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运输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特点:A 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B 运输路线长、环节多 C 运输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D运输时间性强E运输风险较大

轻抛物的分类:

国际货运代理

概念: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性质:受委托人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或作为独立的经营人完成并组织货物运输、保管等业务,因而被认为是国际运输的组织者,也被誉为国际贸易的桥梁和国际货物运输的设计师。因此既是代理行业,又是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分类:1、租船订舱代理2、货物报关代理3、转运及理货代理4、储存代理

5、多式联运代理6、集装箱代理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1、代表发货人(出口商) (1)选择运输 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3)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所有政府的规定;(5)包装 (6)储存;(7)称重和量尺码; (8)安排保险; (9)将货物的港口后办理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 承运人; (10)做外汇交易; (11)支付运费及其它费用; (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 并付发货人; (13)安排货物转运;(14)通知收货人货物动态; (15)记录货物灭失情况; (16)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2、代表收货人(进口商) (1)报告货物动态; (2)接收和审核所有与运输有关的单据; (3)提货和付运费; (4)安排报关和付税及其它费用; (5)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存仓; (6)向收货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 (7) 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

3、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

收取货物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承担承运人的风险责任,对货主提供一揽子的运输服务。

4、其它服务

如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进行监装、监卸、 货物混装和集装箱拼装拆箱运输咨询服务等。

5、特种货物装挂运输服务及海外展览运输服务等。

不合理运输

概念: 指在组织货物运输过程中,违反货物流通规律,不按经济区域和货物自然流向组织货物调运,忽视运输工具的充分利用和合理分工,装载量低,流转环节多,从而浪费运力和加大运输费用的现象。

不合理运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返程或起程空驶 (最严重形式 )

造成空驶的主要原因:

a 能利用社会化的运输体系不利用,却依靠自备车送货,这往往出现单程实车,单程空驶的不合理运输。

b由于工作失误或计划不周,造成货源不实,车辆空去空回,形成双程空驶。

c由于车辆过分专用,无法搭运回程货,只能单程实车,单程空驶周转。

(2)对流运输。

也称为相向运输、交错运输,凡属同一种货物或彼此间可相互代用而又不影响管理、技术及效益的货物,在同一线路上或平行线路上作相向的运送,而与对方运城的全部或一部分发生重叠交错的运输 。

(3)迂回运输。

指货物绕道而行的运输现象。本可以选取短距离进行运输,却选择路程较长路线进行运输的一种不合理形式。

只有当计划不周、地理不熟、组织不当而发生的迂回才属于不合理运输。如果最短距离

由交通堵塞、道路情况不好或对噪音、排气等特殊限制时所发生的迂回不能成为不合理运输。

(4)重复运输。

指一种货物本可以直达目的地,但由于某种原因而在中途停卸重复装运的不合理运输现象。增加了中间装卸环节,延长了货物在途时间,增加了装卸搬运费用,而且降低车、船使用效率,影响其他货物运输。

(5)倒流运输。

指货物从销地或中转地向产地或起运地回流的一种运输现象。其不合理程度要甚于对流运输,原因在于往返两程的运输都是不必要的,形成了双程浪费。倒流运输也可以看成是隐蔽对流的一种特殊形式。

6)过远运输。

调运物资舍近求远的货物运输现象,即销地完全有可能由距离较近的供应地调进所需要的质量相同的货物,却超出货物合理流向的范围,从远处调运进来,这就造成可采取近程运输而未采取,拉长了货物运距的浪费现象。过远运输占用时间长、运输工具周转慢、物资占压资金时间长,又易出现货损,增加费用开支。

(7)运力选择不当。

指为选择各种运输工具又是而不正确地利用运输工具造成的不合理现象。

几种形式:

a弃水走陆

b铁路、大型船舶的过近运输

准备、装卸时间长,且机动灵活性不足,在过近距离中利用,发挥不了其运速快的优势,会延长运输时间。装卸难度大、费用也较高。

C运输工具承载能力选择不当。

不根据承运货物数量及重量选择,而盲目决定运输工具,造成过分超载、损坏车辆及车辆不满载、浪费运力的现象。

(8)托运方式选择不当。

例如,本应选择整车运输而未选择,反而采取零担托运,应当直达而选择了中转运输,应当中转运输而选择了直达运输等。

国际海上运输特点一、运输量大二、通过能力强三、运费低廉四、速度慢五、风险较大

六、可为国家赚取外汇,调整产业结构。七、国防后备力量

船籍:商船的所有人向本国或外国有关管理船舶的行政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本国或登记国国籍后才能取得船舶的国籍。

