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家暴概述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至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因血缘、婚姻、收养等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部分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2016年开始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也表明家庭暴力绝不因为有“家庭”二字,就仅仅是“家务事”,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据江苏省妇联权益部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237个女犯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93人长期受丈夫的殴打、虐待;62人因反抗家庭暴力犯故意杀人罪。
二、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处理方式
(一)遇到家庭暴力时可以采取的做法
1、如果你受到严重的暴力威胁,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
2、找社区的妇女组织对施暴方进行教育和劝诫;
3、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你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4、如果你受到严重的伤害,并希望你的丈夫受到法律的惩罚,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犯伤害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5、起诉离婚。家庭暴力的发生有深厚的社会根源,往往不会只发生一次,忍让家暴只会变成对施暴者的纵容,以及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作为家暴中的受害者,如果没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再加上面对强势的施暴者,往往很难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建议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和当事人需求的前提下,制定尽和周全的计划书,为你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并保证你离婚后的安定生活。
(二)收集证据
面对家庭暴力,一定要有勇气反抗,当然不是建议受害者以暴制暴,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采取法律方式保护自己,避免因维权意识的淡泊而酿成更多的悲剧。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家暴,那么就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要求赔偿。具体包括:
1、伤情证明。如果你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
2、物证。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书面记录。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4、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人的证言。
5、家庭成员作证。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
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 申请主体:受害人本人,在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受害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委会、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受害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2、 申请条件:①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②有具体的请求;③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四、 关注焦点
(一) 家暴的原因及危害
根据最新研究,家庭暴力源于双方力量差异过大。这里的力量的定义是广泛的,包括经济方面、体力方面以及人际交往方面等等,而这种差异几乎是受社会性别决定的。
从社会性别看两性关系,男性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是普遍存在在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客观事实。在大的社会文化背景下,男性仍然在社会中处在主导地位。在家庭生活领域中,施暴者通过行使暴力向受害者显示自己的权力,使受害者屈服和恐惧,由此实现和维持对受害者的支配和控制。施暴者的行为可以在社会、家庭和个人因素三个方面来看待,这三个因素息息相关,根源仍然是性别的不平等。
首先,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进而影响受害者的社会地位。此外,家暴还会对子女的身心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暴力是有可能通过行为学习和模仿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的。
(二)发生家庭暴力,要不要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因此,如果对方的暴力行为的确对你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那么建议分居,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暴力的受伤害事件。
如果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或害怕独自面对施暴者,建议委托律师处理离婚事宜。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为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指导当事人收集对方家暴的证据;作为受害者可以在哪些方面得到补偿;分析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并及时将财产固定;如何争取对子女的监护权,以及明确对方支持抚养费的金额和方式。
(三)如果选择离婚,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1、 家暴的认定
如上所述,家庭暴力是一种足以导致被侵害人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后果的行为。所谓“足以导致”,就是指家庭暴力逻辑上会导致上述危害后果,而实际上又因为外界因素的干扰而不一定导致原来会发生的后果。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家庭暴力与伤害后果之间的这个辨证关系,尤其要注重两者关系在正确运用证据规则上的实际意义。具体说,当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实施了暴力行为时,从证据要求出发,应当以“一定”的伤害后果为必要条件,此时的“家庭暴力”是“结果犯”;而当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认定被告实施了暴力行为时,即使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只要被告的暴力行为具备了某种情节,比如一年内发生三次、暴力程度较重,因被及时制止才没有发生后果等,也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这时的“家庭暴力”是“行为犯”。
2、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离婚后的过错赔偿,即
