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法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
公安行政: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社会公共安全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公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公安行政法中,指导具体公安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规范公安行政权力的运作和公安行政争议处理的基本行为的准则。 公安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公安行政相对人:在公安行政法律关系中与公安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主体,包括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外国法人和外国组织。 . 公安行政强制: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实现行政目的而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公安行政确认:公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证明、认定和确定的活动。
公安行政合同:指公安机关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公安行政事实行为:指公安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实施状态为目的的实施的行为。
公安行政调节:指由公安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公安行政失职: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因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公安行政违法行为
公安行政越权:是指公安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进行的公安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滥用职权: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出于不合法的动机,违反法定目的,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
事实依据错误:是指公安行政主体没有合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做出公安行政行为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公安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正确的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程序违法:是指公安行政主体违反公安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公安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侵权: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干警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
公安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公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依法对公安行政主体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否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和遵纪守法而进行的监督活动 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公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公安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针对具体事件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单方面作出大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
公安行政指导: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二、填空、选择及简答
一、公安行政的特征:
1. 公安行政主要是秩序行政。
2. 公安行政以干涉行政为主,以服务行政为辅。
3. 公安行政是高权性行政。
二、公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 公安行政管理关系 2. 公安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 公安行政救济关系 4. 内部公安行政关系
三、我国公安行政法的体系
1. 有关公安机关组织机构、职责权限、人事任免、警衔晋升、武器使用、警容风纪、奖励惩处等内部事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2. 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范。
《————居民身份证法 3. 有关人口管理的法律规范。
《————出入境管理法》 4. 关于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规范。
《————消防法》 5. 关于消防管理的法律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 6. 关于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规范。
四、我国公安行政法的成文法源:
共8种:1. 宪法 2. 法律 3. 条约 4. 行政法规 5. 地方性法规 6.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 行政规章 8. 法律解释
(对于其各自制定主体及其之间法律效力关系,请自行复习)
五、公安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共3种:1. 习惯法 2. 判例 3. 法的一般原则
六、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1. 职权法定 2. 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3. 正当程序原则 4. 责任行政原则
七、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1. 比例原则 2. 平等对待 3. 合理考虑相关因素
八、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之间的区别:
1. 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公安行政的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
2. 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基础原则,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 3. 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公安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
4. 违法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
政不当。
九、公安行政主体与公安机关的区别:
1. 公安行政主体是法学概念,公安机关是法律概念。
2. 行政主体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充任,但行政机关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也可成为公安行政主体。
3. 公安行政主体是动态概念,公安机关是静态概念。当公安机关实施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时,会出现不同的法律身份。
十、公安行政职权主要包括:
1. 公安行政规范权 2. 公安行政许可权
3. 公安行政命令权 4. 公安行政处罚权
5. 公安行政裁决 6. 公安行政强制权
十一、公安行政优先权
1. 获得社会帮助权 2. 公务受特别保护权
3. 公安职权行为受有效推定权
十二、公安行政委托与公安行政授权的区别
1. 行为名义和效果不同。公安行政委托中受委托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被受职权,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机关。而公安行政授权的被授权方却完全以新的行政主体的资格行使公安行政职权,行为的效果也归属被授权方。
2. 承受对象不同。公安行政授权的被授权方只能是组织,而公安行政委托的受委托方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使个人。
3. 所创设的主体不同。公安行政授权创设新的公安行政主体,而公安行政委托只创设新的行为主体。
4. 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公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授权组织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而公安行政委托关系中,由于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因而它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被告应是委托机关。
5. 条件和程序不同。实施公安行政授权的条件和程序与实施公安行政委托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
十三、公安行政人与公安行政主体的区别
1. 公安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公安行政人是个人。
2. 公安行政主体是一种独立的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安行政人不具有独立的公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地位,它只是公安行政主体这种当事人的代理人。
十四、公安行政人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区别
1. 公安行政人是个法学的概念,公安人民警察则是个法律概念;
2. 公安行政人是个动态概念,它依照行为而定,而公安人民警察是个静态概念,它依照编制而确定。
3. 因为公安人民警察进行不同的行为,参与不同的法律关系,会有不同的法律身份。
十五、人民警察公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1. 时间要素 2. 地点要素 3. 名义要素 4. 公益要素
5. 职责要素 6. 命令要素 7. 公务标志要素。
十六、公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 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权利。
2. 公安行政相对人在具体的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3. 监督权:检举、控告、申诉、不被打击报复的权利
4. 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等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5. 其他权利
十七、公安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时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需有法律依据,1. 从属法律性:
具有从属法律性,即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授权,任何行政主体不得做出拒绝行为。
