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学区房!解读"南京学区划分案":"就近入学"的路已经踩在脚下

近日学区房又引发了热议:北京市西城区一个房产中介在网上挂出售价150万元的学区房。调查发现,此“房”不是可居住的房屋,而是一条面积10平方米左右的过道。

“天价过道学区房”尽管只是狂热的学区房市场的特殊案例,但是从动辄数百万元的老房子,到单价46万元一平方米的单间小屋,学区房屡屡以“天价”挑战家长的心理承受极限。而不少家长为孩子花高价钱买的“天价”学区房也可能满足不了读名校的愿望,孩子入学读书还要依照“多校划片”的原则来定学校,因此引发了很大争议。

今天审判君就带大家回顾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市首例因不满学区划分问题而诉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案”,解读二审维持原判的依据。

南京学区划分案回顾

“可以说,让中国所有家长最操心的事情,莫过于孩子的读书。而现代教育,已经不是家庭私塾所能提供,选择一个学校,不只是中国,可能是全世界为人父母的一个心事。那么当一个即将入学的小女孩,她不能读一街之隔的好学校,而必须坐父亲的自行车,穿越8个红绿灯,去2公里外的小学就读,作为父母亲,是否会问一下教育局,这事合理吗?因为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原告代理律师斯伟江在微博中写到

2016年3月21日,是因不能“就近入学”而引发的南京学区划分案的终审宣判时间,距离原告顾先生第一次微博私信给斯伟江律师,请其做该案的委托代理人已有两年时间。法庭上的顾先生头发微卷,束起小辫,身体健壮。乍看上去,一副艺术家的气质。正是这位斯伟江口中“坚固”的人为了女儿不能入读离家最近的小学而三次站上法庭。

(原告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吉庆家园 中国审判记者魏晓雯 摄)

顾先生的女儿2008年10月出生,他家住建邺区吉庆家园小区,离他不远处有一所学校叫“新城北小”,他以为女儿可以上这所学校,没想到,最后却上了距离较远的·“南湖三小”。顾先生认为,根据《义务教育法》中“就近入学”的精神,他的孩子应该上离家最近的学校,于是起诉建邺区教育局。

2014年,因顾先生的女儿朵朵(未成年人,化名)未满6周岁,不是当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案件被法院驳回起诉。

2015年6月12日,顾先生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建邺区教育局关于自己住所地吉庆家园施教区划分的行政行为。2015年11月16日,建邺法院认为,建邺区教育局的行政行为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个月后,顾先生又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2016年3月21日,案件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诉教育局对施教区的划分符合建邺区教育现状,也符合义务教育全民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因此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顾先生的上诉。”二审主审法官徐聪萍说。这也就意味着,顾某的孩子不能在离家最近的小学就读,而是要到相对较远的学校就读。

在该案两年的诉讼过程中,顾先生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并对败诉结果表示接受。该案甚至引发今年2月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其中对“就近入学”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解读:“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法官说法

2016年3月31日,《中国审判》记者魏晓雯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采访了该案的二审主审法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徐聪萍。

1

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2015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后,根据建邺区学校分布及适龄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划分施教区,分别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以及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家论证会,对本年度小学入学方案征求意见,并在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后,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符合上述规定。

2

教育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广泛听取意见”程序的设立目的系为保障及监督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充分吸纳公众意见,但无法确保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所有利害关系人均纳入“听取意见”的范围,故上诉人仅以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参与研讨会以及研讨会、论证会中未出现不同意见为由,认为建邺区教育局未做到“广泛听取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3

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关于顾某上诉提出被诉行政行为不合理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教育行政部门所作关于施教区划分方案的行政目标应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虽未能完全满足上诉人的利益诉求,但其在尽可能满足个体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量社会整体现状,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体利益的维护,符合行政权行使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被诉行政行为对施教区的划分符合建邺区教育现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

4

如何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

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虽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但应注意到其合理性尚有提升空间。由于施教区划分涉及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此,教育部门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合理性。

教育部在今年年初发布的教基一厅[2016]1号《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如何科学确定划区方式、合理确定片区范围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予以充分考虑,更加充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

虽然案件结果对顾先生来说不是一个完美的结局,但经过争取和博弈,对于顾先生或者更多渴望获得优秀教学资源的人们来说,“就近入学”的路已经踩在脚下。

学区房常见误区

(图片来源:法报江苏)

