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

《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

上课之前的准备

一:法的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法?怎么认识法?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比如,您早上出门打车,司机把您送到足校来,您支付司机一定车费,这之间就产生了法律关系,那是合同法律关系,进一步说,是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法律关系。 再如,家里买了个电视,抱回家才三天就没人影了,按照“三包”的规定,商家应当给予相应的修理,在三包期限内两次修理不好,应当调换,没有相应的产品时,则应当退货。可是商家就是不修也不换,这时维护自己权利就要用到法律了,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又如,一男子醉酒后跟人打架,急了捡起一酒瓶子敲掉半拉后直接插进了对方的身体,将对方打成重伤,则这是这男子可能会涉及到犯罪的问题,要接受刑法的制裁。 所以,说起法,我们都不陌生。我们可以说起一大串儿我们知道的法来,比如民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等。

如果非得给法下个定义,按照书上的说法就是“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关键点

第一,“国家制定”。不必多言,每年我们的人大会都会通过一些修订或新制定的法律。明年的人大会,很有可能通过已经讨论了很久的《物权法》。

第二,“国家认可”,这是指对一些习惯给予法律上的确认。我国婚姻法上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规定。但是,我国西南的少数民族摩梭族还继续着他们传统的“走婚制”,保留着母系社会的习俗。从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度来看,这种现象显然与之相违背。然而,为了尊重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习惯,婚姻法允许“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做变通规定”,从而认可了这种婚姻方式的合法性。

第三,“国家强制力”。国家与其他组织的不同在于其具备合法使用暴力工具的权力,比如监狱、警察。一个通缉在逃的犯人,如果警察鸣枪示警的情况下他依旧顽抗,则警察有权将其击毙而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强制力的表现。此外,国家强制力还体现在我们常听说的法院的强制执行上。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迟迟不还,乙公司诉诸法院。在法院判决甲公司一定期间偿付货款而甲公司依旧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乙公司即可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的措施是:冻结甲公司的银行帐户,划拨资金到乙公司的帐户;上述资金不足,还可以查封甲公司的财产,拍卖或变卖后用于偿付乙公司。

上述这么解释,大家可能觉得太学术化,太理论,恐怕听得跟坐飞机似的,云里雾里。

简单地说,法就是一种规则。社会中的人跟足球场上的运动员一样,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秩序,大家都必须遵守“游戏规则”。比如说,足球场上,运动员在禁区犯规,就有可能被罚点球;同样,运动员可以头球攻门,但用头攻击对方球员的身体,则犯规了,而且还可能被红牌罚下。大家一定还记得世界杯中齐达内那令全世界的球迷震惊的举动。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

宪法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占主导的地位。现行的宪法部门有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宪通过的17条修正案。第二层面主要有包括以下宪法性的法律文件和规范:1、国家机关组织法;2、选举法和代表法;3、国籍法;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5、民族区域自治法;6、公民基本权利法;7、法官法、检察官法;8、立法法和授权法;9、其他附属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第三层面是有关宪法的解释。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部门不像宪法、民法、刑法一样有一部法典,而是由许多单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这是由行政管理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及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决定的。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或称行政法总则)和特别行政法(或称行政法分则)两部分。 一般行政法,是指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范和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任务、职权范围和活动方式,国家管理活动的任务、原则、方式和方法,国家行政管理人员的地位、相互关系、职权和职责,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等,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

特别行政法,是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范和调整各个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关系,其中包括公安行政法、体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交通行政法、基建行政法、海关行政法和科技行政法等等。

(三)民法和婚姻家庭法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很广,民法主要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商品流通关系、遗产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等,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即横向的经济关系。其他经济关系,如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等纵向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经济法或行政法调整。民法还调整属于民事范围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名誉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法人的名称权等。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较为完整的民法典,现阶段民法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组成。《民法通则》于1986年颁布,包括了民事法律、法规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规定,如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民和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规定。单行的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四)商法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同民法、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它调整的是商事关系或者商事行为,即企业组织和商业活动。不属于商业行为的,不予调整。

属于商法部门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1、公司法;2、票据法;3、保险法;4、担保法;5、期货交易法;6、海商法;7、破产法;8、贸易法等。

(五)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调整的是经济领域中的纵向关系。

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和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泛指的经济法是不同的。泛指的经济法,包括一切有关经济内容的经济立法和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则主要是指那些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之间有既往极为密切的联系,由于

其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故有关的法律规范之间有所交叉,如经济合同法,既可以适用于经济合同,又可以适用于民事合同。

该法律部门没有一部轴心的法典,由大量的单行的经济法组合而成。主要有:

1、关于预算法、计划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投资法、信贷法、外汇管理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有关各类企业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各种外资企业等;

3、有关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如物价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4、有关外经、外贸、商检、海关等涉外经济管理的法律规范;

5、有关电力、交通(包括公路交通、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邮电、城市建设、农业、水利发展方面的基本法。

(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有: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制度,劳动报酬、工资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劳动保障和生活福利,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职工培训、工会和职工自主管理,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法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制度,等等。

该部门主要的法律规范就是1994年的《劳动法》,以及一些单行的劳动法规范。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3年)《保险公司章程》(1982年)等。

(七)军事法

军事法是指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部门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组成该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有以下三个层次:

1、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预备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2、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法规;

3、由中央军委各总部、国防科工委等单独制定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军事规章。即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涉及军事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等。像《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既可以属于军事法律部门,又属于刑法部门。

(八)环境法

环境法是指调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部门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两大类。自然资源法主要是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等等。环境保护法主要是指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九)刑法

刑法是指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最基本的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采用的调整方法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即刑罚的方法。该部门是以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的。在我国,凡是以刑罚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部门。该部门最主要的法律规范是1997年通过的《刑法》,还包括一些散见于经济法规、行政法规中关于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等。

(十)诉讼程序法

诉讼程序法是指调整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诉讼法律部门还有第二层次的部门法。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仲裁法、监狱法等。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

行政法概述 ——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 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资格、中央行政机关机构、地方行政机关机构、

基础知识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抽象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为的概念、具体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处罚的设定、处罚的实施与执行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采购法、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行

