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教案[实用]

第十章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

教学目的

1、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含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2、掌握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教学重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及其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难点]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时数]1课时

[教学内容]

一、刑事诉讼

1、诉讼的含义:“诉,告也”,“讼,争也”

其定义是:诉讼是讼争一方或双方将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述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诉讼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不断地赋予特殊含义。按照诉讼纷争的内容,可将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类。

2、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有区别,我国的刑事诉讼属于广义的。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狭义的专指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有六个方面的特点(P4-P5)。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属于程序法。

2、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刑事诉讼活动。

3、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共有七个方面(P6)。

4、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存在于广义及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之中。

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广义的。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

A、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即宪法是“母法”,刑事诉讼法是“子法”。

B、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C、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A、二者都属于刑事法律,都是用于解决犯罪问题的法律。

B、二者之间是形式的统一,也是方法与任务的统一。

C、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失去了目的和意义。P9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异同:

A、都属于程序法,三个诉讼法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

B、三大诉讼法各自解决的的实体问题的性质是不同。

C、在主持诉讼的专门机关上、在诉讼程序上、在证据制度上在诉讼结果上都有区别。

四、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三个方面)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3、刑事诉讼实

五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1、弹劾式诉讼制度

弹劾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具体而言,弹劾式诉讼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第一,“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第二,国家裁判机关只负责对诉讼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至于其他诉讼事宜,如传唤证人、收集证据,则全由诉讼双方共同负责。

第三,控告人与被告人均为诉讼主体,二者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共同主导着诉讼程序的进程与结局。国家裁判机关则居于中立地位,作为超然第三方听取证据,作出裁判。

第四,在案件难以裁断时,往往诉诸有着浓厚宗教色彩的神誓裁判。如,共誓涤罪、决斗等。

以现代的眼光看,弹劾式诉讼具有以下优点可资借鉴:第一,“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的作法,确保了裁判者的中立地位,同时也有助于避免裁判者集控诉权与审判权于一身而带来的角色冲突。第二,原被告享有同等诉讼权利并主导诉讼活动的发展;裁判者只负责听取证据和辩论,默察其间,以不过多的干预换取诉讼双方的充分辩论。第三,诉讼以言词、公开的方式进行,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判决的接受和承认。

但是,其不足之处也十分明显。在此,姑且不说其神明裁判的历史局限性,但就诉讼制度而言,其弊端有二:第一,不利于追诉犯罪。第二,不利于保护被害人权益。

2、纠问式诉讼制度

一般来说,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大陆各国的纠问式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国家官员依职权主动追查犯罪,而无需等待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告。相对于弹劾式诉讼的“不告不理”,纠问式诉讼更强调国家在追诉犯罪方面的责任,实行的是“不告也理”。

第二,在诉讼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不享有任何诉讼权利,唯有负责审判的国家官员菜是诉讼主体。

第三,整个诉讼以秘密、书面的方式进行。

第四,采法定证据制度,被告人的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在一定证据基础上,为获取被告人供述,可以采取刑讯。

与弹劾式诉讼相比,纠问式诉讼大大强化了惩罚犯罪的能力。在这种诉讼模式中,

被认为犯罪的人几乎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就此而言,纠问式诉讼取代弹劾式诉讼意味着一种制度上的进步。第一,纠问式诉讼是一种漠视个人人格尊严的制度。

第二,纠问式诉讼尽管有“诉讼”之名,却无诉讼之实。

第三,刑讯的野蛮残忍,再加上法定证据制度的机械僵硬,使得纠问式诉讼在制度设计上完全走向了人性的反面。而违背人性的制度尽管可以在强权维持下得以存在,却最终无法长久。

(二)外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职权主义诉讼制度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在诉讼理论上,称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又称“审问制”,其主要特点是注重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称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主要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只是居中裁判。

1、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制度

在诉讼结构上,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pol.ice、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

(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2、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

