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垄断法之适用除外
摘要:2007年8月30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有适用除外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是对某些行业或某些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在适用过程中还应注意一些实践性问题,使得反垄断法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关键词:反垄断法 适用除外 合理性
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除外,是指允许特定的市场主体的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定的一种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对人的效力方面的特色,同时也体现了调节功能较强的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均有适用除外的法律制度。比如,作为现代竞争法发源地的美国,其最高法院1911 年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确立了”合理原则”,即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第1 条的禁止范围,而那些被认为合理的限制竞争将予以豁免。这是对垄断的一种司法豁免。
一般而言,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反垄断法中的各种禁止性规定并不冲突,而
是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共同建立与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更好地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一般理论
各国反垄断法普遍保留对一些垄断和竞争行为的除外规定,以适应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国家将竞争调控在合理限度内,避免过度竞争,不必要的竞争造成的资源浪费以及社会福利损失。学理上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的对象一般有:
1、特定行业。主要指自然行业垄断和国家垄断。自然行业垄断指根据产业的性质不宜开展竞争的事业部门,在一定地域或者一定时期内,法律允许其独占经营。产生自然垄断的条件是市场需求容量固定或较小,若有多家企业进行竞争,必将产生激烈的价格竞争,结果造成各个竞争者遭受亏损,不得不退出市场,仍然回到一家企业独占经营的状态,如此一来,社会资源必将遭到浪费,社会福利也会出现净损失。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显著特征就是垄断性,权利人通过自己智力活动为社会创造出巨大价值,社会理应赋予其一定收益,并以此鼓励人们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推定社会发展进步,因此,对知识产权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不适用发垄断法。
3、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特定行为和企业的联合。
(二)适用除外的合理性与应注意的问题
1、国家垄断。从国家垄断行业来看,这些行业一般都是公共物品行业,即它们的产品大多都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关系到社会公
共利益的,它们的提供需要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来手机信息,分析供需,提供产品。在现今社会,政府无疑是最佳人选,由政府对这些行为统一经营,统一监管,可以降低交易费用,降低风险,统筹安排,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另外,由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在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搭便车的现象。这使得私人对公共行业的之后无疑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阻力,因此,政府应承担起这一责任。
反垄断法赋予国家垄断行业的豁免权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可以在该行业内随心所欲,不受约束限制。首先,从进入机制上着手,由于垄断行业自身的特性,在行业经营过程中不适宜展开过度竞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经营者都可以进入该行业实施独占经营。国家作为社会利益代表着,可以在进入行业这一环节上发挥作用。通过建立合理合法高效的市场进入机制,在进入环节淘汰掉劣势竞争者,使具有优势的能够胜任独占经营的竞争者进入该垄断行业,利用有限的资源,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高效的产品和服务。如,政府可以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方法步骤,从全社会选拔优秀经营者,使得生产效率高,运作科学,管理高效合理的企业经营。 其次,在经营过程中,国家应该依法监管,适当调控,保证经营企业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不滥用独占地位损害相关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并通过各种政策、经济、法律手段,促进企业在无竞争状态下继续不断改进技术,提高效益,增加社会福利,防止产生一般汗液垄断带来的恶性竞争后果,如垄断高价,劣质产品。
再者,限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只能的组织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全力的扩张性,政府行政籍贯以及其他组织极易利用这一公权力谋取部门利益或者私人利益,导致行政垄断,权力寻租,损害全体社会成员利益,而我国反垄断法注意到了这一点,在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了:行政籍贯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垄断协议。我国法条中规定的适用除外的垄断协议有为了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为这些企业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的,由于中小企业在我国社会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发展中小企业有助于维护竞争,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对于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这是由于行业发展的特殊性决定的;为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可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益;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保护国家利益;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知识产权。经营者依照有关只是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适用除外。但是,享有豁免的是知识产权本身,而非权利的滥用。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能豁免。知识产权滥用形成的市场垄断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成为垄断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关键因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主要表现为利用知识产权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
的限制竞争行为。
4、农业。农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农业国民经济基础的地位,且对自然条件依赖性强,该行业会影响人民基本生活需求。故对农林渔业采取保护政策。对农民和农产品给予特殊政策,以保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是农业大国,工业化的进程尚未完成,大量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均处于弱势地位,减缓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面临的激烈竞争压力,反而有利于经济发展。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农业范畴,包括农产品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
(三)结语
当然,适用除外并不是绝对的,它只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行业一定环节上保护合法的垄断,允许适当的限制竞争行为,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社会或政府也可以对于非竞争行业采取必要的手段程序,创造竞争环节,以改善独占经营者的经营效益,如招投标法。
总之,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仍旧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真正立足于缔造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适用除外制度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市场经济现状,技术发展水平,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制止过度竞争浪费社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合理有序的良性竞争性市场,维护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和谐的发展。
作者简介:宁元元 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08级经济法研究生。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用除外
