不提供资金资助实物支付并不阻止政府提供9.1(a)的 实物资助。

9.1(a)的政府提供要求多大程度上的政府参与程度呢?

加拿大承认其政府在制度建立和运作中只起实施、监督作用。申诉方主张如 果没有政府的参与这一制度就不能存在,本案中政府的参与符合9.1(a)要求 的水平。

专家组认为,政府参与程度问题是必须据个案确定的度的问题。

5(d)包括所谓的传统出口。CMSMC确定每年的总数额。欲进入传统市场 的出口商向 CDC 洽谈购买 5(d)奶。CDC 发放许可,并明确规定奶制品必须 出口。配额内牛奶与配额外牛奶都可据 5(e)出口。通过 5(e)出口消除牛奶 剩余包括两个运作因素:CDC因素和生产商因素。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CDC 发放许可。

CDC、省销售委员会和CMSMC这三个机构在据5(d)和5(e)发挥直接 决定的作用。CDC 是皇家公司,因此属于联邦政府机构。省销售委员会是据联 邦和省立法确立的法律框架内建立和运作, 在省际贸易和对外贸易中行使联邦和 省当局授予的权力。其中有的省销售委员会直接就是省当局的机构。委员会发布 的命令和规章可以在加拿大法院执行。专家组认为这些机构可以据 GATT 第 27

条第 1 款注释中的第 2 款、GATT 第 24 条第 12 款(9.1(a)的上下文)推定 为9.1(a)意义上的政府机构。专家组指出这些机构没有正式组成为政府机构 并不改变这一结论。CMSMC据全国牛奶销售计划建立,而该计划又是致府和省 间的协议。该计划的签署者都是省政府和省的监督机构、CDC及省销售委员会, 都可视为加拿大政府机构或省机构。 专家组推定这些机构采取的措施是通过政府 机构采取的措施。

据5(d)和5(e)加工商、出口商只能在取得政府机构CDC的许可时才能 获得牛奶。之后必须向省销售委员会实际得到牛奶。专家组裁定5(d)和5(e) 提供出口用牛奶是9.1(a)意义上通过政府或其机构提供的。

综上,据5(d)和5(e)提供牛奶构成了9.1(a)意义上的出口补贴。

(三)农产品协议9.1(c)

专家组认为,欲成为9.1(c)规定的出口补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存在 对农产品出口的支付;凭借政府措施提供。

专家组认为需要审查提供牛奶是否涉及对农产品出口的支付。 只有生产的奶 制品实际出口的情况下才能取得较便宜的牛奶。 特殊牛奶分类计划是否涉及9.1  (c)意义的农产品出口的支付,依赖于

9.1(c)第二部分、9.1,也为农产品协议的目标和宗旨所确认。

加拿大进一步主张,对于据 5(d)和 5(e)出口使用的牛奶销售,并不存 在生产商放弃的收入,因而并不存在这些生产商的实物支付。根据加拿大牛奶的 销售制度,如果加拿大国内需要,牛奶就不能供出口使用销售。加拿大认为,

专家组同意生产商没有选择的主张,但依据的理由却不同。专家组认为,不 是生产商而是CDC、CMSMC及各省的销售委员会决 定国内需求是否满足、牛 奶是否盈余并出口。 该出口并不一定是因为没有更多的牛奶以较高的价格在国内 出售,而主要是为了保持高的国内价格。如果作出这样的决定,配额内牛奶就应 出口,牛奶生产商必须接受较低的价格。通过所有配额内牛奶收入的汇总,这一

较低价格反映在向所有配额内牛奶的生产商授予的较低的平均汇总价格。 对于配 额外牛奶,正是加拿大政府或其机构通过 CMSMC 将某一数量的牛奶标为配额 之外。一旦这样标记,牛奶必然取得基于世界市场的较低价格。因此当生产商生 产配额外牛奶时,他们必须以较低的价格出售。

专家组认为生产商不能选择不是由于商业上的原因,而是由于政府的措施。 不能选择出售国内使用的牛奶主要是因为配额的规定, 而不是因为国内没有更多 的需求。如果允许生产商选择,他们当然会出售更多的国内使用的牛奶。专家组 由此得出结论:生产商放弃了选择和收入,尽管是通过政府的措施,向加工商、 出口商提供了9.1(c)意义上的实物支付。

为出口低价出售牛奶的费用不是由政府承担的。 它们是由牛奶的生产商集体 或个人承担的。根据 9.1(c),生产商资助的支付原则上也属于这一规定的范 围。问题是这一计划是否涉及通过政府措施资助的支付。

专家组已经裁定在向加工商、出口商提供5(d)和(e)的牛奶中政府涉及 的类型和程度,该种实物支付是9.1(a)意义上由政府或其机构提供的实物支 付。 政府通过该特殊牛奶类别计划确定牛奶的价格, 向加工商、 出口商提供牛奶。 因此虽然政府没有直接提供资金资助,但确是9.1(c)意义上通过政府的措施 资助的。

对于配额内牛奶, 配额内牛奶所有收益的汇总制度是特殊牛奶类另汇总协议 确立的。这一协议的当事方,与建立 CMSMC 的当事方相同。每一汇总协议都 是通过政府措施对牛奶生产商实施的。汇总协议是强制性的。对其配额内牛奶, 生产商不能脱离这一汇总制度。 这一汇总制度保证了低价出口配额内牛奶的生产 商不必承担向加工商、出口商支付的全部费用。所有的牛奶生产商通过将其国内 销售的较高收益加入汇总而分担这一费用。其结果是所有生产商 都获得了配额 内的平均汇总价格。这一汇总制度确认了据 5(d)和 5(e)提供配额内牛奶是 通过政府措施资助的实物支付的裁定。

对于配额外牛奶, 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汇总。 配额外牛奶存在年度汇总。 每月生产商都从省销售委员会收到每月的牛奶价格。该价格不是实际交易的价 格,而是全国所有配额外牛奶所取得的收益的 3个月的平均价。在年底时,还进 行调整,确保对每个生产商的总的月份支付,平均与全年的总的配额外牛奶总收

益相一致。因此即使某一具体出口交易的价格可能不同,但年底时生产商收到全 国平均价。另外在某些省还存在配额内与配额外汇总的制度。因此配额外的牛奶 的提供也是通过政府的措施资助的实物支付。

根据上述分析,专家组裁定据分类 5(d)和 5(e)向加工商提供出口用的 低价牛奶构成了对加工商、出口商的农产品出口的支付。该支付是通过政府措施 资助的支付。因此,构成了9.1(c)意义上的出口补贴。

专家组据农产品协议第3条第 3款进行了审查。最后裁定加拿大提供了第9 条第1款列举的出口补贴,超过了减让表明确规定的数量承诺,与农产品协议第 3 条第 3 款不符。其结果是,也违反了第 8 条。专家组还根据农产品协议第 10 条第1款对加拿大的措施进行了审查,作为第 9条第1款的替代性审查,审查的 结果也裁定加拿大的措施与 10 条第 1 款的规定不符。但上诉机构指出,由于已 经根据第 9 条第 1 款作出裁定,据第 10 条第 1 款的审查纯粹是假设性的,因此 完全没有效力。此处也不作论述。

根据司法经济原则,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据SCM第 3条进行审查。

(四)液体牛奶的关税配额

在GATT1994加拿大的减让表中第一部分, 加拿大对液体牛奶确立了64 500 吨的关税配额。配额内进口的关税为 17.5%,配额外关税为 283.8%,2001 年降为241.3%。在减让表中加拿大在