在诉讼结构上,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侦查主要由pol.ice机关进行。

(2)在起诉方式上,英国历史上检察官、pol.ice、go-vern-ment机关、商号及公民个人都有起诉权,实际上绝大部分案件由pol.ice部门负责起诉。

(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

(4)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

3、混合式诉讼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呈现相互融合、吸收的趋向,有的国家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和职权主义诉讼两种制度的因素,形成混合式诉讼,又称“折衷主义”诉讼。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其基本特征有:

(1)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的特点,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在法庭审判中,实行交叉询问等制度。

(2)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点,肯定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主观能动性。

(3)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

(4)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5)控诉、辩护、审判三角鼎立,构建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混合式诉讼是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大力吸收当事人主义的积极因素之后形成的一种诉讼制度。这一诉讼制度结合了两种诉讼制度的长处和优点,尽力避免缺点,既强调了对人权的保障,又不忽视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提高效率,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典范。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发展史:夏朝—„„明朝—清朝

2、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A、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基本不分;

B、皇帝(或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C、司法行政不分,司法从属于行政;

D、维护统治者特权,实行公开的不平等;

E、刑讯逼供,罪从供定;F、具有重狱讼、慎刑罚的精神

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1、清末的刑事诉讼法特点:西方法律、法学进入中国立法领域,中国法律开始近代化、资产阶级化的转折。

2、清末的刑事诉讼法律方面的立法有:

A、《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但未公布即宣告作废。

B、《法院编制法》(1906年至1909年)。

C、《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虽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草案,但未及颁行,清就灭亡了。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1、南京临时与刑事诉讼法;2、北洋go-vern-ment与刑事诉讼法;3、国民partygo-vern-ment与刑事诉讼法。

新中国与刑事诉讼法

1、建国初期颁布的有关单行本。

2、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80年施行) 3、1996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中国特色

本章思考题:1、纠问式诉讼、弹劾式诉讼的概念、特点。

2、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的概念、特点。3、中国古代司法的特点。

六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根据

(一)、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即立法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即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律,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规范刑事诉讼程序所要达到的目标。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即根据宪法制定的。

七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体有: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这项任务的具体体现主要有:

1、司法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分子,同时可以使有违法行为的人迷途知返,使那些不稳定分子逐渐养成守法的习惯,减少和预防犯罪。

2、司法机关通过整个诉讼活动,教育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3、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和法律宣传,教育公民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章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

教学目的

1、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含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2、掌握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教学重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及其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难点]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时数]1课时

[教学内容]

一、刑事诉讼

1、诉讼的含义:“诉,告也”,“讼,争也”

其定义是:诉讼是讼争一方或双方将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述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诉讼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不断地赋予特殊含义。按照诉讼纷争的内容,可将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类。

2、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有区别,我国的刑事诉讼属于广义的。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狭义的专指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有六个方面的特点(P4-P5)。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属于程序法。

2、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刑事诉讼活动。

3、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共有七个方面(P6)。

4、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存在于广义及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之中。

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广义的。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

A、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即宪法是“母法”,刑事诉讼法是“子法”。

B、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C、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A、二者都属于刑事法律,都是用于解决犯罪问题的法律。

B、二者之间是形式的统一,也是方法与任务的统一。

C、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失去了目的和意义。P9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异同:

A、都属于程序法,三个诉讼法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

B、三大诉讼法各自解决的的实体问题的性质是不同。

C、在主持诉讼的专门机关上、在诉讼程序上、在证据制度上在诉讼结果上都有区别。

四、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三个方面)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3、刑事诉讼实

五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1、弹劾式诉讼制度

弹劾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具体而言,弹劾式诉讼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第一,“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第二,国家裁判机关只负责对诉讼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至于其他诉讼事宜,如传唤证人、收集证据,则全由诉讼双方共同负责。

第三,控告人与被告人均为诉讼主体,二者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共同主导着诉讼程序的进程与结局。国家裁判机关则居于中立地位,作为超然第三方听取证据,作出裁判。

