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铁路委托装卸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委托装卸工作的管理,提高装卸效率,质量良好地完成装卸任务,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经营业务,特制定本办法。凡铁路委托装卸组织与其承办单位,铁路各有关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在铁路车站所管辖的铁路货场、共用的专用线、铁路投资(含集资、合资)的货场内的货物、行包装卸(包括装卸汽车、马车、船舶和搬运,下同)的组织管理工作必须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负责。铁路装卸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装卸作业(简称委托装卸,下同)。委托装卸是铁路装卸的辅助形式。 委托装卸由亦工亦农委托装卸、地方专业装卸搬运(简称地方搬运,下同)委托装卸、其他委托装卸三部分组成。 亦工亦农委托装卸系指由镇、乡、村、队承办的装卸搬运队伍。 地方搬运委托装卸系指县以上交通部门直接领导的,其成员必须是有城镇户口、且为该企业正式职工的专业装卸搬运队伍。 其他委托装卸系指由铁路集体企业人员组成的装卸搬运队伍及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装卸管理部门批准的委托装卸搬运队伍。 第三条 委托装卸队系指受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委托承担铁路车站管辖范围内的装卸组织。参加委托装卸队的人员称为委托人员。 第四条 车站(车务段)装卸管理部门组织委托装卸时须提出计划,经铁路局或分局(含总公司,下同)装卸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后,由车站(车务段)装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委托装卸的承办单位或委托人员个人签订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各铁路局自定。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凡未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人员,不准在铁路车站管辖范围内从事装卸作业。 签订合同的所有委托装卸人员均须持有由铁路局(分局)装卸管理部门发给“铁路委托装卸证”(格式由各铁路局制定),经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地方搬运委托装卸和其他委托装卸不允许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及农民在铁路车站、货场从事装卸搬运作业。 第五条 委托装卸人员的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十八至五十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装卸工作。 第六条 加强对委托装卸的领导。各铁路局、分局、站段装卸管理部门须健全机构,实行专业管理,按委托装卸人数的多少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委托装卸日常的管理工作。 铁路负责委托装卸的专管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要掌握委托装卸动态,总结交流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并行使装卸质量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检查委托装卸安全生产设施、技术状态及作业情况。对违反国家或铁路安全生产规定的有权批评、教育、制止,及时处理。 第七条 有委托装卸的车站、货场,由车站、装卸管理部门、委托装卸承办单位及有关人员组成委托装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下同)实行民主管理。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策、法令和上级有关指示,对委托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文明生产。 二、指导委托装卸队建立必要的管理办法,检查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三、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劳动竞赛,决定奖惩事宜,不断总结经验。 四、审核统筹生产费使用计划,添置必要的生产工具,改善委托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关心他们的收益分配(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自行负责)。 五、建立定期的会议制度,按时向上级装卸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第八条 委托装卸队应成立队委会,设队长、财务等管理人员,根据作业需要划分装卸班组,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以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 第九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直接对委托装卸实行“五统一”管理。 一、统一管理: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委托装卸人员必须>从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的调配与指挥,遵守铁路规章和车站有关规定。 二、统一派班: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一派班。 三、统一费率:执行铁路现行费率,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统一收费:委托装卸作业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按铁路规定的费率以铁路专用收据核收。任何委托装卸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收费或与货主结算。 五、统一清算:铁路以非现金结算方式向委托装卸队或其承办单位结算。 对不服从“五统一”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铁路装卸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按章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从委托装卸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组织业务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掌握使用,其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铁路局制订。