在离婚后可以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同时受害人可直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3、财产分割
法院在审理外遇离婚财产分割时,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原则:
【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
这是因为子女和女方一般属于弱势群体,一旦离婚会对其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和物质压力。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4、子女抚养
【抚养权】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 过往案例
案例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洋先生与介女士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因双方经常发生冲突,洋先生将介女士告上法院,起诉离婚。介女士也同意离婚,但她表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洋先生经常对她实施家暴。“此前,我还想尽力挽回这段婚姻,但他没有任何悔改的迹象,反而变本加厉,所以我也不想把婚姻持续下去了。”介女士说,“丈夫性格暴躁,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动手打她。其中有据可查的有三次,两次她到医院接受治疗,还有一次她报了警。”
介女士认为,丈夫在婚内多次殴打她的行为对她的身心造成了较大伤害,已构成家庭暴力,因此要求洋先生因家庭暴力的过错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在律师的帮助下,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①报警记录1份、出警处理情况1组;②验伤通知单6份;③病历本4本;④医院评量表3份;⑤四川省中医院中医门诊部门诊中药处方笺5份;⑥胃镜检查报告及病理检查报告各3份;⑦医疗费发票1组;⑧病情证明单、诊疗证明书各1份。
【法院判决】
(一) 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 双方均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本院分割,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三) 判决二人离婚,洋先生赔偿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案例二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
原告钱某与被告王某是高中同学,2000年10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王某曾多次对钱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钱某身体受伤,钱某遂于2014年5月9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王某甲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2、判令王某甲赔偿施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6179.86元;3、判令王某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甲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钱某要求王某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元,由钱某负担。
宣判后钱某不服,更换律师并向法院提起上诉,指出一审法院未向派出所了解情况或调取有关治安案件资料,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事实上20多次的报警记录中,派出所并没有实际调解。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均认为双方系夫妻,即使有伤情,发生医疗费及财产损失等,均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没有作正式的书面处理。此外还提交了钱某在2009年至2013年间多达21次报警的记录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长期紧张、不和谐,其还提交大量的病历资料、验伤通知单等证据材料,证明至少在三次报警事件中,钱某被人打伤或被送往医院诊治或由公安部门出具验伤通知书进行验伤。
二审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王某甲赔偿施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560元
(三)驳回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案例中均使用化名。
六、 关于我们
团队概述
精英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我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办理,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社会人脉资源宽广。婚姻家庭纠纷是本团队的优势项目,每年都会代理上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克服很多律师办案专业知识不精、实务经验不足的缺点。通过十余载的案件承办我们不仅是帮助婚姻家庭中的受害者摆脱了痛苦婚姻的折磨,重拾对未来美好婚姻的美梦,我们更是了解人间冷暖,复合了破镜重圆的婚姻、挽回了许多面临崩溃解体的不幸庭、拯救了选择轻生的人命,骄人丰硕的业绩成果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与赞誉。
首席律师:沈辉律师,成都离婚律师团首席专家律师,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行业10余年,已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一位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的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是沈辉律师的专长领域,曾处理过数百件国内及涉外离婚及遗产继承案件。沈辉律师善于创新和总结办案技巧,以更好的服务于广大当事人,庭审驾驭能力强,能充分发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因素,概括成具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在庭审中对法官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着积极的影响。
我们的优势
1、 资深团队值得信赖
婚姻家庭纠纷是本团队的优势项目,各律师成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先后办理过离婚案、子女抚养权纠纷、涉外离婚等数百起案件,克服很多律师办案经验不足的缺点。
2、 量身定制诉讼策略
离婚案件通常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问题,我们的团队会在全面了解案件和需求的基础上,为当事人制定绝佳的诉讼策略。
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高效,诚信,忠诚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全方位优质、实效、满意的婚姻咨询、维权服务。 我们赢得的不仅是当事人对我们的执业能力的肯定,更是当事人对我们设身处地的为其权益着想的尽职、尽责的感动。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得与失,我们更关注的是当事人在婚姻中的幸福与和谐,在婚姻中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
选择我们,成就的是自己的婚姻的幸福!
选择我们,您身边的婚姻的合法权益的捍卫者!
