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艺术真实性

[发布时间:2011-05-09] 作者:王培茗

  [摘要]:本文分析了民俗文化与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概念的根本区别,阐述了民俗文化是生活的真实,它是不能被商品化的。它将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而民俗文化旅游产品要追求的是艺术的真实,它是商品,这一商品的开发必须以反映生活的真实为基础,离开生活的真实就没有艺术的真实。

  [关键词]:民俗旅游;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生活真实性;艺术实性

  

  所谓民俗旅游是“以比较接近生活中自然形态的民间风俗、民间信仰、民间娱乐、民间节日、民间文艺等民间文化为主要观赏对象的旅游活动”。它是为了满足民俗旅游者对异族文化求新、求异、求知的心理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旅游方式,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居民之间的文化反差是民俗旅游的动力所在。因此,民俗旅游的目的地多为与外界文化较为隔绝的、经济上相对落后的区域。

  

  一、民俗旅游使民俗文化具有了商业化色彩

  

  民俗旅游的发展会为当地居民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也会使该区域经济得到发展,甚至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因此,民俗旅游在初期阶段是受到旅游地居民欢迎的,尤其是地方政府更是大力推崇,往往用各种政策和措施保障和促进民俗旅游业的发展。

  然而,正像事物都有正反两面一样,民俗旅游在给当地少数民族地区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当地以宗教、哲学、道德、民族心理、传统习俗等为主要要素而构成的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作用。本来,旅游地居民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固守着祖宗传下来价值观、宗教、传统习俗、服饰、音乐、语言。随着旅游者的到来,原来平静、稳定的生活状态被打破了:旅游者带来了金钱,也带来了新的价值观、新的生活习惯、新潮的服装、流行的音乐和语言。个别的旅游者也许不会对当地居民的心理产生影响,但络绎不绝的旅游者决不可能不冲击当地居民的社会文化观念。当他们从旅游者手中接过金钱,唱一段耕作时唱的小曲的时候,他们的商品意识觉醒了:原来自己的日常生活也可以卖钱。他们从最初无意识的展示其日常生活方式,逐渐过渡到有意识的展示其文化中较为深层次的东西。然而,民族文化中深层次的内容不是随时、随地都看得到的,而旅游者又是随时都在到来,总不能让他们“空手而归”,也不能看着到手的钱不赚。于是,为了满足游客的好奇的心理,一些旅游地居民、当地政府或旅游开发商把本来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按照传统规定的内容和方式举行的一些民间习俗和庆典活动,变成了日常舞台表演,

使其失去了本来意义。有些民族的节日

变成天天过,甚至为了迎合旅游者,内容和含义被篡改。例如,泼水节在外来游客的影响下,变成了更类似于西方“西红柿节”、“草莓节”之类的狂欢活动,已失去了传统的规则和意义。有的民族把过去视为神圣的婚礼搬上了舞台,在表演传统婚俗的时候让游客去充当掏钱的“新郎”,甚至在其中夹杂了色情的东西,使整个活动变味。传统的“三月街”、“火把节”变成了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大舞台。有人认为,民俗文化被场景化、舞台化,甚至庸俗化了,失去了其自然的、原生态的生活状态,注入了过多的商业经济因素。旅游开发商的介入更加重了民俗旅游的商业色彩,他们更注重民俗文化为他们带来的商业收益,有的开发商根本就不了解他所开发的民俗文化,或者为了商业开发的目的有意曲解、甚至篡改民俗文化本来的内涵。他并不在乎这是不是本民族的东西,是不是有损民族形象,会不会给本民族带来负面影响,只要能赚钱就行,所谓“惟利是图”的商业动机占据主导地位。民俗旅游由于注入过多的商业因素和权力因素,越来越成为空留下承载原有意义的形式外壳。

  

  二、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商品性与民俗文化的非商品性并存

  

  那么民俗文化是不是商品呢?大部分专家持否定态度,社会学家、人类学家以及大部分的旅游学家都坚持认为民俗文化不是商品,然而,民俗旅游过程中的“买”、“卖”关系似乎又昭示了其商品特质。笔者认为,应该把民俗文化旅游产品从民俗文化中剥离出来,而不应把两个概念混为一谈。旅游者付出了金钱与时间以获得对旅游目的地民俗文化的感受,旅游目的地居民(或旅游开发商)收取了费用,出售了民俗文化旅游产品。那么,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本身已经具有了商品的特性,即在具有使用价值的同时又具有了交换价值,因此,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毫无疑问是商品。然而,这并不等于说民俗文化本身也是商品。民俗文化是旅游地居民千百年来形成的、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的旅游地居民真实的文化生活,它依附于生活,与生活融为一体、无法剥离,可以认为它就是生活本身。任何人都无法购买它,它只具有使用价值而不具备交换价值。

