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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非住房出租税收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征﹝2009﹞37号
【发文日期】2009-02-13
【实施时间】2008-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
征[2008]237号)文件下发后,各局反映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个人出租房屋纳税手续时,应携带出租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书
或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房屋性质的资料,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出租房屋性质,办理相关
手续。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现行各税种政策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各项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含)以上的,按照12%的综合征收率
计征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以下简称“征收人”)在按照规定
期限解缴上述税费时,应按营业税科目(服务业租赁业子目)、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
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12%综合征收率的
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营业税科目占5%,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
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
税款,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
述税款时,应按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和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
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7%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房产税科目
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三、自京地税征〔2008〕237号文件执行之日起,从事个人非住房出租的纳税人,已按
照分税种计征方式缴纳税款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
多缴纳的税款。
四、本文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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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非住房出租税收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征﹝2009﹞37号
【发文日期】2009-02-13
【实施时间】2008-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
征[2008]237号)文件下发后,各局反映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个人出租房屋纳税手续时,应携带出租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书
或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房屋性质的资料,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出租房屋性质,办理相关
手续。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现行各税种政策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各项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含)以上的,按照12%的综合征收率
计征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以下简称“征收人”)在按照规定
期限解缴上述税费时,应按营业税科目(服务业租赁业子目)、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
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12%综合征收率的
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营业税科目占5%,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
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
税款,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
述税款时,应按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和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
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7%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房产税科目
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三、自京地税征〔2008〕237号文件执行之日起,从事个人非住房出租的纳税人,已按
照分税种计征方式缴纳税款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
多缴纳的税款。
四、本文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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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