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铁路的"基本工资"

论铁路的“基本工资”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病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主管劳动工作的劳动部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而主管铁路工作的铁道部在自己内部文件中也做了相关规定,本人分别按劳动部的规章和铁道部的文件对自己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进行计算,对所得结果进行比较,发现按铁道部的文件计算所得结果大大少于按劳动部规章计算所得的结果,经本人研究发现,问题出在铁道部自定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上,劳动部加班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而铁道部自定的计算基数“基本工资”,只是劳动者在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工资中的一部分(即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很明显铁道部自定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损害了铁路劳动者的利益。所以本人认为铁路作为用人单位做这样的规定不合法,详述如下:关于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等规章中有详细规定,如何支付病假工资,在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而铁道部计算加班工资、病假工资却是根据本部门自己的规定,铁道部在《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的若干规定》中自行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病假工资以自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铁道部关于病假工资还制订了《铁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等有关保险待遇补充规定》。针对计算加班工资、病假工资以何为标准(基数)问题,本人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发现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对此称谓不一,但意义相同。关于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法律法规中名称不同但意义相同的名词如下:1.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2.月工资标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3.基本工资:《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4.月工资收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以上四种说法都是《劳动法》及《劳动法》授权的国家劳动主管部门劳动部的有效的称谓,他们共同的特点是:都是指以8小时工作制为标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到底应该用哪个称谓,本人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8、99、100项的规定,本着“新文件优于旧文件”的原则,《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是劳社部2008年1月3日发布的,所以应该用“月工资收入”的称谓。本人认为怎么称谓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些称谓所指的都是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用人单位以此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关于“工资”的名词解释,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更详细的解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以,月工资收入中所称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把工资中的几项(如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相加规定为计算加班工资或病假工资的基数是不合法的。而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强调的“基本工资”说法,本人认为铁路部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劳动部文件中所称的基本工资不是一个概念,铁路部门规定的基本工资是其1995年1月1日前自己部门规定的岗位工资加技能工资之和称为基本工资,而劳动部所称的基本工资是1995年1月1日起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用人单位以此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本人认为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章实施后,用人单位应该对本部门的规章制度中不合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而铁路部门不但没有这么做,还把这些过时的、违法的规定以贯彻执行《劳动法》的名义写入《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的若干规定》继续执行,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铁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暂定为基本工资部分。即: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直至2006年1月1日,才把局岗位工资列入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从法律效力上看,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的若干规定》、《铁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等有关保险待遇补充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内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文件,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部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铁道部没有权力自行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按其自定的基本工资;从实施时间上看,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的若干规定》是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是1995年5月12日实施的,根据“新文件优于旧文件”的原则,铁路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基本工资”应该改为劳动部的“月工资标准”。而目前铁路用人单位根本无视劳动部的规定,“铁老大”的思想依旧,对于加班工资、病假工资等劳动部有专门规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铁路都执行不了,非得制定自己的规定或给劳动部的规定做补充规定,固执的执行自己内部的规定,还当成依据拿到法庭上来对抗国家劳动部的法规,拿不是当理说,本人认为劳动部门的规章和文件中对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病假工资如何计算规定的很明确了,没有看不懂的地方,铁路作为用人单位没有私自对劳动方面的规章进行解释或做补充规定的权力,只有贯彻执行的份,你制定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目的就是为了少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这种错误的规定必须纠正,停止对铁路劳动者的侵害。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为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而这条动脉的运转是由铁路劳动者来驱动的。铁路劳动者没有什么对不起铁路对不起国家的地方,铁路劳动者的利益不容许受到任何形式的侵害。

论铁路的“基本工资”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病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主管劳动工作的劳动部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而主管铁路工作的铁道部在自己内部文件中也做了相关规定,本人分别按劳动部的规章和铁道部的文件对自己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进行计算,对所得结果进行比较,发现按铁道部的文件计算所得结果大大少于按劳动部规章计算所得的结果,经本人研究发现,问题出在铁道部自定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上,劳动部加班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而铁道部自定的计算基数“基本工资”,只是劳动者在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工资中的一部分(即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很明显铁道部自定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损害了铁路劳动者的利益。所以本人认为铁路作为用人单位做这样的规定不合法,详述如下:关于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等规章中有详细规定,如何支付病假工资,在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而铁道部计算加班工资、病假工资却是根据本部门自己的规定,铁道部在《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的若干规定》中自行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病假工资以自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铁道部关于病假工资还制订了《铁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等有关保险待遇补充规定》。针对计算加班工资、病假工资以何为标准(基数)问题,本人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发现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对此称谓不一,但意义相同。关于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法律法规中名称不同但意义相同的名词如下:1.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2.月工资标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3.基本工资:《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4.月工资收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以上四种说法都是《劳动法》及《劳动法》授权的国家劳动主管部门劳动部的有效的称谓,他们共同的特点是:都是指以8小时工作制为标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到底应该用哪个称谓,本人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8、99、100项的规定,本着“新文件优于旧文件”的原则,《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是劳社部2008年1月3日发布的,所以应该用“月工资收入”的称谓。本人认为怎么称谓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些称谓所指的都是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用人单位以此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关于“工资”的名词解释,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更详细的解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以,月工资收入中所称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把工资中的几项(如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相加规定为计算加班工资或病假工资的基数是不合法的。而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强调的“基本工资”说法,本人认为铁路部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劳动部文件中所称的基本工资不是一个概念,铁路部门规定的基本工资是其1995年1月1日前自己部门规定的岗位工资加技能工资之和称为基本工资,而劳动部所称的基本工资是1995年1月1日起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用人单位以此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本人认为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章实施后,用人单位应该对本部门的规章制度中不合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而铁路部门不但没有这么做,还把这些过时的、违法的规定以贯彻执行《劳动法》的名义写入《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的若干规定》继续执行,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铁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暂定为基本工资部分。即: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直至2006年1月1日,才把局岗位工资列入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从法律效力上看,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的若干规定》、《铁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等有关保险待遇补充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内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文件,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部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铁道部没有权力自行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按其自定的基本工资;从实施时间上看,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的若干规定》是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是1995年5月12日实施的,根据“新文件优于旧文件”的原则,铁路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基本工资”应该改为劳动部的“月工资标准”。而目前铁路用人单位根本无视劳动部的规定,“铁老大”的思想依旧,对于加班工资、病假工资等劳动部有专门规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铁路都执行不了,非得制定自己的规定或给劳动部的规定做补充规定,固执的执行自己内部的规定,还当成依据拿到法庭上来对抗国家劳动部的法规,拿不是当理说,本人认为劳动部门的规章和文件中对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病假工资如何计算规定的很明确了,没有看不懂的地方,铁路作为用人单位没有私自对劳动方面的规章进行解释或做补充规定的权力,只有贯彻执行的份,你制定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目的就是为了少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这种错误的规定必须纠正,停止对铁路劳动者的侵害。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为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而这条动脉的运转是由铁路劳动者来驱动的。铁路劳动者没有什么对不起铁路对不起国家的地方,铁路劳动者的利益不容许受到任何形式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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