而加拿大现在的做法是将关税配额限于私人用消费者包装牛

奶,每一报单估价低于 20 加元。美国认为将适合于配额关税的液体牛奶限 于私人用消费者包装牛奶, 加拿大的这种措施授予了液体进口牛奶比减让表规定 低的待遇,违反了GATT第 2条第 1款 b(2:1(b))。

加拿大主张这种限制是减让表规定的, 并没有在减让表规定之外施加额外的 限制,符合GATT中的2:1(b)和许可协议。

2:1(b)规定减让表中规定的产品,除受减让表中规定的条件的限制外, 免征规定外的通常关税。其上下文2:1(a)规定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商业的待遇 不应低于减让表中规定的待遇。

在本争议中,加拿大的措施规定了两个条件:惟有私人用消费者包装牛奶适

于关税配额;只有估价低于 20 加元的进口适于关税配额。专家组需要审查的是 这两个条件是否包括在加拿大减让表中的

对于成员减让表中的词语的解释,上诉机构在欧共体计算机设备案中指出: 关税减让表中规定的关税减让是进口成员和出口成员互利谈判的互惠的结果。 减 让表根据 GATT1994 第 2 条第 7 款而成为 GATT1994 的一部分。因此减让表中 的减让也是条约条款的一部分。 解释减让适用的规则是维也纳条约规定的条约解 释的一般规则。

专家组认为,很难看出加拿大减让表中

因此,专家组认为,通过限制使用关税配额,加拿大的行为与 GATT1994 中的2:1(b)不一致。

三、专家组的裁定和结论

根据上述裁定,专家组得出如下结论:

(1)通过特别牛奶类别 5(d)和 5(e),以超出加拿大具体规定的数量承 诺水平提供协议 9.1(a)和 9.1(c)列举的出口补贴,加拿大与其据农产品 协议第3条第 3款及第 8条的义务不一致;

(2) 将液体牛奶关税配额限于个人消费的消费者包装牛奶和不超过20加元 的类别,加拿大与其据GATT1994中的2.1(b)的义务不一致。

专家组建议 DSB 要求加拿大将发现不符的措施与其据有关协议下的义务相 一致。

四、上诉中提出的问题

(1)专家组对农产品协议 9.1(a)的解释和适用,尤其是对

(2)专家组对 9.1(c)的解释和适用,尤其是对

(3)专家组在解释和适用第10条第 1款中

(4)专家组裁定加拿大限制液体牛奶的关税配额来限制私人用包装牛奶, 与其据GATT1994第 2条第 1款 b的义务不一致,是否错误。

五、上诉机构的分析与裁定

(一)农产品协议9.1(a)

1.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

加拿大提出,专家组将

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裁定实物支付必然是直接补贴,专家组没有审查实物 支付是否是补贴,更没有审查是否是直接补贴。

上诉机构认为,

9.1(a)适用于直接补贴,包括以实物支付形式的直接补贴。实物支付中的支 付含有以非金钱的方式,从支付的授予者向接受者经济资源转让的意思。但进行 实物支付的事实并不表示转让的经济价值实现了, 无论是从授予者来看还是从接 受者来看。实物支付可以换取全部或部分的对价,也可以是赠与。因此,补贴涉 及经济资源从授予者向接受者以不充分的对价的转让。 第1条第1款意义上的补 贴, 在授予者给予对接受者产生与市场取得相比的利益的财政资助时, 补贴产生。 接受者支付了全部的对价换取实物支付,则不存在补贴,因为接受者为其所得支 付了市场比率。仅仅实物支付本身并不意味着授予补贴、直接补贴。专家组推定 实物支付必然是直接补贴, 没有具体解决直接补贴的含义或向出口加工商提供牛 奶是否构成直接补贴的问题。

专家组将实物支付中的支付理解为赠与行为、利益。上诉机构认为,支付可 能是无偿的,但其通常含义也包含以全部或部分对价转让经济资源之意。上诉机 构裁定专家组将支付解释成必然是无偿行为或利益是错误的。

利益是补贴定义中的部分,但专家组却用于界定支付。同时专家组从未提及 补贴的其他不可分割的部分,即财政资助。专家组将实物支付与利益等同。正是 基于这种错误的解释,专家组裁定9.1(a)列举的出口补贴通过特别类别5(d) 和 5(e)而授予。这一裁定也有错误。利益的授予并不必然构成了实物支付,

实物支付也不必然是直接补贴。政府提供利益,因而提供实物支付,并不保证得 出授予出口补贴的结论。

2.政府或其机构

加拿大对专家组的省牛奶推销委员会是政府机构的裁定提出上诉, 认为专家 组的裁定仅基于一个特征,即政府委托权力。

上诉机构先从

本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准确地适用了这些概念。专家组既审查了省牛 奶推销委员会的权力来源,又审查了其履行的职责。加拿大也承认其中的三个省 牛奶推销委员会是政府机构。

牛奶生产商成为省牛奶推销委员会的成员这一事实,不影响上述看法。无论 其构成如何,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仍是政府,其职责性质仍是政府性的。省牛奶推 销委员会促进生产商的利益这一点也不影响这一结论。 政府的通常职责就是促进 国家利益,这也涉及保障其中的一个或多个部门的利益。

(二)农产品协议9.1(c)

1.支付

上诉机构认为,9.1(a)中的支付指经济资源的转让,9.1(c)中的支付 也是如此。此处的问题是,根据 9.1(c),以支付方式转让的经济资源是否必 须采取金钱的形式,或转让资源是否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正如专家组所指出的,

放弃收入的结果产生。

9.1(c)的上下文也支持支付包括实物支付的理解。上下文中包括第 9 条

第1款。该款中列举的出口补贴没有限于金钱形式的授予,有些明示涉及以非金 钱的形式授予补贴。在9.1(a)中实物支付被具体地包括在直接补贴中。同样, 在9.1(b)中,指明的出口补贴可以涉及以低于国内价格的农产品的处置。据

9.1(e),以低于国内运费的价格提供出口货物运输服务是出口补贴。这些都 表 明出口补贴可以以非金钱的方式授予。

农产品协议中的 1(c)也是上下文。在确定对出口补贴的财政支出是否超 出时,也应考虑放弃的收入。收入的放弃通常不涉及金钱支付。如果采取限制性 的理解,9.1(c)中的支付必须是金钱的,则不可能考虑放弃的收入。这会阻 止对 WTO成员作出的承诺的适当评估。因此上诉机构更倾向于充分考虑放弃的 收入。相反的观点会允许成员规避第9条规定的补贴纪律,根本上脱离了问题的 实质。

确实,正如加拿大指出的,9.1(c)没有明示包括实物支付,而9.1(a) 和附件 2 第 5 款却明示包括。但上诉机构认为两处的包括并不必然意味着 9.1 (c)的排除。在这两处中实物支付分别是与直接补贴和直接支付相联系的。这 两处指向实物支付, 是反驳直接补贴和直接支付不包括实物支付的通常含义的建 议。比较之下,既然9.1(c)中的支付包括了实物支付,没有必要再明示规定 实物支付,另外如果实物支付包括在附件2第 5款的限制性概念中,从9.1(c) 更广泛的支付概念中排除实物支付则是不一致的。

因此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结论,9.1(c)中的支付的通常含义包括以非 金钱的形式作出的支付,包括放弃收入。

本案中折价提供牛奶构成了9.1(c)意义的以非金钱形式的支付。如果向 企业或企业组织以降低的比率提供货物或服务, 实质上是向接受者支付了没有收 取的部分。接受者没有接受等同于放弃的收入,但却接受以货物或服务的支付。 就接受者来说,转让的经济价值是相同的。

