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章程]

《人民公社章程》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农村人民公社   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   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互相支援,共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国家要尽可能地从­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逐步进行农业技术改革,用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二 、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三 、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组织生产。   在人民公社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同群众密切联系,有事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意见,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应该由社员民主决定。各级规模大小的确定,都应该对生产有利,对经营管理有利,对团结有利,并且便利群众进行监督。   人民公社的规模是一乡一社。有的是小乡一社,有的是大乡一社。各个公社的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生产队的规模应该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远近、居住的集中或者分散、劳动力能够搭配得开、畜力和农具能够配套、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等等条件确定。生产队的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六 、少数民族地区,畜牧区,渔业区,林业区,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另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 公社   七 、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公社社员的代表,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全公社范围内的重大事情,都应该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公社社员代表大会要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八 、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社员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事各种业务的社员,有经验的老农,农村的专业工人,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烈士­家属和转业军人,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在选举管理委员和监察委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老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在那些有几个不同民族成分的社队,还要注意吸收少数民族的社员,参加管理。   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如果不称职,都可以由社员代表大会随时罢免。   九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   公社的社长,就是乡长。   十 、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生产队,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发展农业、畜牧业、林业、副业、渔业等生产事业。在做这些工作的时候,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正确处理问题,把应该做的事情认真做好,但不能管得太多太死。   (一)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策、法令。公社不能违反和改变中央既定的政策、法令,并且要随时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认真执行,检查他们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三)对于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帮助生产队做好收­益分配工作。对于困难较多的生产队,应该更多地给以帮助。   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向生产队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四)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和先进经验。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队接受。   (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   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六)从各方面帮助和督促生产队妥善地安排生产资料:(1)选留良种,并且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对种子进行必要的调剂。   (2)根据生产队的需要和货源的多少,同供销合作社商量提出农具、肥料和农药的供应计划,并且,督促供销合作社做好这些供应工作。农具、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供应,必须注意保证质量,保证配套,讲求实效。这些生产资料,应该由生产队自由选购,不许摊派。凡是摊派的,生产队都有权拒绝接受。   (3)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适用于本地条件的改良农具和运输工具。   (4)管好、用好属于公社所有的大型中型农业机具和运输工具。   十一 、公社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在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长的条件下,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土壤改良等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的基本建设。   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公社集体所有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属于几个大队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应该在公社­的领导和参加下,由有关的生产大队或者生产队联合选举管理机构,制定公约,共同管理,共同维修。 公社管理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保护水库、堤坝、渠道和苇塘,注意综合利用这些资源,养鱼养鸭,发展水生作物。   十二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公社所有的山林,一般地应该下放给生产队所有;不宜于下放的,仍旧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的山林­,一般地也应该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不适合生产队经营的,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组织专业队负责经营。这些山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不论是山区、半山区、平原区、沿海地区或者其他地区,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积极地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保持水土,严格禁止乱砍乱伐,毁林开荒。在放牛放羊­的时候,不准毁坏幼林。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应该根据山林资源的情况和林木生长的规律,根据国家采伐计划以及生产和社员生活的需要,确定每年林木采伐的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   对于不在计划之内和不合规格的采伐,经营的单位有权制止。   林木的采伐,要有严格的批准制度,凡是违反制度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该受到适当的处分。   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经过社员讨论和同意,制订护林公约,并且还要有管理林木的负责人。护林公约应该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每砍伐一棵树木,至少必须补栽三­棵,并且保证成活。   十三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办企业。已经举办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不受群众欢迎的,应该一律停办。需要保留的企业,应该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别情况,转给手工业合作社经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或者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别企业,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由­公社继续经营,或者下放给生产大队经营。   公社经营的企业,都应该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和增加社员负担,也不能影响国家对农产品的收购任务。这些企业,都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和民主管理,账目要定期公布。这些企业的人员任用,生产情况,物资情况,财务收支等等,都要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且征求社员的意见,不许营私舞弊。公社­的干部和任何人,绝对不准利用这些企业,多吃多占,安插私人,铺张浪费。   公社企业的利润,除了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用于公社范围的生产事业以外,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队。   十四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积极促进手工业生产的发展。   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受手工业县联社和公社的双重领导。公社对于手工业组织,应该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的困难,督促他们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同生产队商量,合理地解决生产队内部手工业者的口粮问题,合理地处理他们参加集体分配问题。对于亦工亦农的手工业者,注意安排他们从事适合­自己情况的农业生产。