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与作用

  摘 要 本文以X市政府的“禁猪令”为例,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分析,结合经济法基本原理指出经济法必须要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占基础性地位并发挥规范引导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将权力放进笼子里的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 经济法的作用 宏观调控 政府失灵

  作者简介:孙兰兰,暨南大学经济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00-02

  一、从“禁猪令”说起

  07年X市召开清理畜禽养殖业污染工作会议,决定从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养猪,仍进行生猪养殖活动的场所发现一个、查处一个、清理一个。

  事实上,清理养殖业的整治行动01年便在X市展开了。一方面,大量分散、简陋的畜禽养殖场严重污染地表水源、空气环境。六成养殖场采潲水养殖,易发食品安全事件。另一方面,X市仅两千多平方公里的土地聚集了一千多万城市人口,大量的养殖基地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此外,农业也不再是其最主要生产方式。政府考虑到环境容量,释放土地资源及顺应产业转移选择性发展的取舍需要而发出“禁猪令”。

  禁令一出,争议四起,“令”只能匆匆退场。笔者认为“令”中大有文章,试在本文中探讨。

  二、概念界定

  本文将以“禁猪令”为例探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与作用,先对几个基本概念进行界定。

  “经济法”这一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本文采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为它强调经济法对国家干预行为的严格限制,首先,是市场失灵为前提;其次,是需要国家干预;第三,只干预全局性、社会公共性关系。

  “宏观调控”作为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行为在我国出现。在宪法和国家五年计划纲要中时,对其认识着重于经济、法律、行政三种调控手段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体制的完善,其内涵不断丰富,最终其定义归结为一种在法治国家基础上的,以实现宏观经济平衡为目标的“经济措施”。有学者对其有更具体的解读:宏观调控作为国家经济调节的一种方式,是国家为克服市场缺陷中的“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而出现的;其方式是通过制定“计划、经济政策和具体调节手段”来影响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运行”;目的是实现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法的“作用”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是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与结果。笔者认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主要是指,经济法对宏观调控行为的规范和对社会的影响。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规范主要通过宏观调控法(如产业调整法、计划法、投资法、财税调节法、价格调节法等)实现。

  对于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理论上缺乏一个明确的界定,本文试从经济法的作用以及三种调控手段的比较中来阐述这一问题。

  本文实例中X市政府发“禁猪令”的行为,在笔者看来,是一种不规范但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政府调控行为。笔者对之从经济法角度进行了界定,它是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经济发展从全局规划、产业结构的角度做出的宏观调控。但因为其不规范,它本身又有这样的特点:属性上,是禁止性命令而不是指导性建议;权限上,有侵入微观的趋势;程序上,缺乏法定程序;效果上,因质疑而被撤销。

  三、实例分析

  笔者主要使用“双手并用”与“双手失灵”来分析本文实例。

  (一)“猪”的问题――市场机制下的失衡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调节经济和配置资源中发挥基础作用。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市场主体是“理性经济人”,都为自己的利润或效用最大化而努力。在本文实例中,我们看到在市场机制调节之下的X市的生猪养殖出现诸多问题。

  一是散而众、饲养不科学且占用大量土地。个体养殖户多数以成本低廉的潲水养殖,带来食品安全隐患。寸土寸金的土地资源投入到相对低产出的养殖业;二是带来严重环境污染,扩大社会成本。X市政府提供的资料表明X市75万头生猪需新建一座日处理13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才能有效净化处理,一年需4亿多元污水处理费。 显然,养殖户能获得的个体收益与社会所付出的巨大成本严重失调。

  这是市场调节失灵的直观体现。正如加尔布雷斯指出的:“经济体系会自我改进的说法,现在也许已没有人相信。不平衡发展、不均等、无意义和无规律的技术革新、环境的侵蚀、行业间的缺乏协调―这些都是体系中的一部分,也是现实中的一部分。它们在体系中已经根深蒂固。” 在“市场之手”调节失灵,无法靠自身改善的情况下,“国家之手”呼之欲出。

  (二)禁令不“行”――宏观调控下政府失灵

  考虑到环境成本、社会成本及产业规划,X市市政府对养殖业进行调整本无可厚非,可政府“禁猪令”一出却引来质疑不断,这又缘何而起?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政府同市场主体一样是“经济理性人”,其理性有限。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等导致政府宏观调控会失灵。反映在本文实例中就是面对养猪者个体利益与社会公益失衡的局面,政府拿出的这一纸简单而粗暴的禁令,不仅收效甚微,还给政府带来颇多微词,以致最后被迫撤销。

  那么在市场的缺陷“根深蒂固”,国家调控又有造成“人为经济衰退”危险的形势下,“国家之手”如何作为呢?