摘要:2007年8月30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有适用除外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是对某些行业或某些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在适用过程中还应注意一些实践性问题,使得反垄断法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关键词:反垄断法 适用除外 合理性
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除外,是指允许特定的市场主体的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定的一种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对人的效力方面的特色,同时也体现了调节功能较强的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均有适用除外的法律制度。比如,作为现代竞争法发源地的美国,其最高法院1911 年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确立了”合理原则”,即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第1 条的禁止范围,而那些被认为合理的限制竞争将予以豁免。这是对垄断的一种司法豁免。
一般而言,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反垄断法中的各种禁止性规定并不冲突,而
是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共同建立与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更好地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一般理论
各国反垄断法普遍保留对一些垄断和竞争行为的除外规定,以适应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国家将竞争调控在合理限度内,避免过度竞争,不必要的竞争造成的资源浪费以及社会福利损失。学理上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的对象一般有:
1、特定行业。主要指自然行业垄断和国家垄断。自然行业垄断指根据产业的性质不宜开展竞争的事业部门,在一定地域或者一定时期内,法律允许其独占经营。产生自然垄断的条件是市场需求容量固定或较小,若有多家企业进行竞争,必将产生激烈的价格竞争,结果造成各个竞争者遭受亏损,不得不退出市场,仍然回到一家企业独占经营的状态,如此一来,社会资源必将遭到浪费,社会福利也会出现净损失。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显著特征就是垄断性,权利人通过自己智力活动为社会创造出巨大价值,社会理应赋予其一定收益,并以此鼓励人们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推定社会发展进步,因此,对知识产权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不适用发垄断法。
3、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特定行为和企业的联合。
(二)适用除外的合理性与应注意的问题
1、国家垄断。从国家垄断行业来看,这些行业一般都是公共物品行业,即它们的产品大多都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关系到社会公
共利益的,它们的提供需要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来手机信息,分析供需,提供产品。在现今社会,政府无疑是最佳人选,由政府对这些行为统一经营,统一监管,可以降低交易费用,降低风险,统筹安排,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另外,由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在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搭便车的现象。这使得私人对公共行业的之后无疑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阻力,因此,政府应承担起这一责任。
反垄断法赋予国家垄断行业的豁免权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可以在该行业内随心所欲,不受约束限制。首先,从进入机制上着手,由于垄断行业自身的特性,在行业经营过程中不适宜展开过度竞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经营者都可以进入该行业实施独占经营。国家作为社会利益代表着,可以在进入行业这一环节上发挥作用。通过建立合理合法高效的市场进入机制,在进入环节淘汰掉劣势竞争者,使具有优势的能够胜任独占经营的竞争者进入该垄断行业,利用有限的资源,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高效的产品和服务。如,政府可以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方法步骤,从全社会选拔优秀经营者,使得生产效率高,运作科学,管理高效合理的企业经营。 其次,在经营过程中,国家应该依法监管,适当调控,保证经营企业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不滥用独占地位损害相关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并通过各种政策、经济、法律手段,促进企业在无竞争状态下继续不断改进技术,提高效益,增加社会福利,防止产生一般汗液垄断带来的恶性竞争后果,如垄断高价,劣质产品。
再者,限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只能的组织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全力的扩张性,政府行政籍贯以及其他组织极易利用这一公权力谋取部门利益或者私人利益,导致行政垄断,权力寻租,损害全体社会成员利益,而我国反垄断法注意到了这一点,在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了:行政籍贯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垄断协议。我国法条中规定的适用除外的垄断协议有为了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为这些企业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的,由于中小企业在我国社会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发展中小企业有助于维护竞争,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对于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这是由于行业发展的特殊性决定的;为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可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益;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保护国家利益;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知识产权。经营者依照有关只是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适用除外。但是,享有豁免的是知识产权本身,而非权利的滥用。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能豁免。知识产权滥用形成的市场垄断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成为垄断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关键因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主要表现为利用知识产权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
的限制竞争行为。
4、农业。农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农业国民经济基础的地位,且对自然条件依赖性强,该行业会影响人民基本生活需求。故对农林渔业采取保护政策。对农民和农产品给予特殊政策,以保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是农业大国,工业化的进程尚未完成,大量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均处于弱势地位,减缓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面临的激烈竞争压力,反而有利于经济发展。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农业范畴,包括农产品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
(三)结语
当然,适用除外并不是绝对的,它只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行业一定环节上保护合法的垄断,允许适当的限制竞争行为,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社会或政府也可以对于非竞争行业采取必要的手段程序,创造竞争环节,以改善独占经营者的经营效益,如招投标法。
总之,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仍旧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真正立足于缔造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适用除外制度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市场经济现状,技术发展水平,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制止过度竞争浪费社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合理有序的良性竞争性市场,维护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和谐的发展。
作者简介:宁元元 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08级经济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