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的裁定,据特殊类别 5(d)和 5(e)向出口加工商折 价提供牛奶,涉及9.1(c)意义上的支付。

2.通过政府措施的融资

加拿大对此提出的上诉依据是省牛奶推销委员会不是政府机构。 另外专家组 没有充分考虑配额内和配额外牛奶间的进口待遇差别。

上诉机构认为,已经裁定省牛奶推销委员会是政府机构,以此为依据的要求 应该拒绝。应从总体上评估政府的参与程度而不仅仅 是省牛奶推销委员会的作 用。这一制度的作用依靠一个复杂的管理网络。所有机构的措施都应审查。实际 上政府措施不能与向加工商提供出口用牛奶、因而转让资源分开。上述牛奶委员 会的差别不影响这一结论。

(三)农产品协议第10条第 1款

加拿大对专家组的第 10 条第 1 款的替代性裁定提出上诉。而这一裁定专家 组已明确宣布以加拿大不属于第9条第 1款的范围为前提条件。 另外专家组的最 后结论中并没有包括这一替代性裁定。由于特殊类别的牛奶提供构成了9.1(c) 的出口补贴,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替代性推理的基础并不存在。专家组据第 10 条第1款的推理和裁定完全是假设性的, 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没有理由对此审查。

(四)GATT1994中的2.1(b)

上诉机构先从减让表中

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在解释加拿大的减让表中的语言时,集中于

专家组对

乎在解决这一概念是什么意思。 上诉机构认为加拿大减让表中语言表面上是不清 楚的,在解释 时应特别注意。因此有必要利用维也纳条约法第32条规定的解释 的补充方法。 上诉机构不同意专家组的该用语非常明确因而不需要对谈判历史进 行审查的观点。

上诉机构注意到,

接下来的问题是加拿大《1号一般进口许可》公布的措施是否与其液体牛奶 的承诺是一致的。该许可允许加拿大消费者进口在美国购买的液体牛奶和奶制 品。因此这些进口是加拿大进口商为私人用的

综上所述, 上诉机构不同意专家组对与减让表中的液体牛奶关税配额承诺有 关的概念的解释, 也不同意专家组将限制液体牛奶的关税限于私人用消费者包装 牛奶的裁定。但同意专家组的通过限制深入分析牛奶关税配额低于 20 加元的进 口,加拿大的措施与GATT1994中的2.1(b)不一致。

六、上诉机构的裁定和结论

(1)推翻专家组对农产品协议9.1(a)所使用的

(2)支持专家组的裁定:加拿大通过特殊牛奶分类 5(d)和 5(e),超过

加拿大减让表具体规定的数量承诺水平,提供9.1(c)所列的出口补贴,与其 据农产品协议第3条第 3款及第 8条的义务不一致;

(3)拒绝对专家组据第10条第1款作出的替代性审查进行审查,因根据上 述(2)的裁定,替代性裁定没有法律效力;

(4)推翻专家组的裁定:通过将限制液体牛奶的关税配额限于加拿大消费 者私人用进口的消费者包装牛奶,与其据GATT第2条第1款 b的义务不一致; 但支持专家组的下述裁定:加拿大限制液体牛奶关税配额仅适用于 20 加元以下 的进口,与其据GATT第 2条第 1款 b的义务不一致。

上诉机构DSB要求加拿大将其不符措施与其据有关协议下的义务相一致。

七、案件评析

补贴和出口补贴的构成、存在问题一直是争端方充满争议的问题。在反补贴 协议对补贴的定义中,协议列举了5类财政资助的形式,或者说5类补贴,在出 口补贴清单中列举了 12 类出口补贴。上述每一类又可能包括了多种情形。在农 产品协议中,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作了允许但必须作承诺的规定。这些都导致了 对农产品出口补贴方面的义务的复杂化。本案就是关于农产品(奶制品)出口补 贴的案件。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被纳入统一的规则体系,但同时 考虑到历史和现状,将这两部分完全与其他产品等同是不可能的。因此,农产品 协议和纺织品协议实质上是一定期限内的 WTO一般义务的一种例外规定。这在 补贴问题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反补贴协议第 3 条关于禁止性补贴规定

第6条、反补贴协议第五部分作出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裁定,才能征收反补贴税, 在发起反补贴税调查时应表现出适当的克制(due restraint),并不受 GATT1994 第 16 条、反补贴协议第 3 条、第 5 条和第 6 条的约束。所有这些规则表明,农 产品协议中的出口补贴纪律与反补贴协议中的出口补贴纪律是根本不同的。

农产品协议中并没有对

对属于出口补贴承诺范围内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提出指控,需要满足两个条 件:一方面必须存在出口补贴,另一方面提供该补贴的成员必须违反了其作出的 出口补贴承诺。出口补贴承诺是成员作出的授予补贴的最大额。如果一成员没有 对某种产品作出出口补贴承诺,或者提供的补贴没有超出其作出的出口补贴承 诺,则该成员不受有关规定的约束。但仍可能面临被指控的危险,因为是否违反 了出口补贴承诺,不是提供补贴的成员说了算的,而是应由专家组对提起的事项 作出客观的评估,是否提供的补贴违反了出口补贴承诺(读者可进一步参照美国 外国销售公司案的评析)。

因此,在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问题上,一方面需据有关协议条文 进行审查, 对有关协议条文进行解释,另一方面需据有关成员的减让表进行解释。根据 GATT和马拉咯什议定书的规定, 有关成员的减让表也构成整个GATT的一部分。 而上诉机构在欧共体计算机设备案中指出, 解释减让适用的规则是维也纳条约规 定的一般解释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条款解释的一般方法。但在具体 案件中如何适用这一方法,对案件的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如对上下文的确定,有 的范围广,有的范围窄。对谈判、制定历史的考察,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是作 为补充方法使用的。何时应该使用这一方法,何时不需要使用,仍是一个具体问 题具体分析的问题。在本案中,专家组认为加拿大减让表中的

掉一个。实际上这也是争端解决机构的解释模式。

本案表明,支付的形式很多,可以是金钱形式的,也可以是非金钱形式的, 实物支付、折价提供,都是支付的形式。补贴是经济资源由转让者向接受者的对 价不充分的转让。实物支付本身并不必然是直接补贴。这使得我们对条约、协议 的解释应特殊注意。反补贴协议9.1的规定

八、本案中引用的其他案例

加拿大酒类饮料的进口、经销和销售(1988­03­22)

加拿大与期刊有关的措施(上诉报告)(1997­07­30)

印度尼西亚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1998­07­23)

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和其他物品进口的措施(上诉报告) (1998­04­22)

欧共体计算机设备海关分类(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1998­06­22)

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专利保护(美国申诉)(上诉报告)(1998­01­16) 美国精炼汽油和传统汽油标准(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1996­05­20) 日本酒类税(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1996­11­01)

美国食糖进口限制(1989­06­22)

(编辑:陈明)

(资料来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http://www.dhbc.net/datalib/2003/MNEconomy/DL/DL­53321/md_edit_form)