  三、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是从民俗文化中提炼出来的、高于民俗文化本身的东西

  

  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是从民俗文化中提炼出来的,能够“真实”地反映民俗文化本质特色的东西。从这一点上看,民俗文化旅游产品与文化艺术作品有很大的相似性,我们常说文化艺术作品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同样,

民俗文化旅游产品也是从民俗文化中来、高于民俗文化本身的东西。只有民俗文

化旅游产品才能满足民俗旅游者的需求,这是因为:

  (一)民俗文化旅游产品能满足旅游者对真、善、美的追求

  旅游者出钱旅游是要舒解日常生活的压力,是为了获得愉快的感受,那么提供给旅游者的势必应该是真的、美的、善的东西。但是,真实的民俗文化中并不完全都是真、善、美的东西。这是因为,民俗旅游目的地多为经济较落后的区域,在其民俗文化中除了勤劳:勇敢、淳朴、善良的本质外,也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含有不少封建的、迷信的东西,如,很多民族文化中都包含了对巫术的崇拜,有的还包含有血腥的东西,如,有的民族用人头祭谷,祈祷来年有个好收成。这样的东西无论多么新奇,都不可能使旅游者获得美的体验,而且也是绝大部分旅游者无法接受的。正如小说、诗歌、散文、戏剧、音乐、绘画、舞蹈这些文化艺术产品一样,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应该只提炼民俗文化中的精华部分,民俗文化中的糟粕部分应该被摒弃,经过这样提炼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才能使旅游者获得美的享受,满足旅游者对真、善、美的追求。

  (二)旅游者只能购买民俗文化的形式和外壳——民俗文化旅游产品

  作为民俗文化本质和内涵的价值观、宗教情结、社会组织结构、民族性格等深层次的东西是根植于当地人民心中的,它只可能被潜移默化地改变,但决不可能被转让、被出卖。如旅游地居民在民俗旅游活动中展示给游客的婚礼仅仅只是表演,而他们自己真正的婚礼则完全不同:形式或许一样,但本质内涵根本不同,至少他们是虔诚地期盼幸福。因此,旅游者所购买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只是民俗文化的形式和外壳,而且这个形式和外壳也会随着本质内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过去以祭祀活动为主的一些民族节日已经变成民间的庆典活动了。

  (三)旅游者需要的只是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艺术真实性

  对于旅游者来说,他不可能像民俗研究者一样长时间地追求某一民族民俗文化的本来面目,他是付费的“购买者”,他要在短期内了解、体验另一个民族的生活,他要的是经过“浓缩”的生活、经过“提炼”的生活,是一种反映生活真实的艺术真实,而不是完全真实的生活。生活真实不可能随时随地展现在游客面前,如,婚礼、庆典活动等都只会发生在特定的时间。而反映真实生活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是可以的,它可以把一个民族文化生活中最精华的部分集中起来,在短期内展示给旅游者。同文化艺术作品一样,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必须是真实反映生活的,虚构的

东西是没有生命力的。

  

  四、保持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艺术真实性

  

  目前,大量虚假的民俗文化旅游

产品充斥在旅游活动中,张冠李戴,生搬硬套,甚至胡编乱造的“作品”泛滥:某个民族的民间传说被换个名字又变成了另一个民族的传说,千篇一律的、庸俗的、甚至封建迷信的东西被大肆宣传,互相借用,使很多游客觉得反感。虚假的“艺术作品”使人甚至怀疑其本体的真实性。