政 ——诉讼受案范围、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关系 法 管辖制度 ——诉讼级别管辖、诉讼地域管辖、复议管辖(复议机关) 学 参加人制度——诉讼原告与被告;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等

程序制度 ——一般程序(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

——特殊程序(撤诉与缺席判决、合并审理、一审期间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附带民诉)

证据与法律——举证责任、举证要求、特殊规则、证据效力、法律适用 结案制度——诉讼判决类型、诉讼裁定、诉讼决定、复议决定类型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 赔偿当事人——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 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时作出的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本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设立、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等问题进行了阐述。通过学习本章内容,对于掌握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知识,对于明确我国行政主体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问题: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述

我国行政处罚涉及公安、税务、工商、海关、金融、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教育、卫生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处罚主体的资格、处罚的管辖、处罚的适用、处罚的各种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作了统一的规定。该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为行政主体正确、有效地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活动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对实施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对受罚对象来说,行政处罚是因其违法行为而承担惩罚性的法律责任活动。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第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即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处罚职权的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处罚是以行政违法事实存在和行政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为前提。行政违法事实不存在,不会有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唯一前提,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其应受行政处罚除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外,这一违法行为还应是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不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就不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需要实施的是刑罚,而不是行政处罚。

第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行政处罚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

三、行政处罚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是十分相似的行政法术语,它们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制裁,都由法定行政主体予以实施。但是,两者仍是不同的。

(1)所针对的对象不同。

(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

(3)制裁的依据不同。

(4)救济途径不同。

2.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1)权力归属不没。(2)实施惩罚的主体不同。(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4)所依程序不同。(5)种类不同。

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

4.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在外部形态上比较相似,它们都由行政主体实施,都是罚没款项,因而较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不同的。执行罚是行政主体对负有行政法义务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履行的相对人,加以罚款,以迫使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此,它与行政处罚有下列区别:

(1)两者的属性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制裁、惩罚性的措施,针对违法行为;执行罚是执行性、督促性的措施,针对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行为。

(2)两者的目的不同。

(3)运用的方法不同。

(4)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四、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1: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4.保障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据统计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多达120余种,各种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可分为四类2:

1.申诫罚。亦称声誉罚是行政处罚机关向相对人发出警告,申明其具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声、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在违法。申诫罚属于行政处罚中最轻的处罚种类。具体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其中以警告最为典型和常用。

2.财产罚。财产罚是对违法者剥夺一定财产或者科以财产给付义务的处罚类型,即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经常使用的有罚款、没收非法财产或非法所得等。 1

2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188-189页。 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190页。

3.行为能力罚。亦称资格罚,是一种取消或限制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类型,一般来说,该行为能力或资格是个人、组织赖以从事某种活动的条件,不具备该行为能力或资格,就无法从事某种活动。主要有吊扣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4.人身罚。又称人身自由罚,是指短期内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种类,典型的人身罚就是行政拘留。人身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以防人身罚的滥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下面仅对这六种行政处罚作以简要说明。

(1)警告。

(2)罚款。

(3)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6)拘留,也称行政拘留。

除上述行政处罚种类之外,我国行政处罚法还确认,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合法有效的处罚种类,如对外国人违法的驱逐出境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创制或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设定作了以下规定:

1.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2.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4.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法规已作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下,规章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规章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这两种行政处罚。此外,国务院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虽无规章制定权,但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这两种行政处罚。

对于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种情况:其中部门规章规定的罚款由国务院限额。国务院对此作出的规定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设定行政处罚以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也就是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它不等同行政主体。在我国行政

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以下几类:

(一)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治安管理的处罚权明确赋予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属于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方面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经特别决定而获得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是指某一行政机关经过国务院决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行使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种行政处罚权来自有关机关的特别决定,其目的是为了实施综合执法,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减少职权纠纷。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性质上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因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专门赋予这类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如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就赋予卫生防疫站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根据这种授权,该类组织就成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性质上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因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自己具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行使,受委托的组织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受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代替该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处罚法》第19条对这种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几种情况。

(一)职能管辖。这是由依法管理不同事项的行政主体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在实施行政处罚上所作的分工。职能管辖通常由各种行业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如工商法律、法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税收违法案件实施税务处罚等等。《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就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问题。

(二)地域管辖。

(三)级别管辖。

(四)指定管辖。

除以上四种管辖以外,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管辖规定的,按规定的情况实施管辖。如在有些情况下,单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已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就按照这一特别规定执行。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应罚对象具体运用行政处罚法规范、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行政处罚适用要对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方法、程序等进行具体运用,因而它是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亦即在什么情况或状态下能够进行处罚,在什么情况或状态下不能进行处罚。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事实条件、主体条件、对象条件、程度条件和时效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客观事实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须符合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资格主体实施。

3.受罚对象必须是违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并且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

4.违法行为应达到依法该受处罚的程度。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只是手段,其目的不是为罚而罚,而是在于纠正违法和防范违法。因此,行政处罚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同时有权责令受罚对象纠正其违法行为,改正其违法行为。如果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只是一罚了之,对违法行为及其后果不令其纠正而任其存在,这样并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反而会产生以处罚认可违法的不良后果。行政处罚和责令纠正是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采取的两种手段,两者不能替代,不能只罚不管,也不能管而不罚。

2.一事不两次以上罚款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款”的原则,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同一个违法行为”即同一个违法事实,包括一个行为(或事实)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即同一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即不同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包括多个违法行为,也不包括“同一类违法行为”。“同一类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一个违法行为结束后,又实施了相同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表明当事人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对于这两种违法行为可以分别予以处罚。

(2)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处罚,如果处罚是罚款的则只能适用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止停业等形式,但不能再罚款。

(3)同一性质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以及其他处罚形式的并处,但不能罚款两次。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并处,如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执照等。

(4)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同时构成犯罪的,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依法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仍可适用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是对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的规定,也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重要体现。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仅限于违法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两个或多个违法行为;仅限于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已经判处的拘役或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罚款可以折抵已经判处的罚金,其它行政处罚则不能折抵刑罚。