  实践证明,必须有法可依并依法进行。这法正是经济法。

  四、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与地位

  (一)作用之探讨

  探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可以分别从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来进行。从法的规范作用来看,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行为进行规范,使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对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进行调节。   一方面,经济法规定了国家调控权限。国家只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条件下对国计民生的宏观领域进行调节,具体说来主要是发展规划、财政税收、货币金融、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等方面。这在给国家调控划出界限的同时,也保障了经济自由与安全,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宏观调控真正解市场失灵之困。结合实例,X市政府对地区产业进行调节,其“手”应在宏观上指引方向,使市场主体顺势而动,而不是直接取走养殖者的腰包。

  另一方面,经济法规范宏观调控的手段和程序。经济法与其他如刑法、民法等部门法比较,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是大量的规则属于指导性,是一种“提倡性规范” ,以对经济利益的引导为实现调控的主要手段。 经济利益为引导的调控手段更为科学,它能使宏观调控得到市场主体更好的遵循。规范政府介入市场的调控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的投资、信贷、进出口等行为,以实现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给调控行为设置合理的程序的规范使得宏观调控更具科学性、权威性,从而也促使市场主体自觉地使自身的行为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实例,X市政府的调控可以指导养殖户规模化养殖,建立起生态环保的产业链,使养殖户不仅取得短期利益,更能长远发展。从法的社会作用来看,经济法规范国家宏观调控,使其更易实现宏观经济平衡的社会目标。

  经济法规范了宏观调控行为,从权限、手段和程序上都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得国家宏观调控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符合经济规律),因而会得到市场主体的遵从,取得良好的绩效,使国家的制度改革得到国民的拥护和支持。这对于国家和国民的总体福利的增长是有效的促进。回到本文实例,要使政府“令到禁止”,使失灵的市场“药到病除”则必须借助于经济法。

  (二)地位之探讨

  从上文可见国家之手与经济法是契合的,正是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决定了其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地位。也许应该从这个角度把经济法(而不仅仅是其一的反对限制竞争法)作为“经济宪法”。

  除从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了解其重要性之外,也可以对宏观调控三种手段进行比较从而认识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

  一方面,与经济、行政手段相比,只有法律手段才能使宏观调控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和富有理性,从而更好地认识客观经济规律,体现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只有依据法律的宏观调控才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从而杜绝盲目和任意调控;只有法律化的宏观调控才是制度化的调控 ,从而给市场主体以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

  另一方面,经济手段中,有些本身就是法律手段。比如税收,依法运用,就是讲税法。其他一些经济手段在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同程度的规定。行政手段需建立在行政法的基础之上,因此也是法律化的调控手段。

  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建设要求应该更多地把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即力求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规范化、法律化。 经济法顺应了这一发展,其“经济宪法”地位当之无愧。

  五、小结

  继续推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要注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经济法的宗旨就是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和加强宏观调控。 加强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范与调整是保障宏观调控科学性、民主性最为关键的一环,是顺应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必然选择。

  注释:

  http://news.gd.sina.com.cn/dgjinzhu/index.html。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第397页.

  张德锋著.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的界定.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707页.

  详见http://www.foods1.com/content/352112/。

  [美]加尔布雷斯著.经济学与公共目标.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9页.第361页.第40001页。第361页。

  朱崇实主编.济法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探讨(2001年全国经济法学理论研讨会论文选)之宏观调控立法特点及其新发展(漆多俊).第273页.

  杨紫�@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24页.

  笔者认为“创造安全而稳定的市场环境”是现阶段促使我国市场主体最大程度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

  刘文华著.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00页.