  怎样使商品化了的民俗文化产品保持其生活的原真性呢?其实,正如众多的文化艺术作品一样,就是必须根植于生活。如前所述,民俗文化是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根”,是真实的生活,是不能被商品化的,它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则不同,它是从这个民族千百年来的民俗文化中提炼出来的精华,譬如:优秀的民间传说,像《招树屯与南默奴娜》、《阿诗玛》、《格萨尔王》等;传统的民族节庆活动,如泼水节、火把节、刀杆节、三朵节、目脑纵歌节等;优美的民间艺术,如打歌、东巴舞、锅庄舞等民间舞蹈,花灯、南诏奉圣乐、纳西古乐等民间音乐;丰富多彩的民间饮食风俗,如白族的三道茶、纳西族的三叠水、阿昌族的过手米线等;独特的民族婚俗,如花腰傣的猜新娘、摩梭人的阿夏婚等;还有美丽的民族服饰和民族工艺品。这些有的就是真实的生活,有的曾经是真实的生活,有的是经过艺术加工的作品,它们代表了某一民族曾经或现在生活的真实状态,通过这些民俗旅游产品,可以让旅游者了解一个民族的生活,获得一种“真实”的感受,这种真实就像我们阅读文学作品一样,我们会被感动得流泪,会和主人公同呼吸共命运。如果民俗旅游产品缺乏这种真实性,是虚假的、杜撰的,与过去或现在的民族真实生活没有任何的关联,那么这样的“作品”就是假冒伪劣产品,是没有生命力的,消费者是不会花钱购买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就如同文艺作品一样,是商品,它可以被买卖,它的价值体现在它的“原真性”,它的“原真性”越高,它的价值也越高。而它的“原真性”是基于真实的生活创作出来的,如果没有生活的真实也就没有艺术的真实,但我们也决不能把生活的真实性与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真实性混淆起来。

  五、尊重民俗文化的生活真实性

  

  有人担心民俗旅游的商品化会伤害到民族文化本身,“事实”也证明确实如此,如,有的地方民俗旅游发展了,过去淳朴的民风荡然无存,兄弟姊妹之间为了争游客竟然反目,惟利是图者违反民族风俗习惯把本民族最神圣的东西随意展示,甚至出现了贩毒、抢劫

、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有学者提到杜绝外来文化侵蚀的最好办法是建立“文化保护区”。对此,笔者持保留态度,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让民族地区的人们保持着

原始的生活状态,像自然保护区内的动物一样供游人观赏是一种残忍的、非常不人道的做法。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在变,生产方式在变、生活方式在变,让某一民族民俗文化变成一个文化“孤岛”,停留在某一阶段、某一时刻是不可能的。如,现在大部分少数民族的男性都穿上了轻便的时装,人们用拖拉机耕田,住上了钢筋混凝土的房屋,用上了电灯、电话。这是生活的真实,没有人能让他们倒退回刀耕火种、住茅屋草棚,围火塘而眠的生活。我们谁也无法阻止历史前进的脚步,泸沽湖“女儿国”的姑娘不再满足于重复母亲的生活,走出去看看外面的世界;佤族青年成了科学种稻能手,不再杀大胡子“祭谷”。这是时代的进步,不应该有任何人感到惋惜。同样,我们也不应该去责备旅游地居民日渐增长的商品意识,抱怨看到的是一些“职业的土著”。

  从表面上看,这一切似乎是旅游带来的,事实上,究其根源是商品化的外部社会与民俗旅游目的地原始落后的生活状态差距造成的。旅游活动进行前,两者基本是隔离的,就像有一座“大坝”隔在中间,造成了二者之间经济上、文化上的势能差,民俗旅游地的生活状态越原始,与外界隔绝的越严密,这种势能差就越大。旅游者往往来自“高势能”地区,有着较为优越的经济和较为先进的文化,而旅游地居民则属于“低势能”的群体。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这种隔膜被打破了,“大坝决口”了,“高势能”地区的金钱、文化流到了“低势能”地区,汹涌的冲击也就开始了,只有当二者势能趋于平衡时这种冲击才会减缓或停止。在这个过程中,旅游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它是捅开大坝的手,但它决不是冲击的根源。只要存在着“势能差”,就无人能阻止这种~“势能”的流动,达到“平衡”是趋势所在。事实上,在旅游业开展得好的地方,民俗旅游还成为保护民族文化的卫士,有的即将失传的优秀民族文化正是由于旅游业的开展得到了挖掘和保护,如,若没有丽江旅游业的发展,恐怕纳西古乐还鲜为人知,更谈不上保护了。

  在世界文化交流广泛开展的今天,各民族文化走向大同是必由之路,民俗旅游目的地进入商品化社会也是一种必然趋势。我们所要做的不是建立“文化保护地”加剧隔膜,蓄积势能,而是要因势利导,利用商品经济来挖掘、保护人类的精神文化遗产,来开发更多、更好的基于生活真实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

