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感悟与理想

村金融发展,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对该问题的梳理是十分有意义的。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积累的金融总量相比于城市,存在巨大的差距,原因是,我们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全面、深刻的认识,而导致农村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下面本文将回溯性地考察上述问题,并尝试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农村金融中介的变迁

从组织形式的规范性看,在我国广大农村存在着正规、非正规两种金融中介。现有资料显示,农村的金融中介形式要比城市丰富得多,这里只做简单介绍。

1. 正规金融中介形式的变迁及其特征

我国正规农村金融中介以农村信用社为标志。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根据当时“两放、三统、一包”的财经管理体制,农村信用社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变为集体金融中介,实质上成为其的一部分,管理集体储蓄。后来,随着中国农业银行农村金融业务的逐步专业化,农信社转为农行的基层组织。直到1994年以前,农行是农村的唯一正规金融中介,一方面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一方面吸纳农业储蓄为城市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提供金融支持。1994年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专门经营从农行剥离出来的政策性金融业务。1996年,农信社与农行“脱钩”,恢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中介性质,而农业银行则收缩农村业务向城市进一步纵深。

上述农村金融中介形式的变迁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正规金融中介具有强外生性。农信社、农行和农发行的设立、合并、拆分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政府行为,更非农村经济主体——农户的自主性行为;

二、正规金融中介的经营效率——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并未随组织形式变迁而发生质的提高。笔者(2004)在一项研究中发现转轨以来,除了金融中介行政化扩张的数目与农业绩效高度相关外,金融中介自身经营水平、人员素质以及市场化水平等效率因素与农业绩效基本不相关。

2. 非正规金融中介的形成与发展

非正规金融中介又称为民间金融中介。活跃在农村生活中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合会。合会已有上千年历史,如今仍活跃在农户的生产生活里。合会按各地习俗有不同的形式,比如:标会、拔会、轮会等,各会都有自己一套运行规则,同时又有合会的一般原则。合会作为金融中介,主要是融通资金,建立一种借贷联系。

钱庄。钱庄始于明清,起初经营货币汇兑业务,逐步开展起存贷业务。目前,钱庄小范围地存在于闽浙一带,又称为“钱背”、“钱中”。由于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私人公开挂牌经营金融业务,钱庄由“地上”转为“地下”,其活动能力似乎丝毫未受影响,倒是当地的税收减少了一大块。郭斌等(2003)一项研究表明,浙江

温州地区的地下钱庄为当地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发挥了显著作用。然而,钱庄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规模较小,由于信用问题引发金融纠纷,甚至暴力冲突等。

农业合作基金会(简称农金会) 。农金会始建于1984年,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遵从自愿互利、有偿使用原则,主要从事集体资金管理和融通活动,通过调节资金余缺,支持本地农户及乡镇企业发展生产。农金会强调互助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故不办理存贷款业务,会员筹资多用于短期、小额的农业生产活动性周转。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比之正规金融中介,非正规金融中介似乎更贴近农户的生产生活,更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那么,为什么非规范性、半公开性的民间金融中介如此生机盎然,而置正规金融中介于在农村难以施展的尴尬境地呢?似乎答案除了与前文已经提到外生性正规金融中介的自身问题有关以外,更重要的是在于农户的金融需求,下文将给予详细的阐述。

农村的金融需求考察

本文认为,农村的金融需求,是以我国农村典型的小农经济(农户经济)为基础。小农经济一直是我国农村经济运行的基础,其基本特征:农户及其行为,是经济单元与社会单元的统一以及生产和消费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户有了劳动自主权和收益权,农户从事的产业逐渐多元化和非农化,收入货币化程度逐步提高,农户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和经济活动的决策者,成为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力量。

1. 农户的经济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中西部的区域差异逐步扩大的同时,农户经济特征也区域化地分为三类:

第一类农户是基本融入到现代市场经济环境的农户,主要分布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无论以粮食生产还是以其它农产品生产为主,都以通过市场,最大限度实现产品价值增值为目的(孔祥智,1999),因此,农户除了务农,还从事着加工、销售等下游产业。他们的主体要素是资金,除了运用自家的劳动力以外,还常常从外地雇佣人手帮农、帮工。

第二类农户指从自然经济或小商品经济向完全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农户,大体分布在经济欠发达的中部地区。他们的主体要素是劳动力和少量资金,他们在做经济决策时,通常要考虑劳动生产率和资金生产率两个因素:劳动力较多而资金较少的农户可能倾向于选择在保证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外出打工;反之,资金充裕而劳动力较少的农户可能更倾向于选择资金密集型的农或非农产业(黄宗智,2000)。

第三类农户即自然经济或小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农户,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并且以贫困地区农户为代表,其经济行为特征侧重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农户收入

