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26日 03版)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什么要出台《意见》?它有哪些亮点?如何让《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这个《意见》?它将产生什么作用?

刘贵祥:《意见》出台的背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解决执行难的需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执行工作又是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但一直以来,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是长期制约执行发展的“老大难”问题。

第二,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长期以来,不守信用、不讲诚信的现象社会反映强烈,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意见》是惩戒失信的纲领性文件,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是进一步完善现有联合惩戒机制的需要。2013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联合惩戒机制。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大量被执行人慑于其威力而主动履行了义务,一大批案件得到执结,执行难得到有效缓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得到彰显。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联合惩戒机制的一些欠缺也显现出来。一是机制的系统性、协同性、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联合惩戒工作的常态化运行还没有健全;三是惩戒领域范围需要进一步拓展;四是惩戒措施的具体实现方式也要进一步完善。由于联合惩戒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整体推进,任何一个方面有短板就会出现“木桶效应”,影响整体效果的发挥。在这一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列为重要改革举措,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

《意见》的出台,一是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能有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也是全民守法的基本要求。二是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无处逃遁,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导向,有利于培育和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三是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是有利于破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记者:在你看来,《意见》有哪些亮点?

刘贵祥:《意见》是目前惩戒措施最全、涉及领域最广的联合惩戒失信方面的文件。《意见》共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每一项惩戒措施中又包含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惩戒措施,实际联合惩戒措施多达100余项。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了国家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每项惩戒措施都极具威慑性。其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与十八大以来强调的从严治党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对失信者实施此方面的限制,是群众满意、社会认同的规定。

记者:如何将《意见》的要求落到实处?

刘贵祥: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协调各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狠抓工作落实。一是落实《意见》中提出的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的要求,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尽快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各类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同时,加快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方面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二是按照《意见》中有关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的要求,加快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三是按照《意见》中有关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司法解释。四是按照《意见》中有关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制度的要求,积极推动有关工作。五是按照《意见》中有关强化工作保障的要求,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六是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2016年年底前落实到位。

(本报记者 王逸吟)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26日 03版)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什么要出台《意见》?它有哪些亮点?如何让《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这个《意见》?它将产生什么作用?

刘贵祥:《意见》出台的背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解决执行难的需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执行工作又是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但一直以来,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是长期制约执行发展的“老大难”问题。

第二,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长期以来,不守信用、不讲诚信的现象社会反映强烈,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意见》是惩戒失信的纲领性文件,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是进一步完善现有联合惩戒机制的需要。2013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联合惩戒机制。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大量被执行人慑于其威力而主动履行了义务,一大批案件得到执结,执行难得到有效缓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得到彰显。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联合惩戒机制的一些欠缺也显现出来。一是机制的系统性、协同性、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联合惩戒工作的常态化运行还没有健全;三是惩戒领域范围需要进一步拓展;四是惩戒措施的具体实现方式也要进一步完善。由于联合惩戒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整体推进,任何一个方面有短板就会出现“木桶效应”,影响整体效果的发挥。在这一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列为重要改革举措,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

《意见》的出台,一是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能有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也是全民守法的基本要求。二是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无处逃遁,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导向,有利于培育和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三是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是有利于破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记者:在你看来,《意见》有哪些亮点?

刘贵祥:《意见》是目前惩戒措施最全、涉及领域最广的联合惩戒失信方面的文件。《意见》共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每一项惩戒措施中又包含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惩戒措施,实际联合惩戒措施多达100余项。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了国家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每项惩戒措施都极具威慑性。其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与十八大以来强调的从严治党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对失信者实施此方面的限制,是群众满意、社会认同的规定。

记者:如何将《意见》的要求落到实处?

刘贵祥: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协调各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狠抓工作落实。一是落实《意见》中提出的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的要求,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尽快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各类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同时,加快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方面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二是按照《意见》中有关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的要求,加快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三是按照《意见》中有关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司法解释。四是按照《意见》中有关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制度的要求,积极推动有关工作。五是按照《意见》中有关强化工作保障的要求,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六是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2016年年底前落实到位。

(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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