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法定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事项。 (见村代表会通过事项)
二、选举是否有效的认定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28条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无效。第30条规定:选举村委会成员时,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注:第28条中的规定的是泛指,在预选时适用,在正式选举时同样适用。)
三、选票的认定
1、由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应对选举中易出现的问题先予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备案。
2、有效票与无效票的认定可参考《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第28条规定: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委员会确认,全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空白选票为弃权票。
3、选票的统计。
发出的选票(投票人数)≥投入票箱的选票=收回选票(含有效票、无效票、部分无效票、弃权票)
四、选举中的时限要求:
1、贴公告的时限要求:
(1)选举会员会产生后即贴公告,告知村民。
(2)村委会职数,职位确定后贴公告。
(3)公布选举日期,选举委员会1号公告。
(4)公布选民榜,选举委员会2号公告。在选举日20日前。(《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第14条)
(5)公布竞选人条件,选举委员会3号公告。选民榜贴出后,自荐人报名前。
(6)公布竞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选举委员会4号公告。(审查通过后,选举日5日前)
(7)公布选举的具体时限和地点,选举委员会5号公告。(选举日3日前)
(8)公布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6号公告。(选举结束后)
2、办委托的时限要求(选举日3日前),
3、自荐直选报名的时限要求(选举日10日前。履职设想(四项承诺)。(《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第20条)
五、办委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是本村的有选举权的村民,二是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参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P121》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办理委托1人最多只能接受2个人的委托。
六、村委会成员当选的认定及另行选举:
1、当选认定条件
(1) 首先坚持“双过半”的原则,确定当选结果。确定时按照从高职务到低职务的顺序依次确定,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2)当主任或副主任“过半”已产生,委员未产生或不足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应选名额,但是得票数不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3)如果主任、副主任得票未过半不能当选,委员已有当选名额时,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不足名额不能实行“三分之一”递补的方法,需举行另行选举。
(4)当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一个也没有产生时,需重新组织另行选举。
(5)女性候选人的当选条件与其他候选人相同。
2、另行选举
(1)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10日内举行。
(2)另行选举选民资格,仍以上次登记为准。
(3)选举时根据正式选举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差额为1人,委员的差额为1-3人。
(4)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的结果,应当发布选举公告,告示选民。
七、按时限和要求填写上报表格。(格式参考配套材料)
八、选票的设计与印制
1、选票的设计
要注意差额选举,预留差额空格。另行选举中要注意取差额。选票的说明一定要严密。建议选举日3日前将选票样设计好。
2、选票的印制要注意,几次选举所用选票颜色要差开,同时要注意选票与选民证、委托证颜色要差开。
九、四项创新。(市换届通知第8页,第五项)
1、关于“自荐直选”(在方案中已体现)
2、关于交叉任职和妇女参选的情况
3、关于离任审计
4、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
选举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法定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事项。 (见村代表会通过事项)
二、选举是否有效的认定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28条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无效。第30条规定:选举村委会成员时,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注:第28条中的规定的是泛指,在预选时适用,在正式选举时同样适用。)
三、选票的认定
1、由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应对选举中易出现的问题先予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备案。
2、有效票与无效票的认定可参考《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第28条规定: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委员会确认,全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空白选票为弃权票。
3、选票的统计。
发出的选票(投票人数)≥投入票箱的选票=收回选票(含有效票、无效票、部分无效票、弃权票)
四、选举中的时限要求:
1、贴公告的时限要求:
(1)选举会员会产生后即贴公告,告知村民。
(2)村委会职数,职位确定后贴公告。
(3)公布选举日期,选举委员会1号公告。
(4)公布选民榜,选举委员会2号公告。在选举日20日前。(《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第14条)
(5)公布竞选人条件,选举委员会3号公告。选民榜贴出后,自荐人报名前。
(6)公布竞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选举委员会4号公告。(审查通过后,选举日5日前)
(7)公布选举的具体时限和地点,选举委员会5号公告。(选举日3日前)
(8)公布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6号公告。(选举结束后)
2、办委托的时限要求(选举日3日前),
3、自荐直选报名的时限要求(选举日10日前。履职设想(四项承诺)。(《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第20条)
五、办委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是本村的有选举权的村民,二是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参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P121》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办理委托1人最多只能接受2个人的委托。
六、村委会成员当选的认定及另行选举:
1、当选认定条件
(1) 首先坚持“双过半”的原则,确定当选结果。确定时按照从高职务到低职务的顺序依次确定,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2)当主任或副主任“过半”已产生,委员未产生或不足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应选名额,但是得票数不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3)如果主任、副主任得票未过半不能当选,委员已有当选名额时,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不足名额不能实行“三分之一”递补的方法,需举行另行选举。
(4)当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一个也没有产生时,需重新组织另行选举。
(5)女性候选人的当选条件与其他候选人相同。
2、另行选举
(1)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10日内举行。
(2)另行选举选民资格,仍以上次登记为准。
(3)选举时根据正式选举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差额为1人,委员的差额为1-3人。
(4)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的结果,应当发布选举公告,告示选民。
七、按时限和要求填写上报表格。(格式参考配套材料)
八、选票的设计与印制
1、选票的设计
要注意差额选举,预留差额空格。另行选举中要注意取差额。选票的说明一定要严密。建议选举日3日前将选票样设计好。
2、选票的印制要注意,几次选举所用选票颜色要差开,同时要注意选票与选民证、委托证颜色要差开。
九、四项创新。(市换届通知第8页,第五项)
1、关于“自荐直选”(在方案中已体现)
2、关于交叉任职和妇女参选的情况
3、关于离任审计
4、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