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的措施

Canada-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Milk and the

Exportation of Dairy Products

加拿大对奶制品授予出口补贴,对奶及奶制品实施关税配额。1997年10月 8日,美国提出与加拿大进行磋商。美国指出,这些出口补贴扭曲了奶制品市场, 对美国的奶制品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美国指控加拿大违反了GATT第 2条、第 10 条、第 11 条,农产品协议第 3、4、8、9、10 条,补贴协议第 3 条,进口许 可协议第1、2、3条。1998 年2 月2日,美国要求设立专家组。3月25日,DSB 设立专家组,澳大利亚、日本保留第三方的权利。专家组裁定加拿大提供农产品 协议9.(1  a) 和9.(1  c) 列举的出口补贴, 被申诉的措施违反了加拿大据GATT1994 中的 2.1(b)、农产品协议中的 3.3 和第 8 条的义务。1999 年 5 月 17 日专家 组的报告分发,7月15日加拿大提出上诉。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对9.1(a) 的解释,从而也推翻了专家组作出的加拿大与农产品协议第 3 条第 3 款及第 8 条不符的裁定,但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加拿大在农产品协议9.1(c)列举 的出口补贴方面违反了农产品协议第3条第 3 款和第8条的裁定。 另外上诉机构 还部分推翻了专家组的加拿大与GATT1994中的2.1(b)不符的裁定。上诉机 构的报告于 1999 年 10 月 13 日分发。1999 年 10 月 27 日 DSB 通过了上诉机构 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修订的专家组报告。

新西兰对加拿大的特殊奶类别计划于1997年12月29日向加 拿大提出了磋 商要求,声称该计划违反了GATT 第11条、农产品协议第3、8、9、10条。1998 年3月12日,新西兰提出了设立专家组要求,1998年3 月25 日DSB设立了专 家组。澳大利亚和日本保留第三方的权利。根据DSU第 9条第 1款,DSB决定 由审理美国提出申诉的专家组统一审理这一案件。

基本事实

(一)加拿大的牛奶体制

加拿大对牛奶制品贸易的管理权由联邦和省政府享有。联邦政 府有权管理 省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包括牛奶贸易,而省政府 对省内的牛奶生产和销

售有管理权。在加拿大,对牛奶生产和销售 起决策作用的机构有三个:加拿大 牛奶委员会 (CDC), 省推销委 员会以及加拿大牛奶供应管理委员会 (CMSMC)。

CDC 是依据联邦法律《加拿大牛奶委员会法》(牛奶委员会 法)建立的皇 家公司。该委员会的资金来自加拿大联邦政府、生产 商及市场交易。主席、副 主席和委员由加拿大联邦政府任命,该委 员会对联邦议会负责,向加拿大农业 和食品部报告。

牛奶委员会法授权CDC确定工业用牛奶的全国目标价格, 购 买和销售牛奶 制品,包括进口和出口,负责牛奶收入的汇总。作为 CMSMC的主席,CDC参 与实施

每一省都设立省牛奶销售委员会,管理省际奶制品贸易的生产 或销售。其 成员大部分或全部由生产商组成。该委员会在联邦和省 立法建立的法律框架内 运作,行使联邦和省政府给予的权力,发放 和管理配额,在省一级汇总收入, 定价,保管记录,报告,检查以 及与其他省和 CDC合作。没有委员会作为中间 机构,牛奶生产商 不能销售牛奶。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或规章可在加拿大法院执 行。

CMSMC是据国家牛奶销售计划(NMMP)建立的机构。

NMMP是联邦与省的协议,其目的是管理牛奶和奶油制品在加拿大的推销, 由九个省销售委员会、一些省政府和 CDC 签订。CMSMC 由签署该协议的省推 销委员会及相应的省政府的代表组成,由 CDC 主持。加拿大牛奶农场主协会、 全国牛奶理事会和加拿大消费者联合会也参与CMSMC,但无表决权。

CMSMC监督特殊类别汇总综合协议的实施, 根据该综合协议建立了特殊牛 奶类别计划。CMSMC 确定工业用奶全国年度生产目标(全国市场分享配额), 基于历史生产水平在各省间分配全国市场分享配额。

(二)特殊牛奶类别计划

加拿大的工业用奶有一共同的全国分类制度,根据该制度,牛奶的定价基于 牛奶的最终用途确定。该类别制度确立了五种类别的牛奶,前四类仅用于国内市 场。

外销售的奶制品的牛奶,5(d)指用于制造出口到传统出口市场产品的牛奶,5 (e)用于消除国内市场剩余牛奶。剩余牛奶可以是在生产配额内生产的牛奶 (in­quota milk),也可以是超出生产配额限制生产的牛奶(over­quota milk)。

1.对加工商的牛奶价格

5(d)和5(e)类别的价格由CDC和加工商、出口商在具体交易的基础上 谈定。据 5(d)和 5(e)提供的工业用奶的价格明显低于国内用的工业用奶的 价格。在 5(d)和 5(e)牛奶出口销售的情况下,加工商获得有保障的额度, 包括转换牛奶(trans­forming milk)的费用和投资的回报。

2.生产商的回报一汇总

生产商的牛奶销售收入是基于汇总制度计算的。 两种不同的汇总机制来汇总 配额内和配额外牛奶的收入。无论牛奶旨在国内使用或出口,所有配额内牛奶的 收入基于地区汇总。配额外销售的汇总仅限于配额外销售,该汇总在全国基础上 进行。

(三)加拿大的液体牛奶的关税配额

在GATT1994减让表中第一部分,加拿大对液体牛奶确立了 64 500吨的关 税配额。配额内进口的关税为 17.5%,配额外关税为 283.8%,2001 年降为 241.3%。在减让表中加拿大在

加拿大现在的做法是将关税配额限于私人用消费者包装牛奶, 每一报单估价 低于 20 加元。这种进口据进出口许可法发布的《第 1 号一般进口许可》进行。 对于这种进口,不需要个别许可,也不征收关税,甚至是配额内关税。这种进口 数量不受监督,因而不清楚实际上是否完全使用或超过关税配额。据关税配额, 不允许进行牛奶的商业装运。

案件评析

案件评析

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的措施

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的措施

一、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款

农产品协议第9条出口补贴承诺

1.在本协议下,下列出口补贴须作减让承诺:

(a)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根据出口业绩向企业、行业、农产品生产者、由这 些生产者组建的合作社或其他组织,或者向推销委员会提供的直接补贴,包括实 物支付;

(c)由政府措施融资的对农产品出口的支付,不管是否涉及公共账户开支, 包括利用对有关农产品或用于制造出口产品的农产品征收的税赋收入融资的支 付;

农产品协议第10条 防止规避出口补贴承诺

3.如声称没有对超出减让承诺水平的出口量提供补贴,该成员必须证明该 出口数量方面,未给予任何出口补贴,无论第9条是否列明。

GATT1994第2条减让表

2.1(b)一成员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成员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列名,当这 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 对其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 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或免征超过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 领土内现行法 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二、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一)当事方的主张及举证责任

美国和新西兰主张,加拿大特殊牛奶分类 5(d)和 5(e)的出口牛奶产品 的加工商,与国内消费相同产品的制造商相比,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获得牛奶。这 就允许加拿大牛奶制品的加工商或出口商在出口市场竞争,从而消除了剩余产 品。对于配额内的牛奶,只有政府的参与才能以较低价格取得用于出口的牛奶。 美国和新西兰因而认为,分类 5(d)和 5(e)构成了出口补贴,生产商只要求 承担以较低的价格销售出口使用的牛奶的费用,加工商、出口商从较低的价格中 受益在出口市场上竞争。这一机制刺激了通过出口来消除牛奶剩余。

对于配额外牛奶,也是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用于出口。如果没有政府确立和实 施的特殊牛奶分类计划,给予加工商、出口商的竞争利益则不可能存在,因此构 成了出口补贴。