2. 自由裁量性:公安机关可以针对不同的公安行政管理实务,在合法的前提下灵活地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符合法律,把握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并积极灵活地执行法律,作出决定,才能更好的进行公安行政管理。
3. 单方面意志性:指公安机关行政主体在行事国家行政权的过程中,只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公安行政行为,而无需与相对人协商或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4. 效率先定性:指公安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实现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权利机关宣布为违法或无效之前,对公安机关本身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相对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 法律强制性:公安行政主体行为时公安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事公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它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事先服从和配合的义务。
十八、公安行政效力的内容
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十九、公安行政行为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 无效公安行政行为自始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2. 对无效的公安行政行为相对人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也无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
3. 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的公安行政行为无效
4. 公安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作出以前的状态。
二十、公安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
1. 行政公开制度 2. 表明身份制度 3. 告知制度 4. 听证制度
5. 回避制度 6. 职能分离制度 7. 说明理由制度 8. 时效制度
二十一、公安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和公布 解释与备案 二十二、公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 法定原则 2. 公开原则 3. 公平,公正原则 4. 便民、效率原则
5. 救济原则 6. 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原则 7. 监督原则
二十三、公安行政许可的期限:1 自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公安行政许可决定,经本公安机关负责人审
2 公安行政采取统一或联合、集中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可延长十五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二十四、公安行政许可的设定:
1. 法律的许可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许可设定权
3地方性法规的许可设定权
4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许可设定权
二十五、公安行政出发的种类:
1申诫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罚-行政拘留
二十六、. 公安行政处罚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公安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公安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公安行政处罚
4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公安行政处罚
二十七、. 调查取证的方式(了解各方式的对象):
1. 传唤—违法嫌疑人 询问—当事人,证人及其他了解案情的相关人
2. 勘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 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4. 鉴定、检测—对精神病医学鉴定应当有升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应当由法医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5. 抽样、取证
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七日内作出处理
二十八、公安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立案 调查取证(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15日内作出处理和决定) 告知和申辩 决定 送达
二十九、听证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停机整顿、停止施工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证得其他行政案件
三十、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1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被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无异
3对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予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4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5在水上、旅客列车上以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交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十一、我国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三十二、公安行政责任的构成条件:
1有公安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
2具有承担公安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3公安行政责任主体主观有过错
三十三、公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审查方式
三十四、公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答:(1)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的原则
(2)全面审查原则
(3)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4)一级复议原则
(5)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6) 不适合调节原则
三十五、 公安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 被申请人 复议第三人
三十六、公安行政复议一般期限为60天
三十七、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十八、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是以(全面审查)为原则
三十九、公安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
四十、公安行政诉讼与公安行政复议的区别:
(1)受理机关不同 (2)性质不同(3)审理制度不同
(4)受理范围不同(5)处理方式不同(6)裁判效力不同
四十一、公安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
(1)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2)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3)被诉公安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原则
(4)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5)有限的司法变更原权原则
(6)不适用调节原则
四十二、我国在确定受案范围时采取了混合式
四十三、公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 物证 视听材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时特有的一项证据)
四十四、公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侵权主体)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1 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2 必须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的行为
3 必须有损害后果发生
4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十五、公安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承担公安行政赔偿的范围:(1)对侵犯人身权的公安行政赔偿(2)对侵犯财产权的公安行政赔偿
四十六、公安行政赔偿请求人自公安行政侵权事件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公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书面提出赔偿请求
四十七、公安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安行政赔偿处理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
四十八、公安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处理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起诉
四十九、公安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
五十、公安行政法制监督与公安行政监督检查的区别
答:(1)监督对象不同。公安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公安行政主体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安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则是公安机关行政相对人。
(2)监督主体不同。公安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组织、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个人以及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而公安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公安行政主体
(3)监督内容不同。公安行政法制监督主要是对公安机关行政主体行使公安行政职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以及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遵纪守法的监督;而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则主要是对公安机关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公安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