4.行政处罚追责限时原则。追责限时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

这个期限,就不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就是追责时效的规定。对2年的计算方法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2年时效,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则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年时效。此外,其它法律针对某类行政处罚的特点,专门另行规定了追责时效,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追究治安违法行为的时效为6个月,《海关法》规定追究走私行为的时效为3年。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是行政处罚运用于各种行政违法案件和违法者的方式或方法。行政处罚主体在行政处罚适用中,应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罚方法,下面仅介绍几种主要的处罚方法。

1.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对某些具有违法行为的人因有特定情形而不实施处罚,以正确实现行政处罚的适用目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处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2)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超过追责时效的,也不再予以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就轻、就低予以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以下几种情况:(1)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处罚方式或幅度内,适用严厉的处罚方式或就高、就重予以处罚。从重处罚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1)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2)在结伙实施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3)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4)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的;(5)抗拒、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6)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7)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证据,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

4.分别处罚。分别处罚,是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中的多个当事人或者对同一当事人不同种类的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加以确定,并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分别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处罚实施机关应根据他们各自在违法活动中的情节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罚并分别执行;(2)对一人同时实施了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由同一个处罚实施机关管辖的,处罚机关应对其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然后合并执行;(3)法人、其他组织等团体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对单位、单位的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并分别执行。

第五节 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指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过程和方式。行政处罚程序属于行政程序中的一种。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0、31、32条分别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是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都必须遵守的原则。(1)查明事实后,才决定处罚。(2)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二、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案情方面,违法事实确凿、清楚;(2)在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的依据;(3)在处罚程序上,对公民是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对单位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2.简易程序的主要过程

(1) 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让当事人知道执法人员的身份

(2) 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将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5)执法人员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在适用范围上可与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相重合。主要过程有:

1.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所发现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违法活动,将其登记并确立为应受到调查处理的案件的活动。立案的条件是: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机关管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立案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应当填写专门格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

3.决定处理。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制作符合法律形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决定书的送达。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程序。

1.听证程序的特征。(1)听证是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中既是调查者、主持者,又是行使处罚裁决或决定的主体;(2)听证具有公开性,可以有效防止行政人员的腐败和权力滥用,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4)听证程序只适用行政处罚的特定案件,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适用听证程序;(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2.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几种较重大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这几种行政处罚是:(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等。属于听证适用范围的较大数额的罚款,其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权力机

关或者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这类规定一律应予以公布。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听证主持人员。为了正常有效地进行听证活动,行政机关应确定主持听证的工作人员。一般应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听证,行政机关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则可以指定其内部非承办违法案件部门的工作人员主持听证,以避免听证主持人本身就是违法案件承办人或者与违法案件承办人有利害关系。

4.听证的举行。听证活动的进行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至2人(包括律师)代理。如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5)听证的步骤主要分为:①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者的身份,并宣布听证会开始;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予以行政处罚的理由;③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④双方辩论和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

(6)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4.经听证后,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最后决定。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对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罚款处罚,实行决定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制度,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出,可以实施当场收缴罚款。

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0%加处罚款。

2.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一时难以缴清罚款的,经申请并由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其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

六、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过程中常见错误或失误

1、程序方面

示证;处罚后补证;不告知或告知时间颠倒,或告知错误(如复议、起诉时间没有统一到复议法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上来);证据保全不经批准或不登记或登记不细致明确;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等等等等。

2、证据方面

不确实。用传来证据或大量言词证据定性;语义不通逻辑混乱;使得客观事实真相产生合理怀疑。

不充分。六合要素五大情节缺乏,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

3、适用法律方面

不引用或只引用违法及处罚法条中之一;引用不具体;引用作废的法条;引用的法条与查明的违法事实不对应;

4、法律文书表述及制作、送达方面

语义不通,逻辑混乱;漏项;送达时间及方式上自相矛盾

[本章小结]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处罚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民事制裁有明显不同,也不同于行政处分和执行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一事不两次以上罚款的原则;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四类。行政处罚是由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之间在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有明确的权限分工。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几种情况。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应受罚的对象具体运用行政处罚法规范,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把握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分别处罚、追责时效的具体运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过程和方式。行政处罚的程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听证程序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程序。

[关键术语]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处罚法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人身罚(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行为罚(又称资格罚、能力罚) 财产罚 申诫罚(声誉罚) 执行罚

[核心练习]

一、填空题

1.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

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的公务实施的一种 。

3.按行政处罚的性质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 、 四类。

4.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罚有两种形式,即和。

5.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罚。

6.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

7.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 指定管辖。

8.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9.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 。

1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日内提出。

1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的机构分离。

1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 。

14.《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在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时效 。

15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二、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是( )。

A、行政征收 B、行政没收 C、行政征用 D、查封扣押

2.下列行为中属于非行政处罚的是( )。

A、没收财物 B、开除公职 C、行政拘留 D、罚款

3.下列行政处罚中属于行为罚的有( )。

A、责令停产停业 B、行政拘留 C、劳动教养 D、吊销营业执照

4.下列属于申诫罚(声誉罚)的有( )。

A、警告 B、记过 C、通报批评 D、公布开除

5.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营业执 C、行政拘留 D、数额较大的罚款

6.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为( )。

A、听证提出 B、听证通知 C、作出处罚决 D、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含义有( )。

A、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主体 B、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C、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D、处罚的对象是法定的

8.行政处罚应遵循的最主要的原则有( )。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正公开原则 C、一事不再罚原则 D、过罚相当原则

9.一般说来,有( )情形之一的,对行为者不处罚。

A、无责任能力者违法的 B、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

C、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 D、醉酒后没有故意违法的

10.行政处罚只能( )。

A、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 B、由公安机关执行

C、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

D、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实施的惩戒措施

11.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

A、撤销 B、被告履行 C、变更 D、部分撤销

12.对偷、漏关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哪一个机关给予处罚( )。

A、海关 B、税务机关 C、财政机关 D、工商管理机关

13.行政处罚决定属于( )。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要式行政行为 D、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14.对受罚人无故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罚款决定,行政机关可依法予以( )。

