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辨析题和材料题

思修考试辨析题

1、有人认为,互联网是个虚拟空间,没有人会把它当成现实,因此没有必要讲诚信。

答:错(2分)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交流、经济等各方面都离不开网络,网络已经成为公共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和场所;(2分)互联网的确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也是一种重要的信息平台与交流工具,使用它的则是现实生活中的个体;(1分)在网络生活中不讲诚信等也会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危害;(1分)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也需要提倡诚信等网络道德。(1分)

2、道德的本质就是一种文明程度的反映,因此,它是社会文化的反映。

答:错(2分);道德本质上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2分)首先,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1分)其次,社会经济关系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各着道德的主要原则和规范;(1分)最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须引起道德的变化。(1分)

3、竞争与合作从本质上讲是对立的。

答:错(2分)从形式上看,竞争与合作是对立的;(1分)从本质上看,二者是相互伴随、相互统一的;(1分)竞争离不开合作,竞争获得的胜利通常总是某一群体内部或多个群体之间通力合作的结果;(1分)合作也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的合作就缺乏活力;(1分)竞争促进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合作又增强竞争的实力,正是在这种竞争中的合作和合作中的竞争,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1分)

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致的。

答:对。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论断,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将大大加快,从而必然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更多的物质条件和实践经验。实践证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我国人民的思想将进一步解放,精神文明建设将逐步向前推进。

5.道德在原始社会就产生了,因此不具有阶级性。

答:错。道德在原始社会并没有阶级性,因为那时没有阶级。但是在阶级社会中,

道德具有阶级性。表现为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

6 .国家的富强主要表现为经济实力的强大,因此,精神文明建设可搞可不搞。 答:错。经济实力的强大,只是国家富强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富强还表现为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风气良好以及教育科学文化水平的发展。也就是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搞好了,不仅能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能保证经济发展具有真正健康的意义。

7 .从“衣食足而知荣辱”这句话中,就能得出“物质文明建设搞好了,精神文明建设自然而然会搞好”的结论。

答:错。物质文明建设搞好了,只能为精神文明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能更有效地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发展,但不能说物质文明建设搞好了,精神文明建设自然而然就会搞好。首先,精神文明建设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不同的内容,从而使精神文明的建设具有自己独特的方式、规律和结果。其次,同物质文明相比,

精神文明的社会特征和社会差异比较明显,在不同制度的社会中,可以有比较相似的物质文明成果,但不可能有同样相似的精神文明内涵和成果。所以不能认为,物质文明建设搞好了精神文明建设自然而然会搞好。

8.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

答:正确。党的十五大报告同时使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两个概念,明确指出这两个概念是一致的 o

(1) 指导思想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2) 基本内容都是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

(3) 根本任务都是培育四有新人。

9. 近几年来,在我国精神文明领域内所出现的一些腐朽、丑恶现象说明,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不应奉行对外开放的方针。

答:错。近几年来,在我国精神文明领域中的确出现了一些丑恶和腐朽现象,其中有一些也的确是在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没落思想的影响下才出现的,但是不能简单地把这些现象归因于对外开放本身。对外开放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不仅适用于物质文明建设,而且适用于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一种开放、发展的科学。另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其思想道德和教育文化方面固然有许多糟粕,但同时也有许多值得借鉴学习之处。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实行对外开放,可以使我们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促进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只要我们在向他国学习时,注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切实加强国内的精神文明建设,上述的问题便总会得到解决。关起门来搞精神文明建设与关起门来搞物质文明建设一样是不可取的。

二、材料题:

1.“我们和我们的祖先生长在中国,因此做人首先要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中国是文明大国,过去曾是强国,近代由于社会制度和闭关锁国政策而贫穷落后,如今有了正确的社会主义制度和路线,正在奋起直追,经过今后几代人的努力,将步入富强之林。历史长河中的一些教训在所难免,怨天尤人徒劳无益。中国人的勤劳品质与凝聚力举世公认,我们要以做当代的中国人而自豪!”(《院士谈做人、求知、问学》学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请结合上述材料或组织的有关爱国主义的活动谈谈你对爱国主义内涵的理解?大学生应该如何爱国?