  参考文献:

  [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舒国滢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何勤华等著.法律名词的起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张守文著.经济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摘 要 本文以X市政府的“禁猪令”为例,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分析,结合经济法基本原理指出经济法必须要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占基础性地位并发挥规范引导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将权力放进笼子里的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 经济法的作用 宏观调控 政府失灵

  作者简介:孙兰兰,暨南大学经济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00-02

  一、从“禁猪令”说起

  07年X市召开清理畜禽养殖业污染工作会议,决定从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养猪,仍进行生猪养殖活动的场所发现一个、查处一个、清理一个。

  事实上,清理养殖业的整治行动01年便在X市展开了。一方面,大量分散、简陋的畜禽养殖场严重污染地表水源、空气环境。六成养殖场采潲水养殖,易发食品安全事件。另一方面,X市仅两千多平方公里的土地聚集了一千多万城市人口,大量的养殖基地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此外,农业也不再是其最主要生产方式。政府考虑到环境容量,释放土地资源及顺应产业转移选择性发展的取舍需要而发出“禁猪令”。

  禁令一出,争议四起,“令”只能匆匆退场。笔者认为“令”中大有文章,试在本文中探讨。

  二、概念界定

  本文将以“禁猪令”为例探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与作用,先对几个基本概念进行界定。

  “经济法”这一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本文采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为它强调经济法对国家干预行为的严格限制,首先,是市场失灵为前提;其次,是需要国家干预;第三,只干预全局性、社会公共性关系。

  “宏观调控”作为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行为在我国出现。在宪法和国家五年计划纲要中时,对其认识着重于经济、法律、行政三种调控手段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体制的完善,其内涵不断丰富,最终其定义归结为一种在法治国家基础上的,以实现宏观经济平衡为目标的“经济措施”。有学者对其有更具体的解读:宏观调控作为国家经济调节的一种方式,是国家为克服市场缺陷中的“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而出现的;其方式是通过制定“计划、经济政策和具体调节手段”来影响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运行”;目的是实现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法的“作用”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是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与结果。笔者认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主要是指,经济法对宏观调控行为的规范和对社会的影响。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规范主要通过宏观调控法(如产业调整法、计划法、投资法、财税调节法、价格调节法等)实现。

  对于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理论上缺乏一个明确的界定,本文试从经济法的作用以及三种调控手段的比较中来阐述这一问题。

  本文实例中X市政府发“禁猪令”的行为,在笔者看来,是一种不规范但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政府调控行为。笔者对之从经济法角度进行了界定,它是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经济发展从全局规划、产业结构的角度做出的宏观调控。但因为其不规范,它本身又有这样的特点:属性上,是禁止性命令而不是指导性建议;权限上,有侵入微观的趋势;程序上,缺乏法定程序;效果上,因质疑而被撤销。

  三、实例分析

  笔者主要使用“双手并用”与“双手失灵”来分析本文实例。

  (一)“猪”的问题――市场机制下的失衡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调节经济和配置资源中发挥基础作用。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市场主体是“理性经济人”,都为自己的利润或效用最大化而努力。在本文实例中,我们看到在市场机制调节之下的X市的生猪养殖出现诸多问题。

  一是散而众、饲养不科学且占用大量土地。个体养殖户多数以成本低廉的潲水养殖,带来食品安全隐患。寸土寸金的土地资源投入到相对低产出的养殖业;二是带来严重环境污染,扩大社会成本。X市政府提供的资料表明X市75万头生猪需新建一座日处理13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才能有效净化处理,一年需4亿多元污水处理费。 显然,养殖户能获得的个体收益与社会所付出的巨大成本严重失调。

  这是市场调节失灵的直观体现。正如加尔布雷斯指出的:“经济体系会自我改进的说法,现在也许已没有人相信。不平衡发展、不均等、无意义和无规律的技术革新、环境的侵蚀、行业间的缺乏协调―这些都是体系中的一部分,也是现实中的一部分。它们在体系中已经根深蒂固。” 在“市场之手”调节失灵,无法靠自身改善的情况下,“国家之手”呼之欲出。

  (二)禁令不“行”――宏观调控下政府失灵

  考虑到环境成本、社会成本及产业规划,X市市政府对养殖业进行调整本无可厚非,可政府“禁猪令”一出却引来质疑不断,这又缘何而起?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政府同市场主体一样是“经济理性人”,其理性有限。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等导致政府宏观调控会失灵。反映在本文实例中就是面对养猪者个体利益与社会公益失衡的局面,政府拿出的这一纸简单而粗暴的禁令,不仅收效甚微,还给政府带来颇多微词,以致最后被迫撤销。

  那么在市场的缺陷“根深蒂固”,国家调控又有造成“人为经济衰退”危险的形势下,“国家之手”如何作为呢?