A、执行罚 B、行政处罚 C、代执行 D、适当减免

15.行政机关吊销任职资格证书的行为,属于( )。

A、人身罚 B、行为罚 C、执行罚 D、行政处分

三、判断题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惩戒,两者在实质上无区别。( )

2.执行罚就是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 )

3.行政规章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

4.对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5.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既可针对个人又可针对组织。( )

6.行政处罚可以适用于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公务员。( )

7.《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程序是所有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

8.《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个以上行政处罚。( )

9.凡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根据处罚法定原则,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10.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1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1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必须参加。( )

1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

15.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

四、名词解释

行政处罚 “一事不二罚” 行为罚 申诫罚

五、简答题

1.简述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2.简述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3.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4.简述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5.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6。论述行政处罚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

[案例一] 1999年10月15日,某市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糕点加工个体户张某的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检查中发现张某的糕点加工房多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室内放有变质食品;加工用具及食品容器上有油垢;案板上有苍蝇。对此,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作了食品卫生检查记录,并提出“限三天改进,罚款人民币300元”的处理意见,张某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张某的卫生许可证。10月18日,卫生防疫站对张某作出了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张某。张某在10月19日向市卫生防疫站交纳罚款300元。两天后,卫生防疫站派人到张某的糕点加工房进行检查,认为仍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卫生许可证仍未发还给张某,限张某两天改进。10月24日,卫生防疫站再次派人到张某的加工房去检查验收时,张某的加工房上锁,无人值守。第二天,市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通知张某同志去加工房检查验收改进情况,张某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前往,使验收工作未能按期进行。张某认为市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的认定记录不准确,处罚过重,扣留卫生许可证无法律依据,于是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决定,返还罚款,赔偿因扣留卫生许可证而造成的损

失。复议机关经复议审查核实后认为:市卫生防疫站出于食品卫生管理的目的,扣留卫生许可证,无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张某在受到卫生防疫站的处罚后,其糕点加工不能正常营业的原因虽与卫生许可证被扣有关,但主要是由于本人不按期改进卫生条件和不积极配合检查验收造成的,要求返还罚款和赔偿因扣留卫生许可证而停业造成的损失的理由不成立,遂作出维持市卫生防疫站对张某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提问:(1)卫生防疫站有无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2)对卫生防疫站的处罚行为不服向谁申请复议?为什么?

(3)扣留张某的卫生许可证是不是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为什么?

(3) 复议决定中仍然维持了暂扣张某的卫生许可证这一行为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案例二] 李某和王某均为年满14岁的学生。某日,李某在家里挨了打,下午放学后不敢回家,与同学王某一起在马路上闲逛。夜间零点左右,两人翻过体育场外围铁栏杆,进入场内北侧自行车整件集装箱货场内,划着火柴照亮后,钻进了盖集装箱的帆布下,没想到火苗引着了包装油纸,火势蔓延,越烧越旺,他俩扑救不及,吓得悄悄逃离了现场。多亏驻场警卫和消防战士迅速赶到,扑灭了烈火。这场火烧毁了30个“永久”牌自行车套件集装箱,经济损失达1万多元。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裁决,责令李某、王某二人共赔偿6000元的经济损失,并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由于他俩年少,尚未有经济收入,因此,由他俩的父母代交赔偿金。

提问:(1)本案中对李某、王某可否给予行政拘留?(2)责令李某、王某二人共赔偿6000元的损失是否是行政处罚,为什么?(3)由李某、王某二人的父母代交赔偿金是否正确?

[案例三] 出租司机王某驾驶出租车于2002年3月15日在外三环线超速、压黄线超车时,被值勤交警发现。交警对王某进行了教育并处以罚款20元。王某于次日到工商银行×储蓄所交通违章罚款代收窗口交了罚款。

提问:(1)王某受到的交通违章罚款适用什么程序?(2)在郊区对王某罚款20元可否当场收缴?为什么?

[案例四]2006年6月2日,原告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该公司冀D –58899号牌汽车往淄博市运石子,当行至国道308线山东省高唐县时因其车辆货物超限运输,被高唐公路管理局以超限运输当场处罚500元,处罚决定书规定,当事人应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3日内予以纠正。王某缴纳罚款后未卸载超限货物,超限车辆由该车的另一司机黄某驾驶,继续前行。当行至济青路章丘市境内时,被章丘市交通局查处。章丘市交通局认为该车辆超限101%运输,对58吨超限货物进行了卸载,并于同日作出0501C[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司机黄某罚款10000元。黄某缴纳罚款后于2006年8月23日以章丘市交通局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章丘市交通局作出的0501C[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诉讼中,被告以处罚主体不当为由,于2006年10月27日自行撤销0501C[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原告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交通违法通知书,并于2006年11月3日举行听证会,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

0501C[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2006年6月2日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冀D-58899货车在济青路明水段无超限运输通行证擅自超限运输,车辆超限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山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原告不服,于2006年11月27日以被告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情况]

原告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6月2日8点我单位号牌为冀D-58899的货车从济南市明水路段经过时因超限被章丘市交通局罚款,被处罚的人为黄某;在当日的凌晨该车已在高唐县也因超限被处罚过,被告的处罚属于两次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0501C[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章丘市交通局辩称, 2006年6月2日原告所属的冀D-58899号货车未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运输石子,车辆超限101%,我局对其进行的处罚,与高唐公路局的处罚事实是两个不同的违法事实,且被处罚主体不同,不存在就同一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一事再罚的问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章丘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违反该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十四条规定:“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原告车辆未经批准超限运输,违反了上述规定,被告依职权查明事实,履行了告知、组织听证、送达等法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交通行政处罚,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认为被告再次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原告的违法超限车辆,在经过山东省高唐县境内时,高唐公路管理局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对司机王某进行了处罚,被处罚人交纳了罚款500元,超限运输的该个违法行为被处罚完毕,之后该车由另一司机黄某继续超限驾驶,系同一车辆实施的又一违法行为,被告对此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属于一事再罚。因此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

款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章丘市交通局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0501C[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