主要是实物收入,现金收入很少(彭川西,2001)。他们的储蓄能力很低,而外部注入资金又很少,无法新增农用生产资料或改进投入品质量,农业生产一般维持在简单再生产水平上。

2. 农村金融需求的特征

上述农户经济特征基本勾勒出了他们金融需求的特征。农户金融需求分为:融出资金需求与融入资金需求。前者比较简单,主要是储蓄;后者相对就复杂一些,尽管是借款,但却表现出许多值得关注的特点:

(1)从借款额度看,普遍比较小, 但借款额度总体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借款额度小, 是由我国农户家庭经营规模较小决定的 , 中西部地区农户借款额度大多在几百、几千元左右,东部地区农户借款则可达万元以上。

(2)从借款来源看,农户价款中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较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比重较大。根据央行的一个研究课题(温铁军,2000)显示,农户从民间金融中介处借贷比重约70%;正规金融中介贷款比重约25%左右。在正规金融中介中,农村信用社所占比重较大,但仍然不到农户借款总额的20%。

(3)从借款用途看,主要分为生活性贷款、生产性贷款和非正常贷款。在大多数地区,农户生活性贷款超过了生产性贷款。而且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生活性借款需求呈递减趋势,生产性借款需求呈增长态势。这样的趋势与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基本吻合。

(4)从借款方式看,农户希望采用较少或无抵押贷款方式。农户收入水平虽比改革前有所提高,但除住房(而且很多农户住房是祖辈留下的,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可能抵押、变卖,否则会受到舆论谴责。)外,农户可用于抵押的资产很有限。这样农户就很难从一般商业化组织贷到款,往往会从当地合作性民间金融机构那里,凭人脉关系贷款。

(5)从借款程序看,农户希望办理贷款时手续简便、灵活。由于认识和理解等方面的原因,农户往往难以应付复杂的贷款手续,加之,农户贷款需求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烦琐的手续经常会贻误时间。中国人民银行广东茂名支行抽样调查中发现,约有87%的农户不愿到正规金融中介组织贷款,是因为手续烦琐、耗时太多(刘为霖等,2001)。除此以外,农户借款还要考虑交通便利性等一些实际因素。

显然,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各种交易活动越活跃,金融需求也就越旺盛、越复杂,当外生性金融中介不能满足融资需求时,活跃的交易环境会内生出替代的安排。因此,农村经济活动越活跃的地方,正规金融中介之外的民间组织就越多、越发达。

通过上述农户金融需求特征的描述,我们就能清楚,农户的一般融资次序是:内部融资、熟人借贷,自发性融资合作组织(比如:合会,农金会)、民间私人金融中介(钱庄,典当)、正规金融中介(农信社,农发行,商业银行)。

农村金融中介体系的建立

上述分析表明,构建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中介,首先应考虑农户的金融需求,这样才能更好地利用农村金融资源,更有效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为此,我们应尽快建立以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中介体系。

1. 合作性金融中介

第一,鼓励引导如合会这样的金融中介公开化、规范化。这类组织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管理,加强联系,充分发扬互助合作传统。第二,突出农金会的民办性。恢复农民对农金会的自治性,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负责人和受益人。鼓励农金会资金分流管理,一部分资金发挥互助作用,为成员提供优惠贷款,加强成员向心力;一部分资金发挥商业性作用,成立专门的投资性机构,以盈利为目标,增加成员福利。至于像钱庄这样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核查,可效仿台州商业银行,转变成名符其实的私人银行,纳入统一的商业银行监管框架中。

2. 政策性金融中介

政策性金融的唯一承担组织是国家农发行,这一点在转轨过程中必须明确。这意味着农发行提供的金融支持是完全意义的公共产品,是对农户的脱贫支持,而不是致富支持。这种支持直接面对农村及农户,提供基建资金,平抑主要农产品价格波动,降低农民系统性风险。政策性金融的任务在西部广大农村比较艰巨,甚至要在西部农村金融问题上起主导作用。

3. 商业性金融中介

当一些农村地区已经进入城镇化建设,传统的小农经济开始被现代集约化农业经济替代,产业结构高度化产生大量金融剩余后,商业性金融中介会自然而然地进驻或自发形成。就目前状况看,东南部农业经济发达省份有条件发展商业性金融中介,一方面原有的农信社通过股份制和商业化完成自身改造;另一方面逐步放开对设立私人商业银行的限制,尽快形成农村商业金融中介竞争的局面,提高农村金融剩余的使用效率。

综合来看,农户可以通过合作性金融支持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享受简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加强相互间联系,通过政策性金融支持努力脱贫维持简单再生产,减轻各种系统、非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负担,在商业性金融的竞争条件下,真正具备经营能力的农户可以实现扩大再生产,甚至进行非农再投资,拓宽创收渠道。