(4)监督方式不同。公安机关行政法制监督主要采取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审查、公安行政监察、督察、行政审计、舆论监督、批评、申诉控告等方式;而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则主要采取行政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鉴定等方式。
五十一、两者的联系
答:(1)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
(2)两种监督的主体有部分交叉
(3)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进行
五十二、不能申请公安行政复议的事项
答:(1)不服公安机关对公安民警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但公安民警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直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2)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节,可以依法提出民事诉讼
(3)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刑事司法途径解决
(4)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或重新鉴定
(5)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可以通过信访等途径解决
五十三、人民法院受理的八大类公安行政诉讼案件
答:(1)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的案件
(2)不服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3)认为公安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对公安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
(5)认为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
(6)认为公安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7)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8)依法可以提起的其他公安行政诉讼案件
五十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公安行政行为
答:(1)公安抽象行政行为 (2)公安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3)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最终裁决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
五十五、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许可)(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强制)(公安行政确认)(公安行政收费)
五十六、简易程序:(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2)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警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五十七、劳动教养对象: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不予以刑
事处分的人 (1☞3年)
强制戒毒对象:吸毒成瘾又不自愿戒毒或虽经自愿戒毒后又复吸的人员 (1☞3年)
收容教育对象:卖淫嫖娼人员 (6个月☞2年)
收容教养对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 (1年☞三年)
强制传唤对象: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难以确定身份的可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姓名24小时内难以排除嫌疑的课延长至48小时
五十八、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代履行 (2)执行罚 (3)直接强制 五十九、公安行政诉讼被告的几种情况:(1)当复议公安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公安机关为被告 (2)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三、了解部分
一、公安行政行为的分类?(看看就可以了)
答: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 羁束的公安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公安行政行为
3.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 要试的行政行为和不要试的行政行为
5.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二、公安行政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见课本24-25页
三、公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后果(了解):p199
四、公安行政简易程序(了解罚款金额)p214
五、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及时限:p228—p233
七、公安行政收费与罚款的不同(了解)p242
发生根据不同 性质不同 程序不同
八、可以申请公安行政复议的范围 见课本341页.
九、公安行政复议的管辖 见课本345页
公安行政法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
公安行政: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社会公共安全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公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公安行政法中,指导具体公安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规范公安行政权力的运作和公安行政争议处理的基本行为的准则。 公安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公安行政相对人:在公安行政法律关系中与公安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主体,包括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外国法人和外国组织。 . 公安行政强制: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实现行政目的而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公安行政确认:公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证明、认定和确定的活动。
公安行政合同:指公安机关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公安行政事实行为:指公安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实施状态为目的的实施的行为。
公安行政调节:指由公安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公安行政失职: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因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公安行政违法行为
公安行政越权:是指公安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进行的公安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滥用职权: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出于不合法的动机,违反法定目的,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
事实依据错误:是指公安行政主体没有合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做出公安行政行为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公安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正确的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程序违法:是指公安行政主体违反公安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公安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侵权: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干警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
公安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公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依法对公安行政主体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否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和遵纪守法而进行的监督活动 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公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公安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针对具体事件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单方面作出大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
公安行政指导: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二、填空、选择及简答
一、公安行政的特征:
1. 公安行政主要是秩序行政。
2. 公安行政以干涉行政为主,以服务行政为辅。
3. 公安行政是高权性行政。
二、公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 公安行政管理关系 2. 公安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 公安行政救济关系 4. 内部公安行政关系
三、我国公安行政法的体系
1. 有关公安机关组织机构、职责权限、人事任免、警衔晋升、武器使用、警容风纪、奖励惩处等内部事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2. 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范。
《————居民身份证法 3. 有关人口管理的法律规范。
《————出入境管理法》 4. 关于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规范。
《————消防法》 5. 关于消防管理的法律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 6. 关于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规范。
四、我国公安行政法的成文法源:
共8种:1. 宪法 2. 法律 3. 条约 4. 行政法规 5. 地方性法规 6.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 行政规章 8. 法律解释