加拿大认为,特殊牛奶分类是生产商驱动的而不是政府指示的。为出口生产 的牛奶生产商遵循了商业考虑并对世界市场信号作出反应, 而不是对政府指示作 出反应。政府在这一计划中是起作用,但作用有限,且仅限于产业发起的必要反 应。政府只起监督的作用,保护公众利益。

对于为出口的配额牛奶, 加拿大主张生产商自由集体确定是否以及在何种程 度上为出口目的提供配额牛奶。对于配额外牛奶,以较低的价格出口中,没有政 府的控制、 指示或强迫, 表现得更明显。 有资格的生产商都可按其意愿自由生产。 配额外牛奶是以基于世界价格出口的。

加拿大进一步主张,根据农产品协议,要求用关税代替数量限制。根据以前 的数量限制体制,加拿大有义务对牛奶的生产实施国内限制,而据新的体制,不 要求这种国内限制。结果加拿大可以自由生产更多牛奶,包括为出口的牛奶。加 拿大认为,实施关税的事 实导致更高的国内价格。而出口为了在世界市场上竞 争,较低的价格会盛行。这就造成了国内和出口市场的不同价格的销售制度。

关于专家组用于处理争端的有关规则,根据双方的主张,专家组认为特殊牛 奶分类是否构成出口补贴,专家组需要根据农产品协议进行审查。同时各方也同 意SCM对解释农产品协议的规定的上下文也很重要。正如上诉机构在巴西椰果 案中所述:对于农产品补贴,农产品协议和 SCM 反映了 WTO 成员对其农产品 补贴的权利和义务的最新陈述。

双方都引用了农产品协议中的第3条第 3款、第8条、第9条第1款以及第 10条。第9条第1款规定了明确的减让承诺,而第10条则涉及承诺的规避。

关于举证责任,第 10 条第 3 款规定:主张超过减让承诺水平的出口未提供 补贴的任何成员,必须确立在争议的出口数量方面没有出口补贴,无论是否列入

第9条。因而专家组认为这使举证责任由申诉方转移到被诉方。被诉方必须证明 没有出口补贴的存在。 本案中由加拿大提供足够的证据确立特殊牛奶分类不涉及 出口补贴的假定。一旦确立了这一假定,由申诉方新西兰和美国提供证据来反驳 这一假定。专家组的任务是权衡证据,并确定加拿大是否履行了第 10 条第 3 款 加诸的责任。

(二)农产品协议9.1(a)

申诉方的要求主要依据农产品协议的9.1(a)和9.1(c)。争端双方都承

认这几项之间存在重叠。申诉方提出,据特殊牛奶类别计划的 5(d)和 5(e) 提供的牛奶涉及9.1(a)和9.1(c)的出口补贴。专家组先据农产品协议9.1 (a)进行审查。

构成9.1(a)意义上的出口补贴必须满足下述条件:直接补贴(包括实物 支付)的存在;由政府或其机构提供;向厂商或产业等提供;依赖于出口业绩。

记录表明,据 5(d)和 5(e)低价牛奶仅向加工出口的牛奶制品的加工商 提供。因而折价获得(d)和(e)类的牛奶依赖于9.1(a)意义上的出口业绩。 购买(d)或(e)类牛奶但用作国内目的的加工商,必须支付与国内牛奶的价格 差额,加上替代交易与 付款日差额的利息。其他种类的牛奶基本上专用于国内 目的的加工商,不涉及 9.1(a)意义上的出口补贴。据 5(d)和 5(e)低价 牛奶仅向加工出口的牛奶制品的加工商提供,满足了上述第三个和第四个条件。

剩下的问题是:据 5(d)和 5(e)低价牛奶向加工出口的牛奶制品的加工 商提供,是否提供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是否是政府或其机构提供的直接 补贴?

1.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

专家组先从支付开始分析实物支付。专家组指出,涉及补贴时,支付的通常 含义与合同法中理解的支付不同。它意味着无偿行为,一种追求政策中提供的利 益。只有给予利益才存在支付,这一理解为9.1(a)的上下文(包括SCM第1 条)所支持。SCM 第1条明确要求SCM的补贴必须有利益的存在。

向加工商、出口商提供 5(d)和 5(e)的牛奶是否向加工商、出口商授予 利益?应该根据什么样的适当标准来确定以某种价格提供货物授予利益?

申诉方主张,只要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提供出口使用的牛奶,即足以确定由 此授予的利益;另一标准是不仅要满足上述要求,还要证明提供出口用牛奶的价 格要低于从其他渠道获取牛奶的价格,尤其是从世界市场获取牛奶的价格。如果 能证明牛奶是以第二种标准提供的,则无需证明第一个标准。专家组认为,适用 第二个标准似乎更适当,尽管这一标准有利于加拿大。如果 5(d)和 5(e)的

牛奶价格低于从其他渠道的价格,则就存在利益。因而需要审查加工商、出口商 是否能够从其他渠道获取牛奶。

鉴于加拿大对液体牛奶进口征收的高关税,5(d)和 5(e)的牛奶价格不 仅低于国内市场的牛奶价格,也明显低于支付关税后的液体牛奶进口价格。加拿 大也承认关税配额外关税税率有效地阻止了液体牛奶的进口。 因此进口液体牛奶 不能视为比5(d)和5 (e)提供的牛奶价格更优惠的牛奶来源。

加拿大主张,根据特殊的再出口进口计划,出口加工商可以与 5(d)和 5 (e)同样优惠的条件获取牛奶。尽管该计划下这几年没有液体牛奶的进口,但 加工商可以据该计划进口牛奶衍生品,如奶粉。这些衍生品与牛奶没有区别,可 以用于相同的生产程序。

专家组注意到根据再出口进口计划, 液体牛奶或牛奶衍生品能否进入加拿大 的决定依赖于加拿大对外事务与国际贸易部当局的裁量权。 该裁量权包括在进出 口许可法中。除其他条件外,该法还要求

对于衍生品,专家组据有关资料认为,即使其与液体牛奶直接竞争,其进口 的价格也高于 5(d)和 5(e)的价格,而加工商更愿意使用液体牛奶,其中所 包含的成分是不同的,如牛奶中包含有更多的奶油,这对生产奶油更有利。

由于上述原因,专家组裁定,在与 5(d)和 5(e)有关的问题上,加拿大 没有履行其举证责任,确立再出口进口计划为出口加工商提供了与 5(d)和 5 (e)同等的条件。专家组裁定,5(d)和5(e)的价格明显低于国内使用的牛 奶价格,其条件也优惠于其他替代来源,包括据再出口进口计划的进口,由此授 予了利益,构成了9.1(a)意义上的实物支付。

专家组还对 CDC 本身进行的出口销售作了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加工商 获得了特殊的待遇。无论世界奶制品的价格多低,以及为生产这样低价的牛奶制 品需要多低价格的牛奶,加拿大的出口加工商总是能够得到一定的

口的情况下,加工商能够以较低的使 CDC 以竞争价格在世界上销售奶制品的价 格获得牛奶。如果没有特殊牛奶类别计划,这一保证是不能据 商业条件获得的。 这种情况确认了上述结论。

实物支付的存在本身并没有确立9.1(a)意义上的出口补贴的存在。实物 支付是否构成出口补贴依赖于政府是否涉及提供。这是9.1(a)的第二个条件。

2.政府或其机构提供

争端方各方都同意本案中没有直接涉及政府资金。据 5(d)和 5(e)提供 牛奶不是政府资金而是牛奶生产商集体(配额内)或个体(配额外)资助的。对 于配额内生产、出口的牛奶,出口与国内价格间的差额由所有的牛奶生产商集体 承担。这是因为配额内的出口收入都与其他配额内牛奶收入汇总。这一汇总导致 平均的或汇总的牛奶价格。 个别生产商的配额外的牛奶收入一般不与其他生产商 配额内的收入汇总。

专家组认为,政府不提供资金资助实物支付并不阻止政府提供9.1(a)的 实物资助。

9.1(a)的政府提供要求多大程度上的政府参与程度呢?