上课之前的准备

一:法的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法?怎么认识法?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比如,您早上出门打车,司机把您送到足校来,您支付司机一定车费,这之间就产生了法律关系,那是合同法律关系,进一步说,是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法律关系。 再如,家里买了个电视,抱回家才三天就没人影了,按照“三包”的规定,商家应当给予相应的修理,在三包期限内两次修理不好,应当调换,没有相应的产品时,则应当退货。可是商家就是不修也不换,这时维护自己权利就要用到法律了,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又如,一男子醉酒后跟人打架,急了捡起一酒瓶子敲掉半拉后直接插进了对方的身体,将对方打成重伤,则这是这男子可能会涉及到犯罪的问题,要接受刑法的制裁。 所以,说起法,我们都不陌生。我们可以说起一大串儿我们知道的法来,比如民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等。

如果非得给法下个定义,按照书上的说法就是“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关键点

第一,“国家制定”。不必多言,每年我们的人大会都会通过一些修订或新制定的法律。明年的人大会,很有可能通过已经讨论了很久的《物权法》。

第二,“国家认可”,这是指对一些习惯给予法律上的确认。我国婚姻法上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规定。但是,我国西南的少数民族摩梭族还继续着他们传统的“走婚制”,保留着母系社会的习俗。从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度来看,这种现象显然与之相违背。然而,为了尊重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习惯,婚姻法允许“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做变通规定”,从而认可了这种婚姻方式的合法性。

第三,“国家强制力”。国家与其他组织的不同在于其具备合法使用暴力工具的权力,比如监狱、警察。一个通缉在逃的犯人,如果警察鸣枪示警的情况下他依旧顽抗,则警察有权将其击毙而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强制力的表现。此外,国家强制力还体现在我们常听说的法院的强制执行上。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迟迟不还,乙公司诉诸法院。在法院判决甲公司一定期间偿付货款而甲公司依旧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乙公司即可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的措施是:冻结甲公司的银行帐户,划拨资金到乙公司的帐户;上述资金不足,还可以查封甲公司的财产,拍卖或变卖后用于偿付乙公司。

上述这么解释,大家可能觉得太学术化,太理论,恐怕听得跟坐飞机似的,云里雾里。

简单地说,法就是一种规则。社会中的人跟足球场上的运动员一样,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秩序,大家都必须遵守“游戏规则”。比如说,足球场上,运动员在禁区犯规,就有可能被罚点球;同样,运动员可以头球攻门,但用头攻击对方球员的身体,则犯规了,而且还可能被红牌罚下。大家一定还记得世界杯中齐达内那令全世界的球迷震惊的举动。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

宪法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占主导的地位。现行的宪法部门有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宪通过的17条修正案。第二层面主要有包括以下宪法性的法律文件和规范:1、国家机关组织法;2、选举法和代表法;3、国籍法;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5、民族区域自治法;6、公民基本权利法;7、法官法、检察官法;8、立法法和授权法;9、其他附属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第三层面是有关宪法的解释。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部门不像宪法、民法、刑法一样有一部法典,而是由许多单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这是由行政管理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及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决定的。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或称行政法总则)和特别行政法(或称行政法分则)两部分。 一般行政法,是指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范和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任务、职权范围和活动方式,国家管理活动的任务、原则、方式和方法,国家行政管理人员的地位、相互关系、职权和职责,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等,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

特别行政法,是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范和调整各个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关系,其中包括公安行政法、体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交通行政法、基建行政法、海关行政法和科技行政法等等。

(三)民法和婚姻家庭法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很广,民法主要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商品流通关系、遗产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等,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即横向的经济关系。其他经济关系,如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等纵向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经济法或行政法调整。民法还调整属于民事范围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名誉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法人的名称权等。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较为完整的民法典,现阶段民法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组成。《民法通则》于1986年颁布,包括了民事法律、法规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规定,如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民和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规定。单行的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四)商法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同民法、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它调整的是商事关系或者商事行为,即企业组织和商业活动。不属于商业行为的,不予调整。

属于商法部门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1、公司法;2、票据法;3、保险法;4、担保法;5、期货交易法;6、海商法;7、破产法;8、贸易法等。

(五)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调整的是经济领域中的纵向关系。

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和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泛指的经济法是不同的。泛指的经济法,包括一切有关经济内容的经济立法和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则主要是指那些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之间有既往极为密切的联系,由于

其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故有关的法律规范之间有所交叉,如经济合同法,既可以适用于经济合同,又可以适用于民事合同。

该法律部门没有一部轴心的法典,由大量的单行的经济法组合而成。主要有:

1、关于预算法、计划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投资法、信贷法、外汇管理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有关各类企业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各种外资企业等;

3、有关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如物价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4、有关外经、外贸、商检、海关等涉外经济管理的法律规范;

5、有关电力、交通(包括公路交通、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邮电、城市建设、农业、水利发展方面的基本法。

(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有: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制度,劳动报酬、工资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劳动保障和生活福利,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职工培训、工会和职工自主管理,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法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制度,等等。

该部门主要的法律规范就是1994年的《劳动法》,以及一些单行的劳动法规范。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3年)《保险公司章程》(1982年)等。

(七)军事法

军事法是指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部门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组成该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有以下三个层次:

1、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预备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2、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法规;

3、由中央军委各总部、国防科工委等单独制定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军事规章。即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涉及军事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等。像《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既可以属于军事法律部门,又属于刑法部门。

(八)环境法

环境法是指调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部门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两大类。自然资源法主要是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等等。环境保护法主要是指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九)刑法

刑法是指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最基本的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采用的调整方法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即刑罚的方法。该部门是以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的。在我国,凡是以刑罚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部门。该部门最主要的法律规范是1997年通过的《刑法》,还包括一些散见于经济法规、行政法规中关于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等。

(十)诉讼程序法

诉讼程序法是指调整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诉讼法律部门还有第二层次的部门法。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仲裁法、监狱法等。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

行政法概述 ——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 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资格、中央行政机关机构、地方行政机关机构、

基础知识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抽象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为的概念、具体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处罚的设定、处罚的实施与执行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采购法、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行