定期航线 使用固定的船舶,按固定的船期和港口航行,并以相对固定的运价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线。定期航线又称班轮航线,主要装运杂货物。

特点:(1)能较好的保证按期航行 (2)船期均事先排定,刊签广告,并以船期表分送船公司代理和经常顾客。 (3)以运杂货为主,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包装尺寸不一。 (4)按规定的费率表收费,相对稳定。 (5)船公司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依据。

(6)多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各港口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航运代理办理营运业务。

班轮运输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和港口间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以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

特点1、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船期、航线、停靠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2、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的港口装卸由船方负责 3、班轮承运货物的数量比较灵活,货主按需租船运输订舱,特别适合于一般件杂货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

租船运输根据协议租船人向船舶所有人租赁船舶用于货物运输,并按商定运价,向船舶所有人支付运费或租金的运输方式。

光船租船: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与期租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在租赁其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二)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三)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滞期费和速谴费

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罚金。

滞期期限最多10天

铁路运输的特点

(一)准确性和连续性强。几乎不受气候影响 ,可以不分昼夜地进行定期的、有规律的、准确的运转。(二)运输速度比较快。一般货车可达100 km/h左右,远远高于海上运输。(三)运输量比较大。一列货物列车一般能运送3000~5000t货物,远远高于航空运输和汽车运输。

四)运输成本较低。运输费用仅为汽车运输费用的几分之一到十几分之一;运输耗油约是汽车运输的二十分之一。(五)运输安全可靠,风险远比海上运输小。(六)初期投资大。需要铺设轨道、建造桥梁和隧道,建路工程艰巨复杂;需要消耗大量钢材、木材;占用土地,其初期投资大大超过其他运输方式。运输由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业务部门组成,各业务部门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统筹安排,统一领导。

国际上的标准轨距是:1435毫米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凡在跨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铁路的货物运输中,由参加国铁路共同使用一份运顺票据,在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和车辆时,不需要收发货人参加,并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铁路运输。

航空货物运输的特点

(一)运送速度快从航空业诞生之日起,航空运输就以快速而著称。(二)不受地面条件影响,深入内陆地区航空运输利用天空这一自然通道,不受地理条件的限制。(三)安全、准确与其他运输方式比航空运输的安全性较高。 航空公司的运输管理制度也比较完善,货物的破损率较低,如果采用空运集装箱的方式运送货物,则更为安全 。(四)节约包装、保险、利息等费用由于采用航空运输方式,货物在途时间短,周转速度快,企业存货可以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有利资金的回收,减少利息支出,另一方面企业仓储费用也可以降低。 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2005年,我国保险深度为2.7%,保险密度为380元。2003年,世界平均保险深度已达8.06%,平均保险密度已达469.6美元。

纯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损失程度较高。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2 、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3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4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从而保证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以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个较小的波动幅度内。 5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6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即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7 、损失不能同时发生。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再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之 间的经济关系。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人身、责任、信用以及有关的利益;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是一种具有责任保险性质的保险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包括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可保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财产可保利益与人身可保利益

(一)法律上享有财产保险利益的人员

1、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

2、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人;

3、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起承租的房屋等;

4、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5、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

6、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形式

1、本人,本人是指投保人自己,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

2、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

3、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直系血亲,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

4、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5、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投保人对他人具有人身信赖或者法律上的积极利益或者权利,由于该人的死亡或者残废以致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的,投保人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对投保人有其他厉害关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

近因原则: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代位追偿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共同海损

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 危难真实存在。② 危难必须威胁共同的安全。③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额外的。④ 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

保险金额

进口业务中,按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承担,保险金额按进口货物的CIF货值计算,不另加减,保费率按“特约费率表”规定的平均费率计算;

如果FOB进口货物,则按平均运费率换算为CFR货值后再计算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 = CIF 价格× (1 + 加成率)

2、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FOB价×(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

3、CFR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FR价/(1--平均保险费率)

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1-保险费率×(1+加成率)]

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保险费率×(1+加成率)]