摘自:《贵州民族

研究》

[发布时间:2011-05-09] 作者:王培茗

  [摘要]:本文分析了民俗文化与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概念的根本区别,阐述了民俗文化是生活的真实,它是不能被商品化的。它将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而民俗文化旅游产品要追求的是艺术的真实,它是商品,这一商品的开发必须以反映生活的真实为基础,离开生活的真实就没有艺术的真实。

  [关键词]:民俗旅游;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生活真实性;艺术实性

  

  所谓民俗旅游是“以比较接近生活中自然形态的民间风俗、民间信仰、民间娱乐、民间节日、民间文艺等民间文化为主要观赏对象的旅游活动”。它是为了满足民俗旅游者对异族文化求新、求异、求知的心理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旅游方式,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居民之间的文化反差是民俗旅游的动力所在。因此,民俗旅游的目的地多为与外界文化较为隔绝的、经济上相对落后的区域。

  

  一、民俗旅游使民俗文化具有了商业化色彩

  

  民俗旅游的发展会为当地居民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也会使该区域经济得到发展,甚至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因此,民俗旅游在初期阶段是受到旅游地居民欢迎的,尤其是地方政府更是大力推崇,往往用各种政策和措施保障和促进民俗旅游业的发展。

  然而,正像事物都有正反两面一样,民俗旅游在给当地少数民族地区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当地以宗教、哲学、道德、民族心理、传统习俗等为主要要素而构成的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作用。本来,旅游地居民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固守着祖宗传下来价值观、宗教、传统习俗、服饰、音乐、语言。随着旅游者的到来,原来平静、稳定的生活状态被打破了:旅游者带来了金钱,也带来了新的价值观、新的生活习惯、新潮的服装、流行的音乐和语言。个别的旅游者也许不会对当地居民的心理产生影响,但络绎不绝的旅游者决不可能不冲击当地居民的社会文化观念。当他们从旅游者手中接过金钱,唱一段耕作时唱的小曲的时候,他们的商品意识觉醒了:原来自己的日常生活也可以卖钱。他们从最初无意识的展示其日常生活方式,逐渐过渡到有意识的展示其文化中较为深层次的东西。然而,民族文化中深层次的内容不是随时、随地都看得到的,而旅游者又是随时都在到来,总不能让他们“空手而归”,也不能看着到手的钱不赚。于是,为了满足游客的好奇的心理,一些旅游地居民、当地政府或旅游开发商把本来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按照传统规定的内容和方式举行的一些民间习俗和庆典活动,变成了日常舞台表演,

使其失去了本来意义。有些民族的节日

变成天天过,甚至为了迎合旅游者,内容和含义被篡改。例如,泼水节在外来游客的影响下,变成了更类似于西方“西红柿节”、“草莓节”之类的狂欢活动,已失去了传统的规则和意义。有的民族把过去视为神圣的婚礼搬上了舞台,在表演传统婚俗的时候让游客去充当掏钱的“新郎”,甚至在其中夹杂了色情的东西,使整个活动变味。传统的“三月街”、“火把节”变成了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大舞台。有人认为,民俗文化被场景化、舞台化,甚至庸俗化了,失去了其自然的、原生态的生活状态,注入了过多的商业经济因素。旅游开发商的介入更加重了民俗旅游的商业色彩,他们更注重民俗文化为他们带来的商业收益,有的开发商根本就不了解他所开发的民俗文化,或者为了商业开发的目的有意曲解、甚至篡改民俗文化本来的内涵。他并不在乎这是不是本民族的东西,是不是有损民族形象,会不会给本民族带来负面影响,只要能赚钱就行,所谓“惟利是图”的商业动机占据主导地位。民俗旅游由于注入过多的商业因素和权力因素,越来越成为空留下承载原有意义的形式外壳。

  

  二、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商品性与民俗文化的非商品性并存

  

  那么民俗文化是不是商品呢?大部分专家持否定态度,社会学家、人类学家以及大部分的旅游学家都坚持认为民俗文化不是商品,然而,民俗旅游过程中的“买”、“卖”关系似乎又昭示了其商品特质。笔者认为,应该把民俗文化旅游产品从民俗文化中剥离出来,而不应把两个概念混为一谈。旅游者付出了金钱与时间以获得对旅游目的地民俗文化的感受,旅游目的地居民(或旅游开发商)收取了费用,出售了民俗文化旅游产品。那么,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本身已经具有了商品的特性,即在具有使用价值的同时又具有了交换价值,因此,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毫无疑问是商品。然而,这并不等于说民俗文化本身也是商品。民俗文化是旅游地居民千百年来形成的、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的旅游地居民真实的文化生活,它依附于生活,与生活融为一体、无法剥离,可以认为它就是生活本身。任何人都无法购买它,它只具有使用价值而不具备交换价值。