第四,在案件难以裁断时,往往诉诸有着浓厚宗教色彩的神誓裁判。如,共誓涤罪、决斗等。

以现代的眼光看,弹劾式诉讼具有以下优点可资借鉴:第一,“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的作法,确保了裁判者的中立地位,同时也有助于避免裁判者集控诉权与审判权于一身而带来的角色冲突。第二,原被告享有同等诉讼权利并主导诉讼活动的发展;裁判者只负责听取证据和辩论,默察其间,以不过多的干预换取诉讼双方的充分辩论。第三,诉讼以言词、公开的方式进行,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判决的接受和承认。

但是,其不足之处也十分明显。在此,姑且不说其神明裁判的历史局限性,但就诉讼制度而言,其弊端有二:第一,不利于追诉犯罪。第二,不利于保护被害人权益。

2、纠问式诉讼制度

一般来说,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大陆各国的纠问式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国家官员依职权主动追查犯罪,而无需等待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告。相对于弹劾式诉讼的“不告不理”,纠问式诉讼更强调国家在追诉犯罪方面的责任,实行的是“不告也理”。

第二,在诉讼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不享有任何诉讼权利,唯有负责审判的国家官员菜是诉讼主体。

第三,整个诉讼以秘密、书面的方式进行。

第四,采法定证据制度,被告人的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在一定证据基础上,为获取被告人供述,可以采取刑讯。

与弹劾式诉讼相比,纠问式诉讼大大强化了惩罚犯罪的能力。在这种诉讼模式中,

被认为犯罪的人几乎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就此而言,纠问式诉讼取代弹劾式诉讼意味着一种制度上的进步。第一,纠问式诉讼是一种漠视个人人格尊严的制度。

第二,纠问式诉讼尽管有“诉讼”之名,却无诉讼之实。

第三,刑讯的野蛮残忍,再加上法定证据制度的机械僵硬,使得纠问式诉讼在制度设计上完全走向了人性的反面。而违背人性的制度尽管可以在强权维持下得以存在,却最终无法长久。

(二)外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职权主义诉讼制度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在诉讼理论上,称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又称“审问制”,其主要特点是注重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称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主要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只是居中裁判。

1、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制度

在诉讼结构上,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pol.ice、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

(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2、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

在诉讼结构上,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侦查主要由pol.ice机关进行。

(2)在起诉方式上,英国历史上检察官、pol.ice、go-vern-ment机关、商号及公民个人都有起诉权,实际上绝大部分案件由pol.ice部门负责起诉。

(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

(4)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

3、混合式诉讼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呈现相互融合、吸收的趋向,有的国家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和职权主义诉讼两种制度的因素,形成混合式诉讼,又称“折衷主义”诉讼。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其基本特征有:

(1)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的特点,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在法庭审判中,实行交叉询问等制度。

(2)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点,肯定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主观能动性。

(3)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

(4)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5)控诉、辩护、审判三角鼎立,构建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混合式诉讼是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大力吸收当事人主义的积极因素之后形成的一种诉讼制度。这一诉讼制度结合了两种诉讼制度的长处和优点,尽力避免缺点,既强调了对人权的保障,又不忽视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提高效率,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典范。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发展史:夏朝—„„明朝—清朝

2、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A、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基本不分;

B、皇帝(或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C、司法行政不分,司法从属于行政;

D、维护统治者特权,实行公开的不平等;

E、刑讯逼供,罪从供定;F、具有重狱讼、慎刑罚的精神

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1、清末的刑事诉讼法特点:西方法律、法学进入中国立法领域,中国法律开始近代化、资产阶级化的转折。

2、清末的刑事诉讼法律方面的立法有:

A、《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但未公布即宣告作废。

B、《法院编制法》(1906年至1909年)。

C、《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虽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草案,但未及颁行,清就灭亡了。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1、南京临时与刑事诉讼法;2、北洋go-vern-ment与刑事诉讼法;3、国民partygo-vern-ment与刑事诉讼法。