组织业务费标准为:亦工亦农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10%;地方搬运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3%;其他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5%。 组织业务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购置改善委托装卸生产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防护的专用工具、设备、器材; 二、修建装卸生产房屋和生活设施; 三、表彰先进、劳动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用; 四、提供与委托装卸有关的文件、报表、票据和资料等; 五、补偿铁路委托装卸管理人员的开支和办公费用开支; 六、铁路组织的委托装卸有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会议经费,以及与会人员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 按5%标准提取委托装卸组织业务费的,只负责三至六项工作。 铁路委托装卸组织业务费不含为委托装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地方搬运委托装卸和其他委托装卸单位在组织业务费的使用范围上要求增加一至>项的业务内容,其委托装卸组织业务费的提取比例可比照亦工亦农委托装卸办理。 铁路委托装卸组织业务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年终节余时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一条 从委托装卸收入总额中提取10-15%作为统筹生产费,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小型工具,支付水电燃料费、队内奖励、备品添置、脱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等方面的费用支出。统筹生产费由委托装卸队管理使用。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委托装卸人员在合同期间发生的病、伤、残、亡所需劳保福利费用,均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因委托装卸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为保障铁路委托装卸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后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委托装卸人员应按《劳动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可接受委托装卸单位的委托,为委托装卸人员统一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负责装卸的调度员可根据各站作业情况,调动委托装卸人员到外站作业。调站人员凭调度命令乘坐旅客列车或货物列车,要有专人领队,保证安全。到外站作业所必须的装卸机具及材料,可凭调度命令在本局管内免费回送。 第十五条 在铁路车站、货场内,不允许委托装卸单位设置固定式、轨行式装卸机械。委托装卸单位的移动式装卸机械进入铁路车站、货场内进行装卸搬运作业,必须经铁路局(分局)装卸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委托装卸人员有与铁路职工共同承担“路风建设”和抢险救灾等项工作的义务,同时享有文明优质车站(货场)等竞赛奖励待遇(费用由委托装卸组织业务费中列支)。如发现偷盗或损害“路风”行为,除承担经济责任外立即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加强委托装卸的统计工作。各级委托装卸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资料。各铁路局每年3月15日前向部运输局提报上年度的“委托装卸工作年报”(见附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路委外装卸管理办法》(铁运〔1988〕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表:委托装卸工作年报 单位 (盖章):------------------------------------|项| | | |作业量| 清算收入 || |货运营业站数|委托作业站数|委托作业人数| | ||目| | | |(吨)| (元) ||-|------|------|------|---|-------|| | | | | | ||-|------------------------|-------|| | |上级拨入季(年) | | || |收|----------|-----------| || | |上季(年)结转 | | 占总收入 || |入|----------|-----------| 比例(%) || | |本季(年)提取 | | || |-|----------|-----------|-------|| | |1.机具购置 | | || | |----------|-----------|-------|| | |2.表彰奖励 | | || | |----------|-----------|-------||组| |3.表报资料 | | ||织| |----------|-----------|-------||>| |4.教育差补 | | ||务| |----------|-----------|-------||费|支|5.专职开支 | | ||收| |----------|-----------|-------||支| |6.兼职开支 | | ||情| |----------|-----------|-------||况|出| | 修 元 平方米| || | |7.修建设施 |-----------|-------||元| | | 建 元 平方米| || | |----------|-----------|-------|| | |8.上交基金 | | || | |----------|-----------|-------|| | |9.其 他 | | || | |----------|-----------|-------|| | |支出合计 | | || |------------|-----------|-------|| | 结 余 | | |------------------------------------单位主管: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完)