a、 爱国主义,是千百年来生活于同一国家的人民,基于全民族国家的人民的最高利益而形成的对祖国的亲切、热爱、依恋之情,以及在这种感情的支配下的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实践行为。它在不同的时代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它在谋求和维护全民族国家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本质是始终如一的。(2分)

b、 作为祖国养育的儿女,我们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情感、利益、道义和精神上的血肉联系和内在统一性。热爱祖国是大学生形成完整的人格和建构全面的自我认同的内在要素。做一个坚定的爱国者是当代大学生成人和成才的基本要求。

c、 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分子,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继承人和弘扬者,当代大学生要成为合格的“四有”公民、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有责任和义务做一个坚定的爱国者。(2分)

d、 大学生要做坚定的爱国者,就应当积极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2分)

e、 大学生要做坚定的爱国者,就应当在民族精神的鼓舞和激励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积极进取,努力奋斗。(2分)

f、 大学生要做坚定的爱国者,就应当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2分)

g、 大学生要做坚定的爱国者,就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崇高的理想和信念,加强修养,为中华之崛起而发奋成才。(2分)

2.你的一位大学同学近日有些苦闷,他来信说:我一直在想我们该追求什么?追求出人头地,追求为国家为社会做贡献,还是追求淡泊名利,于平凡中寻找自己人生的真谛呢?真是“高尚的理想可望而不可及,努力奋斗多得太累,追逐名利没有意义,安于现状又很无聊„„,心中茫然不知所从。”

请你围绕人生理想的话题给他回一封信。

a.分析:(3分)上述同学的苦闷和茫然是由于:

(1)不了解理想作用及其层次问题

(2)缺乏对崇高理想的追求

(3)对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的关系等存在模糊认识

(4)未能处理好理想与现实的关系等。(只要点出一、二个方面并进行分析可给分)

b.理想定义(2分):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政治立场和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c.理想包含四个方面(2分):生活理想、职业理想、道德理想和社会理想;两个层次:即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

d.理想的作用:(3分)理想不论高低,都有一定的人生指导作用。理想是人生的精神支柱,是人生的指路明灯,也是人生力量的源泉,是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1分)

但是,不同类型和层次的理想,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及力度是不同的。理想的层次越高,其所提供的动力就越大,反之则越小。科学的崇高的理想对个人和社会有促进作用,(2分)

e.(2分)崇高的人生理想作为一种社会理想,不仅是对未来社会的科学预见,而且也包含着理想人格的价值标准、伦理道德和行为规范。人们确立了崇高的理想,就会具有明确的人生目标,极大地发挥个人潜力,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把自己塑造成最有贡献的理想形态,为了实现目标而不断调整自我,消除这些苦闷和偏狭的认识,走在时代的最前列,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如果没有答出第5点,按第6点答题,也可给2分。

f.社会理想和个人理想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2分)

一方面,社会理想决定、制约着个人理想。个人理想的建立,要有社会理想作指导,个人理想的实现有待于社会理想的实现,个人理想只有同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相结合才有可能变为现实。(2分)

另一方面,个人理想服从和体现社会理想。社会理想不排斥而是包括和反映着千百万人的个人理想,并只有依靠千百万人的实践才能实现。如果没有个人理想,没有在社会理想指导下的个人理想的实现,那么,社会理想就会成为空想或幻想。总之,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是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

3.请分析下列材料,并谈谈你的观点:

材料一:某大学一名女生因为晚上自习回来,寝室同学未开门,第二天就将两公升汽油倒在寝室地板上点燃,酿成火灾„„;近年来大学生由于心理问题引发的休学、退学乃至自杀、凶杀等恶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这一问题已成为影响大学生健康成长以及高校稳定的突出因素。-------《中国教育报》2001年9月06日

材料二:某著名高等学府的女生结束自己生命的理由是买不起一件喜欢的新衣;其他学生自杀的理由也很琐碎,可以说无所不包。教育界曾为这一切究竟归咎于心理还是道德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专家认为,心理固然脆弱,但极度自我中心,漠视社会家庭责任的道德失落与人格缺失也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人民网2001.8.22教育时评

两份材料充分说明心理健康在个人成长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青年期是一个人生发展的转折时期,也是一个人生发展的“多事之秋”,而大学生的人生发展特点,又使得大学生比一般的社会青年更容易出现各种心理问题。从大学生人生发展特点来看,大学生人生发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是单一的人生经历。二是个体化的生活道路。三是知识分子的生活方式。 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既是心理问题,也是道德问题。从心理健康的含义来看,健康就内在地包含了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内容,因此道德因素本身就是心理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内在地包含了道德健康的成份。

从心理健康与道德健康之间的关系来看,根据个体素质结构的层次理论,心理健康处于比道德健康更基础的层面,心理健康是道德健康的基础,反之,道德健康决定了心理健康的层次和水平。心理不健康的个体,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道德方面的问题,反之,道德有问题的人,其心理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

因此,在培养学生心理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过程中,应把两者结合起来,通过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形成思想道德素质的良好基础;从另一方面,也要通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提升个体心理健康的水平和层次。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案例分析题汇总

3.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3.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5.1、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1、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5.2、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5.2、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6.1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

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6.1、(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