政 ——诉讼受案范围、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关系 法 管辖制度 ——诉讼级别管辖、诉讼地域管辖、复议管辖(复议机关) 学 参加人制度——诉讼原告与被告;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等

程序制度 ——一般程序(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

——特殊程序(撤诉与缺席判决、合并审理、一审期间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附带民诉)

证据与法律——举证责任、举证要求、特殊规则、证据效力、法律适用 结案制度——诉讼判决类型、诉讼裁定、诉讼决定、复议决定类型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 赔偿当事人——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 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时作出的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本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设立、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等问题进行了阐述。通过学习本章内容,对于掌握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知识,对于明确我国行政主体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问题: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述

我国行政处罚涉及公安、税务、工商、海关、金融、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教育、卫生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处罚主体的资格、处罚的管辖、处罚的适用、处罚的各种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作了统一的规定。该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为行政主体正确、有效地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活动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对实施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对受罚对象来说,行政处罚是因其违法行为而承担惩罚性的法律责任活动。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第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即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处罚职权的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处罚是以行政违法事实存在和行政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为前提。行政违法事实不存在,不会有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唯一前提,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其应受行政处罚除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外,这一违法行为还应是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不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就不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需要实施的是刑罚,而不是行政处罚。

第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行政处罚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

三、行政处罚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是十分相似的行政法术语,它们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制裁,都由法定行政主体予以实施。但是,两者仍是不同的。

(1)所针对的对象不同。

(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

(3)制裁的依据不同。

(4)救济途径不同。

2.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1)权力归属不没。(2)实施惩罚的主体不同。(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4)所依程序不同。(5)种类不同。

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

4.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在外部形态上比较相似,它们都由行政主体实施,都是罚没款项,因而较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不同的。执行罚是行政主体对负有行政法义务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履行的相对人,加以罚款,以迫使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此,它与行政处罚有下列区别:

(1)两者的属性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制裁、惩罚性的措施,针对违法行为;执行罚是执行性、督促性的措施,针对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行为。

(2)两者的目的不同。

(3)运用的方法不同。

(4)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四、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1: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4.保障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据统计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多达120余种,各种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可分为四类2:

1.申诫罚。亦称声誉罚是行政处罚机关向相对人发出警告,申明其具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声、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在违法。申诫罚属于行政处罚中最轻的处罚种类。具体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其中以警告最为典型和常用。

2.财产罚。财产罚是对违法者剥夺一定财产或者科以财产给付义务的处罚类型,即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经常使用的有罚款、没收非法财产或非法所得等。 1

2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188-189页。 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190页。

3.行为能力罚。亦称资格罚,是一种取消或限制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类型,一般来说,该行为能力或资格是个人、组织赖以从事某种活动的条件,不具备该行为能力或资格,就无法从事某种活动。主要有吊扣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4.人身罚。又称人身自由罚,是指短期内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种类,典型的人身罚就是行政拘留。人身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以防人身罚的滥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下面仅对这六种行政处罚作以简要说明。

(1)警告。

(2)罚款。

(3)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6)拘留,也称行政拘留。

除上述行政处罚种类之外,我国行政处罚法还确认,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合法有效的处罚种类,如对外国人违法的驱逐出境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创制或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设定作了以下规定:

1.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2.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4.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法规已作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下,规章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规章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这两种行政处罚。此外,国务院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虽无规章制定权,但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这两种行政处罚。

对于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种情况:其中部门规章规定的罚款由国务院限额。国务院对此作出的规定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设定行政处罚以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及管辖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也就是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它不等同行政主体。在我国行政

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以下几类:

(一)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治安管理的处罚权明确赋予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属于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方面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经特别决定而获得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是指某一行政机关经过国务院决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行使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种行政处罚权来自有关机关的特别决定,其目的是为了实施综合执法,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减少职权纠纷。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性质上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因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专门赋予这类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如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就赋予卫生防疫站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根据这种授权,该类组织就成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性质上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因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自己具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行使,受委托的组织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受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代替该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处罚法》第19条对这种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几种情况。

(一)职能管辖。这是由依法管理不同事项的行政主体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在实施行政处罚上所作的分工。职能管辖通常由各种行业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如工商法律、法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税收违法案件实施税务处罚等等。《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就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问题。

(二)地域管辖。

(三)级别管辖。

(四)指定管辖。

除以上四种管辖以外,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管辖规定的,按规定的情况实施管辖。如在有些情况下,单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已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就按照这一特别规定执行。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应罚对象具体运用行政处罚法规范、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行政处罚适用要对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方法、程序等进行具体运用,因而它是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亦即在什么情况或状态下能够进行处罚,在什么情况或状态下不能进行处罚。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事实条件、主体条件、对象条件、程度条件和时效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客观事实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须符合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资格主体实施。

3.受罚对象必须是违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并且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

4.违法行为应达到依法该受处罚的程度。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只是手段,其目的不是为罚而罚,而是在于纠正违法和防范违法。因此,行政处罚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同时有权责令受罚对象纠正其违法行为,改正其违法行为。如果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只是一罚了之,对违法行为及其后果不令其纠正而任其存在,这样并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反而会产生以处罚认可违法的不良后果。行政处罚和责令纠正是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采取的两种手段,两者不能替代,不能只罚不管,也不能管而不罚。

2.一事不两次以上罚款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款”的原则,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同一个违法行为”即同一个违法事实,包括一个行为(或事实)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即同一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即不同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包括多个违法行为,也不包括“同一类违法行为”。“同一类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一个违法行为结束后,又实施了相同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表明当事人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对于这两种违法行为可以分别予以处罚。

(2)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处罚,如果处罚是罚款的则只能适用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止停业等形式,但不能再罚款。

(3)同一性质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以及其他处罚形式的并处,但不能罚款两次。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并处,如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执照等。

(4)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同时构成犯罪的,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依法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仍可适用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是对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的规定,也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重要体现。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仅限于违法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两个或多个违法行为;仅限于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已经判处的拘役或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罚款可以折抵已经判处的罚金,其它行政处罚则不能折抵刑罚。