(对于其各自制定主体及其之间法律效力关系,请自行复习)
五、公安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共3种:1. 习惯法 2. 判例 3. 法的一般原则
六、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1. 职权法定 2. 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3. 正当程序原则 4. 责任行政原则
七、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1. 比例原则 2. 平等对待 3. 合理考虑相关因素
八、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之间的区别:
1. 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公安行政的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
2. 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基础原则,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 3. 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公安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
4. 违法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
政不当。
九、公安行政主体与公安机关的区别:
1. 公安行政主体是法学概念,公安机关是法律概念。
2. 行政主体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充任,但行政机关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也可成为公安行政主体。
3. 公安行政主体是动态概念,公安机关是静态概念。当公安机关实施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时,会出现不同的法律身份。
十、公安行政职权主要包括:
1. 公安行政规范权 2. 公安行政许可权
3. 公安行政命令权 4. 公安行政处罚权
5. 公安行政裁决 6. 公安行政强制权
十一、公安行政优先权
1. 获得社会帮助权 2. 公务受特别保护权
3. 公安职权行为受有效推定权
十二、公安行政委托与公安行政授权的区别
1. 行为名义和效果不同。公安行政委托中受委托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被受职权,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机关。而公安行政授权的被授权方却完全以新的行政主体的资格行使公安行政职权,行为的效果也归属被授权方。
2. 承受对象不同。公安行政授权的被授权方只能是组织,而公安行政委托的受委托方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使个人。
3. 所创设的主体不同。公安行政授权创设新的公安行政主体,而公安行政委托只创设新的行为主体。
4. 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公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授权组织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而公安行政委托关系中,由于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因而它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被告应是委托机关。
5. 条件和程序不同。实施公安行政授权的条件和程序与实施公安行政委托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
十三、公安行政人与公安行政主体的区别
1. 公安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公安行政人是个人。
2. 公安行政主体是一种独立的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安行政人不具有独立的公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地位,它只是公安行政主体这种当事人的代理人。
十四、公安行政人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区别
1. 公安行政人是个法学的概念,公安人民警察则是个法律概念;
2. 公安行政人是个动态概念,它依照行为而定,而公安人民警察是个静态概念,它依照编制而确定。
3. 因为公安人民警察进行不同的行为,参与不同的法律关系,会有不同的法律身份。
十五、人民警察公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1. 时间要素 2. 地点要素 3. 名义要素 4. 公益要素
5. 职责要素 6. 命令要素 7. 公务标志要素。
十六、公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 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权利。
2. 公安行政相对人在具体的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3. 监督权:检举、控告、申诉、不被打击报复的权利
4. 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等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5. 其他权利
十七、公安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时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需有法律依据,1. 从属法律性:
具有从属法律性,即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授权,任何行政主体不得做出拒绝行为。
2. 自由裁量性:公安机关可以针对不同的公安行政管理实务,在合法的前提下灵活地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符合法律,把握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并积极灵活地执行法律,作出决定,才能更好的进行公安行政管理。
3. 单方面意志性:指公安机关行政主体在行事国家行政权的过程中,只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公安行政行为,而无需与相对人协商或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4. 效率先定性:指公安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实现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权利机关宣布为违法或无效之前,对公安机关本身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相对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 法律强制性:公安行政主体行为时公安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事公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它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事先服从和配合的义务。
十八、公安行政效力的内容
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十九、公安行政行为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 无效公安行政行为自始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2. 对无效的公安行政行为相对人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也无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
3. 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的公安行政行为无效
4. 公安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作出以前的状态。
二十、公安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
1. 行政公开制度 2. 表明身份制度 3. 告知制度 4. 听证制度
5. 回避制度 6. 职能分离制度 7. 说明理由制度 8. 时效制度
二十一、公安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和公布 解释与备案 二十二、公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 法定原则 2. 公开原则 3. 公平,公正原则 4. 便民、效率原则
5. 救济原则 6. 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原则 7. 监督原则
二十三、公安行政许可的期限:1 自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公安行政许可决定,经本公安机关负责人审
2 公安行政采取统一或联合、集中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可延长十五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二十四、公安行政许可的设定:
1. 法律的许可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许可设定权
3地方性法规的许可设定权
4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许可设定权
二十五、公安行政出发的种类:
1申诫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罚-行政拘留
二十六、. 公安行政处罚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公安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公安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公安行政处罚
4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公安行政处罚
二十七、. 调查取证的方式(了解各方式的对象):
1. 传唤—违法嫌疑人 询问—当事人,证人及其他了解案情的相关人
2. 勘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 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4. 鉴定、检测—对精神病医学鉴定应当有升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应当由法医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5. 抽样、取证
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七日内作出处理
二十八、公安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立案 调查取证(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15日内作出处理和决定) 告知和申辩 决定 送达
二十九、听证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停机整顿、停止施工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证得其他行政案件
三十、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1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被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无异