七、联系我们
如需法律咨询,欢迎来电预约。预约时,最好大致介绍您遇到的情况,我们会及时为您
安排面谈时间,面谈地点可以选在办公场所或您提出的地点,切实保护您的隐私。
同时也希望您,与律师面谈前最好将咨询的问题列出提纲及携带好必要的材料,详细介绍情况及准确全面回答律师的提问。以便面谈时能直接切题,这样有利于节约大家的时间。
电话:134-3821-3501(沈律师) 158-8108-6708(都律师)
一、 家暴概述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至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因血缘、婚姻、收养等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部分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2016年开始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也表明家庭暴力绝不因为有“家庭”二字,就仅仅是“家务事”,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据江苏省妇联权益部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237个女犯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93人长期受丈夫的殴打、虐待;62人因反抗家庭暴力犯故意杀人罪。
二、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处理方式
(一)遇到家庭暴力时可以采取的做法
1、如果你受到严重的暴力威胁,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
2、找社区的妇女组织对施暴方进行教育和劝诫;
3、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你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4、如果你受到严重的伤害,并希望你的丈夫受到法律的惩罚,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犯伤害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5、起诉离婚。家庭暴力的发生有深厚的社会根源,往往不会只发生一次,忍让家暴只会变成对施暴者的纵容,以及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作为家暴中的受害者,如果没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再加上面对强势的施暴者,往往很难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建议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和当事人需求的前提下,制定尽和周全的计划书,为你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并保证你离婚后的安定生活。
(二)收集证据
面对家庭暴力,一定要有勇气反抗,当然不是建议受害者以暴制暴,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采取法律方式保护自己,避免因维权意识的淡泊而酿成更多的悲剧。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家暴,那么就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要求赔偿。具体包括:
1、伤情证明。如果你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
2、物证。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书面记录。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4、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人的证言。
5、家庭成员作证。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
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 申请主体:受害人本人,在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受害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委会、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受害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2、 申请条件:①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②有具体的请求;③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四、 关注焦点
(一) 家暴的原因及危害
根据最新研究,家庭暴力源于双方力量差异过大。这里的力量的定义是广泛的,包括经济方面、体力方面以及人际交往方面等等,而这种差异几乎是受社会性别决定的。
从社会性别看两性关系,男性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是普遍存在在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客观事实。在大的社会文化背景下,男性仍然在社会中处在主导地位。在家庭生活领域中,施暴者通过行使暴力向受害者显示自己的权力,使受害者屈服和恐惧,由此实现和维持对受害者的支配和控制。施暴者的行为可以在社会、家庭和个人因素三个方面来看待,这三个因素息息相关,根源仍然是性别的不平等。
首先,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进而影响受害者的社会地位。此外,家暴还会对子女的身心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暴力是有可能通过行为学习和模仿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的。
(二)发生家庭暴力,要不要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因此,如果对方的暴力行为的确对你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那么建议分居,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暴力的受伤害事件。
如果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或害怕独自面对施暴者,建议委托律师处理离婚事宜。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为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指导当事人收集对方家暴的证据;作为受害者可以在哪些方面得到补偿;分析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并及时将财产固定;如何争取对子女的监护权,以及明确对方支持抚养费的金额和方式。
(三)如果选择离婚,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1、 家暴的认定
如上所述,家庭暴力是一种足以导致被侵害人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后果的行为。所谓“足以导致”,就是指家庭暴力逻辑上会导致上述危害后果,而实际上又因为外界因素的干扰而不一定导致原来会发生的后果。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家庭暴力与伤害后果之间的这个辨证关系,尤其要注重两者关系在正确运用证据规则上的实际意义。具体说,当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实施了暴力行为时,从证据要求出发,应当以“一定”的伤害后果为必要条件,此时的“家庭暴力”是“结果犯”;而当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认定被告实施了暴力行为时,即使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只要被告的暴力行为具备了某种情节,比如一年内发生三次、暴力程度较重,因被及时制止才没有发生后果等,也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这时的“家庭暴力”是“行为犯”。
