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

一、关于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如果职工因为工伤接受治疗,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其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这两个标准,给予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位

为三个月;

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

六个月;

3、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4、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5、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

个月;

6、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

八个月;

7、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职工有多个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累计。职工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职工开始到现在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作计算,如果多次和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现行规定的瑕疵: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法定医疗期原则上不会出现问题。但是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就是,法律规定的“以上”“以下”一般都包含本数在内。那么,一个职工如果实际工作整十年,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工作也整五年,那么就会出现两个结果即三个月和六个月都可以,这就出现了冲突。这应该属于立法技术的缺陷。

二、关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

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医疗费待遇 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给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员工可以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核报医疗费用。

四、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关于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一、关于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如果职工因为工伤接受治疗,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其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这两个标准,给予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位

为三个月;

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

六个月;

3、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4、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5、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

个月;

6、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

八个月;

7、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职工有多个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累计。职工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职工开始到现在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作计算,如果多次和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现行规定的瑕疵: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法定医疗期原则上不会出现问题。但是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就是,法律规定的“以上”“以下”一般都包含本数在内。那么,一个职工如果实际工作整十年,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工作也整五年,那么就会出现两个结果即三个月和六个月都可以,这就出现了冲突。这应该属于立法技术的缺陷。

二、关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

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医疗费待遇 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给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员工可以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核报医疗费用。

四、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关于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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