  三、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是从民俗文化中提炼出来的、高于民俗文化本身的东西

  

  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是从民俗文化中提炼出来的,能够“真实”地反映民俗文化本质特色的东西。从这一点上看,民俗文化旅游产品与文化艺术作品有很大的相似性,我们常说文化艺术作品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同样,

民俗文化旅游产品也是从民俗文化中来、高于民俗文化本身的东西。只有民俗文

化旅游产品才能满足民俗旅游者的需求,这是因为:

  (一)民俗文化旅游产品能满足旅游者对真、善、美的追求

  旅游者出钱旅游是要舒解日常生活的压力,是为了获得愉快的感受,那么提供给旅游者的势必应该是真的、美的、善的东西。但是,真实的民俗文化中并不完全都是真、善、美的东西。这是因为,民俗旅游目的地多为经济较落后的区域,在其民俗文化中除了勤劳:勇敢、淳朴、善良的本质外,也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含有不少封建的、迷信的东西,如,很多民族文化中都包含了对巫术的崇拜,有的还包含有血腥的东西,如,有的民族用人头祭谷,祈祷来年有个好收成。这样的东西无论多么新奇,都不可能使旅游者获得美的体验,而且也是绝大部分旅游者无法接受的。正如小说、诗歌、散文、戏剧、音乐、绘画、舞蹈这些文化艺术产品一样,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应该只提炼民俗文化中的精华部分,民俗文化中的糟粕部分应该被摒弃,经过这样提炼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才能使旅游者获得美的享受,满足旅游者对真、善、美的追求。

  (二)旅游者只能购买民俗文化的形式和外壳——民俗文化旅游产品

  作为民俗文化本质和内涵的价值观、宗教情结、社会组织结构、民族性格等深层次的东西是根植于当地人民心中的,它只可能被潜移默化地改变,但决不可能被转让、被出卖。如旅游地居民在民俗旅游活动中展示给游客的婚礼仅仅只是表演,而他们自己真正的婚礼则完全不同:形式或许一样,但本质内涵根本不同,至少他们是虔诚地期盼幸福。因此,旅游者所购买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只是民俗文化的形式和外壳,而且这个形式和外壳也会随着本质内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过去以祭祀活动为主的一些民族节日已经变成民间的庆典活动了。

  (三)旅游者需要的只是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艺术真实性

  对于旅游者来说,他不可能像民俗研究者一样长时间地追求某一民族民俗文化的本来面目,他是付费的“购买者”,他要在短期内了解、体验另一个民族的生活,他要的是经过“浓缩”的生活、经过“提炼”的生活,是一种反映生活真实的艺术真实,而不是完全真实的生活。生活真实不可能随时随地展现在游客面前,如,婚礼、庆典活动等都只会发生在特定的时间。而反映真实生活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是可以的,它可以把一个民族文化生活中最精华的部分集中起来,在短期内展示给旅游者。同文化艺术作品一样,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必须是真实反映生活的,虚构的

东西是没有生命力的。

  

  四、保持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艺术真实性

  

  目前,大量虚假的民俗文化旅游

产品充斥在旅游活动中,张冠李戴,生搬硬套,甚至胡编乱造的“作品”泛滥:某个民族的民间传说被换个名字又变成了另一个民族的传说,千篇一律的、庸俗的、甚至封建迷信的东西被大肆宣传,互相借用,使很多游客觉得反感。虚假的“艺术作品”使人甚至怀疑其本体的真实性。