加拿大承认其政府在制度建立和运作中只起实施、监督作用。申诉方主张如 果没有政府的参与这一制度就不能存在,本案中政府的参与符合9.1(a)要求 的水平。

专家组认为,政府参与程度问题是必须据个案确定的度的问题。

5(d)包括所谓的传统出口。CMSMC确定每年的总数额。欲进入传统市场 的出口商向 CDC 洽谈购买 5(d)奶。CDC 发放许可,并明确规定奶制品必须 出口。配额内牛奶与配额外牛奶都可据 5(e)出口。通过 5(e)出口消除牛奶 剩余包括两个运作因素:CDC因素和生产商因素。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CDC 发放许可。

CDC、省销售委员会和CMSMC这三个机构在据5(d)和5(e)发挥直接 决定的作用。CDC 是皇家公司,因此属于联邦政府机构。省销售委员会是据联 邦和省立法确立的法律框架内建立和运作, 在省际贸易和对外贸易中行使联邦和 省当局授予的权力。其中有的省销售委员会直接就是省当局的机构。委员会发布 的命令和规章可以在加拿大法院执行。专家组认为这些机构可以据 GATT 第 27

条第 1 款注释中的第 2 款、GATT 第 24 条第 12 款(9.1(a)的上下文)推定 为9.1(a)意义上的政府机构。专家组指出这些机构没有正式组成为政府机构 并不改变这一结论。CMSMC据全国牛奶销售计划建立,而该计划又是致府和省 间的协议。该计划的签署者都是省政府和省的监督机构、CDC及省销售委员会, 都可视为加拿大政府机构或省机构。 专家组推定这些机构采取的措施是通过政府 机构采取的措施。

据5(d)和5(e)加工商、出口商只能在取得政府机构CDC的许可时才能 获得牛奶。之后必须向省销售委员会实际得到牛奶。专家组裁定5(d)和5(e) 提供出口用牛奶是9.1(a)意义上通过政府或其机构提供的。

综上,据5(d)和5(e)提供牛奶构成了9.1(a)意义上的出口补贴。

(三)农产品协议9.1(c)

专家组认为,欲成为9.1(c)规定的出口补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存在 对农产品出口的支付;凭借政府措施提供。

专家组认为需要审查提供牛奶是否涉及对农产品出口的支付。 只有生产的奶 制品实际出口的情况下才能取得较便宜的牛奶。 特殊牛奶分类计划是否涉及9.1  (c)意义的农产品出口的支付,依赖于

9.1(c)第二部分、9.1,也为农产品协议的目标和宗旨所确认。

加拿大进一步主张,对于据 5(d)和 5(e)出口使用的牛奶销售,并不存 在生产商放弃的收入,因而并不存在这些生产商的实物支付。根据加拿大牛奶的 销售制度,如果加拿大国内需要,牛奶就不能供出口使用销售。加拿大认为,

专家组同意生产商没有选择的主张,但依据的理由却不同。专家组认为,不 是生产商而是CDC、CMSMC及各省的销售委员会决 定国内需求是否满足、牛 奶是否盈余并出口。 该出口并不一定是因为没有更多的牛奶以较高的价格在国内 出售,而主要是为了保持高的国内价格。如果作出这样的决定,配额内牛奶就应 出口,牛奶生产商必须接受较低的价格。通过所有配额内牛奶收入的汇总,这一

较低价格反映在向所有配额内牛奶的生产商授予的较低的平均汇总价格。 对于配 额外牛奶,正是加拿大政府或其机构通过 CMSMC 将某一数量的牛奶标为配额 之外。一旦这样标记,牛奶必然取得基于世界市场的较低价格。因此当生产商生 产配额外牛奶时,他们必须以较低的价格出售。

专家组认为生产商不能选择不是由于商业上的原因,而是由于政府的措施。 不能选择出售国内使用的牛奶主要是因为配额的规定, 而不是因为国内没有更多 的需求。如果允许生产商选择,他们当然会出售更多的国内使用的牛奶。专家组 由此得出结论:生产商放弃了选择和收入,尽管是通过政府的措施,向加工商、 出口商提供了9.1(c)意义上的实物支付。

为出口低价出售牛奶的费用不是由政府承担的。 它们是由牛奶的生产商集体 或个人承担的。根据 9.1(c),生产商资助的支付原则上也属于这一规定的范 围。问题是这一计划是否涉及通过政府措施资助的支付。

专家组已经裁定在向加工商、出口商提供5(d)和(e)的牛奶中政府涉及 的类型和程度,该种实物支付是9.1(a)意义上由政府或其机构提供的实物支 付。 政府通过该特殊牛奶类别计划确定牛奶的价格, 向加工商、 出口商提供牛奶。 因此虽然政府没有直接提供资金资助,但确是9.1(c)意义上通过政府的措施 资助的。

对于配额内牛奶, 配额内牛奶所有收益的汇总制度是特殊牛奶类另汇总协议 确立的。这一协议的当事方,与建立 CMSMC 的当事方相同。每一汇总协议都 是通过政府措施对牛奶生产商实施的。汇总协议是强制性的。对其配额内牛奶, 生产商不能脱离这一汇总制度。 这一汇总制度保证了低价出口配额内牛奶的生产 商不必承担向加工商、出口商支付的全部费用。所有的牛奶生产商通过将其国内 销售的较高收益加入汇总而分担这一费用。其结果是所有生产商 都获得了配额 内的平均汇总价格。这一汇总制度确认了据 5(d)和 5(e)提供配额内牛奶是 通过政府措施资助的实物支付的裁定。

对于配额外牛奶, 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汇总。 配额外牛奶存在年度汇总。 每月生产商都从省销售委员会收到每月的牛奶价格。该价格不是实际交易的价 格,而是全国所有配额外牛奶所取得的收益的 3个月的平均价。在年底时,还进 行调整,确保对每个生产商的总的月份支付,平均与全年的总的配额外牛奶总收

益相一致。因此即使某一具体出口交易的价格可能不同,但年底时生产商收到全 国平均价。另外在某些省还存在配额内与配额外汇总的制度。因此配额外的牛奶 的提供也是通过政府的措施资助的实物支付。

根据上述分析,专家组裁定据分类 5(d)和 5(e)向加工商提供出口用的 低价牛奶构成了对加工商、出口商的农产品出口的支付。该支付是通过政府措施 资助的支付。因此,构成了9.1(c)意义上的出口补贴。

专家组据农产品协议第3条第 3款进行了审查。最后裁定加拿大提供了第9 条第1款列举的出口补贴,超过了减让表明确规定的数量承诺,与农产品协议第 3 条第 3 款不符。其结果是,也违反了第 8 条。专家组还根据农产品协议第 10 条第1款对加拿大的措施进行了审查,作为第 9条第1款的替代性审查,审查的 结果也裁定加拿大的措施与 10 条第 1 款的规定不符。但上诉机构指出,由于已 经根据第 9 条第 1 款作出裁定,据第 10 条第 1 款的审查纯粹是假设性的,因此 完全没有效力。此处也不作论述。

