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对各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全市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相应的市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市级质控中心。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市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提出申请的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原则上应是省级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计划、标准及程序;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
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市级质控中心时应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置申请书;
(三)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
(四)拟开展质控工作计划;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方可同意设置。
第八条 市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计划、标准和程序;
(二)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市质控工作的实施;
(三)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质控结果;
(四)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县市区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行政区域
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质控报告及相关数据资料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具体保存期为2年。
第十一条 市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同级医疗机构开展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市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组建市级质控中心专家组;
(二)负责组织全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四)组织质控人员制订全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五)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六)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七)定期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八)完成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质控中心挂靠医院要积极支持质控中心工作,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专(兼)职办公人员及必要的工作设备,保证质控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员从事质控中心工作的时间,并要向质控中心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市级质控中心管理和考核:
(一)各市级质控中心每年要根据市卫生局的要求,修订有关质量控制标准,制定质量控制计划、质量考核方案、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和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等,报经市卫生局批准后实施。
(二)各市级质控中心每年6月份向市卫生局医政医管科上报半年工作总结,每年12月底前上报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
作计划。
(三)各市级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质控中心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召开本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工作会议,各市级质量控制中心应认真听取质控中心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末,市卫生局组织对各市级质控中心工作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质控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年度工作计划不能及时完成的质控中心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
(五)各质控中心的设置4年为一周期,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估后决定继续设置或重新确定;质控中心的主任由市卫生局聘任,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六)市卫生局对质控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进行考核评分。质控中心年度考核不合格,挂靠单位不能按规定支持中心工作或安排的专项经费不能及时到位的,市卫生局可另行指定挂靠单位。中心主任在任期内因工作不称职、工作异动或严重违纪违规等原因,市卫生局对中心主任可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级质控中心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对各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全市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相应的市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市级质控中心。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市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提出申请的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原则上应是省级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计划、标准及程序;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
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市级质控中心时应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置申请书;
(三)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
(四)拟开展质控工作计划;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方可同意设置。
第八条 市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计划、标准和程序;
(二)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市质控工作的实施;
(三)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质控结果;
(四)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县市区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行政区域
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质控报告及相关数据资料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具体保存期为2年。
第十一条 市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同级医疗机构开展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市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组建市级质控中心专家组;
(二)负责组织全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四)组织质控人员制订全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五)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六)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七)定期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八)完成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质控中心挂靠医院要积极支持质控中心工作,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专(兼)职办公人员及必要的工作设备,保证质控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员从事质控中心工作的时间,并要向质控中心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市级质控中心管理和考核:
(一)各市级质控中心每年要根据市卫生局的要求,修订有关质量控制标准,制定质量控制计划、质量考核方案、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和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等,报经市卫生局批准后实施。
(二)各市级质控中心每年6月份向市卫生局医政医管科上报半年工作总结,每年12月底前上报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
作计划。
(三)各市级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质控中心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召开本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工作会议,各市级质量控制中心应认真听取质控中心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末,市卫生局组织对各市级质控中心工作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质控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年度工作计划不能及时完成的质控中心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
(五)各质控中心的设置4年为一周期,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估后决定继续设置或重新确定;质控中心的主任由市卫生局聘任,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六)市卫生局对质控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进行考核评分。质控中心年度考核不合格,挂靠单位不能按规定支持中心工作或安排的专项经费不能及时到位的,市卫生局可另行指定挂靠单位。中心主任在任期内因工作不称职、工作异动或严重违纪违规等原因,市卫生局对中心主任可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级质控中心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