【阅读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委托装卸工作的管理,提高装卸效率,质量良好地完成装卸任务,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经营业务,特制定本办法。凡铁路委托装卸组织与其承办单位,铁路各有关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在铁路车站所管辖的铁路货场、共用的专用线、铁路投资(含集资、合资)的货场内的货物、行包装卸(包括装卸汽车、马车、船舶和搬运,下同)的组织管理工作必须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负责。铁路装卸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装卸作业(简称委托装卸,下同)。委托装卸是铁路装卸的辅助形式。 委托装卸由亦工亦农委托装卸、地方专业装卸搬运(简称地方搬运,下同)委托装卸、其他委托装卸三部分组成。 亦工亦农委托装卸系指由镇、乡、村、队承办的装卸搬运队伍。 地方搬运委托装卸系指县以上交通部门直接领导的,其成员必须是有城镇户口、且为该企业正式职工的专业装卸搬运队伍。 其他委托装卸系指由铁路集体企业人员组成的装卸搬运队伍及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装卸管理部门批准的委托装卸搬运队伍。 第三条 委托装卸队系指受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委托承担铁路车站管辖范围内的装卸组织。参加委托装卸队的人员称为委托人员。 第四条 车站(车务段)装卸管理部门组织委托装卸时须提出计划,经铁路局或分局(含总公司,下同)装卸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后,由车站(车务段)装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委托装卸的承办单位或委托人员个人签订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各铁路局自定。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凡未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人员,不准在铁路车站管辖范围内从事装卸作业。 签订合同的所有委托装卸人员均须持有由铁路局(分局)装卸管理部门发给“铁路委托装卸证”(格式由各铁路局制定),经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地方搬运委托装卸和其他委托装卸不允许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及农民在铁路车站、货场从事装卸搬运作业。 第五条 委托装卸人员的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十八至五十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装卸工作。 第六条 加强对委托装卸的领导。各铁路局、分局、站段装卸管理部门须健全机构,实行专业管理,按委托装卸人数的多少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委托装卸日常的管理工作。 铁路负责委托装卸的专管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要掌握委托装卸动态,总结交流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并行使装卸质量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检查委托装卸安全生产设施、技术状态及作业情况。对违反国家或铁路安全生产规定的有权批评、教育、制止,及时处理。 第七条 有委托装卸的车站、货场,由车站、装卸管理部门、委托装卸承办单位及有关人员组成委托装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下同)实行民主管理。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策、法令和上级有关指示,对委托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文明生产。 二、指导委托装卸队建立必要的管理办法,检查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三、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劳动竞赛,决定奖惩事宜,不断总结经验。 四、审核统筹生产费使用计划,添置必要的生产工具,改善委托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关心他们的收益分配(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自行负责)。 五、建立定期的会议制度,按时向上级装卸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第八条 委托装卸队应成立队委会,设队长、财务等管理人员,根据作业需要划分装卸班组,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以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 第九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直接对委托装卸实行“五统一”管理。 一、统一管理: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委托装卸人员必须>从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的调配与指挥,遵守铁路规章和车站有关规定。 二、统一派班: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一派班。 三、统一费率:执行铁路现行费率,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统一收费:委托装卸作业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按铁路规定的费率以铁路专用收据核收。任何委托装卸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收费或与货主结算。 五、统一清算:铁路以非现金结算方式向委托装卸队或其承办单位结算。 对不服从“五统一”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铁路装卸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按章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从委托装卸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组织业务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掌握使用,其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铁路局制订。组织业务费标准为:亦工亦农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10%;地方搬运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3%;其他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5%。 组织业务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购置改善委托装卸生产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防护的专用工具、设备、器材; 二、修建装卸生产房屋和生活设施; 三、表彰先进、劳动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用; 四、提供与委托装卸有关的文件、报表、票据和资料等; 五、补偿铁路委托装卸管理人员的开支和办公费用开支; 六、铁路组织的委托装卸有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会议经费,以及与会人员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 按5%标准提取委托装卸组织业务费的,只负责三至六项工作。 铁路委托装卸组织业务费不含为委托装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地方搬运委托装卸和其他委托装卸单位在组织业务费的使用范围上要求增加一至>项的业务内容,其委托装卸组织业务费的提取比例可比照亦工亦农委托装卸办理。 铁路委托装卸组织业务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年终节余时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一条 从委托装卸收入总额中提取10-15%作为统筹生产费,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小型工具,支付水电燃料费、队内奖励、备品添置、脱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等方面的费用支出。统筹生产费由委托装卸队管理使用。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委托装卸人员在合同期间发生的病、伤、残、亡所需劳保福利费用,均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因委托装卸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为保障铁路委托装卸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后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委托装卸人员应按《劳动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可接受委托装卸单位的委托,为委托装卸人员统一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负责装卸的调度员可根据各站作业情况,调动委托装卸人员到外站作业。调站人员凭调度命令乘坐旅客列车或货物列车,要有专人领队,保证安全。到外站作业所必须的装卸机具及材料,可凭调度命令在本局管内免费回送。 第十五条 在铁路车站、货场内,不允许委托装卸单位设置固定式、轨行式装卸机械。委托装卸单位的移动式装卸机械进入铁路车站、货场内进行装卸搬运作业,必须经铁路局(分局)装卸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委托装卸人员有与铁路职工共同承担“路风建设”和抢险救灾等项工作的义务,同时享有文明优质车站(货场)等竞赛奖励待遇(费用由委托装卸组织业务费中列支)。如发现偷盗或损害“路风”行为,除承担经济责任外立即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加强委托装卸的统计工作。各级委托装卸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资料。各铁路局每年3月15日前向部运输局提报上年度的“委托装卸工作年报”(见附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路委外装卸管理办法》(铁运〔1988〕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表:委托装卸工作年报 单位 (盖章):------------------------------------|项| | | |作业量| 清算收入 || |货运营业站数|委托作业站数|委托作业人数| | ||目| | | |(吨)| (元) ||-|------|------|------|---|-------|| | | | | | ||-|------------------------|-------|| | |上级拨入季(年) | | || |收|----------|-----------| || | |上季(年)结转 | | 占总收入 || |入|----------|-----------| 比例(%) || | |本季(年)提取 | | || |-|----------|-----------|-------|| | |1.机具购置 | | || | |----------|-----------|-------|| | |2.表彰奖励 | | || | |----------|-----------|-------||组| |3.表报资料 | | ||织| |----------|-----------|-------||>| |4.教育差补 | | ||务| |----------|-----------|-------||费|支|5.专职开支 | | ||收| |----------|-----------|-------||支| |6.兼职开支 | | ||情| |----------|-----------|-------||况|出| | 修 元 平方米| || | |7.修建设施 |-----------|-------||元| | | 建 元 平方米| || | |----------|-----------|-------|| | |8.上交基金 | | || | |----------|-----------|-------|| | |9.其 他 | | || | |----------|-----------|-------|| | |支出合计 | | || |------------|-----------|-------|| | 结 余 | | |------------------------------------单位主管: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完)