4.行政处罚追责限时原则。追责限时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

这个期限,就不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就是追责时效的规定。对2年的计算方法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2年时效,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则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年时效。此外,其它法律针对某类行政处罚的特点,专门另行规定了追责时效,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追究治安违法行为的时效为6个月,《海关法》规定追究走私行为的时效为3年。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是行政处罚运用于各种行政违法案件和违法者的方式或方法。行政处罚主体在行政处罚适用中,应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罚方法,下面仅介绍几种主要的处罚方法。

1.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对某些具有违法行为的人因有特定情形而不实施处罚,以正确实现行政处罚的适用目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处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2)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超过追责时效的,也不再予以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就轻、就低予以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以下几种情况:(1)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处罚方式或幅度内,适用严厉的处罚方式或就高、就重予以处罚。从重处罚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1)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2)在结伙实施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3)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4)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的;(5)抗拒、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6)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7)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证据,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

4.分别处罚。分别处罚,是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中的多个当事人或者对同一当事人不同种类的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加以确定,并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分别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处罚实施机关应根据他们各自在违法活动中的情节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罚并分别执行;(2)对一人同时实施了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由同一个处罚实施机关管辖的,处罚机关应对其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然后合并执行;(3)法人、其他组织等团体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对单位、单位的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并分别执行。

第五节 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指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过程和方式。行政处罚程序属于行政程序中的一种。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0、31、32条分别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是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都必须遵守的原则。(1)查明事实后,才决定处罚。(2)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二、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案情方面,违法事实确凿、清楚;(2)在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的依据;(3)在处罚程序上,对公民是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对单位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2.简易程序的主要过程

(1) 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让当事人知道执法人员的身份

(2) 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将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5)执法人员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在适用范围上可与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相重合。主要过程有:

1.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所发现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违法活动,将其登记并确立为应受到调查处理的案件的活动。立案的条件是: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机关管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立案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应当填写专门格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

3.决定处理。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制作符合法律形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决定书的送达。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程序。

1.听证程序的特征。(1)听证是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中既是调查者、主持者,又是行使处罚裁决或决定的主体;(2)听证具有公开性,可以有效防止行政人员的腐败和权力滥用,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4)听证程序只适用行政处罚的特定案件,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适用听证程序;(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2.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几种较重大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这几种行政处罚是:(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等。属于听证适用范围的较大数额的罚款,其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权力机

关或者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这类规定一律应予以公布。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听证主持人员。为了正常有效地进行听证活动,行政机关应确定主持听证的工作人员。一般应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听证,行政机关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则可以指定其内部非承办违法案件部门的工作人员主持听证,以避免听证主持人本身就是违法案件承办人或者与违法案件承办人有利害关系。

4.听证的举行。听证活动的进行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至2人(包括律师)代理。如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5)听证的步骤主要分为:①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者的身份,并宣布听证会开始;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予以行政处罚的理由;③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④双方辩论和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

(6)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4.经听证后,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最后决定。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对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罚款处罚,实行决定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制度,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出,可以实施当场收缴罚款。

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0%加处罚款。

2.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一时难以缴清罚款的,经申请并由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其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

六、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过程中常见错误或失误

1、程序方面

示证;处罚后补证;不告知或告知时间颠倒,或告知错误(如复议、起诉时间没有统一到复议法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上来);证据保全不经批准或不登记或登记不细致明确;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等等等等。

2、证据方面

不确实。用传来证据或大量言词证据定性;语义不通逻辑混乱;使得客观事实真相产生合理怀疑。

不充分。六合要素五大情节缺乏,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

3、适用法律方面

不引用或只引用违法及处罚法条中之一;引用不具体;引用作废的法条;引用的法条与查明的违法事实不对应;

4、法律文书表述及制作、送达方面

语义不通,逻辑混乱;漏项;送达时间及方式上自相矛盾

[本章小结]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处罚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民事制裁有明显不同,也不同于行政处分和执行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一事不两次以上罚款的原则;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四类。行政处罚是由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之间在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有明确的权限分工。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几种情况。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应受罚的对象具体运用行政处罚法规范,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把握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分别处罚、追责时效的具体运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过程和方式。行政处罚的程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听证程序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程序。

[关键术语]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处罚法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人身罚(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行为罚(又称资格罚、能力罚) 财产罚 申诫罚(声誉罚) 执行罚

[核心练习]

一、填空题

1.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

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的公务实施的一种 。

3.按行政处罚的性质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 、 四类。

4.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罚有两种形式,即和。

5.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罚。

6.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

7.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 指定管辖。

8.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9.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 。

1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日内提出。

1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的机构分离。

1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 。

14.《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在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时效 。

15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二、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是( )。

A、行政征收 B、行政没收 C、行政征用 D、查封扣押

2.下列行为中属于非行政处罚的是( )。

A、没收财物 B、开除公职 C、行政拘留 D、罚款

3.下列行政处罚中属于行为罚的有( )。

A、责令停产停业 B、行政拘留 C、劳动教养 D、吊销营业执照

4.下列属于申诫罚(声誉罚)的有( )。

A、警告 B、记过 C、通报批评 D、公布开除

5.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营业执 C、行政拘留 D、数额较大的罚款

6.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为( )。

A、听证提出 B、听证通知 C、作出处罚决 D、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7.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含义有( )。

A、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主体 B、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C、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D、处罚的对象是法定的

8.行政处罚应遵循的最主要的原则有( )。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正公开原则 C、一事不再罚原则 D、过罚相当原则

9.一般说来,有( )情形之一的,对行为者不处罚。

A、无责任能力者违法的 B、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

C、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 D、醉酒后没有故意违法的

10.行政处罚只能( )。

A、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 B、由公安机关执行

C、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

D、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实施的惩戒措施

11.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

A、撤销 B、被告履行 C、变更 D、部分撤销

12.对偷、漏关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哪一个机关给予处罚( )。

A、海关 B、税务机关 C、财政机关 D、工商管理机关

13.行政处罚决定属于( )。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要式行政行为 D、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14.对受罚人无故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罚款决定,行政机关可依法予以( )。