(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

(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

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答:(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思修考试辨析题

1、有人认为,互联网是个虚拟空间,没有人会把它当成现实,因此没有必要讲诚信。

答:错(2分)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交流、经济等各方面都离不开网络,网络已经成为公共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和场所;(2分)互联网的确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也是一种重要的信息平台与交流工具,使用它的则是现实生活中的个体;(1分)在网络生活中不讲诚信等也会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危害;(1分)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也需要提倡诚信等网络道德。(1分)

2、道德的本质就是一种文明程度的反映,因此,它是社会文化的反映。

答:错(2分);道德本质上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2分)首先,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1分)其次,社会经济关系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各着道德的主要原则和规范;(1分)最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须引起道德的变化。(1分)

3、竞争与合作从本质上讲是对立的。

答:错(2分)从形式上看,竞争与合作是对立的;(1分)从本质上看,二者是相互伴随、相互统一的;(1分)竞争离不开合作,竞争获得的胜利通常总是某一群体内部或多个群体之间通力合作的结果;(1分)合作也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的合作就缺乏活力;(1分)竞争促进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合作又增强竞争的实力,正是在这种竞争中的合作和合作中的竞争,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1分)

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致的。

答:对。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论断,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将大大加快,从而必然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更多的物质条件和实践经验。实践证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我国人民的思想将进一步解放,精神文明建设将逐步向前推进。

5.道德在原始社会就产生了,因此不具有阶级性。

答:错。道德在原始社会并没有阶级性,因为那时没有阶级。但是在阶级社会中,

道德具有阶级性。表现为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

6 .国家的富强主要表现为经济实力的强大,因此,精神文明建设可搞可不搞。 答:错。经济实力的强大,只是国家富强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富强还表现为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风气良好以及教育科学文化水平的发展。也就是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搞好了,不仅能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能保证经济发展具有真正健康的意义。

7 .从“衣食足而知荣辱”这句话中,就能得出“物质文明建设搞好了,精神文明建设自然而然会搞好”的结论。

答:错。物质文明建设搞好了,只能为精神文明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能更有效地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发展,但不能说物质文明建设搞好了,精神文明建设自然而然就会搞好。首先,精神文明建设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不同的内容,从而使精神文明的建设具有自己独特的方式、规律和结果。其次,同物质文明相比,

精神文明的社会特征和社会差异比较明显,在不同制度的社会中,可以有比较相似的物质文明成果,但不可能有同样相似的精神文明内涵和成果。所以不能认为,物质文明建设搞好了精神文明建设自然而然会搞好。

8.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

答:正确。党的十五大报告同时使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两个概念,明确指出这两个概念是一致的 o

(1) 指导思想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2) 基本内容都是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

(3) 根本任务都是培育四有新人。

9. 近几年来,在我国精神文明领域内所出现的一些腐朽、丑恶现象说明,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不应奉行对外开放的方针。

答:错。近几年来,在我国精神文明领域中的确出现了一些丑恶和腐朽现象,其中有一些也的确是在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没落思想的影响下才出现的,但是不能简单地把这些现象归因于对外开放本身。对外开放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不仅适用于物质文明建设,而且适用于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一种开放、发展的科学。另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其思想道德和教育文化方面固然有许多糟粕,但同时也有许多值得借鉴学习之处。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实行对外开放,可以使我们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促进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只要我们在向他国学习时,注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切实加强国内的精神文明建设,上述的问题便总会得到解决。关起门来搞精神文明建设与关起门来搞物质文明建设一样是不可取的。

二、材料题:

1.“我们和我们的祖先生长在中国,因此做人首先要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中国是文明大国,过去曾是强国,近代由于社会制度和闭关锁国政策而贫穷落后,如今有了正确的社会主义制度和路线,正在奋起直追,经过今后几代人的努力,将步入富强之林。历史长河中的一些教训在所难免,怨天尤人徒劳无益。中国人的勤劳品质与凝聚力举世公认,我们要以做当代的中国人而自豪!”(《院士谈做人、求知、问学》学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请结合上述材料或组织的有关爱国主义的活动谈谈你对爱国主义内涵的理解?大学生应该如何爱国?

a、 爱国主义,是千百年来生活于同一国家的人民,基于全民族国家的人民的最高利益而形成的对祖国的亲切、热爱、依恋之情,以及在这种感情的支配下的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实践行为。它在不同的时代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它在谋求和维护全民族国家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本质是始终如一的。(2分)

b、 作为祖国养育的儿女,我们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情感、利益、道义和精神上的血肉联系和内在统一性。热爱祖国是大学生形成完整的人格和建构全面的自我认同的内在要素。做一个坚定的爱国者是当代大学生成人和成才的基本要求。

c、 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分子,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继承人和弘扬者,当代大学生要成为合格的“四有”公民、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有责任和义务做一个坚定的爱国者。(2分)

d、 大学生要做坚定的爱国者,就应当积极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2分)

e、 大学生要做坚定的爱国者,就应当在民族精神的鼓舞和激励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积极进取,努力奋斗。(2分)

f、 大学生要做坚定的爱国者,就应当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2分)

g、 大学生要做坚定的爱国者,就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崇高的理想和信念,加强修养,为中华之崛起而发奋成才。(2分)