相关内容

  • 2011年货场铁路运输秩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铁路运输秩序,使我市有限的铁路货运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缓解因公共货场装卸货物结构调整对我市铁路运输的压力,维护曲靖站良好铁路货物运输秩序,为广大货主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高铁路运输生产效率,根据省工信委、昆明铁路局有关文件要求,经市工信委和曲靖车务段共同商议决定,结合我市实 ...

  • 铁路物流工作经验总结
  • r>铁路装卸与货运是物流流程中的两个不同环节,二者本来就是共生共存的,谁也不能完全脱离对方独自生存.只有相互支持,才能共同发展.装卸工作是铁路运输整体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装卸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运输安全生产,无论是"站装合一",还是"独立管理",运 ...

  • 外贸运输与保险
  • 国际货物运输特点:A 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B 运输路线长.环节多 C 运输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D运输时间性强E运输风险较大 轻抛物的分类: 国际货运代理 概念: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性质:受 ...

  • 物流运输管理
  • 物流运输管理期末复习范围(2012年6月) 一.单项选择题(4个选项,只能有一个正确答案) ( C 速度快 )是航空运输的最大优势和主要特点.( ) ( B .货运成本高,效益低 )是目前我国货源输组织中的主要缺陷. ( A.公路运输 )运输可以及时地提供"门到门"的联合运输服务 ...

  • [法律法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 [阅读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

  • 营改增范围注释(更新至2015年10月)
  • "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一.交通运输业.税率11%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 ...

  • 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分析(上)
  • 营改增后,原交通运输业中的装卸搬运.航空服务.打捞.理货等服务,原服务业中的仓储服务,原邮政通信业中的同城快递,按"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原邮政通信业中的异地快递,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原交通运输业中的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q ...

  •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09-6
  •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 ...

  • 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
  • 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 铁运(1986)717 第1条 铁路装卸工作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环节,在铁路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能力大小,机械化程度,作业效率,安全和劳动质量都将直接影响铁路运输的效率和质量.装卸工作同时又是铁路运输服务的窗口,其服务质量也直接关系到铁路的声誉.因此,各级领导对装卸组织工作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