新中国与刑事诉讼法

1、建国初期颁布的有关单行本。

2、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80年施行) 3、1996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中国特色

本章思考题:1、纠问式诉讼、弹劾式诉讼的概念、特点。

2、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的概念、特点。3、中国古代司法的特点。

六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根据

(一)、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即立法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即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律,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规范刑事诉讼程序所要达到的目标。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即根据宪法制定的。

七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体有: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这项任务的具体体现主要有:

1、司法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分子,同时可以使有违法行为的人迷途知返,使那些不稳定分子逐渐养成守法的习惯,减少和预防犯罪。

2、司法机关通过整个诉讼活动,教育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3、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和法律宣传,教育公民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相关内容

  • 刑事诉讼法 教案
  • 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概述 一.概念 刑诉中的立案是指公.检发现犯罪事实或犯 罪嫌疑人,或者公.检.法对接受的报案. 控告.举报或自首及法院对自诉人的自诉材 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 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 侦查和审理的诉讼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系统的立案程序如下图 ...

  • 七下7课感受法律的尊严复习教案
  • 通山振新国际学校教师课堂教案 使用日期: 编制人: 审核人: 使用人: 第四单元·第七课 感受法律的尊严 复习教案 [教学目标] [教学重点] 引导学生掌握本课知识点,重点引导学生能突破性解决材料分析题. [教学难点] 将本课知识点运用到习题实际操作中,会准确快速地解决习题. [课程类型]复习课 [ ...

  • [珍爱生命,远离犯罪]教案
  • <珍爱生命,远离犯罪>教案 单位: 胶州市职业教育中心 授课人: 杨永福 课题: 珍爱生命,远离犯罪 课型: 新授课 课时: 1课时 教学内容:青少年犯罪.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及对学生进行自我保护 教育 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理解并掌握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了 解 ...

  •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案 课题: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一.教学目的: 明确法院调解的概念.意义和原则,认识调解书的 效力.了解调解与当事人和解以及审判的关系 二.教学重点: 调解的程序和调解书的制作 调解与当事人和解以及审判的关系 三.教学难点: 法院调解的效力 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的关系 ...

  • 民事诉讼法教案
  • 教 案 第 周 教学过程: 导入: 崔某与陈某于1995年9月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甲市A区且二人户籍也在甲市A区,二人在甲市B区共同经营一个个体商店,该个体商店的营业执照上注明本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为陈某,但陈某因酗酒经常在外闹事甚至有家不归,所以实际上是由崔某照料并经营此个体商店.崔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合 ...

  • 第二站 呵护青春教案
  • 本资料来自于资源最齐全的21世纪教育网www.21cnjy.com 第二站 呵护青春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知道青少年违法犯罪也受法律制裁的道理.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学习,帮助学生明确青少年违 法犯罪也受法律制裁的道理,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远离违法犯罪,做遵纪守法的中学生. 重难 ...

  • 朱苏力法律社会学教案
  • <法律社会学>教案 --朱苏力 第一讲 总论 法律规则无疑具有重要性,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如罗斯福新政.里根改革等. 但是,相关的一点是,法律的重要性能到什么样的程度?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有些法律变革并不是很成功甚至很不成功.有时候相似的法律变革却引起了 ...

  • [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教案3
  • 1614法制教育主题班会 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 2,使每一位同学远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3,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做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1.案例叙述,学生讨论发言导入本课: 学生杨某,15岁.学习较好,但贪慕虚荣,片面 ...

  • 最新 实用现代汉语课程标准教案
  • <实用现代汉语>课程标准教案 一.课程概述 (一)课程性质 实用现代汉语是秘书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是进一步学习古代汉语.语言学理论及其他语言类选修课的基础课程,包括绪论.语音.文字.词汇.语法.修辞等. 以国家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法规为依据,系统地讲授现代汉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