根据司法经济原则,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据SCM第 3条进行审查。

(四)液体牛奶的关税配额

在GATT1994加拿大的减让表中第一部分, 加拿大对液体牛奶确立了64 500 吨的关税配额。配额内进口的关税为 17.5%,配额外关税为 283.8%,2001 年降为241.3%。在减让表中加拿大在

而加拿大现在的做法是将关税配额限于私人用消费者包装牛

奶,每一报单估价低于 20 加元。美国认为将适合于配额关税的液体牛奶限 于私人用消费者包装牛奶, 加拿大的这种措施授予了液体进口牛奶比减让表规定 低的待遇,违反了GATT第 2条第 1款 b(2:1(b))。

加拿大主张这种限制是减让表规定的, 并没有在减让表规定之外施加额外的 限制,符合GATT中的2:1(b)和许可协议。

2:1(b)规定减让表中规定的产品,除受减让表中规定的条件的限制外, 免征规定外的通常关税。其上下文2:1(a)规定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商业的待遇 不应低于减让表中规定的待遇。

在本争议中,加拿大的措施规定了两个条件:惟有私人用消费者包装牛奶适

于关税配额;只有估价低于 20 加元的进口适于关税配额。专家组需要审查的是 这两个条件是否包括在加拿大减让表中的

对于成员减让表中的词语的解释,上诉机构在欧共体计算机设备案中指出: 关税减让表中规定的关税减让是进口成员和出口成员互利谈判的互惠的结果。 减 让表根据 GATT1994 第 2 条第 7 款而成为 GATT1994 的一部分。因此减让表中 的减让也是条约条款的一部分。 解释减让适用的规则是维也纳条约规定的条约解 释的一般规则。

专家组认为,很难看出加拿大减让表中

因此,专家组认为,通过限制使用关税配额,加拿大的行为与 GATT1994 中的2:1(b)不一致。

三、专家组的裁定和结论

根据上述裁定,专家组得出如下结论:

(1)通过特别牛奶类别 5(d)和 5(e),以超出加拿大具体规定的数量承 诺水平提供协议 9.1(a)和 9.1(c)列举的出口补贴,加拿大与其据农产品 协议第3条第 3款及第 8条的义务不一致;

(2) 将液体牛奶关税配额限于个人消费的消费者包装牛奶和不超过20加元 的类别,加拿大与其据GATT1994中的2.1(b)的义务不一致。

专家组建议 DSB 要求加拿大将发现不符的措施与其据有关协议下的义务相 一致。

四、上诉中提出的问题

(1)专家组对农产品协议 9.1(a)的解释和适用,尤其是对

(2)专家组对 9.1(c)的解释和适用,尤其是对

(3)专家组在解释和适用第10条第 1款中

(4)专家组裁定加拿大限制液体牛奶的关税配额来限制私人用包装牛奶, 与其据GATT1994第 2条第 1款 b的义务不一致,是否错误。

五、上诉机构的分析与裁定

(一)农产品协议9.1(a)

1.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

加拿大提出,专家组将

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裁定实物支付必然是直接补贴,专家组没有审查实物 支付是否是补贴,更没有审查是否是直接补贴。

上诉机构认为,

9.1(a)适用于直接补贴,包括以实物支付形式的直接补贴。实物支付中的支 付含有以非金钱的方式,从支付的授予者向接受者经济资源转让的意思。但进行 实物支付的事实并不表示转让的经济价值实现了, 无论是从授予者来看还是从接 受者来看。实物支付可以换取全部或部分的对价,也可以是赠与。因此,补贴涉 及经济资源从授予者向接受者以不充分的对价的转让。 第1条第1款意义上的补 贴, 在授予者给予对接受者产生与市场取得相比的利益的财政资助时, 补贴产生。 接受者支付了全部的对价换取实物支付,则不存在补贴,因为接受者为其所得支 付了市场比率。仅仅实物支付本身并不意味着授予补贴、直接补贴。专家组推定 实物支付必然是直接补贴, 没有具体解决直接补贴的含义或向出口加工商提供牛 奶是否构成直接补贴的问题。

专家组将实物支付中的支付理解为赠与行为、利益。上诉机构认为,支付可 能是无偿的,但其通常含义也包含以全部或部分对价转让经济资源之意。上诉机 构裁定专家组将支付解释成必然是无偿行为或利益是错误的。

利益是补贴定义中的部分,但专家组却用于界定支付。同时专家组从未提及 补贴的其他不可分割的部分,即财政资助。专家组将实物支付与利益等同。正是 基于这种错误的解释,专家组裁定9.1(a)列举的出口补贴通过特别类别5(d) 和 5(e)而授予。这一裁定也有错误。利益的授予并不必然构成了实物支付,

实物支付也不必然是直接补贴。政府提供利益,因而提供实物支付,并不保证得 出授予出口补贴的结论。

2.政府或其机构

加拿大对专家组的省牛奶推销委员会是政府机构的裁定提出上诉, 认为专家 组的裁定仅基于一个特征,即政府委托权力。

上诉机构先从

本案中,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准确地适用了这些概念。专家组既审查了省牛 奶推销委员会的权力来源,又审查了其履行的职责。加拿大也承认其中的三个省 牛奶推销委员会是政府机构。

牛奶生产商成为省牛奶推销委员会的成员这一事实,不影响上述看法。无论 其构成如何,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仍是政府,其职责性质仍是政府性的。省牛奶推 销委员会促进生产商的利益这一点也不影响这一结论。 政府的通常职责就是促进 国家利益,这也涉及保障其中的一个或多个部门的利益。

(二)农产品协议9.1(c)

1.支付

上诉机构认为,9.1(a)中的支付指经济资源的转让,9.1(c)中的支付 也是如此。此处的问题是,根据 9.1(c),以支付方式转让的经济资源是否必 须采取金钱的形式,或转让资源是否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正如专家组所指出的,

放弃收入的结果产生。

9.1(c)的上下文也支持支付包括实物支付的理解。上下文中包括第 9 条

第1款。该款中列举的出口补贴没有限于金钱形式的授予,有些明示涉及以非金 钱的形式授予补贴。在9.1(a)中实物支付被具体地包括在直接补贴中。同样, 在9.1(b)中,指明的出口补贴可以涉及以低于国内价格的农产品的处置。据

9.1(e),以低于国内运费的价格提供出口货物运输服务是出口补贴。这些都 表 明出口补贴可以以非金钱的方式授予。

农产品协议中的 1(c)也是上下文。在确定对出口补贴的财政支出是否超 出时,也应考虑放弃的收入。收入的放弃通常不涉及金钱支付。如果采取限制性 的理解,9.1(c)中的支付必须是金钱的,则不可能考虑放弃的收入。这会阻 止对 WTO成员作出的承诺的适当评估。因此上诉机构更倾向于充分考虑放弃的 收入。相反的观点会允许成员规避第9条规定的补贴纪律,根本上脱离了问题的 实质。

确实,正如加拿大指出的,9.1(c)没有明示包括实物支付,而9.1(a) 和附件 2 第 5 款却明示包括。但上诉机构认为两处的包括并不必然意味着 9.1 (c)的排除。在这两处中实物支付分别是与直接补贴和直接支付相联系的。这 两处指向实物支付, 是反驳直接补贴和直接支付不包括实物支付的通常含义的建 议。比较之下,既然9.1(c)中的支付包括了实物支付,没有必要再明示规定 实物支付,另外如果实物支付包括在附件2第 5款的限制性概念中,从9.1(c) 更广泛的支付概念中排除实物支付则是不一致的。