国际货物运输特点:A 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B 运输路线长、环节多 C 运输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D运输时间性强E运输风险较大

轻抛物的分类:

国际货运代理

概念: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性质:受委托人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或作为独立的经营人完成并组织货物运输、保管等业务,因而被认为是国际运输的组织者,也被誉为国际贸易的桥梁和国际货物运输的设计师。因此既是代理行业,又是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分类:1、租船订舱代理2、货物报关代理3、转运及理货代理4、储存代理

5、多式联运代理6、集装箱代理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1、代表发货人(出口商) (1)选择运输 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3)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所有政府的规定;(5)包装 (6)储存;(7)称重和量尺码; (8)安排保险; (9)将货物的港口后办理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 承运人; (10)做外汇交易; (11)支付运费及其它费用; (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 并付发货人; (13)安排货物转运;(14)通知收货人货物动态; (15)记录货物灭失情况; (16)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2、代表收货人(进口商) (1)报告货物动态; (2)接收和审核所有与运输有关的单据; (3)提货和付运费; (4)安排报关和付税及其它费用; (5)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存仓; (6)向收货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 (7) 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

3、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

收取货物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承担承运人的风险责任,对货主提供一揽子的运输服务。

4、其它服务

如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进行监装、监卸、 货物混装和集装箱拼装拆箱运输咨询服务等。

5、特种货物装挂运输服务及海外展览运输服务等。

不合理运输

概念: 指在组织货物运输过程中,违反货物流通规律,不按经济区域和货物自然流向组织货物调运,忽视运输工具的充分利用和合理分工,装载量低,流转环节多,从而浪费运力和加大运输费用的现象。

不合理运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返程或起程空驶 (最严重形式 )

造成空驶的主要原因:

a 能利用社会化的运输体系不利用,却依靠自备车送货,这往往出现单程实车,单程空驶的不合理运输。

b由于工作失误或计划不周,造成货源不实,车辆空去空回,形成双程空驶。

c由于车辆过分专用,无法搭运回程货,只能单程实车,单程空驶周转。

(2)对流运输。

也称为相向运输、交错运输,凡属同一种货物或彼此间可相互代用而又不影响管理、技术及效益的货物,在同一线路上或平行线路上作相向的运送,而与对方运城的全部或一部分发生重叠交错的运输 。

(3)迂回运输。

指货物绕道而行的运输现象。本可以选取短距离进行运输,却选择路程较长路线进行运输的一种不合理形式。

只有当计划不周、地理不熟、组织不当而发生的迂回才属于不合理运输。如果最短距离

由交通堵塞、道路情况不好或对噪音、排气等特殊限制时所发生的迂回不能成为不合理运输。

(4)重复运输。

指一种货物本可以直达目的地,但由于某种原因而在中途停卸重复装运的不合理运输现象。增加了中间装卸环节,延长了货物在途时间,增加了装卸搬运费用,而且降低车、船使用效率,影响其他货物运输。

(5)倒流运输。

指货物从销地或中转地向产地或起运地回流的一种运输现象。其不合理程度要甚于对流运输,原因在于往返两程的运输都是不必要的,形成了双程浪费。倒流运输也可以看成是隐蔽对流的一种特殊形式。

6)过远运输。

调运物资舍近求远的货物运输现象,即销地完全有可能由距离较近的供应地调进所需要的质量相同的货物,却超出货物合理流向的范围,从远处调运进来,这就造成可采取近程运输而未采取,拉长了货物运距的浪费现象。过远运输占用时间长、运输工具周转慢、物资占压资金时间长,又易出现货损,增加费用开支。

(7)运力选择不当。

指为选择各种运输工具又是而不正确地利用运输工具造成的不合理现象。

几种形式:

a弃水走陆

b铁路、大型船舶的过近运输

准备、装卸时间长,且机动灵活性不足,在过近距离中利用,发挥不了其运速快的优势,会延长运输时间。装卸难度大、费用也较高。

C运输工具承载能力选择不当。

不根据承运货物数量及重量选择,而盲目决定运输工具,造成过分超载、损坏车辆及车辆不满载、浪费运力的现象。

(8)托运方式选择不当。

例如,本应选择整车运输而未选择,反而采取零担托运,应当直达而选择了中转运输,应当中转运输而选择了直达运输等。

国际海上运输特点一、运输量大二、通过能力强三、运费低廉四、速度慢五、风险较大

六、可为国家赚取外汇,调整产业结构。七、国防后备力量

船籍:商船的所有人向本国或外国有关管理船舶的行政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本国或登记国国籍后才能取得船舶的国籍。