2、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离婚后的过错赔偿,即
在离婚后可以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同时受害人可直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3、财产分割
法院在审理外遇离婚财产分割时,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原则:
【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
这是因为子女和女方一般属于弱势群体,一旦离婚会对其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和物质压力。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4、子女抚养
【抚养权】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 过往案例
案例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洋先生与介女士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因双方经常发生冲突,洋先生将介女士告上法院,起诉离婚。介女士也同意离婚,但她表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洋先生经常对她实施家暴。“此前,我还想尽力挽回这段婚姻,但他没有任何悔改的迹象,反而变本加厉,所以我也不想把婚姻持续下去了。”介女士说,“丈夫性格暴躁,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动手打她。其中有据可查的有三次,两次她到医院接受治疗,还有一次她报了警。”
介女士认为,丈夫在婚内多次殴打她的行为对她的身心造成了较大伤害,已构成家庭暴力,因此要求洋先生因家庭暴力的过错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在律师的帮助下,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①报警记录1份、出警处理情况1组;②验伤通知单6份;③病历本4本;④医院评量表3份;⑤四川省中医院中医门诊部门诊中药处方笺5份;⑥胃镜检查报告及病理检查报告各3份;⑦医疗费发票1组;⑧病情证明单、诊疗证明书各1份。
【法院判决】
(一) 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 双方均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本院分割,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三) 判决二人离婚,洋先生赔偿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案例二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
原告钱某与被告王某是高中同学,2000年10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王某曾多次对钱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钱某身体受伤,钱某遂于2014年5月9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王某甲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2、判令王某甲赔偿施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6179.86元;3、判令王某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甲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钱某要求王某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元,由钱某负担。
宣判后钱某不服,更换律师并向法院提起上诉,指出一审法院未向派出所了解情况或调取有关治安案件资料,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事实上20多次的报警记录中,派出所并没有实际调解。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均认为双方系夫妻,即使有伤情,发生医疗费及财产损失等,均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没有作正式的书面处理。此外还提交了钱某在2009年至2013年间多达21次报警的记录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长期紧张、不和谐,其还提交大量的病历资料、验伤通知单等证据材料,证明至少在三次报警事件中,钱某被人打伤或被送往医院诊治或由公安部门出具验伤通知书进行验伤。
二审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王某甲赔偿施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560元
(三)驳回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案例中均使用化名。
六、 关于我们
团队概述
精英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我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办理,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社会人脉资源宽广。婚姻家庭纠纷是本团队的优势项目,每年都会代理上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克服很多律师办案专业知识不精、实务经验不足的缺点。通过十余载的案件承办我们不仅是帮助婚姻家庭中的受害者摆脱了痛苦婚姻的折磨,重拾对未来美好婚姻的美梦,我们更是了解人间冷暖,复合了破镜重圆的婚姻、挽回了许多面临崩溃解体的不幸庭、拯救了选择轻生的人命,骄人丰硕的业绩成果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与赞誉。
首席律师:沈辉律师,成都离婚律师团首席专家律师,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行业10余年,已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一位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的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是沈辉律师的专长领域,曾处理过数百件国内及涉外离婚及遗产继承案件。沈辉律师善于创新和总结办案技巧,以更好的服务于广大当事人,庭审驾驭能力强,能充分发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因素,概括成具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在庭审中对法官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着积极的影响。
我们的优势
1、 资深团队值得信赖
婚姻家庭纠纷是本团队的优势项目,各律师成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先后办理过离婚案、子女抚养权纠纷、涉外离婚等数百起案件,克服很多律师办案经验不足的缺点。
2、 量身定制诉讼策略
离婚案件通常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问题,我们的团队会在全面了解案件和需求的基础上,为当事人制定绝佳的诉讼策略。
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高效,诚信,忠诚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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