对于熟练的手工业者,按照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   历来是串乡经营的个体手工业者,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应该容许他们串乡经营。   十五 、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任务,在各生产队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督促生产队完成国家任务。   在国家规定的征购、派购任务以外,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许另派机动粮和自筹粮,不许另立名目,增加任务。   十六 、公社和生产大队,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从生产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十七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勤俭办社和民主办社的根本方针,经常检查、帮助生产队做好财务工作和物资管理工作。要帮助生产队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他们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合理使用资金,防止贪污浪费。  县的有关部门应该经常帮助和检查公社各级的会计财务工作,举办会计训练班,培养和训练会计人员。 第三章 生产大队   十八 、在保留三级组织的人民公社中,生产大队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同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样,也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选举。   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任期都是一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不称职,都可以随时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罢免。   十九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公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本大队范围内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和行政工作。   (一)帮助生产队做好生产计划;   (二)对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财务管理工作和分配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帮助它们改善经营管理;(三)领导兴办和管理全大队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根据生产的需要,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各生产队之间必要的协作;(四)管好、用好大队所有的大型中型农业机具和运­输工具;(五)经营好大队所有的山林和企业,领导好生产队联营的企业,督促和帮助生产队经营好山林和企业;(六)在全大队范围内,督促生产队完成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任务;帮助生产队安排好社员生活;(七)管理全大队的民政、民兵、治安、文教卫生等项工作;(八)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的­政策、法令。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做以上各项工作的时候,应该遵照第二章中有关的那些规定;在处理大队办的企业的时候,应该遵照第二章第十三条关于社办企业的规定。   有些生产大队,现在仍然作为基本核算单位,只要群众同意,就应该积极办好。这些生产大队,应该参照第四章关于基本核算单位的规定,处理各项工作。   第四章 生产队   二十 、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二十一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生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都由生产队支配。公社或者生产大队向生产队调用劳动力,必须同生产队的社员群众商量,不得到他们的同意,不许抽调。   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大牲畜、农具,公社和大队都不能抽调。原来公社、大队所有的农具、小型农业机械、大牲畜,凡是适合于生产队所有和使用的,应该归生产队所有;不­适合于一个生产队所有和使用的,可以仍旧归公社或者大队所有;有些也可以归几个生产队共有,联合经营。   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可以把零星的树木,交给社员专责经营,并且订立收益分配的合同,或者划归社员­所有。   上面所说的土地、牲畜、农具、山林、水面、草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坟下来以后,长期不变。除了这些以外,还有别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问题,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定下来以后,也长期不变。   二十二 、生产队对生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的分配,有自主权。   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生产队有权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种植,决定增产措施。

《人民公社章程》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农村人民公社   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   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互相支援,共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国家要尽可能地从­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逐步进行农业技术改革,用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二 、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三 、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组织生产。   在人民公社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同群众密切联系,有事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意见,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应该由社员民主决定。各级规模大小的确定,都应该对生产有利,对经营管理有利,对团结有利,并且便利群众进行监督。   人民公社的规模是一乡一社。有的是小乡一社,有的是大乡一社。各个公社的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生产队的规模应该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远近、居住的集中或者分散、劳动力能够搭配得开、畜力和农具能够配套、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等等条件确定。生产队的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六 、少数民族地区,畜牧区,渔业区,林业区,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另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 公社   七 、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公社社员的代表,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全公社范围内的重大事情,都应该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公社社员代表大会要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八 、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社员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事各种业务的社员,有经验的老农,农村的专业工人,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烈士­家属和转业军人,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在选举管理委员和监察委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老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在那些有几个不同民族成分的社队,还要注意吸收少数民族的社员,参加管理。   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如果不称职,都可以由社员代表大会随时罢免。   九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   公社的社长,就是乡长。   十 、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生产队,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发展农业、畜牧业、林业、副业、渔业等生产事业。在做这些工作的时候,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正确处理问题,把应该做的事情认真做好,但不能管得太多太死。   (一)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策、法令。公社不能违反和改变中央既定的政策、法令,并且要随时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认真执行,检查他们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三)对于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帮助生产队做好收­益分配工作。对于困难较多的生产队,应该更多地给以帮助。   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向生产队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四)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和先进经验。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队接受。   (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   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六)从各方面帮助和督促生产队妥善地安排生产资料:(1)选留良种,并且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对种子进行必要的调剂。   (2)根据生产队的需要和货源的多少,同供销合作社商量提出农具、肥料和农药的供应计划,并且,督促供销合作社做好这些供应工作。