定期航线 使用固定的船舶,按固定的船期和港口航行,并以相对固定的运价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线。定期航线又称班轮航线,主要装运杂货物。

特点:(1)能较好的保证按期航行 (2)船期均事先排定,刊签广告,并以船期表分送船公司代理和经常顾客。 (3)以运杂货为主,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包装尺寸不一。 (4)按规定的费率表收费,相对稳定。 (5)船公司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依据。

(6)多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各港口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航运代理办理营运业务。

班轮运输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和港口间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以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

特点1、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船期、航线、停靠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2、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的港口装卸由船方负责 3、班轮承运货物的数量比较灵活,货主按需租船运输订舱,特别适合于一般件杂货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

租船运输根据协议租船人向船舶所有人租赁船舶用于货物运输,并按商定运价,向船舶所有人支付运费或租金的运输方式。

光船租船: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与期租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在租赁其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二)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三)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滞期费和速谴费

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罚金。

滞期期限最多10天

铁路运输的特点

(一)准确性和连续性强。几乎不受气候影响 ,可以不分昼夜地进行定期的、有规律的、准确的运转。(二)运输速度比较快。一般货车可达100 km/h左右,远远高于海上运输。(三)运输量比较大。一列货物列车一般能运送3000~5000t货物,远远高于航空运输和汽车运输。

四)运输成本较低。运输费用仅为汽车运输费用的几分之一到十几分之一;运输耗油约是汽车运输的二十分之一。(五)运输安全可靠,风险远比海上运输小。(六)初期投资大。需要铺设轨道、建造桥梁和隧道,建路工程艰巨复杂;需要消耗大量钢材、木材;占用土地,其初期投资大大超过其他运输方式。运输由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业务部门组成,各业务部门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统筹安排,统一领导。

国际上的标准轨距是:1435毫米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凡在跨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铁路的货物运输中,由参加国铁路共同使用一份运顺票据,在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和车辆时,不需要收发货人参加,并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铁路运输。

航空货物运输的特点

(一)运送速度快从航空业诞生之日起,航空运输就以快速而著称。(二)不受地面条件影响,深入内陆地区航空运输利用天空这一自然通道,不受地理条件的限制。(三)安全、准确与其他运输方式比航空运输的安全性较高。 航空公司的运输管理制度也比较完善,货物的破损率较低,如果采用空运集装箱的方式运送货物,则更为安全 。(四)节约包装、保险、利息等费用由于采用航空运输方式,货物在途时间短,周转速度快,企业存货可以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有利资金的回收,减少利息支出,另一方面企业仓储费用也可以降低。 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2005年,我国保险深度为2.7%,保险密度为380元。2003年,世界平均保险深度已达8.06%,平均保险密度已达469.6美元。

纯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损失程度较高。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2 、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3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4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从而保证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以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个较小的波动幅度内。 5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6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即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7 、损失不能同时发生。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再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之 间的经济关系。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人身、责任、信用以及有关的利益;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是一种具有责任保险性质的保险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包括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可保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财产可保利益与人身可保利益

(一)法律上享有财产保险利益的人员

1、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

2、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人;

3、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起承租的房屋等;

4、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5、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

6、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形式

1、本人,本人是指投保人自己,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

2、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

3、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直系血亲,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

4、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5、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投保人对他人具有人身信赖或者法律上的积极利益或者权利,由于该人的死亡或者残废以致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的,投保人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对投保人有其他厉害关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

近因原则: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代位追偿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共同海损

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 危难真实存在。② 危难必须威胁共同的安全。③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额外的。④ 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

保险金额

进口业务中,按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承担,保险金额按进口货物的CIF货值计算,不另加减,保费率按“特约费率表”规定的平均费率计算;

如果FOB进口货物,则按平均运费率换算为CFR货值后再计算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 = CIF 价格× (1 + 加成率)

2、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FOB价×(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

3、CFR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FR价/(1--平均保险费率)

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1-保险费率×(1+加成率)]

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保险费率×(1+加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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