村金融发展,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对该问题的梳理是十分有意义的。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积累的金融总量相比于城市,存在巨大的差距,原因是,我们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全面、深刻的认识,而导致农村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下面本文将回溯性地考察上述问题,并尝试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农村金融中介的变迁

从组织形式的规范性看,在我国广大农村存在着正规、非正规两种金融中介。现有资料显示,农村的金融中介形式要比城市丰富得多,这里只做简单介绍。

1. 正规金融中介形式的变迁及其特征

我国正规农村金融中介以农村信用社为标志。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根据当时“两放、三统、一包”的财经管理体制,农村信用社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变为集体金融中介,实质上成为其的一部分,管理集体储蓄。后来,随着中国农业银行农村金融业务的逐步专业化,农信社转为农行的基层组织。直到1994年以前,农行是农村的唯一正规金融中介,一方面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一方面吸纳农业储蓄为城市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提供金融支持。1994年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专门经营从农行剥离出来的政策性金融业务。1996年,农信社与农行“脱钩”,恢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中介性质,而农业银行则收缩农村业务向城市进一步纵深。

上述农村金融中介形式的变迁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正规金融中介具有强外生性。农信社、农行和农发行的设立、合并、拆分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政府行为,更非农村经济主体——农户的自主性行为;

二、正规金融中介的经营效率——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并未随组织形式变迁而发生质的提高。笔者(2004)在一项研究中发现转轨以来,除了金融中介行政化扩张的数目与农业绩效高度相关外,金融中介自身经营水平、人员素质以及市场化水平等效率因素与农业绩效基本不相关。

2. 非正规金融中介的形成与发展

非正规金融中介又称为民间金融中介。活跃在农村生活中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合会。合会已有上千年历史,如今仍活跃在农户的生产生活里。合会按各地习俗有不同的形式,比如:标会、拔会、轮会等,各会都有自己一套运行规则,同时又有合会的一般原则。合会作为金融中介,主要是融通资金,建立一种借贷联系。

钱庄。钱庄始于明清,起初经营货币汇兑业务,逐步开展起存贷业务。目前,钱庄小范围地存在于闽浙一带,又称为“钱背”、“钱中”。由于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私人公开挂牌经营金融业务,钱庄由“地上”转为“地下”,其活动能力似乎丝毫未受影响,倒是当地的税收减少了一大块。郭斌等(2003)一项研究表明,浙江

温州地区的地下钱庄为当地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发挥了显著作用。然而,钱庄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规模较小,由于信用问题引发金融纠纷,甚至暴力冲突等。

农业合作基金会(简称农金会) 。农金会始建于1984年,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遵从自愿互利、有偿使用原则,主要从事集体资金管理和融通活动,通过调节资金余缺,支持本地农户及乡镇企业发展生产。农金会强调互助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故不办理存贷款业务,会员筹资多用于短期、小额的农业生产活动性周转。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比之正规金融中介,非正规金融中介似乎更贴近农户的生产生活,更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那么,为什么非规范性、半公开性的民间金融中介如此生机盎然,而置正规金融中介于在农村难以施展的尴尬境地呢?似乎答案除了与前文已经提到外生性正规金融中介的自身问题有关以外,更重要的是在于农户的金融需求,下文将给予详细的阐述。

农村的金融需求考察

本文认为,农村的金融需求,是以我国农村典型的小农经济(农户经济)为基础。小农经济一直是我国农村经济运行的基础,其基本特征:农户及其行为,是经济单元与社会单元的统一以及生产和消费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户有了劳动自主权和收益权,农户从事的产业逐渐多元化和非农化,收入货币化程度逐步提高,农户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和经济活动的决策者,成为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力量。

1. 农户的经济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中西部的区域差异逐步扩大的同时,农户经济特征也区域化地分为三类:

第一类农户是基本融入到现代市场经济环境的农户,主要分布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无论以粮食生产还是以其它农产品生产为主,都以通过市场,最大限度实现产品价值增值为目的(孔祥智,1999),因此,农户除了务农,还从事着加工、销售等下游产业。他们的主体要素是资金,除了运用自家的劳动力以外,还常常从外地雇佣人手帮农、帮工。

第二类农户指从自然经济或小商品经济向完全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农户,大体分布在经济欠发达的中部地区。他们的主体要素是劳动力和少量资金,他们在做经济决策时,通常要考虑劳动生产率和资金生产率两个因素:劳动力较多而资金较少的农户可能倾向于选择在保证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外出打工;反之,资金充裕而劳动力较少的农户可能更倾向于选择资金密集型的农或非农产业(黄宗智,2000)。

第三类农户即自然经济或小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农户,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并且以贫困地区农户为代表,其经济行为特征侧重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农户收入