因此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结论,9.1(c)中的支付的通常含义包括以非 金钱的形式作出的支付,包括放弃收入。

本案中折价提供牛奶构成了9.1(c)意义的以非金钱形式的支付。如果向 企业或企业组织以降低的比率提供货物或服务, 实质上是向接受者支付了没有收 取的部分。接受者没有接受等同于放弃的收入,但却接受以货物或服务的支付。 就接受者来说,转让的经济价值是相同的。

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的裁定,据特殊类别 5(d)和 5(e)向出口加工商折 价提供牛奶,涉及9.1(c)意义上的支付。

2.通过政府措施的融资

加拿大对此提出的上诉依据是省牛奶推销委员会不是政府机构。 另外专家组 没有充分考虑配额内和配额外牛奶间的进口待遇差别。

上诉机构认为,已经裁定省牛奶推销委员会是政府机构,以此为依据的要求 应该拒绝。应从总体上评估政府的参与程度而不仅仅 是省牛奶推销委员会的作 用。这一制度的作用依靠一个复杂的管理网络。所有机构的措施都应审查。实际 上政府措施不能与向加工商提供出口用牛奶、因而转让资源分开。上述牛奶委员 会的差别不影响这一结论。

(三)农产品协议第10条第 1款

加拿大对专家组的第 10 条第 1 款的替代性裁定提出上诉。而这一裁定专家 组已明确宣布以加拿大不属于第9条第 1款的范围为前提条件。 另外专家组的最 后结论中并没有包括这一替代性裁定。由于特殊类别的牛奶提供构成了9.1(c) 的出口补贴,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替代性推理的基础并不存在。专家组据第 10 条第1款的推理和裁定完全是假设性的, 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没有理由对此审查。

(四)GATT1994中的2.1(b)

上诉机构先从减让表中

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在解释加拿大的减让表中的语言时,集中于

专家组对

乎在解决这一概念是什么意思。 上诉机构认为加拿大减让表中语言表面上是不清 楚的,在解释 时应特别注意。因此有必要利用维也纳条约法第32条规定的解释 的补充方法。 上诉机构不同意专家组的该用语非常明确因而不需要对谈判历史进 行审查的观点。

上诉机构注意到,

接下来的问题是加拿大《1号一般进口许可》公布的措施是否与其液体牛奶 的承诺是一致的。该许可允许加拿大消费者进口在美国购买的液体牛奶和奶制 品。因此这些进口是加拿大进口商为私人用的

综上所述, 上诉机构不同意专家组对与减让表中的液体牛奶关税配额承诺有 关的概念的解释, 也不同意专家组将限制液体牛奶的关税限于私人用消费者包装 牛奶的裁定。但同意专家组的通过限制深入分析牛奶关税配额低于 20 加元的进 口,加拿大的措施与GATT1994中的2.1(b)不一致。

六、上诉机构的裁定和结论

(1)推翻专家组对农产品协议9.1(a)所使用的

(2)支持专家组的裁定:加拿大通过特殊牛奶分类 5(d)和 5(e),超过

加拿大减让表具体规定的数量承诺水平,提供9.1(c)所列的出口补贴,与其 据农产品协议第3条第 3款及第 8条的义务不一致;

(3)拒绝对专家组据第10条第1款作出的替代性审查进行审查,因根据上 述(2)的裁定,替代性裁定没有法律效力;

(4)推翻专家组的裁定:通过将限制液体牛奶的关税配额限于加拿大消费 者私人用进口的消费者包装牛奶,与其据GATT第2条第1款 b的义务不一致; 但支持专家组的下述裁定:加拿大限制液体牛奶关税配额仅适用于 20 加元以下 的进口,与其据GATT第 2条第 1款 b的义务不一致。

上诉机构DSB要求加拿大将其不符措施与其据有关协议下的义务相一致。

七、案件评析

补贴和出口补贴的构成、存在问题一直是争端方充满争议的问题。在反补贴 协议对补贴的定义中,协议列举了5类财政资助的形式,或者说5类补贴,在出 口补贴清单中列举了 12 类出口补贴。上述每一类又可能包括了多种情形。在农 产品协议中,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作了允许但必须作承诺的规定。这些都导致了 对农产品出口补贴方面的义务的复杂化。本案就是关于农产品(奶制品)出口补 贴的案件。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被纳入统一的规则体系,但同时 考虑到历史和现状,将这两部分完全与其他产品等同是不可能的。因此,农产品 协议和纺织品协议实质上是一定期限内的 WTO一般义务的一种例外规定。这在 补贴问题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反补贴协议第 3 条关于禁止性补贴规定

第6条、反补贴协议第五部分作出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裁定,才能征收反补贴税, 在发起反补贴税调查时应表现出适当的克制(due restraint),并不受 GATT1994 第 16 条、反补贴协议第 3 条、第 5 条和第 6 条的约束。所有这些规则表明,农 产品协议中的出口补贴纪律与反补贴协议中的出口补贴纪律是根本不同的。

农产品协议中并没有对

对属于出口补贴承诺范围内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提出指控,需要满足两个条 件:一方面必须存在出口补贴,另一方面提供该补贴的成员必须违反了其作出的 出口补贴承诺。出口补贴承诺是成员作出的授予补贴的最大额。如果一成员没有 对某种产品作出出口补贴承诺,或者提供的补贴没有超出其作出的出口补贴承 诺,则该成员不受有关规定的约束。但仍可能面临被指控的危险,因为是否违反 了出口补贴承诺,不是提供补贴的成员说了算的,而是应由专家组对提起的事项 作出客观的评估,是否提供的补贴违反了出口补贴承诺(读者可进一步参照美国 外国销售公司案的评析)。

因此,在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问题上,一方面需据有关协议条文 进行审查, 对有关协议条文进行解释,另一方面需据有关成员的减让表进行解释。根据 GATT和马拉咯什议定书的规定, 有关成员的减让表也构成整个GATT的一部分。 而上诉机构在欧共体计算机设备案中指出, 解释减让适用的规则是维也纳条约规 定的一般解释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条款解释的一般方法。但在具体 案件中如何适用这一方法,对案件的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如对上下文的确定,有 的范围广,有的范围窄。对谈判、制定历史的考察,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是作 为补充方法使用的。何时应该使用这一方法,何时不需要使用,仍是一个具体问 题具体分析的问题。在本案中,专家组认为加拿大减让表中的

掉一个。实际上这也是争端解决机构的解释模式。

本案表明,支付的形式很多,可以是金钱形式的,也可以是非金钱形式的, 实物支付、折价提供,都是支付的形式。补贴是经济资源由转让者向接受者的对 价不充分的转让。实物支付本身并不必然是直接补贴。这使得我们对条约、协议 的解释应特殊注意。反补贴协议9.1的规定

八、本案中引用的其他案例

加拿大酒类饮料的进口、经销和销售(1988­03­22)

加拿大与期刊有关的措施(上诉报告)(1997­07­30)

印度尼西亚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1998­07­23)

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和其他物品进口的措施(上诉报告) (1998­04­22)

欧共体计算机设备海关分类(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1998­06­22)

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专利保护(美国申诉)(上诉报告)(1998­01­16) 美国精炼汽油和传统汽油标准(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1996­05­20) 日本酒类税(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1996­11­01)

美国食糖进口限制(1989­06­22)

(编辑:陈明)

(资料来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http://www.dhbc.net/datalib/2003/MNEconomy/DL/DL­53321/md_edit_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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