农具、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供应,必须注意保证质量,保证配套,讲求实效。这些生产资料,应该由生产队自由选购,不许摊派。凡是摊派的,生产队都有权拒绝接受。   (3)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适用于本地条件的改良农具和运输工具。   (4)管好、用好属于公社所有的大型中型农业机具和运输工具。   十一 、公社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在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长的条件下,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土壤改良等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的基本建设。   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公社集体所有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属于几个大队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应该在公社­的领导和参加下,由有关的生产大队或者生产队联合选举管理机构,制定公约,共同管理,共同维修。 公社管理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保护水库、堤坝、渠道和苇塘,注意综合利用这些资源,养鱼养鸭,发展水生作物。   十二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公社所有的山林,一般地应该下放给生产队所有;不宜于下放的,仍旧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的山林­,一般地也应该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不适合生产队经营的,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组织专业队负责经营。这些山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不论是山区、半山区、平原区、沿海地区或者其他地区,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积极地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保持水土,严格禁止乱砍乱伐,毁林开荒。在放牛放羊­的时候,不准毁坏幼林。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应该根据山林资源的情况和林木生长的规律,根据国家采伐计划以及生产和社员生活的需要,确定每年林木采伐的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   对于不在计划之内和不合规格的采伐,经营的单位有权制止。   林木的采伐,要有严格的批准制度,凡是违反制度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该受到适当的处分。   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经过社员讨论和同意,制订护林公约,并且还要有管理林木的负责人。护林公约应该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每砍伐一棵树木,至少必须补栽三­棵,并且保证成活。   十三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办企业。已经举办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不受群众欢迎的,应该一律停办。需要保留的企业,应该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别情况,转给手工业合作社经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或者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别企业,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由­公社继续经营,或者下放给生产大队经营。   公社经营的企业,都应该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和增加社员负担,也不能影响国家对农产品的收购任务。这些企业,都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和民主管理,账目要定期公布。这些企业的人员任用,生产情况,物资情况,财务收支等等,都要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且征求社员的意见,不许营私舞弊。公社­的干部和任何人,绝对不准利用这些企业,多吃多占,安插私人,铺张浪费。   公社企业的利润,除了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用于公社范围的生产事业以外,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队。   十四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积极促进手工业生产的发展。   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受手工业县联社和公社的双重领导。公社对于手工业组织,应该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的困难,督促他们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同生产队商量,合理地解决生产队内部手工业者的口粮问题,合理地处理他们参加集体分配问题。对于亦工亦农的手工业者,注意安排他们从事适合­自己情况的农业生产。对于熟练的手工业者,按照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   历来是串乡经营的个体手工业者,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应该容许他们串乡经营。   十五 、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任务,在各生产队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督促生产队完成国家任务。   在国家规定的征购、派购任务以外,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许另派机动粮和自筹粮,不许另立名目,增加任务。   十六 、公社和生产大队,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从生产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十七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勤俭办社和民主办社的根本方针,经常检查、帮助生产队做好财务工作和物资管理工作。要帮助生产队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他们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合理使用资金,防止贪污浪费。  县的有关部门应该经常帮助和检查公社各级的会计财务工作,举办会计训练班,培养和训练会计人员。 第三章 生产大队   十八 、在保留三级组织的人民公社中,生产大队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同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样,也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选举。   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任期都是一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不称职,都可以随时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罢免。   十九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公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本大队范围内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和行政工作。   (一)帮助生产队做好生产计划;   (二)对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财务管理工作和分配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帮助它们改善经营管理;(三)领导兴办和管理全大队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根据生产的需要,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各生产队之间必要的协作;(四)管好、用好大队所有的大型中型农业机具和运­输工具;(五)经营好大队所有的山林和企业,领导好生产队联营的企业,督促和帮助生产队经营好山林和企业;(六)在全大队范围内,督促生产队完成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任务;帮助生产队安排好社员生活;(七)管理全大队的民政、民兵、治安、文教卫生等项工作;(八)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的­政策、法令。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做以上各项工作的时候,应该遵照第二章中有关的那些规定;在处理大队办的企业的时候,应该遵照第二章第十三条关于社办企业的规定。   有些生产大队,现在仍然作为基本核算单位,只要群众同意,就应该积极办好。这些生产大队,应该参照第四章关于基本核算单位的规定,处理各项工作。   第四章 生产队   二十 、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二十一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生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都由生产队支配。公社或者生产大队向生产队调用劳动力,必须同生产队的社员群众商量,不得到他们的同意,不许抽调。   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大牲畜、农具,公社和大队都不能抽调。原来公社、大队所有的农具、小型农业机械、大牲畜,凡是适合于生产队所有和使用的,应该归生产队所有;不­适合于一个生产队所有和使用的,可以仍旧归公社或者大队所有;有些也可以归几个生产队共有,联合经营。   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可以把零星的树木,交给社员专责经营,并且订立收益分配的合同,或者划归社员­所有。   上面所说的土地、牲畜、农具、山林、水面、草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坟下来以后,长期不变。除了这些以外,还有别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问题,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定下来以后,也长期不变。   二十二 、生产队对生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的分配,有自主权。   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生产队有权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种植,决定增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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