  怎样使商品化了的民俗文化产品保持其生活的原真性呢?其实,正如众多的文化艺术作品一样,就是必须根植于生活。如前所述,民俗文化是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根”,是真实的生活,是不能被商品化的,它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则不同,它是从这个民族千百年来的民俗文化中提炼出来的精华,譬如:优秀的民间传说,像《招树屯与南默奴娜》、《阿诗玛》、《格萨尔王》等;传统的民族节庆活动,如泼水节、火把节、刀杆节、三朵节、目脑纵歌节等;优美的民间艺术,如打歌、东巴舞、锅庄舞等民间舞蹈,花灯、南诏奉圣乐、纳西古乐等民间音乐;丰富多彩的民间饮食风俗,如白族的三道茶、纳西族的三叠水、阿昌族的过手米线等;独特的民族婚俗,如花腰傣的猜新娘、摩梭人的阿夏婚等;还有美丽的民族服饰和民族工艺品。这些有的就是真实的生活,有的曾经是真实的生活,有的是经过艺术加工的作品,它们代表了某一民族曾经或现在生活的真实状态,通过这些民俗旅游产品,可以让旅游者了解一个民族的生活,获得一种“真实”的感受,这种真实就像我们阅读文学作品一样,我们会被感动得流泪,会和主人公同呼吸共命运。如果民俗旅游产品缺乏这种真实性,是虚假的、杜撰的,与过去或现在的民族真实生活没有任何的关联,那么这样的“作品”就是假冒伪劣产品,是没有生命力的,消费者是不会花钱购买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就如同文艺作品一样,是商品,它可以被买卖,它的价值体现在它的“原真性”,它的“原真性”越高,它的价值也越高。而它的“原真性”是基于真实的生活创作出来的,如果没有生活的真实也就没有艺术的真实,但我们也决不能把生活的真实性与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真实性混淆起来。

  五、尊重民俗文化的生活真实性

  

  有人担心民俗旅游的商品化会伤害到民族文化本身,“事实”也证明确实如此,如,有的地方民俗旅游发展了,过去淳朴的民风荡然无存,兄弟姊妹之间为了争游客竟然反目,惟利是图者违反民族风俗习惯把本民族最神圣的东西随意展示,甚至出现了贩毒、抢劫

、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有学者提到杜绝外来文化侵蚀的最好办法是建立“文化保护区”。对此,笔者持保留态度,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让民族地区的人们保持着

原始的生活状态,像自然保护区内的动物一样供游人观赏是一种残忍的、非常不人道的做法。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在变,生产方式在变、生活方式在变,让某一民族民俗文化变成一个文化“孤岛”,停留在某一阶段、某一时刻是不可能的。如,现在大部分少数民族的男性都穿上了轻便的时装,人们用拖拉机耕田,住上了钢筋混凝土的房屋,用上了电灯、电话。这是生活的真实,没有人能让他们倒退回刀耕火种、住茅屋草棚,围火塘而眠的生活。我们谁也无法阻止历史前进的脚步,泸沽湖“女儿国”的姑娘不再满足于重复母亲的生活,走出去看看外面的世界;佤族青年成了科学种稻能手,不再杀大胡子“祭谷”。这是时代的进步,不应该有任何人感到惋惜。同样,我们也不应该去责备旅游地居民日渐增长的商品意识,抱怨看到的是一些“职业的土著”。

  从表面上看,这一切似乎是旅游带来的,事实上,究其根源是商品化的外部社会与民俗旅游目的地原始落后的生活状态差距造成的。旅游活动进行前,两者基本是隔离的,就像有一座“大坝”隔在中间,造成了二者之间经济上、文化上的势能差,民俗旅游地的生活状态越原始,与外界隔绝的越严密,这种势能差就越大。旅游者往往来自“高势能”地区,有着较为优越的经济和较为先进的文化,而旅游地居民则属于“低势能”的群体。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这种隔膜被打破了,“大坝决口”了,“高势能”地区的金钱、文化流到了“低势能”地区,汹涌的冲击也就开始了,只有当二者势能趋于平衡时这种冲击才会减缓或停止。在这个过程中,旅游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它是捅开大坝的手,但它决不是冲击的根源。只要存在着“势能差”,就无人能阻止这种~“势能”的流动,达到“平衡”是趋势所在。事实上,在旅游业开展得好的地方,民俗旅游还成为保护民族文化的卫士,有的即将失传的优秀民族文化正是由于旅游业的开展得到了挖掘和保护,如,若没有丽江旅游业的发展,恐怕纳西古乐还鲜为人知,更谈不上保护了。

  在世界文化交流广泛开展的今天,各民族文化走向大同是必由之路,民俗旅游目的地进入商品化社会也是一种必然趋势。我们所要做的不是建立“文化保护地”加剧隔膜,蓄积势能,而是要因势利导,利用商品经济来挖掘、保护人类的精神文化遗产,来开发更多、更好的基于生活真实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

摘自:《贵州民族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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