2.你的一位大学同学近日有些苦闷,他来信说:我一直在想我们该追求什么?追求出人头地,追求为国家为社会做贡献,还是追求淡泊名利,于平凡中寻找自己人生的真谛呢?真是“高尚的理想可望而不可及,努力奋斗多得太累,追逐名利没有意义,安于现状又很无聊„„,心中茫然不知所从。”

请你围绕人生理想的话题给他回一封信。

a.分析:(3分)上述同学的苦闷和茫然是由于:

(1)不了解理想作用及其层次问题

(2)缺乏对崇高理想的追求

(3)对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的关系等存在模糊认识

(4)未能处理好理想与现实的关系等。(只要点出一、二个方面并进行分析可给分)

b.理想定义(2分):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政治立场和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c.理想包含四个方面(2分):生活理想、职业理想、道德理想和社会理想;两个层次:即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

d.理想的作用:(3分)理想不论高低,都有一定的人生指导作用。理想是人生的精神支柱,是人生的指路明灯,也是人生力量的源泉,是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1分)

但是,不同类型和层次的理想,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及力度是不同的。理想的层次越高,其所提供的动力就越大,反之则越小。科学的崇高的理想对个人和社会有促进作用,(2分)

e.(2分)崇高的人生理想作为一种社会理想,不仅是对未来社会的科学预见,而且也包含着理想人格的价值标准、伦理道德和行为规范。人们确立了崇高的理想,就会具有明确的人生目标,极大地发挥个人潜力,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把自己塑造成最有贡献的理想形态,为了实现目标而不断调整自我,消除这些苦闷和偏狭的认识,走在时代的最前列,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如果没有答出第5点,按第6点答题,也可给2分。

f.社会理想和个人理想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2分)

一方面,社会理想决定、制约着个人理想。个人理想的建立,要有社会理想作指导,个人理想的实现有待于社会理想的实现,个人理想只有同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相结合才有可能变为现实。(2分)

另一方面,个人理想服从和体现社会理想。社会理想不排斥而是包括和反映着千百万人的个人理想,并只有依靠千百万人的实践才能实现。如果没有个人理想,没有在社会理想指导下的个人理想的实现,那么,社会理想就会成为空想或幻想。总之,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是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

3.请分析下列材料,并谈谈你的观点:

材料一:某大学一名女生因为晚上自习回来,寝室同学未开门,第二天就将两公升汽油倒在寝室地板上点燃,酿成火灾„„;近年来大学生由于心理问题引发的休学、退学乃至自杀、凶杀等恶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这一问题已成为影响大学生健康成长以及高校稳定的突出因素。-------《中国教育报》2001年9月06日

材料二:某著名高等学府的女生结束自己生命的理由是买不起一件喜欢的新衣;其他学生自杀的理由也很琐碎,可以说无所不包。教育界曾为这一切究竟归咎于心理还是道德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专家认为,心理固然脆弱,但极度自我中心,漠视社会家庭责任的道德失落与人格缺失也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人民网2001.8.22教育时评

两份材料充分说明心理健康在个人成长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青年期是一个人生发展的转折时期,也是一个人生发展的“多事之秋”,而大学生的人生发展特点,又使得大学生比一般的社会青年更容易出现各种心理问题。从大学生人生发展特点来看,大学生人生发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是单一的人生经历。二是个体化的生活道路。三是知识分子的生活方式。 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既是心理问题,也是道德问题。从心理健康的含义来看,健康就内在地包含了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内容,因此道德因素本身就是心理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内在地包含了道德健康的成份。

从心理健康与道德健康之间的关系来看,根据个体素质结构的层次理论,心理健康处于比道德健康更基础的层面,心理健康是道德健康的基础,反之,道德健康决定了心理健康的层次和水平。心理不健康的个体,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道德方面的问题,反之,道德有问题的人,其心理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

因此,在培养学生心理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过程中,应把两者结合起来,通过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形成思想道德素质的良好基础;从另一方面,也要通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提升个体心理健康的水平和层次。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案例分析题汇总

3.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3.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5.1、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1、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5.2、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5.2、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6.1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

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6.1、(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

(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

(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

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答:(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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