近日学区房又引发了热议:北京市西城区一个房产中介在网上挂出售价150万元的学区房。调查发现,此“房”不是可居住的房屋,而是一条面积10平方米左右的过道。

“天价过道学区房”尽管只是狂热的学区房市场的特殊案例,但是从动辄数百万元的老房子,到单价46万元一平方米的单间小屋,学区房屡屡以“天价”挑战家长的心理承受极限。而不少家长为孩子花高价钱买的“天价”学区房也可能满足不了读名校的愿望,孩子入学读书还要依照“多校划片”的原则来定学校,因此引发了很大争议。

今天审判君就带大家回顾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市首例因不满学区划分问题而诉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案”,解读二审维持原判的依据。

南京学区划分案回顾

“可以说,让中国所有家长最操心的事情,莫过于孩子的读书。而现代教育,已经不是家庭私塾所能提供,选择一个学校,不只是中国,可能是全世界为人父母的一个心事。那么当一个即将入学的小女孩,她不能读一街之隔的好学校,而必须坐父亲的自行车,穿越8个红绿灯,去2公里外的小学就读,作为父母亲,是否会问一下教育局,这事合理吗?因为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原告代理律师斯伟江在微博中写到

2016年3月21日,是因不能“就近入学”而引发的南京学区划分案的终审宣判时间,距离原告顾先生第一次微博私信给斯伟江律师,请其做该案的委托代理人已有两年时间。法庭上的顾先生头发微卷,束起小辫,身体健壮。乍看上去,一副艺术家的气质。正是这位斯伟江口中“坚固”的人为了女儿不能入读离家最近的小学而三次站上法庭。

(原告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吉庆家园 中国审判记者魏晓雯 摄)

顾先生的女儿2008年10月出生,他家住建邺区吉庆家园小区,离他不远处有一所学校叫“新城北小”,他以为女儿可以上这所学校,没想到,最后却上了距离较远的·“南湖三小”。顾先生认为,根据《义务教育法》中“就近入学”的精神,他的孩子应该上离家最近的学校,于是起诉建邺区教育局。

2014年,因顾先生的女儿朵朵(未成年人,化名)未满6周岁,不是当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案件被法院驳回起诉。

2015年6月12日,顾先生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建邺区教育局关于自己住所地吉庆家园施教区划分的行政行为。2015年11月16日,建邺法院认为,建邺区教育局的行政行为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个月后,顾先生又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2016年3月21日,案件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诉教育局对施教区的划分符合建邺区教育现状,也符合义务教育全民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因此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顾先生的上诉。”二审主审法官徐聪萍说。这也就意味着,顾某的孩子不能在离家最近的小学就读,而是要到相对较远的学校就读。

在该案两年的诉讼过程中,顾先生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并对败诉结果表示接受。该案甚至引发今年2月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其中对“就近入学”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解读:“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法官说法

2016年3月31日,《中国审判》记者魏晓雯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采访了该案的二审主审法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徐聪萍。

1

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2015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后,根据建邺区学校分布及适龄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划分施教区,分别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以及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家论证会,对本年度小学入学方案征求意见,并在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后,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符合上述规定。

2

教育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广泛听取意见”程序的设立目的系为保障及监督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充分吸纳公众意见,但无法确保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所有利害关系人均纳入“听取意见”的范围,故上诉人仅以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参与研讨会以及研讨会、论证会中未出现不同意见为由,认为建邺区教育局未做到“广泛听取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3

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关于顾某上诉提出被诉行政行为不合理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教育行政部门所作关于施教区划分方案的行政目标应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虽未能完全满足上诉人的利益诉求,但其在尽可能满足个体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量社会整体现状,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体利益的维护,符合行政权行使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被诉行政行为对施教区的划分符合建邺区教育现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

4

如何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

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虽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但应注意到其合理性尚有提升空间。由于施教区划分涉及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此,教育部门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合理性。

教育部在今年年初发布的教基一厅[2016]1号《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如何科学确定划区方式、合理确定片区范围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予以充分考虑,更加充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

虽然案件结果对顾先生来说不是一个完美的结局,但经过争取和博弈,对于顾先生或者更多渴望获得优秀教学资源的人们来说,“就近入学”的路已经踩在脚下。

学区房常见误区

(图片来源:法报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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