  实践证明,必须有法可依并依法进行。这法正是经济法。

  四、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与地位

  (一)作用之探讨

  探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可以分别从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来进行。从法的规范作用来看,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行为进行规范,使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对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进行调节。   一方面,经济法规定了国家调控权限。国家只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条件下对国计民生的宏观领域进行调节,具体说来主要是发展规划、财政税收、货币金融、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等方面。这在给国家调控划出界限的同时,也保障了经济自由与安全,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宏观调控真正解市场失灵之困。结合实例,X市政府对地区产业进行调节,其“手”应在宏观上指引方向,使市场主体顺势而动,而不是直接取走养殖者的腰包。

  另一方面,经济法规范宏观调控的手段和程序。经济法与其他如刑法、民法等部门法比较,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是大量的规则属于指导性,是一种“提倡性规范” ,以对经济利益的引导为实现调控的主要手段。 经济利益为引导的调控手段更为科学,它能使宏观调控得到市场主体更好的遵循。规范政府介入市场的调控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的投资、信贷、进出口等行为,以实现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给调控行为设置合理的程序的规范使得宏观调控更具科学性、权威性,从而也促使市场主体自觉地使自身的行为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实例,X市政府的调控可以指导养殖户规模化养殖,建立起生态环保的产业链,使养殖户不仅取得短期利益,更能长远发展。从法的社会作用来看,经济法规范国家宏观调控,使其更易实现宏观经济平衡的社会目标。

  经济法规范了宏观调控行为,从权限、手段和程序上都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得国家宏观调控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符合经济规律),因而会得到市场主体的遵从,取得良好的绩效,使国家的制度改革得到国民的拥护和支持。这对于国家和国民的总体福利的增长是有效的促进。回到本文实例,要使政府“令到禁止”,使失灵的市场“药到病除”则必须借助于经济法。

  (二)地位之探讨

  从上文可见国家之手与经济法是契合的,正是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决定了其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地位。也许应该从这个角度把经济法(而不仅仅是其一的反对限制竞争法)作为“经济宪法”。

  除从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了解其重要性之外,也可以对宏观调控三种手段进行比较从而认识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

  一方面,与经济、行政手段相比,只有法律手段才能使宏观调控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和富有理性,从而更好地认识客观经济规律,体现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只有依据法律的宏观调控才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从而杜绝盲目和任意调控;只有法律化的宏观调控才是制度化的调控 ,从而给市场主体以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

  另一方面,经济手段中,有些本身就是法律手段。比如税收,依法运用,就是讲税法。其他一些经济手段在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同程度的规定。行政手段需建立在行政法的基础之上,因此也是法律化的调控手段。

  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建设要求应该更多地把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即力求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规范化、法律化。 经济法顺应了这一发展,其“经济宪法”地位当之无愧。

  五、小结

  继续推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要注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经济法的宗旨就是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和加强宏观调控。 加强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范与调整是保障宏观调控科学性、民主性最为关键的一环,是顺应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必然选择。

  注释:

  http://news.gd.sina.com.cn/dgjinzhu/index.html。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第397页.

  张德锋著.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的界定.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707页.

  详见http://www.foods1.com/content/352112/。

  [美]加尔布雷斯著.经济学与公共目标.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9页.第361页.第40001页。第361页。

  朱崇实主编.济法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探讨(2001年全国经济法学理论研讨会论文选)之宏观调控立法特点及其新发展(漆多俊).第273页.

  杨紫�@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24页.

  笔者认为“创造安全而稳定的市场环境”是现阶段促使我国市场主体最大程度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

  刘文华著.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00页.

  参考文献:

  [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舒国滢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何勤华等著.法律名词的起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张守文著.经济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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