主要是实物收入,现金收入很少(彭川西,2001)。他们的储蓄能力很低,而外部注入资金又很少,无法新增农用生产资料或改进投入品质量,农业生产一般维持在简单再生产水平上。

2. 农村金融需求的特征

上述农户经济特征基本勾勒出了他们金融需求的特征。农户金融需求分为:融出资金需求与融入资金需求。前者比较简单,主要是储蓄;后者相对就复杂一些,尽管是借款,但却表现出许多值得关注的特点:

(1)从借款额度看,普遍比较小, 但借款额度总体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借款额度小, 是由我国农户家庭经营规模较小决定的 , 中西部地区农户借款额度大多在几百、几千元左右,东部地区农户借款则可达万元以上。

(2)从借款来源看,农户价款中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较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比重较大。根据央行的一个研究课题(温铁军,2000)显示,农户从民间金融中介处借贷比重约70%;正规金融中介贷款比重约25%左右。在正规金融中介中,农村信用社所占比重较大,但仍然不到农户借款总额的20%。

(3)从借款用途看,主要分为生活性贷款、生产性贷款和非正常贷款。在大多数地区,农户生活性贷款超过了生产性贷款。而且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生活性借款需求呈递减趋势,生产性借款需求呈增长态势。这样的趋势与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基本吻合。

(4)从借款方式看,农户希望采用较少或无抵押贷款方式。农户收入水平虽比改革前有所提高,但除住房(而且很多农户住房是祖辈留下的,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可能抵押、变卖,否则会受到舆论谴责。)外,农户可用于抵押的资产很有限。这样农户就很难从一般商业化组织贷到款,往往会从当地合作性民间金融机构那里,凭人脉关系贷款。

(5)从借款程序看,农户希望办理贷款时手续简便、灵活。由于认识和理解等方面的原因,农户往往难以应付复杂的贷款手续,加之,农户贷款需求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烦琐的手续经常会贻误时间。中国人民银行广东茂名支行抽样调查中发现,约有87%的农户不愿到正规金融中介组织贷款,是因为手续烦琐、耗时太多(刘为霖等,2001)。除此以外,农户借款还要考虑交通便利性等一些实际因素。

显然,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各种交易活动越活跃,金融需求也就越旺盛、越复杂,当外生性金融中介不能满足融资需求时,活跃的交易环境会内生出替代的安排。因此,农村经济活动越活跃的地方,正规金融中介之外的民间组织就越多、越发达。

通过上述农户金融需求特征的描述,我们就能清楚,农户的一般融资次序是:内部融资、熟人借贷,自发性融资合作组织(比如:合会,农金会)、民间私人金融中介(钱庄,典当)、正规金融中介(农信社,农发行,商业银行)。

农村金融中介体系的建立

上述分析表明,构建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中介,首先应考虑农户的金融需求,这样才能更好地利用农村金融资源,更有效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为此,我们应尽快建立以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中介体系。

1. 合作性金融中介

第一,鼓励引导如合会这样的金融中介公开化、规范化。这类组织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管理,加强联系,充分发扬互助合作传统。第二,突出农金会的民办性。恢复农民对农金会的自治性,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负责人和受益人。鼓励农金会资金分流管理,一部分资金发挥互助作用,为成员提供优惠贷款,加强成员向心力;一部分资金发挥商业性作用,成立专门的投资性机构,以盈利为目标,增加成员福利。至于像钱庄这样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核查,可效仿台州商业银行,转变成名符其实的私人银行,纳入统一的商业银行监管框架中。

2. 政策性金融中介

政策性金融的唯一承担组织是国家农发行,这一点在转轨过程中必须明确。这意味着农发行提供的金融支持是完全意义的公共产品,是对农户的脱贫支持,而不是致富支持。这种支持直接面对农村及农户,提供基建资金,平抑主要农产品价格波动,降低农民系统性风险。政策性金融的任务在西部广大农村比较艰巨,甚至要在西部农村金融问题上起主导作用。

3. 商业性金融中介

当一些农村地区已经进入城镇化建设,传统的小农经济开始被现代集约化农业经济替代,产业结构高度化产生大量金融剩余后,商业性金融中介会自然而然地进驻或自发形成。就目前状况看,东南部农业经济发达省份有条件发展商业性金融中介,一方面原有的农信社通过股份制和商业化完成自身改造;另一方面逐步放开对设立私人商业银行的限制,尽快形成农村商业金融中介竞争的局面,提高农村金融剩余的使用效率。

综合来看,农户可以通过合作性金融支持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享受简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加强相互间联系,通过政策性金融支持努力脱贫维持简单再生产,减轻各种系统、非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负担,在商业性金融的竞争条件下,真正具备经营能力的农户可以实现扩大再生产,甚至进行非农再投资,拓宽创收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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