A、执行罚 B、行政处罚 C、代执行 D、适当减免

15.行政机关吊销任职资格证书的行为,属于( )。

A、人身罚 B、行为罚 C、执行罚 D、行政处分

三、判断题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惩戒,两者在实质上无区别。( )

2.执行罚就是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 )

3.行政规章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

4.对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5.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既可针对个人又可针对组织。( )

6.行政处罚可以适用于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公务员。( )

7.《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程序是所有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

8.《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个以上行政处罚。( )

9.凡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根据处罚法定原则,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10.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1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1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必须参加。( )

1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

15.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

四、名词解释

行政处罚 “一事不二罚” 行为罚 申诫罚

五、简答题

1.简述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2.简述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3.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4.简述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5.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6。论述行政处罚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

[案例一] 1999年10月15日,某市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糕点加工个体户张某的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检查中发现张某的糕点加工房多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室内放有变质食品;加工用具及食品容器上有油垢;案板上有苍蝇。对此,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作了食品卫生检查记录,并提出“限三天改进,罚款人民币300元”的处理意见,张某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张某的卫生许可证。10月18日,卫生防疫站对张某作出了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张某。张某在10月19日向市卫生防疫站交纳罚款300元。两天后,卫生防疫站派人到张某的糕点加工房进行检查,认为仍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卫生许可证仍未发还给张某,限张某两天改进。10月24日,卫生防疫站再次派人到张某的加工房去检查验收时,张某的加工房上锁,无人值守。第二天,市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通知张某同志去加工房检查验收改进情况,张某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前往,使验收工作未能按期进行。张某认为市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的认定记录不准确,处罚过重,扣留卫生许可证无法律依据,于是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决定,返还罚款,赔偿因扣留卫生许可证而造成的损

失。复议机关经复议审查核实后认为:市卫生防疫站出于食品卫生管理的目的,扣留卫生许可证,无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张某在受到卫生防疫站的处罚后,其糕点加工不能正常营业的原因虽与卫生许可证被扣有关,但主要是由于本人不按期改进卫生条件和不积极配合检查验收造成的,要求返还罚款和赔偿因扣留卫生许可证而停业造成的损失的理由不成立,遂作出维持市卫生防疫站对张某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提问:(1)卫生防疫站有无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2)对卫生防疫站的处罚行为不服向谁申请复议?为什么?

(3)扣留张某的卫生许可证是不是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为什么?

(3) 复议决定中仍然维持了暂扣张某的卫生许可证这一行为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案例二] 李某和王某均为年满14岁的学生。某日,李某在家里挨了打,下午放学后不敢回家,与同学王某一起在马路上闲逛。夜间零点左右,两人翻过体育场外围铁栏杆,进入场内北侧自行车整件集装箱货场内,划着火柴照亮后,钻进了盖集装箱的帆布下,没想到火苗引着了包装油纸,火势蔓延,越烧越旺,他俩扑救不及,吓得悄悄逃离了现场。多亏驻场警卫和消防战士迅速赶到,扑灭了烈火。这场火烧毁了30个“永久”牌自行车套件集装箱,经济损失达1万多元。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裁决,责令李某、王某二人共赔偿6000元的经济损失,并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由于他俩年少,尚未有经济收入,因此,由他俩的父母代交赔偿金。

提问:(1)本案中对李某、王某可否给予行政拘留?(2)责令李某、王某二人共赔偿6000元的损失是否是行政处罚,为什么?(3)由李某、王某二人的父母代交赔偿金是否正确?

[案例三] 出租司机王某驾驶出租车于2002年3月15日在外三环线超速、压黄线超车时,被值勤交警发现。交警对王某进行了教育并处以罚款20元。王某于次日到工商银行×储蓄所交通违章罚款代收窗口交了罚款。

提问:(1)王某受到的交通违章罚款适用什么程序?(2)在郊区对王某罚款20元可否当场收缴?为什么?

[案例四]2006年6月2日,原告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该公司冀D –58899号牌汽车往淄博市运石子,当行至国道308线山东省高唐县时因其车辆货物超限运输,被高唐公路管理局以超限运输当场处罚500元,处罚决定书规定,当事人应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3日内予以纠正。王某缴纳罚款后未卸载超限货物,超限车辆由该车的另一司机黄某驾驶,继续前行。当行至济青路章丘市境内时,被章丘市交通局查处。章丘市交通局认为该车辆超限101%运输,对58吨超限货物进行了卸载,并于同日作出0501C[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司机黄某罚款10000元。黄某缴纳罚款后于2006年8月23日以章丘市交通局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章丘市交通局作出的0501C[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诉讼中,被告以处罚主体不当为由,于2006年10月27日自行撤销0501C[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原告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交通违法通知书,并于2006年11月3日举行听证会,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

0501C[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2006年6月2日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冀D-58899货车在济青路明水段无超限运输通行证擅自超限运输,车辆超限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山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原告不服,于2006年11月27日以被告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情况]

原告河北华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6月2日8点我单位号牌为冀D-58899的货车从济南市明水路段经过时因超限被章丘市交通局罚款,被处罚的人为黄某;在当日的凌晨该车已在高唐县也因超限被处罚过,被告的处罚属于两次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0501C[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章丘市交通局辩称, 2006年6月2日原告所属的冀D-58899号货车未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运输石子,车辆超限101%,我局对其进行的处罚,与高唐公路局的处罚事实是两个不同的违法事实,且被处罚主体不同,不存在就同一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一事再罚的问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章丘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违反该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十四条规定:“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原告车辆未经批准超限运输,违反了上述规定,被告依职权查明事实,履行了告知、组织听证、送达等法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交通行政处罚,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认为被告再次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原告的违法超限车辆,在经过山东省高唐县境内时,高唐公路管理局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对司机王某进行了处罚,被处罚人交纳了罚款500元,超限运输的该个违法行为被处罚完毕,之后该车由另一司机黄某继续超限驾驶,系同一车辆实施的又一违法行为,被告对此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属于一事再罚。因此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

款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章丘市交通局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0501C[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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