3对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予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4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5在水上、旅客列车上以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交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十一、我国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三十二、公安行政责任的构成条件:
1有公安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
2具有承担公安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3公安行政责任主体主观有过错
三十三、公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审查方式
三十四、公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答:(1)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的原则
(2)全面审查原则
(3)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4)一级复议原则
(5)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6) 不适合调节原则
三十五、 公安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 被申请人 复议第三人
三十六、公安行政复议一般期限为60天
三十七、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十八、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是以(全面审查)为原则
三十九、公安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
四十、公安行政诉讼与公安行政复议的区别:
(1)受理机关不同 (2)性质不同(3)审理制度不同
(4)受理范围不同(5)处理方式不同(6)裁判效力不同
四十一、公安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
(1)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2)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3)被诉公安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原则
(4)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5)有限的司法变更原权原则
(6)不适用调节原则
四十二、我国在确定受案范围时采取了混合式
四十三、公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 物证 视听材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时特有的一项证据)
四十四、公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侵权主体)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1 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2 必须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的行为
3 必须有损害后果发生
4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十五、公安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承担公安行政赔偿的范围:(1)对侵犯人身权的公安行政赔偿(2)对侵犯财产权的公安行政赔偿
四十六、公安行政赔偿请求人自公安行政侵权事件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公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书面提出赔偿请求
四十七、公安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安行政赔偿处理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
四十八、公安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处理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起诉
四十九、公安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
五十、公安行政法制监督与公安行政监督检查的区别
答:(1)监督对象不同。公安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公安行政主体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安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则是公安机关行政相对人。
(2)监督主体不同。公安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组织、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个人以及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而公安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公安行政主体
(3)监督内容不同。公安行政法制监督主要是对公安机关行政主体行使公安行政职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以及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遵纪守法的监督;而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则主要是对公安机关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公安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
(4)监督方式不同。公安机关行政法制监督主要采取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审查、公安行政监察、督察、行政审计、舆论监督、批评、申诉控告等方式;而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则主要采取行政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鉴定等方式。
五十一、两者的联系
答:(1)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
(2)两种监督的主体有部分交叉
(3)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进行
五十二、不能申请公安行政复议的事项
答:(1)不服公安机关对公安民警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但公安民警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直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2)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节,可以依法提出民事诉讼
(3)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刑事司法途径解决
(4)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或重新鉴定
(5)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可以通过信访等途径解决
五十三、人民法院受理的八大类公安行政诉讼案件
答:(1)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的案件
(2)不服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3)认为公安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对公安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
(5)认为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
(6)认为公安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7)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8)依法可以提起的其他公安行政诉讼案件
五十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公安行政行为
答:(1)公安抽象行政行为 (2)公安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3)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最终裁决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
五十五、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许可)(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强制)(公安行政确认)(公安行政收费)
五十六、简易程序:(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2)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警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五十七、劳动教养对象: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不予以刑
事处分的人 (1☞3年)
强制戒毒对象:吸毒成瘾又不自愿戒毒或虽经自愿戒毒后又复吸的人员 (1☞3年)
收容教育对象:卖淫嫖娼人员 (6个月☞2年)
收容教养对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 (1年☞三年)
强制传唤对象: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难以确定身份的可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姓名24小时内难以排除嫌疑的课延长至48小时
五十八、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代履行 (2)执行罚 (3)直接强制 五十九、公安行政诉讼被告的几种情况:(1)当复议公安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公安机关为被告 (2)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三、了解部分
一、公安行政行为的分类?(看看就可以了)
答: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 羁束的公安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公安行政行为
3.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 要试的行政行为和不要试的行政行为
5.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二、公安行政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见课本24-25页
三、公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后果(了解):p199
四、公安行政简易程序(了解罚款金额)p214
五、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及时限:p228—p233
七、公安行政收费与罚款的不同(了解)p242
发生根据不同 性质不同 程序不同
八、可以申请公安行政复议的范围 见课本341页.
九、公安行政复议的管辖 见课本3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